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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文化基本法草案」:聚焦立法目的、預算與著作權爭議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5-02

LawTrace 法律歷程:文化基本法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多個版本的「文化基本法草案」,會議就法案名稱、人民與國民用詞、文化預算保障、文化部長在文化會報中的角色、著作權主管機關歸屬,以及文化影響評估機制等核心議題進行逐條討論。多數條文經修正或附帶決議後通過,其中著作權主管機關移轉及文化預算逐年成長等爭議,則以附帶決議方式要求行政院檢討或努力落實。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基本法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文化基本法草案」的各個條文,旨在確立國家文化發展的基本原則、保障人民文化權利、促進多元文化發展,並確保文化事務的有效治理與資源配置。
  • 核心討論內容涵蓋法案的立法目的、文化權利平等原則、語言權利、著作權保障、文化政策參與權、文化資產保存、文化機構發展、文化教育、文化經濟振興、文化傳播與科技、國際交流、文化工作者權益、行政組織與預算,以及文化影響評估機制。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柯志恩委員建議使用「文化藝術基本法」以限縮範圍,但黃國書委員及文化部鄭部長麗君則支持「文化基本法」以涵蓋更廣泛的文化領域及公民權概念。
  • 用詞爭議:李麗芬委員主張在條文中多處使用「國民」以保障本國文化及對應國際公約,而文化部則認為「人民」更符合兩公約精神,並在特定條文才使用「國民」以指涉具體身分。
  • 文化預算保障:蔣乃辛委員力推在法案中明訂文化預算百分比以確保文化政策落實,但鄭部長麗君及主計總處表示「財政紀律法」已禁止增訂固定經費比率,建議以附帶決議形式要求預算逐年成長。
  • 文化部長在文化會報中的角色:蔣乃辛委員建議文化部長應擔任文化會報的副召集人,而非僅執行者,以明確其政策負責人職權,文化部表示將帶回行政院討論。
  • 著作權主管機關移轉:陳學聖委員強烈要求將著作權主管機關從經濟部移轉至文化部,引述法國、日韓經驗,認為文化部應展現企圖心。鄭部長麗君雖態度正面,但強調涉及組織、預算及業務等複雜問題,建議透過附帶決議推動檢討。
  • 「肯認」一詞的適法性:柯志恩及黃國書委員質疑「肯認」一詞在法律條文中的使用,建議改為「肯定與認同」或「尊重」,文化部則解釋其符合國際公約翻譯且語意精準。
  • 文化影響評估機制:張廖萬堅、吳思瑤、黃國書等委員關注文化影響評估機制如何有效啟動及運作,特別是各部會如何界定「重大政策」並主動提出分析報告,文化部提議將此職責納入文化會報的設置要點中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擔任主席,協調各方意見,促成多項條文通過與附帶決議。
  • 強調文化資產保存效能不彰,中央與地方政府應加強活化與追蹤,文化部應負起監督與公開資料的責任。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勞動權益,並盡速修正《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建議法案名稱可考慮「文化藝術基本法」,以更精確地限縮文化範疇。
  • 質疑「肯認」一詞在法律條文中的適切性,建議使用「肯定與認同」使語意更明確。
  • 強調法案應有具體「執行方案」以避免淪為宣示性條文,特別是針對文化弱勢群眾的文化近用權。
  • 支持將著作權主管機關移轉至文化部,認為此舉對文化發展有益。
  • 在討論文化權利平等原則時,建議條列出更多可能受差別待遇的選項,以全面保障。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支持「文化基本法」作為法案名稱,認為其能普遍且廣泛涵蓋文化領域。
  • 建議第四條文化權利平等原則的用詞可參考憲法第七條,避免過於細項列舉而掛一漏萬。
  • 贊同著作權主管機關移轉的原則,但建議透過附帶決議分階段推動,考量組織與職權變動的複雜性。
  • 對於文化影響評估機制,關切各部會如何得知其計畫需進行文化影響分析,以及啟動機制的問題。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主張第一條應使用「國民」而非「人民」,以彰顯對本國文化多樣性的保障及與國際法規慣例接軌。
  • 強調第四條文化權利平等原則應包含對弱勢族群的「特別保障措施」,而非僅不歧視原則,並提出不得以文化權利為由損害他人人權。
  • 建議將通傳會部分規費收入納入文化發展基金,以穩定文化財源。
  • 關切文化部每四年召開全國文化會議後,是否也應制定國家文化發展計畫,以提供地方政府遵循方向。
  • 對於文化藝術人員進用,建議放寬限制,不應被現有公務人員體系過度限縮。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一條應納入「培育文化人才」及「促進國際交流」等新時代文化任務。
  • 主張第九條文化資產保存應納入「活化」思維,並強化文化部對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文化保存的監督義務。
  • 建議第十三條納入「地方創生」概念,以符合國家總體發展策略。
  • 建議第七條著作權保障應納入「獎助創作活動」的文字,以強調國家對創作的支持。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文化部強化對妨礙文化創意經濟發展行為(如黃牛票、盜版)的處理。
  • 建議文化發展基金應由「國家」設置,以爭取更豐沛的財源,並期許各級政府設置基金。
  • 建議第二十六條藝文採購辦法應明訂「採購評選之組織與程序」,以確保專業與嚴謹性。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力爭將著作權主管機關移轉至文化部,認為這是文化部展現企圖心與落實基本法的關鍵一步,並準備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一年內盡力完成移轉。
  • 強調文化基本法若無實質約束力,恐淪為「文化基本宣言」而非「法」。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強烈主張文化基本法應具體落實,而非僅具宣示性。
  • 要求法案明訂文化預算百分比,以保障文化經費逐年成長。
  • 建議文化部部長應擔任文化會報的副召集人,以確保文化政策的制訂權責。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修正文化會報設置要點,將文化部長列為文化會報副召集人之一。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支持第一條提會討論版文字,認為其簡潔且能涵蓋委員們的意旨,並建議加上「文化事務,除其他基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 建議第七條著作權保障應加入「若因公共利益而損及創作者權益及收益,國家應予以適當的補償」。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原則上支持著作權主管機關移轉至文化部的理念,但建議採取務實、分階段的漸進方式,避免一次性解決所有問題可能導致的行政困難。
  • 支持以附帶決議方式,給予文化部時間進行跨部會協調與組織調整。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支持文化基本法應以「國家」高度來制定,而非僅限於文化部,因此建議文化發展基金應由「國家」設置。
  • 對於文化影響評估,建議透過附帶決議要求文化部在設置條例中明確規範發動權、審議權及強制力,以確保其完備性。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建議第四條文化權利平等原則應增列第二項,給予弱勢族群特別保障。
  • 建議增列第三項,要求政府對偏遠地區(特別是原住民地區)提供積極協助,以維護其文化差異、特性與成員身分。

相關人員回應

鄭麗君 部長

  • 說明「文化基本法」立法目的在於將文化視為公民權,透過基本法架構支持文化發展,並將具體施政方針置於後續條文。
  • 解釋「人民」用詞依循兩公約精神,強調普遍性文化生活,而「國民」則用於指涉特定國家法規對象。
  • 回應財政紀律法已禁止固定預算比率保障,但文化部支持文化預算逐年成長,並願配合附帶決議。
  • 針對著作權主管機關移轉,表示文化部態度正面,已成立工作平台與經濟部協商,但強調涉及組織、預算與業務的完整檢討,建議以附帶決議推動。
  • 解釋「肯認」一詞符合國際公約翻譯,指國家對多元文化的確認與尊重,人民才是認同的主體。
  • 同意在第九條文化資產保存條文中納入「活化」概念,並強化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怠於履行義務時的代行機制。
  • 提議將文化影響評估機制納入文化會報職責,由文化會報協調各相關部會提出文化影響分析報告,並在設置要點中訂定具體運作程序。
  • 回應地方創生議題,認為第十三條應維持廣泛的「人民積極參與社區公共事務」文字,以涵蓋所有面向,而非限縮於特定計畫。
  • 說明文化部已積極檢討《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以保障文化與藝術工作者權益,並支持附帶決議要求在6個月內提出修法建議。
  • 對於文化發展基金設置主體,表示文化部持開放態度,無論由「國家」或「文化部」設置,後續的辦法訂定皆需協調財源與用途。

許嘉琳 專門委員

  • 說明財政紀律法第五條及第七條已規定法律案不得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且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
  • 指出固定經費比率可能導致預算編製僵化、資源配置扭曲,且其他部會可能援引比照,增加預算安排困擾。
  • 表示行政院已努力維持文化預算逐年成長,108年度文化部預算較102年度成長61%,佔中央政府總預算比率達1.3%。
  • 針對文化發展基金來源,說明基金收支保管辦法需由行政院訂定並送立法院,且NCC規費收入與文化發展基金無直接關聯性,收入不穩定,不宜特定匡列為基金財源。
  • 對於基金設置主體,主計總處無特定意見,但實務上需有具體單位提出設置計畫書報行政院核定。

吳娟 副處長

  • 補充說明NCC的規費收入及釋照收入皆全數納入國庫,並非規費收入的一部分。

李連權 次長

  • 說明「肯認」一詞雖在法律中較少見,但在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電子商務合作協議、農委會與國際稻米研究所備忘錄等簽署文件中有使用。
  • 說明藝文採購辦法中,採購評選組織與程序已有工程會訂定的相關準則,文化部可在辦法中依特性納入或檢討,而非另立組織。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文化基本法」經討論後通過,並將相關討論過程與提醒列入正式紀錄。
  • 第一條「立法目的」條文通過,並將行政院版本第二項修正為「文化事務,除其他基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以釐清上位法關係。
  • 第二條「文化基本價值與原則」條文通過,並採納「肯認」一詞。
  • 第三條「文化權利主體與自由」條文通過。
  • 第四條「文化權利平等原則」條文通過,並增列「人民」二字,將委員關切的弱勢族群保障等細節納入說明欄,由文化部擬定文字。
  • 第五條「文化近用權」條文通過。
  • 第六條「語言權利」條文通過。
  • 第七條「著作權益保障」條文通過,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於1年內盡力完成著作權主管機關之移轉,由陳學聖委員提案,多位委員連署。
  • 第八條「文化政策參與權」條文通過。
  • 第九條「文化資產保存」條文通過,第一項增列「活化」二字,第二項修正為「國家應定期普查文化資產,就文化資產保存、修復、活化與防災,提供專業協助及技術支援,必要時得依法規補助。文化資產屬公有者,應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屬私有者,國家得依法規補償、優先承購或徵收之」。
  • 第十條至第十四條(博物館發展、圖書館發展、文化空間、社區參與、文化藝術教育)條文皆依提會討論版通過。
  • 第十五條「文化經濟振興」條文通過,吳思瑤委員所提關於妨礙文化創意經濟發展者應負刑事責任的建議,將由其另提附帶決議討論。
  • 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文化傳播政策、文化科技發展政策、文化觀光發展政策)條文皆依提會討論版通過。
  • 第十九條「文化國際交流」條文通過。
  • 第二十條「文化與藝術工作者權益保障」條文通過,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文化部於6個月內修正《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並盤點相關法規,以強化勞動權益保障。
  • 第二十一條「文化行政機關與中介組織」條文通過。
  • 第二十二條「文化治理體系與會報」條文通過,並通過復議案,在第四項增列「有影響文化之虞」七字,且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修正文化會報設置要點,將文化部長列為文化會報副召集人之一。
  • 第二十三條「文化人才與人事制度」條文通過,並刪除說明欄中限縮放寬範圍的文字。
  • 第二十四條「文化預算與基金」條文通過,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各級政府文化預算應逐年成長,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文化資源,持續充實文化發展所需資源。」。
  • 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條(文化影響評估、文化採購例外、文化調查統計、文化權利救濟、施行相關規定、施行日)條文皆依提會討論版通過,其中第二十五條增列「人民」二字。
  • 所有審查完竣的草案將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培慧補充說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85001
卷/期/冊
108/50/1
發布日期
201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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