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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委員會專題報告:強化公司治理與獨立董事職能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5-01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針對金管會「強化公司治理,提升獨立董事職能」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會議聚焦於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職責與究責機制、法規漏洞、公司治理守則實效,以及在重大金融弊案中的角色。委員們並就低薪議題、電子支付、P2P借貸及STO監管等廣泛議題向金管會提出質詢。金管會承諾將檢討相關法規並加強查核與揭露,並針對部分議題要求提交書面報告或進一步研議。

討論事項一

強化公司治理,提升獨立董事職能專題報告與質詢

核心議題

  • 金管會就強化上市櫃公司治理及獨立董事職能的各項措施進行報告,內容涵蓋法規修正、資訊揭露、職權協助、擴大設置及資格審查等面向。
  • 委員質詢則聚焦於獨立董事的選任獨立性、職責落實與究責機制、以及公司治理在金融弊案中的失效問題,並觸及低薪、電子支付、P2P及STO等議題。

相關爭議

  • 獨董獨立性與選任來源:委員質疑獨董選任受大股東影響,難以真正獨立行使職權,公司甚至縮減董事席次以排除異己。金管會回應累積投票制可讓非公司派支持獨董,並要求加強獨董獨立性審查。
  • 獨董職責落實與究責:多位委員質疑多起重大弊案(樂陞、永豐金、慶富案)中獨董失職卻未被究責,金管會監理標準不明。金管會強調需個案認定,並要求獨董充分揭露意見以自保。
  • 獨董資格審查與法規漏洞:大飲案揭示獨董與關係企業業務往來卻仍擔任獨董,委員質疑現行獨董資格辦法第三款過於寬鬆,存有方便之門。金管會承認此款較寬鬆,正在研議修正。
  • 公司治理守則的實質效力:委員質疑《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中董事會應具備8項能力形同虛設,金管會無從監理。金管會回應為理想目標,透過外部要求及市場機制提升。
  • 國營事業獨董責任:委員質疑國營事業(如官股銀行)發生重大損失時,官派獨董或董事未被追究責任,與民間企業獨董責任追究不對等。金管會回應追究原理原則一致,皆需盡忠實與注意義務。
  • 低薪與公司利潤分配:委員指出上市櫃公司高獲利與高董監酬勞,但基層員工低薪嚴重,要求金管會積極介入。金管會強調充分揭露薪資資訊,給予公司經營層壓力,但對強制介入持保留態度。
  • 電子支付未成年人使用限制:委員質疑金管會對20歲以下使用電子支付的限制不合理且驗證機制漏洞。金管會解釋是依民法規定,並非所有電子支付業者都接受未成年人,接受者需經父母同意並進行多樣驗證。

立法委員發言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質疑獨董選任來源受大股東影響,難以獨立行使職權,公司甚至縮減董事席次以排除異己。
  • 關切國立大學教授擔任中國國企獨董的適任性與利益衝突問題。
  • 質疑獨董在臉書上揭露董事會內部討論事項的行為不適宜。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公布抽查500家上市櫃公司可能造成市場不安。
  • 要求釐清獨立董事、專業董事、公益董事三種職務的區別。
  • 質疑官股銀行因弊案(如華映、綠能)造成國庫損失,官派董事卻未被追究責任。
  • 指出獨董年薪低卻要負連帶保證責任,要求金管會釐清民間與國營事業獨董的賠償責任歸屬及程度。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批評金管會對獨董獨立性與適格性審查流於形式,多起弊案(樂陞、永豐金、慶富案)獨董失職卻未被究責,質疑金管會包庇權貴。
  • 指出大西洋飲料案獨董資格辦法有問題,要求金管會加速修正。
  • 質疑金管會將獨董聲明書列為密件,違反資訊公開原則。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認為公司治理範圍應涵蓋員工,而非僅經理人。
  • 指出上市櫃公司高獲利下員工低薪嚴重,董監酬勞過高,要求金管會積極介入。
  • 建議金管會除公布薪資外,應點名批評薪資嚴重低於同業的公司,並召開記者會突顯問題。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大飲案獨董獨立性問題,金管會為何事後才發現,並要求加強事前查核。
  • 認為現行法規對獨董權責與約束力不足,導致弊案層出不窮。
  • 關切獨董辭職狀況,並建議檢討獨董薪酬與責任是否相符。
  • 質疑華航獨董薪酬一次調高6成,與員工加薪2%形成巨大落差,是否合理。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上市櫃公司多為家族企業,獨董功能仍有改進空間,應興利、多元且深入業務。
  • 質疑金管會對獨董資格的實質審查能力與全面性,要求證交所強化查核。
  • 關切獨董薪酬標準與法律保障,建議提升獨董最低人數門檻(從2位增至3位)。
  • 建議研究賦予獨董在特殊狀況下代理董事長職位的可能性。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質疑《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資格規定過於寬鬆,形同方便之門。
  • 質疑《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條董事會應具備8項能力形同虛設,金管會無從監理。
  • 關切證交法推定過失責任中「已盡相當注意」的抽象性,以及投保中心免責主張理由的矛盾。
  • 指出保皇黨獨董不表示意見卻能連任坐領高薪,盡責獨董卻面臨司法追殺,要求金管會終止此現象。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關切五一勞動節金融市場休假對國際市場互動的影響,並指出勞工薪資普遍偏低。
  • 要求金管會為勞工爭取權益,質疑公司虧損仍發高額董監酬勞,建議設立勞工董事。
  • 建議將資深勞工納入獨董資格標準,但金管會對此持保留意見。
  • 希望金管會能提出具體有效的方法來照顧勞工權益,不應凡事都說不行。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質疑投保中心提告的獨董是力有未逮還是真的失職。
  • 認同獨董不能僅信任會計師或經理部門資料,需有機會進一步檢驗。
  • 關切公司治理主管的設置進度與職能,以及其協助獨董發揮作用的方式。
  • 質疑現行制度下,若董事長拒絕獨董進行盡職調查,獨董如何有效行使職權。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質疑證交所抽查上市櫃公司的人力是否足夠,並擔心大規模公布抽查數字會造成投資人不安。
  • 強調公司治理比獨立董事職能更重要,要求證交所落實內線交易、操縱股市法規。
  • 指出銀行理專冒貸、挪用客戶資金、亂賣商品等三大問題層出不窮,要求金管會提出解決方案。
  • 建議金管會加重對違規金融單位及相關主管的懲罰力度(調動職務、提高罰款)。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肯定金管會推動STO,但建議移除專業投資人限制,可參考日本設個人投資限額(如每年2萬元美金)。
  • 質疑金管會對STO的專業投資人限制過高,恐讓台灣失去國際競爭力。
  • 建議開放外國人投資STO次級市場,並放寬發行人不限於台灣註冊公司,以吸引全球資金與項目。
  • 呼籲金管會拉高STO政策高度,不要「小打小鬧」,應創造活絡市場。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對20歲以下大學生使用電子支付的限制不合理,且父母同意驗證機制有漏洞。
  • 建議放寬第一類(低額度)電子支付帳戶對未成年人的限制,並釐清「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定義。
  • 關切P2P借貸平台因信託要求導致成本墊高,難以發展,要求金管會解決此困境。
  • 要求金管會明確界定P2P業者何種情況下可免除信託要求並與銀行合作取得虛擬帳號。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贊成金管會推動銀行雙語化,建議可試辦「英語日」以強制訓練國人英文能力。
  • 質疑獨董產生條件(股東或董事會提名)使其仍受股東影響,難以超然監督公司。
  • 以蘋果西打案為例,質疑獨董在公司出狀況前辭職,是否為規避責任。
  • 關切大西洋飲料案中,關係企業員工擔任獨董,獨立性受損問題,要求金管會持續掌握並修正法規。

相關人員回應

顧立雄 主任委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強調公司治理應依股東會累積投票制,加強獨董獨立性要求及課責性。
  • 承認獨董資格辦法第三款較寬鬆,正在研議修正,預計5月底前提出。
  • 說明金管會透過內控審查、財報實審、例外管理等措施加強獨董資格與獨立性查核。
  • 指出《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為理想目標,透過外部要求及市場機制提升公司治理。
  • 強調董事在執行業務時應盡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國營事業與民營事業追究責任原理原則一致。
  • 說明金管會要求公司充分揭露員工薪資資訊(平均薪資、中位數、與同業比較、與EPS關聯性),以給予經營層壓力。
  • 解釋電子支付對20歲以下使用者限制是依民法規定,接受未成年人需經父母同意並進行多樣驗證。
  • 表示P2P業者若能證明無資金留存,則無信託要求,但銀行不信任,需第三方驗證。
  • 說明金管會推動銀行雙語化是為讓外國人無障礙獲服務,並鼓勵行員提升英文能力。
  • 回應獨董由股東產生是股東權表彰,不見得弊大於利,辭職不能完全免除先前行為責任。

許璋瑤 董事長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說明目前獨董有2,531位,資格審查耗時,未來將強化差異化查核及財報專業審查。
  • 表示現行法規未來將獨董最低人數增至3位,公司治理評鑑也鼓勵設置更多獨董以加分。
  • 承認證交所人力吃緊,查核人力不足,需就差異化進行管理。

相關後續

  • 金管會需於一週內書面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事項。
  • 金管會被要求於3個月內提出關於獨立董事管理與究責的整體報告。
  • 金管會被要求研究並解決P2P業者若無資金停留問題,應可免除信託並與銀行合作取得虛擬帳號的問題。
  • 委員王榮璋、陳賴素美所提書面質詢及委員江永昌所提書面補充資料,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84901
卷/期/冊
108/49/1
發布日期
201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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