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與教師權益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5-01
LawTrace 法律歷程:文化基本法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審查「教師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圍繞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機制,包括教學不力與不能勝任工作的認定、資遣與解聘的適用、教師專業審查會的設置與門檻、以及停聘期間待遇等。會議中委員針對多項條文提出修正動議與附帶決議,行政部門亦就財政影響、法規適用及實務運作進行回應。最終,除部分條文經廣泛討論後修正通過,並通過多項附帶決議,全案不須黨團協商,提請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審查「教師法修正草案」案 (含多項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聚焦於教師法修正草案中,關於不適任教師的認定標準與處理流程,特別是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等樣態的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機制。
- 同時也討論了教師專業審查會的組成、審議門檻、教師權益保障(如資遣費、停聘期間待遇)及申訴救濟途徑,並觸及教師組織代表性及幼兒園教師準用等議題。
相關爭議
- 教學不力教師的處理方式:教育部建議優先資遣,但有委員擔憂惡性重大教師恐以資遣處理,浪費國家資源,並主張應有更具體的標準區分。
- 教學不力與不能勝任工作的區分:有委員主張應明確區分兩者,因其損害法益不同(學生學習權與雇主僱用權),應適用不同審查機制。
- 私校教師資遣費保障:多位委員關切私校教師資遣費制度性保障不足,現行僅結清退撫帳戶存款,不具失業者經濟支持功能,建議參考勞基法研議。
- 教師專業審查會(專審會)的審議門檻:委員對學校教評會不處理案件時,專審會介入的決議門檻有高度分歧,部分委員主張應降低門檻(例如2/3出席、1/2通過)以加速處理及促使學校積極作為,另有委員則認為應維持與教評會相同或更高門檻,以保障教師工作權益及程序公平性。
- 停聘期間教師待遇:委員質疑教師在停聘調查期間若最終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僅補發本薪(年功薪)而無其他津貼,是否公平,並建議研議補發全數待遇。
- 教師申訴救濟途徑:有委員建議放寬教師救濟途徑,允許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而非強制申訴、再申訴先行,但行政部門認為此舉將大幅改變現行司法救濟實務,茲事體大。
- 教師組織代表性:有委員指出目前教師團體分化為兩派,但法律僅規定「教師會」代表,質疑在教評會等組織中如何確保各方代表性。
立法委員發言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擔任主席,引導會議協商與討論,並就教學不力資遣原則、專審會組成、教師諮商輔導體系等議題補充說明。
- 強調立法應權衡各方意見,並尊重合議制討論,呼籲社會各界尊重立法院審議程序。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主張教學不力教師應以資遣為前提,而非解聘,並支持教育部修正條文。
- 關切專審會程序中移除「評議期」可能剝奪教師改善機會,建議放回。
- 建議專審會結案報告應供公眾查閱,以昭公信及接受公共監督,並建議刪除「摘要」及「適當方式」等字眼。
- 強烈主張學校教評會不處理案件時,專審會的決議門檻應設為2/3出席、1/2通過,以有效促使學校積極處理不適任教師。
- 支持將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納入專審會委員組成,以應對第26條的復審功能。
- 支持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入法,認為是對教師的支持與鼓勵。
- 對教師組織問題,認為應尊重多元意見,不應要求部長介入整合。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關切私校教師資遣金制度性保障不足,認為現行資遣金僅是個人退撫帳戶結清,不具失業者經濟支持功能。
- 建議教育部研議私校教師資遣費的法源及制度性保障,並要求教育部設定研議期限。
- 對專審會結案報告公開方式,擔憂涉及個資與隱私權,建議保留「摘要」或「適當方式」以兼顧透明與隱私。
- 對第33條「其他專業發展制度」的範圍表示疑慮,認為可能構成空白授權,要求教育部明確說明其定義。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擔憂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教師若優先資遣,可能導致惡性重大者也獲資遣,建議未來教學不力指標應明確區分不能資遣的類型。
- 支持將兒少相關學者專家納入專審會委員,因專審會具復審功能。
- 支持吳思瑤委員關於專審會門檻應降低的看法,認為可促使學校教評會更積極處理案件。
- 對第26條「違法之虞」的定義,建議納入「結果或有違法之虞」,以涵蓋家長或學生對處理結果不滿意而希望復議的情況。
- 認為教師法應界定教師專業組織,而非工會性質團體,以避免意見衝突。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贊成多一軌資遣方式處理教學不力教師,認為可加速不適任教師退場,但學校應清楚對外交代。
- 關切私校教師資遣待遇與公校不同,建議考慮私校退場條例,並建議透過附帶決議處理資遣費保障問題。
- 建議將代理教師的「待遇、聘期」納入教師法第47條規範,以統一標準,避免一國多制。
- 支持專審會結案報告增加透明度與公共監督,但提醒需注意個案隱私保護。
- 支持教育部提出的乙案(依案件性質適用不同門檻)作為專審會決議門檻,認為較具彈性,能區分案件輕重。
- 建議第26條第2項及第4項刪除「不予解聘、不予終局停聘」文字,避免過度侷限審議與決議的可能樣態。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主張第16條應明確區分「教學不力」(教學無能,由專審會審查)與「不能勝任工作」(工作不力,由教評會處理),因兩者損害法益不同。
- 擔憂第27條資遣規定可能對因公受傷或健康不佳教師不公平,建議保障工作權。
- 強調專審會處理「教學無力」案件應使用較低門檻(2/3出席、1/2同意),而非涵蓋教學以外的「不能勝任工作」,以保障教師工作權。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強調處理不適任教師機制應尊重專業,法條應具彈性,不宜訂定過細,避免掛一漏萬。
- 支持專審會依案件類型適用不同審議門檻,並傾向採乙案(文字精簡,細節於辦法中明訂)。
- 認為第33條「其他專業發展制度」是對教師的正向鼓勵與支持,應放寬而非限縮。
- 支持第26條中對學校行政機關怠惰處理不適任教師案件的究責機制,認為可促使學校積極作為。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同意第16條應區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教學不力狀況,並擔憂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易受行政權不當認定。
- 建議第26條專審會的決議門檻採用乙案文字,避免法律條文過於細緻化,像辦法。
- 連署臨時提案,建議教育部研議實驗教育承租學產地租金調整優惠方案。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認同教學不力教師處理應有解聘與資遣彈性,但關切「學校」發動專審會的定義。
- 質疑第26條中「違法之虞」的明確度,要求教育部說明。
- 建議第26條專審會的決議門檻應與教評會各類門檻一致,避免爭議。
- 對第33條「其他專業發展制度」的範圍表示疑慮,認為其空白授權過廣,建議修正文字或刪除。
- 提復議案修正第33條,限縮「專業發展制度」的範圍,聚焦於進修、研究及獎勵相關事項。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主張教師工作應區分「教學工作」與「行政工作」,認為學校不應因教師行政工作不力而解聘,影響學生受教權。
- 關切教師組織代表性問題,指出現行教師法規定教師組織為「教師會」,但現實中有「全教總」與「全教產」兩大工會,質疑教評會組成如何確保代表性。
- 連署臨時提案,建議教育部研議實驗教育承租學產地租金調整優惠方案。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擔憂教師資遣方式可能影響其未來回任教職的年資銜接權益,建議教育部研議處理方案。
- 提案附帶決議,建請教育部研議教師資遣後保留任職年資並依法審定退休金的可能性。
- 連署臨時提案,建議教育部研議實驗教育承租學產地租金調整優惠方案。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對第16條專審會的門檻設計表示擔憂,認為若門檻過高,可能導致教評會怠惰不處理,將案件推給專審會。
- 建議刪除第32條中「學校章則」文字,認為其位階過低且無必要,應增加教師互信。
- 主張教師救濟途徑應放寬,允許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而非強制申訴、再申訴先行。
- 質疑第49條關於幼兒園教師準用的修正必要性,認為現行法無矛盾,修正恐「畫蛇添足」並引起恐慌。
- 關切第43條及第51條教師組織代表性問題,指出教師團體分化,應務實解決代表性問題,並將此兩條保留協商。
- 強烈抗議外界團體以文字威脅立法委員審議,強調立法委員應有獨立審議空間,不受干涉。
- 連署臨時提案,建議教育部研議實驗教育承租學產地租金調整優惠方案。
相關人員回應
潘文忠 教育部部長
- 回應提高扣除額上限將導致稅損,需考量財政。
- 說明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流程圖是依前兩次會議決議調整。
- 解釋第16條修正旨在提供資遣途徑,解決委員關切問題,並強調專業嚴謹審查。
- 回應私校資遣費用議題,建議以附帶決議方式處理,因入法不適切但議題需重視。
- 強調第26條專審會的設計旨在補強學校教評會不作為時的機制,加速處理,並非取代教評會。
- 表示教育部會嚴格把關第33條對教師專業發展的支持,確保正向鼓勵而非限制。
- 承諾配合辦理附帶決議,包括研議私校教師資遣費制度及教學不力認定基準的修訂。
- 說明教師法體系下,教師組織專章的規範行之多年,教育部會視議題屬性邀請相關團體參與諮詢。
林騰蛟 教育部次長
- 解釋第16條修正後,資遣優先於解聘或不續聘,若不符合資遣條例,才依教師法解聘或不續聘,並搭配第27條保障教師權益。
- 澄清專審會已排除性平、兒少、體罰及霸凌案件,僅處理教學不力等專業認定。
- 說明專審會委員人數可彈性調整,以容納兒少專家。
- 解釋第26條「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虞」可擴大為「結果或有違法之虞」,並說明不適任教師處理辦法中有審議期限規範。
- 說明第26條專審會門檻設計考量教師工作權益與加速處理,並尊重委員調整決議。
- 說明代理教師待遇與聘期因涉及地方財源,中央採鼓勵方式,暫不入法,但會持續溝通。
- 解釋第49條幼兒園教師準用條文旨在配合現行法律,明確化幼保教師權利,使其與幼照法、教保條例一致。
- 說明教師組織依教師法界定為教師會,工會依工會法成立,教育部會邀請各類團體參與政策制定。
李嵩茂 教育部處長
- 解釋「終局停聘」是相對於「暫時停聘」的法律用語,指經結案審酌後給予一定時間的停聘。
- 說明教師申訴救濟制度分為行政處分與非處分性質,前者訴願先行,後者僅限申訴再申訴,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將改變現行司法實務。
- 解釋第44條已涵蓋行政處分性質案件經再申訴後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保障教師權利。
曾惠絹 人事總處專門委員
- 說明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停職期間僅補發本俸及年功俸,不含各項加給,因加給是執行職務所給予。
陳焜元 教育部人事處處長
- 說明第27條「現職工作不適任」文字與現行教師法第15條及公校條文一致。
- 澄清「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包括公立與私立醫學中心。
王慧秋 教育部專門委員
- 說明第49條幼兒園教師準用條文旨在配合現行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明確化幼兒園教師權利義務,並保障民國100年12月31日以前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教師的權益。
鄭淵全 教育部司長
- 解釋第33條「其他專業發展制度」除研究與進修外,還包括社群、學習共同體等多種方式,旨在建立更完整的終身學習制度,正向支持教師專業成長。
張春暉 法務部參事
- 說明學校措施能否走行政救濟需視其是否為行政處分,第44條已規定行政處分性質的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劉孟奇 教育部次長
- 協助釐清第26條專審會決議門檻的邏輯,說明若學校完全不作為,專審會介入時的決議門檻設計。
相關後續
- 第16條「教師法修正草案」修正通過,納入資遣前提,並將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認定參考基準交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通過第16條附帶決議:教育部應於6個月內研議參考勞基法資遣費制度,修正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相關規定。
- 通過第16條附帶決議:教育部應研議修訂「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認定參考基準,刪除其中涉及體罰及言語羞辱學生的規定,以與體罰及霸凌規定區分。
- 第17條「教師專業審查會」修正通過,增聘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並將委員人數調整為11人至19人,結案報告應供公眾查閱。
- 第18條「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修正通過,將「學校」擴增為「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第19條至第24條、第27條至第32條、第34條至第42條、第44條至第48條、第50條、第52條至第53條等條文,經討論後照宣讀內容或提會討論版通過。
- 第25條「停聘期間待遇」暫予通過,並通過附帶決議:教育部應研議教師停聘事由消滅後,補發停聘期間全數待遇的可行性及配套措施。
- 第26條「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修正通過,專審會決議應依案件性質,以學校教評會原應經之委員出席比率及表決比率審議通過,並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 第33條「教師進修、研究及其他專業發展制度」修正通過,刪除「及其他相關事項」,並通過附帶決議:教育部應嚴格把關,確保條文正向支持教師專業發展。
- 第39條、第40條、第41條、第43條、第51條等教師組織相關條文,經討論後照宣讀內容或提會討論版通過,其中第43條及第51條曾有保留爭議,但最終通過。
- 第49條「幼兒園教師準用」修正通過,明確公立幼兒園教師準用教師組織、申訴、救濟等事項,並保障民國100年12月31日以前已準用本法之私立幼兒園教師權益。
- 通過臨時提案:建請教育部參考國有財產署優惠措施,研議實驗教育承租學產地租金調整優惠方案,並溯及自今年1月生效。
- 教師法相關修正草案已全部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培慧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5001
- 卷/期/冊
- 108/50/1
- 發布日期
- 201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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