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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審查:聚焦未登記工廠納管、輔導與土地合法化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5-06

LawTrace 法律歷程:工廠管理輔導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糧食管理法」及「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前兩案經討論後迅速通過,而「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則成為會議核心,行政院報告其全面納管、就地輔導目標,並與多位立法委員就納管期限、輔導機制、土地變更回饋金及特定工廠經營限制等議題進行深度討論與協商。部分爭議條文最終保留送院會處理,其餘則修正或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一

審查「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所提「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 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所提「糧食管理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三條文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糧食管理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三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通過臨時提案1案,要求農委會於 3 個月內就如何提高流浪貓犬送養及輔導地方政府增加收容空間等方式,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討論事項二

審查「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併案審查,逐條討論)

核心議題

  • 全面納管 2016 年 5 月 19 日前既有之未登記工廠,並就地輔導,以保護環境、農地,同時兼顧經濟發展及勞工就業。
  • 規範 2016 年 5 月 20 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應依法停止供水供電並拆除,並訂定管理輔導計畫及輔導方案。

相關爭議

  • 納管與改善計畫期限:何欣純委員、洪慈庸委員建議延長納管與改善計畫的時程,考量中小企業負擔及地方政府準備。經濟部次長王美花則解釋 2 年納管、3 年改善計畫為可行時程,並有最長 10 年的改善期限。
  • 工廠改善計畫輔導機制:何欣純委員、沈榮津部長、邱議瑩委員擔憂業者需委託專業公司辦理計畫,費用高昂,建議政府提供簡潔範本與單一窗口輔導。
  • 中央與地方政府執行力:郭國文委員、邱志偉委員質疑中央對地方政府執行停水電、拆除的「棒子」不足,並關切地方政府人力、預算與執行能力差異,要求中央加強溝通與支援。
  • 特定工廠經營限制 (第 28 條之 9):林岱樺委員主張刪除對特定工廠商業行為的限制 (如變更事業主體、負責人、合夥人或轉供他人設廠),認為應僅限制工安環保,鼓勵產業發展。經濟部則認為此限制是為避免土地炒作,確保業者盡速合法化。
  • 土地變更回饋金比例 (第 28 條之 10):多位委員對土地變更回饋金的比例 (農委會提及現行丁建 50% 公告現值) 存在爭議,認為過高將導致業者倒閉,建議應合理化或於土地出售時課徵。此條文最終保留送院會協商。
  • 民眾檢舉獎勵機制 (第 28 條之 12):林岱樺委員、陳超明委員反對設置民眾檢舉獎勵,認為這會造成社會爭端,並突顯行政機關怠惰。經濟部則認為在全面納管配套下,檢舉機制是針對不配合者的必要手段。
  • 公益訴訟條款 (第 28 條之 13):洪慈庸委員提案增訂公益訴訟條款,以強化對違法工廠的監督。經濟部則認為公益訴訟通常用於大規模環境或食安問題,不適用於個別違章工廠案件。

立法委員發言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未登記工廠申請納管及提出改善計畫的期限從 2 年延長至 3 年,以給予業者更寬裕時間。
  • 擔憂小型工廠難以負擔專業顧問費用,要求簡化程序並提供充分輔導。
  • 建議將「空氣污染的改善」納入納管輔導金及營運管理金的優先運用範圍。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強調修法應以「即報即拆、全面納管、中高污染遷廠、關廠入法」為前提,並應建立政策滾動式檢討機制 (建議每 5 年檢討一次)。
  • 擔憂若放寬過多限制,恐造成「工工相爭」及弊案,強調輔導與防弊並重。
  • 支持將空氣污染納入基金用途,並認為應明確規範縣市政府的執行標準。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質疑中央政府除斷水電外,缺乏其他有效工具 (如代位拆除、代位編列預算) 要求業者配合政策。
  • 擔憂委外辦理輔導業務可能導致亂象,建議中央協助地方政府成立專案小組受理登記。
  • 主張在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即可開放事業主體變更,不需等到土地完全合法化,以因應二代不願接班等現實問題。
  • 建議經濟部在協商時提出回饋金的合理數字及現實比較,以說服社會。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強調政府應提供計畫範本及配套輔導,確保業者能實際寫出改善計畫,不讓修法流於形式。
  • 要求經濟部清楚說明納管輔導金與營運管理金的性質,避免社會誤解為「保護費」。
  • 支持行政院版對特定工廠的限制,認為是推動合法化的必要誘因,避免「大門大開」造成不公平。
  • 提案增訂公益訴訟條款,以強化對違法工廠及行政怠惰的監督。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質疑申請納管後 3 年才提出改善計畫的時程是否過長,建議縮短納管申請時間。
  • 支持行政院版本關於營運管理金及納管輔導金的用途,認為應包含水污、空污等污染改善。
  • 認為對特定工廠的限制是必要的,但第 28 條之 9 的部分限制可再討論。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強調中央與地方政府應建立單一窗口並建構清楚的 SOP,避免業者求助無門。
  • 支持在營運管理金、納管輔導金用途中納入「空氣污染的改善」。
  • 質疑第 28 條之 9 對特定工廠商業行為的限制,認為若未來合法後可變更,則短期限制意義不大。
  • 強調回饋金標準應明確納入母法或子法,不能任由政府機關喊價,並同意送協商討論。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擔憂修法後顧問公司會大量湧現,且政府公文往返耗時,建議設定分階段目標及加強地方公務人員的審核能力與協助。
  • 要求經濟部儘速規劃設立網站、提供計畫範本,並強化與各縣市政府的溝通與輔導。
  • 建議經濟部審慎思考第 28 條之 9 的限制範圍,特別是關於污染改善設備增加或經營者更換的彈性。
  • 認為回饋金不應僅有 5%,應適度提高,但需有共識,建議保留送朝野協商。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批評中央各部會與地方政府及廠商的事前溝通不足,導致地方執行困難且廠商問題無處反映。
  • 要求中央加強政策宣導,盤點重點縣市,並提供圖卡等簡易資訊輔導中小企業。
  • 要求經濟部研議確保各縣市政府在改善計畫核定及展延標準上的一致性。
  • 詢問經濟部關於「群聚地區」的明確定義、統計地點及後續處理程序,強調業者需提早因應。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詢問改善計畫展延的「正當理由」具體態樣,以及是否允許不限次數展延並持續營業。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擔憂 10 年改善期限可能讓業者有「繳保護費」即可撐 10 年的觀感,缺乏改善誘因。
  • 建議應建立更強的機制協助改善,並考量若多次輔導未成功,10 年期限不應是齊頭式。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建議納管申請程序應簡化並電子化,改善計畫應比照現有臨時工廠登記模式。
  • 強烈主張刪除第 28 條之 9 中對特定工廠商業行為 (變更事業主體、負責人、合夥人、轉供他人設廠) 的限制,認為應僅限制工安環保。
  • 主張土地變更回饋金應降低,並於土地出售有實質利得時再課徵高額稅。
  • 強烈反對第 28 條之 12 的民眾檢舉獎勵條款,認為是行政怠惰且易造成社會爭端及不肖人士勒索。
  • 建議第 28 條之 7 中營運管理金及納管輔導金的「用途與分配比例」應授權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經中央核備即可。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要求經濟部清楚說明每年繳交營運管理金的理由與數額,避免廠商誤解。
  • 反對第 28 條之 12 的民眾檢舉獎勵條款,認為行政系統應主動作為。

柯呈枋 立法委員

  • 建議刪除第 28 條之 9 中對獨資事業主體負責人及合夥人變更的限制,認為限制商業行為不公平。
  • 認同營運管理金及納管輔導金的用途與分配比例應授權地方因地制宜,並在基金辦法中明定。

相關人員回應

沈榮津 經濟部部長

  • 承諾會要求工業局與中辦提出簡潔有力的計畫範本,並設立單一窗口與專線,協助廠商申請納管與改善。
  • 強調修法是為解決既有工廠問題,希望業者在取得「自由身」前忍耐,避免開放過早導致「舞豬弄狗」影響社會觀感。
  • 認為特定工廠登記證若設 10 年期限,將無人敢投資,不符產業發展。
  • 回應回饋金若能鼓勵業者轉型、投資更新設備,政府樂見其成。

王美花 經濟部次長

  • 解釋 2 年申請納管、3 年提出改善計畫的時程考量,並強調最長有 10 年時間完成改善。
  • 說明納管程序將設計簡單表格,書面與電腦兼顧,改善計畫比照現有臨時工廠登記模式。
  • 同意將「空氣污染」納入納管輔導金及營運管理金的優先運用範圍,並建議基金管理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給予地方彈性。
  • 解釋第 28 條之 9 對特定工廠商業行為的限制,是為避免土地炒作,確保公平性,並鼓勵業者盡速完成土地合法化。
  • 說明第 28 條之 7 規定每年繳交營運管理金,是因工廠在土地未合法前仍需特別監督管理,費用約 2 萬元至 10 萬元。
  • 解釋第 28 條之 12 的民眾檢舉機制,是為針對不配合納管或有高污染的廠商,並非在輔導期間內即適用。
  • 回應第 28 條之 13 公益訴訟,認為違章工廠屬個別案件,不適用大規模環境違法之公民訴訟。

陳駿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土地變更回饋金是在土地合法化最後階段 (地政事務所編定前) 繳交,而非取得特登後立即繳交。
  • 表示現行農地變更為丁建的公告現值 50% 回饋金是既有規定,並希望維持一致化。
  • 承諾將在 45 天內研議隔離綠帶的彈性作法,在不影響周遭農業生長前提下進行。
  • 說明將研議特定工廠登記之廠地面積,即無涉優良農地認定。

林世民 內政部營建署副組長

  • 說明建蔽率應與合法工廠有所區隔,但考量業者困難,可在不影響防救災、避難空間及區內通行等條件下,有條件同意建蔽率提高至 70%。

呂正華 經濟部工業局局長

  • 說明將在子法中明確定義「群聚地區」,目前已知有岡山嘉華螺絲窟、水五金田園區等,將優先處理群聚業者。

雲瑞龍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科長

  • 列舉目前臺灣產業群聚地區,包括北部柑園、中部烏日溪南、彰化水五金及高雄岡山嘉華一帶。
  • 說明目前臺銀已有針對高污染工廠的優惠貸款專案,未來將研擬針對未登記工廠轉特定工廠的納管輔導金、用地經費、機器設備投資、製程改善及研發經費等貸款方案。

相關後續

  • 行政院提案第 28 條之 1、第 28 條之 2、第 28 條之 4、第 28 條之 5、第 28 條之 6、第 28 條之 8、第 28 條之 11、第 39 條照案通過。
  • 行政院提案第 28 條之 3 照賴瑞隆委員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行政院提案第 28 條之 7 修正通過 (納入空氣污染改善,基金管理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 行政院提案第 28 條之 9 與林岱樺委員等人所提修正動議一併保留送院會處理。
  • 行政院提案第 28 條之 10 與林岱樺委員等人所提修正動議一併保留送院會處理。
  • 行政院提案第 28 條之 12 保留送院會處理。
  • 行政院提案第 28 條之 13 與洪慈庸委員等人所提修正動議一併保留送院會處理。
  • 許淑華委員等人提案第 33 條、林岱樺委員等人提案與許淑華委員等人提案及王惠美委員等人提案第 34 條維持現行法,許淑華委員等人提案第 34 條之 1 與王惠美委員等人提案第 34 條之 1 不予增訂。
  • 附帶決議第 1 案 (要求經濟部於本法通過後 45 天內提出相關權利義務規範草案)、第 2 案 (要求經濟部每 5 年對政策成效進行通盤檢討)、第 3 案 (要求農委會研議隔離綠帶彈性作法)、第 5 案 (要求農委會研議特定工廠廠地面積無涉優良農地認定)、第 7 案 (要求經濟部研擬優惠貸款專案) 修正通過。
  • 附帶決議第 6 案 (關於建蔽率提高至 70%)、第 8 案 (關於特定工廠登記證期限及落日規範) 保留送院會處理。
  • 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議程所列討論事項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主席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85101
卷/期/冊
108/51/1
發布日期
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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