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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被害人訴訟參與機制審查:聚焦偵查與審判權限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4-29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會議審查多項法案,重點討論「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為被害人於偵查及審判中之陪同權、修復式司法轉介,以及訴訟參與機制。委員與行政部門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聲請訴訟參與、其在法庭上陳述意見及詢問被告的權限等問題進行激烈辯論,最終部分條文通過,但被害人詢問被告權等關鍵爭議條文則保留待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家事事件法中關於監護宣告事件的程序能力與程序監理人選任規定。
  • 修正條文授予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程序能力,並賦予法院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以保障當事人權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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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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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第一百六十四條條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 第一百六十五條條文經修正通過,明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且法院應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強制執行法中關於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十五條之一條文的修正草案。
  • 討論重點在於維持現行第一百二十二條,並修正第一百十五條之一條文。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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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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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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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第一百十五條之一條文照委員周春米等17人提案通過。
  • 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本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三

審查「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等18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包含「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司法院與行政院提案「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共計18項法律修正案。
  • 這些法案涉及法官資格、俸給、組織架構及公務員懲戒等司法體系重要改革議題。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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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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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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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第三案至第二十案(共18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四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復議案

核心議題

  • 本案針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提出復議,主要討論申報資料的審核、彙整、查閱及公告機制。
  • 修正重點在於明確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的申報資料審核與公告時程,並要求定期刊登政府公報及上網公告。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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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鄭運鵬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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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美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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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孔炤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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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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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宜康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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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偉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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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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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復議案照案通過。
  • 第六條條文依委員段宜康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明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的審核、彙整、查閱及公告方式與時程。

討論事項五

繼續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江永昌等16人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案繼續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及委員江永昌等16人所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核心在於強化被害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保護與參與權利。
  • 主要討論點包含被害人陪同權、修復式司法轉介、被害人訴訟參與的聲請流程與權限,以及在偵查與審判階段對被害人隱私的保護措施。

相關爭議

  • 被害人陪同權的「經被害人同意」規定:洪慈庸委員質疑此規定是否限制陪同人的主動性,法務部蔡次長強調需尊重被害人意願,若被害人不同意,任何人都不能申請陪同。
  • 陪同人員資格與偵查程序妨礙:尤美女委員提出「其信賴之人」可能包含對偵查有礙者(如黑道老大),法務部蔡次長回應偵查實務將依第二項規定排除妨礙偵查進行者。
  • 修復式司法轉介的檢察官准駁權:洪慈庸委員質疑檢察官若反對修復式司法,被害人是否可抗告;法務部蔡次長表示檢察官須遵守政策,反對需有相當理由,且目前幾乎沒有不准的案例。
  • 修復式司法對量刑的影響:何志偉委員詢問修復式司法是否影響量刑,司法院呂秘書長確認會影響,但量刑參數仍在研究中。
  • 被害人訴訟參與的聲請程序:司法院主張應經檢察官添具意見後送交法院,以維持訴訟三角關係;法務部則認為應直接向法院聲請,以減少程序繁瑣與時間浪費,且避免混淆院檢權責。
  • 被害人訴訟參與人與檢察官意見不合時的處理:尤美女委員擔憂檢察官可能不採信被害人意見,導致訴訟參與流於形式,建議增訂檢察官應在準備程序終結前徵詢訴訟參與人意見,但法務部認為這會加重程序繁瑣且違反檢察官客觀性義務。
  • 被害人直接詢問被告的權利:部分委員(如段宜康、管碧玲)對此持反對意見,認為會破壞審判衡平性,引入情緒干擾,不符司法體例;法務部與司法院則認為這是被害人表達意見的重要機會,可由審判長把關。

立法委員發言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經被害人同意」規定,詢問陪同發動人是否限於被害人,以及被害人請求被告陪同的可能性。
  • 關切修復式司法若檢察官反對,被害人是否有抗告權,並指出條文宣示性強,缺乏實質效果或減刑誘因。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關切檢察官在發開庭通知時,是否會主動告知被害人可請求陪同,以確保被害人知悉權利。
  • 支持司法院維持訴訟三角關係的立場,認為被害人與檢察官應為一體,共同打擊犯罪,而非形成四角關係。
  • 建議檢察官應在準備程序終結前徵詢訴訟參與人意見,以促進雙方溝通合作,避免爭執,並確保被害人意見被重視。
  • 呼籲在立法理由中明文規定,性侵害防治法中保障被害人的科技隔離設備應予保留並涵蓋在「遮蔽設備」中。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支持通知被害人為主,並在通知書上載明其可聲請陪同人,而非直接通知陪同人,以避免對被害人造成強制或不便。
  • 認為被害人訴訟參與聲請可直接向法院提出,不需經檢察官過濾,以減少程序關卡和人民擔憂。
  • 質疑讓被害人直接詢問被告的司法體例適當性,認為其戲劇性強,可能不符司法屬性,建議可由法官代問。
  • 提醒在辯論過程中,應避免將支持司法院立場者視為不保障被害人,強調應進行專業審酌。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詢問修復式司法對量刑的影響,以及量刑參數與修復程度的關聯性。
  • 關切修復程序的時長及結束標準,以及是否需雙方共識或諒解。
  • 質詢修復式司法是否適用所有案件,或有區分輕重罪。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支持司法院維持訴訟三角關係的意見,反對以保護被害人為由破壞無罪推定和訴訟公平。
  • 認為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聲請訴訟參與,若賦予其獨立上訴或調查證據權利,檢察官應負把關責任。
  • 反對被害人直接詢問被告,認為會讓情緒介入審判,建議由法官代問以維持審判衡平性。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提案將「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修正為「遮蔽設備」,以涵蓋更多彈性措施,並降低設備經費問題。
  • 支持被害人直接向檢察官聲請訴訟參與,以保持被害人與檢察官的密切互動關係,共同達成訴訟目的。

相關人員回應

蔡碧仲 法務部政務次長

  • 強調行政院版「經被害人同意」是為尊重被害人意願,陪同人選啟動需經被害人同意,而非由他人單方面提出。
  • 說明若陪同人有礙偵查程序進行,檢察官可依第二項規定排除,如黑道老大等。
  • 表示修復式司法目前幾乎沒有不准的例子,檢察官會積極推動,且資金來源主要為地檢署緩起訴處分金。
  • 主張被害人訴訟參與應直接向法院聲請,以減少多餘程序,避免混淆院檢權責,並方便民眾,提高效率。
  • 反對檢察官在準備程序終結前徵詢訴訟參與人意見,認為這會加重程序繁瑣,且可能與檢察官客觀性義務相悖,強調檢察官本應尊重被害人意見但不能妨礙職責。
  • 認為被害人直接詢問被告在日本有立法例,可由審判長把關,且實務上被害人常有此要求,有助於其情緒抒發及案情發現。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解釋偵查中與審判中陪同權差異:偵查中資訊提供越廣越好,審判中則需明確參與者地位,陪同人陳述意見需以證人或鑑定人身分,或在科刑階段。
  • 確認修復式司法可作為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的參考,對有罪無罪認定無關,但會影響量刑。
  • 主張被害人訴訟參與應向檢察官聲請,經檢察官簽註意見後送交法院,以確保被害人與檢察官在訴訟中保持一體性,檢察官仍負責篩選構成犯罪的指述。
  • 解釋「徵詢」與「詢問」在法律用語上的差別,「徵詢」較客氣,不拘形式,但「詢問」有較嚴格程序規定。
  • 對於被害人詢問被告權,承認其情緒感染力強,可能對公民參與審判影響大,但也是讓被害人充分表達疑問的方式,可考慮由法院代問或審判長把關。

王添盛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董事長

  • 從被害人弱勢立場出發,希望訴訟程序簡單明瞭,聲請訴訟參與能直接由法院決定,避免冗長程序對被害人造成折磨。

相關後續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一條文照會銜版行政院版文字修正通過,將心理師、輔導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納入陪同範圍。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二條文照會銜版司法院版文字修正通過,關於修復式司法轉介。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三條文照鍾孔炤等委員修正動議通過,第一項增列「於偵查中」,並將「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修正為「遮蔽設備」。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二條文照會銜版修正通過,第一項「被害人或其家屬」修正為「被害人及其家屬」。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三條文照會銜版行政院版文字通過,增列「其信賴之人」陪同在場。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四條文照會銜版通過,關於審判中移付修復式司法。
  • 第七編之三編名「被害人訴訟參與」照會銜版通過。
  •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八條文照會銜版行政院版文字修正通過,將「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納入戶籍所在地不明被害人的聲請主體。
  •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九條文照會銜版行政院版文字通過,聲請訴訟參與直接向法院提出。
  •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條文照會銜版行政院版文字通過,增列檢察官為法院徵詢意見對象。
  •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一條文照會銜版通過,關於選任代理人。
  •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二條文照會銜版通過,關於閱卷權。
  •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三條文照會銜版通過,關於準備程序期日通知及意見聽取。
  •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四條文照會銜版通過,關於審判期日通知。
  •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五條文照會銜版通過,關於選定或指定訴訟參與人代表人。
  • 委員江永昌等16人提案第三百十八條之三(訴訟參與人對檢察官職權行使陳述意見)不予採納。
  •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六條文照會銜版通過,關於證據調查完畢後詢問訴訟參與人意見。
  •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七條文(訴訟參與人詢問被告權)保留。
  •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八條文照會銜版通過,關於科刑範圍表示意見機會,並納入陪同人。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84701
卷/期/冊
108/47/1
發布日期
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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