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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審查:聚焦慢車管理與電動自行車罰則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4-29

LawTrace 法律歷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發展觀光條例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多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慢車(特別是電動自行車)的定義、改裝、超速及安全帽佩戴等管理與罰則。會議針對各條文進行逐條討論與協商,最終就多數修正條文達成共識,並將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毋需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王榮璋等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確認上次會議議事錄,其中包含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主要關切無障礙運輸通行、身心障礙者路權保障及相關法規宣導。
  • 針對無人車站的無障礙設施、中橫及蘇花公路落石預防巡檢,以及道路拓寬工程期間的用路安全提出臨時提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俊憲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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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昆澤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王榮璋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素月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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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美琴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許淑華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明文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劉世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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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玉琴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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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櫂豪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鄭寶清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吳志揚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顏寬恒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黃國昌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柯呈枋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王國材 政務次長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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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瑞 司長 路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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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麗瓊 政務次長 衛生福利部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王榮璋等18人擬具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時由李召集委員昆澤補充說明,且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第四十四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照案通過。
  • 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為「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等內容。
  • 第八十二條條文增列「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為違規行為。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交通部與內政部警政署加強宣導「視覺障礙者通行優先路權」相關規定。
  • 通過臨時提案 1 項,建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檢討永靖車站增設值班人員及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 通過臨時提案 2 項,建請交通部公路總局研議以無人機巡檢台8線及台9線落石潛在災害地。
  • 通過臨時提案 3 項,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在台9線拓寬工程路段加強照明與指引,減少事故發生。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 本次併案審查重點在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章「慢車」相關條文的修正,涵蓋慢車種類定義、擅自改裝、超速行駛、安全帽佩戴以及載運客貨等行為的罰則與管理規範。
  • 討論核心在於電動自行車改裝超速的認定標準與罰鍰額度,以及安全帽佩戴罰則的合理性與比例原則。

相關爭議

  • 第三章章名修正爭議:許淑華委員提案將章名改為「自行車及其他慢車」,但交通部及多位委員認為維持現行「慢車」章名,以避免法律援引爭議及誤解,最終決議不修正。
  • 第六十九條慢車定義:委員提案將「三輪以上慢車」修正為「其他慢車」以涵蓋二輪及四輪慢車,交通部原則同意此精神,但建議刪除條文中關於地方政府處罰規定,認為現行條文已足夠,最終照交通部建議通過。
  • 第七十二條慢車改裝罰則:委員提案將電動自行車改裝超速行為納入規範,交通部初期建議直接以超速作為處罰要件,引發委員對「改裝」認定困難及「超速」與「改裝」罰則重複性的疑慮。
  • 第七十二條之一電動自行車超速罰則:交通部援引舊函釋,建議比照汽車未領牌行駛,處以3,600元至1萬0,800元罰鍰,委員質疑此罰則過重,不符比例原則,且與汽車性質不同。
  • 改裝行為的源頭管理:林俊憲委員及鄭寶清委員主張應同時處罰改裝業者,而非僅處罰車主,以達嚇阻效果,但警政署表示汽機車改裝目前也未處罰業者,且難以認定。
  • 罰則比例原則:委員們普遍認為電動自行車改裝超速若同時處罰超速與改裝,總罰鍰金額過高,甚至超過一台車的價值,且比汽車超速罰得更重,要求交通部重新考量罰鍰額度與比例原則。
  • 第七十三條電動自行車未戴安全帽罰則:交通部建議比照機車罰500元,但委員質疑電動自行車安全帽規格與機車不同,且警政署坦承行政執行成本已高於300元或500元罰鍰,最終決議罰300元。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建議維持現行第三章章名及第七十條、第七十五條條文。
  • 質疑交通部將電動自行車改裝超速比照汽車罰則(3,600元至1萬0,800元)的合理性與比例原則。
  • 強調立法目的應以宣導管理為主,而非僅處罰,要求交通部加強與業者合作宣導相關法規,並考慮多語言文宣。
  • 建議交通部積極處理自行車掛牌納管、納保議題。
  • 認為電動自行車未戴安全帽罰則應與機車有所區別,不宜完全相同。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同意維持現行第三章章名,避免修正後產生誤解。
  • 針對電動自行車改裝超速,主張應同時處罰改裝行為本身(即使未超速)與超速行為,並考慮處罰改裝業者,以從源頭嚇阻。
  • 質疑交通部建議的電動自行車改裝超速罰鍰過高,不符比例原則,甚至高於汽車超速罰則。
  • 認為電動自行車安全帽規格與機車不同,其未戴安全帽罰則不應與機車完全相同,建議罰300元。
  • 指出若罰鍰金額過低,行政執行成本可能高於罰款,導致國家虧損。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認為電動自行車改裝超速應同時重罰改裝者與超速者,以達嚇阻作用。
  • 質疑警政署測速設備不足,難以有效執法取締慢車超速。
  • 強調應研擬改裝、車主、超速三層次的罰款金額,並確保罰款合理且符合比例原則。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贊成對慢車改裝行為加以處罰,以保障合法業者權益及消費者安全。
  • 認為現行第七十二條對慢車改裝罰180元過低,建議訂定區間罰則。
  • 對電動自行車超速處以3,600元至1萬0,800元罰鍰的比例原則提出質疑,建議分別訂定改裝與超速的罰款金額區間。

相關人員回應

陳文瑞 司長 路政司 交通部

  • 建議維持現行第三章章名「慢車」,以避免與其他條文援引產生爭議。
  • 同意第六十九條將「三輪以上慢車」修正為「其他慢車」,以涵蓋二輪及四輪慢車,但建議刪除地方政府處罰規定。
  • 說明第七十二條將維持對慢車一般改裝(如燈光、鈴號)的規範,而電動自行車改裝超速將併入第七十二條之一處理。
  • 解釋交通部在100年曾函釋,電動自行車改裝後若超速25公里,即視為機車,依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未掛牌行駛機車處罰(3,600元至1萬0,800元)。
  • 建議電動自行車改裝處罰1,800元至5,400元,超速罰900元至1,800元,以符合比例原則。
  • 說明第七十三條電動自行車未戴安全帽罰500元是考量行政執行成本,因移送行政執行署案件成本約500元。

王組長鳳輝 警政署 內政部

  • 表示警方現場難以判斷電動自行車是否改裝,因此建議直接以速率超過25公里作為處罰要件,因為型式審驗合格的車輛本來就不會超過此速度。
  • 承認測速儀器不足,難以全面取締慢車超速。
  • 指出現行第七十二條對慢車改裝罰180元確實不合時宜,但因非執法重點,未特別建議提高罰鍰。
  • 說明行政執行成本高,若罰鍰過低,對國家而言不敷成本。
  • 表示自行車安全帽價格可能比機車安全帽高,但罰則考量主要為執行成本而非安全帽價格。

李警務正宗霈 警政署

  • 說明第七十二條對慢車改裝罰180元是早期規定,當時主要規範對象為牛車等,已不合時宜。
  • 建議若要針對電動自行車改裝處罰,可在第七十二條增訂第二項,並給予彈性區間罰則,區分電動自行車與一般慢車的改裝罰則。
  • 解釋超速一定有改裝,但改裝不一定會超速,因此建議針對超速要件處罰,以利警方認定。
  • 確認若同時觸犯改裝與超速,將會受到兩個處分,即兩張罰單。

王國材 政務次長 交通部

  • 贊成第七十二條之一純粹就超速部分處罰900元至1,800元,考量下坡等自然重力因素。
  • 建議將電動自行車改裝罰則增訂於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處罰金額調整為1,800元至5,400元,以符合比例原則。

相關後續

  • 第三章章名維持現行「慢車」,不予修正。
  • 第六十九條照交通部建議條文通過,修正「三輪以上慢車」為「其他慢車」,並刪除部分地方政府處罰規定。
  • 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五條維持現行條文。
  • 第七十二條增訂第二項,規定電動自行車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致行駛速率超過25公里者,處所有人3,600元以上1萬0,8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 第七十二條之一修正通過,規定電動自行車行駛速率超過25公里者,處駕駛人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 第七十三條照林俊憲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300元罰鍰。
  • 第七十四條照108年4月22日審查會通過條文通過,本次不再修正。
  • 第七十六條依許淑華、徐永明、余宛如等委員提案條文修正通過,增訂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附載幼童相關規定及授權辦法。
  • 本次討論事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等7案,全部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雪生補充說明,且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84701
卷/期/冊
108/47/1
發布日期
2019-05-21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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