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及相關條文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9-04-26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審查「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化學品災害定義、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分工、防災資料庫建置、責任主體名詞定義及災害救助標準等關鍵議題進行討論。多數條文達成共識,但因部分條文尚待與未出席之黨團溝通,主席裁示擇期再議。
討論事項一
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審查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聚焦化學物質災害定義、化學雲資料整合與統籌、防災資料庫建置及相關權責分工。
相關爭議
- 環保署與時代力量對於第二條及第三條化學品災害定義的分歧:時代力量主張應擴大為「危害性化學品」,由環保署統籌並建立資料庫以保障消防員安全;環保署擔憂人力不足且業務非其所管;經協商決議採用審查會條文「造成危害性之化學物質災害」,並將權責與資料彙整分工寫入立法說明。
- 第十五條將「廠場」改為「商業、有限合夥」引發法規名詞是否接地氣及是否為適格權利義務主體的爭議。
- 第三十六條因親民黨團有其堅持且未出席,保留擇期再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一案第四十一條維持審查會通過之條文。
- 詢問並關注環保署針對危害性化學品災害的定義是否能有效管制,並強調第一線消防人員需要即時且正確的資訊以應對複合性災害。
- 質疑第十五條將「廠場」改為「有限合夥」的適當性與大眾理解度,要求法務部與行政單位說明清楚。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詢問各版本主要爭議與罰則差異。
- 關注災害防救法執行的專責單位與危害性化學物質範圍,釐清非毒性化學物質是否受災防法管轄。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主張第二條與第三條應將範圍擴大為「危害性化學品」,環保署應負起責任並建立資料庫,以回應敬鵬工業大火等案例中消防員資訊不足的問題。
- 指出工業用笑氣等漏洞,認為應由具專業能力的環保署統籌納管,並支持時代力量提出建置全國防災資料庫的提案。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分析化學物質災害應區分本身具毒性者由環保署主責,與因災害導致產生危害性者應由原使用機關預防分工。
- 建議透過立法說明釐清環保署與其他部會在化學品災害防救上的權責比重與分工。
- 提出災害救助標準及生活救助發放應由中央會同社政、衛福主管機關訂定,且資產彌補不應與生活救助混為一談。
相關人員回應
陳文龍 內政部消防署署長
- 說明第1案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維持原審查會通過條文。
- 說明第十五條將「廠場」修正為「商業、有限合夥」是依據院法規會建議,因「廠場」為工作場所而非權利義務主體。
- 說明第三條第二項增訂第六款協同教育部執行全民防災教育的緣由。
蔡鴻德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 建議第二條維持原院版「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若改為「危害性之化學品物質災害」範圍過大,恐造成各部會分工與救災困擾。
- 說明環保署人力有限,化學物質平常管理分屬經濟部等各部會,不宜全部由環保署包辦。
陳宗彥 內政部政務次長
- 強調第一線消防同仁取得第一手化學品資訊極為重要,未來修法完成後將透過災防辦與各部會明確化學品災害類型的主管機關。
- 針對救助標準發放,經徵詢多數縣市意見後建議維持現行條文,由各主管機關自行訂定。
謝燕儒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事故應變小組局長
- 說明環保署已奉行政院責成統籌化學雲系統,涉及13個部會及44個系統,平常管理資料已介接至消防署。
張春暉 法務部參事
- 說明「有限合夥」是依據有限合夥法第三條規定,屬於公司法以外具有法人格的新形態組織,有股東負責有限與無限責任。
王怡文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副主任
- 說明全國防災資料庫對於救災至關重要,災防辦可透過「督導建置」現有系統與22種災害資料介接,將資料做得更完整。
邱仁杰 教育部專門委員
- 說明第三條第二項第六款由第七條移列,專指教育部執行校園防災教育,可配合內政部辦理。
蘇昭如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副司長
- 表示多數縣市調查意見建議維持現狀,實務上中央訂定標準時也會會同衛福部,若在立法說明中增加「參與」訂定災害救助標準則無意見。
相關後續
- 第四十一條維持審查會通過之條文。
- 第二條修正為「造成危害性之化學物質災害」,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配合修正,相關權責分工及環保署負責資訊彙整與統籌之角色寫入立法說明。
- 第三條第二項增訂第六款,明定應協同教育部及相關機關執行全民防救災教育。
- 第二十二條最後一項增列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督導建置」全國防災資料庫。
- 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立法說明等未決部分,保留擇期再繼續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4802
- 卷/期/冊
- 108/48/2
- 發布日期
- 2019-05-2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