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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等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9-05-14

本次黨團協商針對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公投第 12 案施行法草案等案進行逐條討論。朝野立委及相關部會官員就法案名稱、立法目的、結婚年齡、親屬與繼承關係、收養及跨國適用等核心議題激烈辯論,對立雙方在專法本質與保障範圍上意見分歧,最終全案多數條文保留,交付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一

研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
  • 公投第 12 案施行法草案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爭議:行政院版與時代力量主張「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國民黨委員主張「同性婚姻法」或「同性伴侶法」,部分立委認為以數字命名立體例奇怪且未尊重公投結果。
  • 實質保障與專法性質:反對方認為專法準用民法規定是「掛羊頭賣狗肉」,支持方則強調專法是落實大法官釋字與維護同性婚姻自由、平等權之必要措施。
  • 收養與親屬擴及範圍:對於是否開放繼親收養及共同收養、是否應規範姻親關係等條文,朝野立委因擔憂影響倫理規範與繼承權益而產生嚴重分歧。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認為行政院版法案名稱未直接寫出同性婚姻,是法務部的怠惰,並降格立法院。
  • 強調公投第 10 案以 765 萬票通過婚姻限定一男一女,政院版專法實質準用民法,是不尊重公投結果。
  • 主張將同性家屬關係限縮於照顧義務,並對所有條文均持保留並提出修正案反對專法。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指出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核心內涵即為同性婚姻與婚姻自由,時代力量黨團為了調和憲法保障與公投結果,勉為其難接受行政院版的折衷方案名稱。
  • 認為部分委員提出的修正動議及法案名稱在法理邏輯上存在內在矛盾與衝突。
  • 質疑行政院版刻意排除姻親關係將導致公職人員迴避等相關法律適用漏洞。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認為社會對同婚議題缺乏共識,強制一步到位將加劇社會對立,建議不應只為應付大法官釋憲期限而倉促修法。

沈智慧 立法委員

  • 主張大法官釋憲在公投之前,應尊重 700 多萬票的最新民意,法案名稱應定為「同性伴侶法」或「同性共同生活法」。
  • 批評民進黨政府未將國民黨版與公投相關提案併案實質審查,是草率霸凌立法程序。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強調立法是為了遵守公投及提案人的補充說明,亦即不以民法形式但保障同性結婚權利,若不訂定婚姻自由將導致戶政機關與憲政秩序大亂。
  • 支持行政院版並主張應維護同性婚姻家庭之相關權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主文已明定由立法形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林岱樺版之無性家屬關係違背釋憲文。
  • 認為行政院版僅開放繼親收養而不允許共同收養與接續收養,且排除姻親關係,將對現有同性家庭子女及當事人權益造成不公。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主張應直球對決直接訂定「同性婚姻法」,不應用數字遮掩。
  • 質疑行政院版將收養條件侷限於繼親收養,將排除大多數同志組織家庭與擁有下一代的權利。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支持行政院版本,認為同性家屬概念定義不明將衍生亂倫及執行風險,身分證配偶欄應維持原有註記。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主張立法目的應明定落實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及公投第 10 案、第 12 案意旨,並刪除「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字樣。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支持行政院版將成立關係年齡定為 18 歲,認為與民法結婚年齡一致,並保障既有同性家庭子女之親權與監護。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認為林岱樺版本防偽條款不妥,並對宗教自由條款可能產生的歧視豁免表達疑慮。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質疑時代力量黨團針對國外人工生殖及驗證之修正動議將衍生繁雜認證與家庭紛爭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政務次長

  • 說明若專法未明確保障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5 月 24 日後可能衍生能否依釋憲文直接登記結婚之爭議說法。
  • 指出姻親關係因牽涉範圍廣泛且各方意見分歧,專法暫未全面納入,後續將由行政院邀集各部會檢視及處理。
  • 解釋收養未全面開放共同收養及接續收養,是考量倫理性與繼承權益等複雜問題,現階段先以繼親收養為核心解決急迫需求。
  • 說明第二十六條宗教自由條款是參酌國外立法例,避免牧師等因宗教信仰不願為同婚者證婚而產生法律衝突。

張琬宜 內政部戶政司司長

  • 說明若依行政院版本通過,戶政機關將辦理同性婚姻登記,身分證背面配偶欄名稱維持不變。

鍾瑞蘭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

  • 說明未將姻親與婚約納入專法是因為其位於婚姻章以外之通則,且本次立法旨在解決核心問題;對於迴避規定可由個別法律針對情狀訂定。

相關後續

  • 除第二條之住所協議經建議通過外,其餘條文皆保留。
  • 林岱樺委員提案第八條經現場朝野協商建議不予採納。
  • 時代力量黨團新增第二十八條經討論後當場撤案。
  • 全案保留並交由院會處理,各黨團及委員可於院會表決前提出修正動議。

原始資料

公報
1084802
卷/期/冊
108/48/2
發布日期
2019-05-24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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