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與教評會組成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4-29
LawTrace 法律歷程:文化基本法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教師法修正草案的逐條審查,主要聚焦於建立更客觀、有效且專業的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同時維護多數教師權益。會議討論了教評會組成比例、外部專家參與、不同不適任行為類型的處理門檻、專審會角色、以及「終身不得聘任」的定義與資遣解聘的區分,多項關鍵條文經激烈辯論後達成初步共識或保留待進一步協商。
討論事項一
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6案 (報告事項)
核心議題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針對其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 6 項凍結預算案提交書面報告,尋求委員會同意解凍。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除核能研究所「計畫管理與設施維護」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案需於 108 年 10 月底前簽約後始解凍外,其餘 5 案均准予動支。
- 全案處理完畢,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2案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針對其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及「放射性物料管理」兩項凍結預算提交專案報告,回應委員質詢,以爭取預算解凍。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就解凍案相關議題提出質詢。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就解凍案相關議題提出質詢。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就解凍案相關議題提出質詢。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就解凍案相關議題提出質詢。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就解凍案相關議題提出質詢。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就解凍案相關議題提出質詢。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立法委員
- 就解凍案相關議題提出質詢。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就解凍案相關議題提出質詢。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就解凍案相關議題提出質詢。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就解凍案相關議題提出質詢。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就解凍案相關議題提出質詢。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就解凍案相關議題提出質詢。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就解凍案相關議題提出質詢。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就解凍案相關議題提出質詢。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就解凍案相關議題提出質詢。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就解凍案相關議題提出質詢。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就解凍案相關議題提出質詢,並提出書面質詢。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
相關人員回應
謝曉星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 「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預算凍結 1,200 萬元案,繼續凍結 200 萬元,其餘准予動支。
- 「放射性物料管理」預算凍結 500 萬元案,准予動支。
- 全案處理完畢,提報院會。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三
教師法修正草案 (逐條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聚焦於教師法修正草案的逐條審查,核心議題為建立客觀、有效且專業的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並保障教師權益。
- 主要討論點包括教評會組成比例、外部專家學者參與、專審會功能定位、不同不適任行為類型的處理流程與門檻、以及「終身不得聘任」等解聘資遣條文的精確定義與適用範圍。
相關爭議
- 教評會組成比例與外部專家介入:委員就教評會中教師代表比例調整、外部學者專家(人才庫)的引入及其選任方式(經校務會議通過)爭議,擔心影響教師專業自主或校長權力過大。
- 專審會角色與雙軌制:針對兒少體罰霸凌案件,專審會是否應介入(雙軌制)及其處理範疇(教學不力 vs. 兒少體罰霸凌)存在分歧,部分委員認為若教評會已有外部專家,專審會可專責教學不力。
- 解聘門檻與比例原則:針對兒少體罰霸凌案件,教評會的審議門檻(2/3 出席、1/2 同意 vs. 2/3 出席、2/3 同意)存在爭議,委員主張應與性平案件門檻衡平或確保嚴謹性。
- 「終身不得聘任」的定義與適用範圍:第 14 條中「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的適用範圍與文字精準性引發廣泛討論,特別是對於「業務相關故意犯罪」及「違反相關法規」等概括性條款,委員擔憂過於寬泛或不符比例原則。
- 資遣與解聘的區分:針對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的教師,應採解聘或資遣的方式處理,以及兩者在條文中的定義與適用情境,委員擔心影響教師權益或學校濫用,尤其私校可能利用較低門檻資遣教師。
- 行政機關核准權:委員質疑教育主管機關對教評會及專審會決議的核准權是否會受外界壓力影響,進而干預專業判斷,導致即使專業判斷老師無問題,仍被迫解聘。
- 人才庫的公正性與可行性:委員對中央建立校外學者專家人才庫的組成、公正性、選任方式及實際運作可行性提出疑慮,包括人才庫規模、委員出席率、以及是否應由中央一把抓。
立法委員發言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主張將第 14 條「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改為「廢止教師證書」,認為更符合證照管理邏輯,並可分層級處理。
- 認為教師證書的廢止應納入教師法而非師資培育法。
- 建議將教師的工作不力與教學無能分開思考,工作不力回歸教評會處理,教學無能由專審會處理。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建議第 14 條第 2 款「因業務有關之故意犯罪」可能限縮犯罪類型,應再思考,避免詐欺、販毒等與業務無關的犯罪無法直接處理。
- 支持將不適任教師類型區分,性平與體罰案件可由外部專家協助審議,教學不力則回歸教師專業。
- 認為若兒少體罰霸凌案件維持雙軌制,專審會應納入兒少專家以協助學校處理困難案件。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強調第 14 條「終身不得聘任」的文字必須精準,建議第 7 至 12 款應增列「情節重大」要件,避免過於嚴苛。
- 質疑教育部提出的教評會組成比例調整(教師代表少於 1/2)的文字不夠明確,恐造成校長擴大指派外部委員。
- 質疑中央人才庫的公正性、組成方式及由校長指派的合理性,並擔心專審會的復議制度能否有效解決師師相護問題。
- 建議第 14 條第 2 款與第 12 款合併,並將第 12 款中的「學校查證屬實」改為「相關機關查證屬實」。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認為不適任教師處理應區分不同類型,明顯錯誤(性平、體罰)可採較嚴格處理,但教學不力等模糊判斷類型不應讓多數教師陷於恐懼。
- 建議教育部應思考如何避免少數威權校長壓迫教師。
- 認為法律不應規定過細,應訂定大原則並參考法律追訴權年限,避免無限上綱的終身不得聘任。
- 建議第 14 條第 2 款「因業務有關之故意犯罪」應刪除,併入第 12 款,避免對兼任行政職務的老師造成過度影響。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指出許多不適任教師案件根本送不進教評會,質疑教育部修法僅調整比例是否能解決核心問題。
- 質疑教評會組成文字「少於委員總額 1/2 為止」的明確性,以及人才庫在法條中出現的定義與運作可行性(如偏鄉學校、委員出席問題)。
- 建議教學不力應維持教師專業自主處理,性平案件才由外部意見協助。
- 質疑第 14 條第 2 款「因業務有關之故意犯罪」對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的影響,建議刪除或修正,並應明確區分資遣與解聘的適用情境。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強調教師法修法應提升教師專業地位並維護學生學習權,目標是建立學校、教師、家長互信的環境。
- 建議針對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應「讓專業的來」,依案件類型(性平、兒虐、教學不力)不同調整教評會組成與審議方式。
- 認為法律文字不應包山包海,過於細緻恐造成執行困難與認定爭議,建議第 14 條第 11 款「體罰或霸凌」等文字維持概括性。
- 支持第 13 條保障多數教師續聘權益的條文。
- 認為第 14 條第 2 款的「故意犯罪」與「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明確的限縮,有助於未來第 12 款的解釋,不應刪除。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指出第 9 條教評會組成比例是造成教師與家長團體對立的關鍵,強調修法應避免流於比例之爭,應強化專審會專業審查能力並降低教評會決議門檻。
- 質疑行政院版本增設人才庫由校長聘任,再經校務會議通過的機制是否有效率和專業。
- 建議將不適任教師處理區分,性平案件可比照性平會處理,兒少體罰霸凌部分若引進外部專業,教評會門檻應降低。
- 強調第 14 條中「終身不得聘任」的條款應加註「情節重大」,避免擴大解釋。
- 質疑第 14 條第 4 項但書中,兒少體罰霸凌案件是否應經專審會處理,與第 9 條共識有矛盾。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強調學校穩定需行政、教師、家長三方關係平衡,質疑行政單位在處理不適任教師中扮演的角色不明確。
- 認為許多案件因校長不起訴而無法進入教評會,問題不應全歸咎於教評會。
- 質疑教評會委員「少於 1/2」的定義與決定權歸屬,以及人才庫的公正性與建置標準。
- 建議教學現場應愈單純愈好,複雜爭議應交由客觀的專審會處理,不應在學校層級無限擴大。
- 強調第 14 條「終身不得聘任」的定義必須清楚,應採列舉而非概括性條款,且不應包含違反行政命令的情況。
- 建議第 16 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的解聘條文應考慮增列「資遣」選項,以符合人性化處理。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認同校園存在不適任教師問題,修法目標是保障學生學習權,但需謹慎平衡教師權益。
- 希望教育部能提出完整的人才庫設置辦法,以支撐教評會中教師代表比例調整的修法方向。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質疑第 14 條第 2 款「因業務有關之故意犯罪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會讓老師不敢兼行政職,要求教育部舉例說明。
- 擔憂第 14 條第 12 款「行為違反相關法令」過於概括,恐造成無限上綱,影響教師終身聘任,並舉家暴、虐狗等情境為例。
- 質疑第 14 條第 3 款「貪污瀆職」的定義,要求釐清是否僅限於因貪污而導致的瀆職。
- 擔憂教育主管機關在處理教學不力等模糊案件時,會因外界壓力不尊重教評會與專審會的專業判斷,反覆退回案件要求重審。
- 建議第 16 條與第 27 條應併案處理,避免倉促通過。
相關人員回應
潘文忠 教育部部長
- 強調教師法修正旨在客觀、有效、專業處理不適任教師,維護多數認真教師的權益與尊嚴。
- 說明人才庫將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各界嚴謹審議建置,避免僅憑推薦,以確保客觀、專業、審慎。
- 指出專審會機制旨在解決過去案件處理緩慢問題,建立審議與複審功能,確保客觀公正。
- 回應委員關於第 9 條分類處理的建議,表示教育部將就性平、兒少專業與教學專業的區隔進一步思考對應條文。
- 說明第 14 條至第 16 條條文設計具層次性,並有嚴謹審議機制把關,不會直接造成解聘結果。
林騰蛟 教育部次長
- 解釋第 9 條教評會組成調整,處理不適任教師時,增聘校外專家學者,使未兼行政職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 1/2 為止,以訂定樓地板條款。
- 說明中央人才庫由教育部建置,選聘學者專家需經校務會議通過,且委員任期固定,避免個案臨時選聘。
- 澄清性侵、重大性騷擾案件可免經教評會,直接由性平會逕報主管機關處理。
- 解釋現行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中,學校可組成調查小組決定是否送教評會,未來第 29 條將授權訂定相關辦法,第 26 條亦設主管機關逕交專審會處理機制。
- 說明第 14 條與第 15 條就情節輕重有所區分,第 14 條處理情節重大者終身不得聘任,第 15 條處理情節較輕者解聘 1 至 4 年。
- 建議第 14 條第 2 款「業務有關之故意犯罪」可刪除併入第 12 款,或併入第 15 條第 1 款,因其認定困難且第 12 款已可處理。
- 說明第 14 條第 1 項第 9 款「知悉未通報致再度發生性侵害事件」已於性平法第 36 條之 1 有相關規定,並非新創。
鄭淵全 教育部司長
- 說明第 4 條文字調整係依據章名,並澄清教師證註銷目前規定於師資培育法,本次修法未處理。
- 報告第 9 條調整方向,處理兒少、體罰、霸凌事件時,教評會將增聘校外學者專家,使未兼行政或董事教師代表少於 1/2。
朱俊彰 教育部司長
- 說明第 8 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回歸現行條文,是考量工會團體意見,避免入法後彈性變小,有利保障教師權益。
- 解釋目前仍有近 50 所學校有限期升等規定,學校在聘書中明訂要求是合法,但需連結到「違反聘約情節重大」審認其必要性與程序正當性。
- 說明第 15 條第 2 項第 4、5 款關於違反教師評鑑與限期升等未通過的部分已配合刪除,因其與「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的定義爭議較大。
- 解釋第 16 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與第 27 條「現職工作不適任」的區分,前者指惡意、擺爛類型,後者指因病或能力不足等非惡意類型,以決定是否給予資遣費。
- 指出教師團體擔憂若將「不能勝任工作」移至第 27 條資遣條款,可能因資遣門檻較低(2/1 出席、2/1 同意)而遭私校濫用,故建議維持在第 16 條解聘條款(2/3 出席、2/3 同意)。
李嵩茂 教育部法制處處長
- 解釋第 12 條第 2 項中「應不予通過」可改為「得不予通過」,給予權衡空間,避免程序中斷對教師造成過度影響。
- 說明第 14 條第 2 款係現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限縮版,原條文不論犯罪類型,判 1 年以上有期徒刑即視為不適任,修法則增加「業務有關」、「故意犯罪」等要件。
- 強調第 14 條第 12 款概括條款「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的必要性,因案件樣態多元,且大法官釋字第 702 號解釋為合憲,並非空白授權,且需經教評會嚴謹審議。
- 澄清「終身不得聘任」並非本次修法新創,現行教師法第 14 條第 3 項及實務運作已存在管制終身機制,本次修法僅將情節重大者具體列舉於第 14 條。
- 說明第 15 條第 2 款「聘任後依法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處分」係現行第 14 條第 4 款的延續,若委員認為無法達成共識,可刪除回歸概括條款處理。
- 解釋第 16 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與第 27 條「現職工作不適任」的區分,前者指惡意類型,後者指因病或非惡意類型,以符合比例原則並給予資遣費,但需經教評會審議及主管機關核准等多重把關。
張春暉 法務部參事
- 認為剝奪終身資格的條文應採列舉式,而非概括性,以確保法律嚴謹性。
- 指出第 14 條第 2 款「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法制上確實可構成剝奪終身資格的條件,但可考慮增列「有損教師尊嚴」等要件,或提高刑期門檻。
- 建議第 14 條第 12 款概括條款「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是否保留應再思考,因其涵蓋範圍廣泛,且可能與前面列舉條款重複。
陳焜元 教育部人事處處長
- 解釋第 15 條第 2 款「聘任後依法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處分」主要針對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行政職務被懲戒後,教評會仍需審議其教師資格。
- 說明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與私立學校退休撫卹條例中皆有資遣規範,即使教師法通過,符合條件者仍可依資遣方式處理,不會僅限於解聘。
- 澄清「現職工作不適任」涵蓋範圍較廣,可替代退撫條例中「不能勝任現職工作有具體事實」的文字,不會因此限制資遣的可能性。
相關後續
- 第 9 條修正條文(關於教評會組成比例及外部專家參與)經討論後,主席建議暫予保留,待後續文字調整。
- 第 14 條第 2 款「聘任後因業務有關之故意犯罪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未獲宣告緩刑」刪除,併入第 12 款(修正後第 11 款)。
- 第 14 條第 3 款調整為第 2 款,文字修正為「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 第 14 條第 1 項第 9 款末句「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修正為「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第 14 條第 1 項第 11 款調整為第 10 款,建議說明欄補充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樣態,涵括孤立等行為。
- 第 14 條第 1 項第 12 款調整為第 11 款,文字修正為「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並釐清「法規」定義為法律及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
- 第 14 條第 4 項(修正後第 3 項)關於教評會審議門檻,涉及兒少、體罰、霸凌者(第 7 款或第 10 款)為 2/3 出席、1/2 同意,其他類型(第 8、9、11 款)維持 2/3 出席、2/3 同意。
- 第 15 條第 1 款(原「聘任後因業務有關之故意犯罪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且獲宣告緩刑,或受一年未滿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有解聘之必要」)刪除,併入第 7 款(修正後第 5 款)。
- 第 15 條第 2 款(原「聘任後依法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處分,有解聘之必要」)刪除。
- 第 15 條第 7 款調整為第 5 款,文字修正為「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 第 15 條第 2 項(修正後第 2 項)關於教評會審議門檻,涉及性平案件(第 1 款或第 2 款)為 1/2 出席、1/2 同意;涉及兒少、體罰、霸凌者(第 3 款或第 4 款)為 2/3 出席、1/2 同意;其他類型(第 5 款)維持 2/3 出席、2/3 同意。
- 第 16 條因爭議較大,主席建議暫予保留,留待下次會議優先處理。
- 委員鍾佳濱等提案,請教育部研議廢止不適任教師證書並納入後續立法計畫,全案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5001
- 卷/期/冊
- 108/50/1
- 發布日期
- 2019-05-29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