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與公懲會組織法修正審查:聚焦司法懲戒、遴選及評鑑制度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5-08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繼續審查「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等多項法案。會議聚焦於法官評鑑制度、職務法庭組成與審級、法官停職與懲戒處分種類及追繳等核心議題。委員們就司法院提出的版本與司改國是會議結論的落差、現行制度的有效性及司法獨立性與外部監督的平衡點提出質疑與建議。多項爭議條文經討論後保留,將交付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考試院、銓敘部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專案報告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
核心議題
審查考試院及銓敘部關於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因決議而凍結之「一般行政」、「議事業務」、「法制業務」及「人事法制及銓敘」等預算項目的專案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志揚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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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偉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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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孔炤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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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宜康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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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美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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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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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運鵬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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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碧玲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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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慈庸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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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一案及第四案凍結預算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 第二案繼續凍結50萬元,其餘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 第三案繼續凍結10萬元,提報院會。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委員會。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等16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六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修正法官法,內容涵蓋法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組成、外部轉任法官資格、最高法院院長及法官產生方式、法官評鑑制度(含全面評核與個案評鑑)、懲戒處分種類與執行,以及職務法庭的審級與組成等面向。
- 討論核心在於如何平衡司法獨立性與外部監督,提升司法公信力,並確保不適任法官能有效退場。
相關爭議
- 人審會組成與司法院長權限:黃國昌委員認為司法院長指定代表比重過高,建議下調至7人,並將名額分配給基層法官及外部學者專家,以強化法官民主機制及外部參與。
- 學者轉任法官資格:黃國昌委員質疑司法院在高等行政法院開放中研院研究員轉任,卻未將中研院學者納入高等法院以下及最高法院法官轉任資格,認為立法體例不一且標準嚴格的中研院應被納入。
- 最高法院院長及法官產生方式:黃國昌委員質疑司法院為何違背司改國是會議結論,放棄將終審法院法官改為特任官及改革其產生機制,認為應明確規範其遴選程序而非僅迴避標籤定位問題。
- 法官評鑑與法律見解:尤美女委員提案將「事實及法律間之涵攝錯誤」納入個案評鑑範圍,但司法院及部分委員認為此舉可能干涉法官審判獨立,並與大法官解釋衝突。
- 全面評核制度有效性與公開性:黃國昌委員及尤美女委員質疑現行全面評核制度效益趨近於零,建議廢除或改為全面評鑑並公開結果。司法院則傾向維持現制,適度公開,但強調不宜公開涉及個人隱私的具體意見。
- 懲戒處分種類與休職:司法院主張法官懲戒應採兩極化處分(輕微或重懲淘汰),不宜有休職等中間處分,因過往經驗顯示休職後復職仍引發疑慮。黃國昌委員則建議擴大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的範圍。
- 懲戒程序與監察院職權:周春米委員及黃國昌委員支持法官評鑑委員會可直接將案件移送職務法庭,採雙軌制,以避免程序冗長及監察院政治性干預。監察院則認為雙軌制可能違反權力制衡原則,且侵害其彈劾權。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司法院院長指定人審會成員由11人調低至7人,增加法官民主機制代表,並將學者專家調升至5人。
- 質疑司法院在法官轉任資格上未將中研院學者納入高等法院以下及最高法院,要求說明理由。
- 質疑司法院為何違背司改國是會議結論,放棄改革最高法院院長及法官產生方式,強調應明確規範其產生程序。
- 質疑全面評核效益,認為過去6年成果趨近於零,建議廢除或改為全面評鑑,並考慮將資源轉移強化個案評鑑。
- 不贊成將「事實和法律之間涵攝的問題」作為評鑑對象,認為世界上沒有國家如此做,可能侵害審判獨立。
- 主張將請求評鑑主體資格放寬至一般人民,不應僅限於當事人與犯罪被害人,以處理如司法關說等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 建議職務法庭組成時,非職業法官人數應多於職業法官,並討論律師是否應排除在參審員範圍之外以避免迴避問題。
- 支持職務法庭增設第二審,但要求明確其為法律審,並建議對審理時間設限,以避免程序拖延。
- 建議將法官停職事由具體列舉,並要求追繳因貪污等重大事由停職法官的半薪,質疑現行「得發給半薪」的裁量權運用。
- 建議將懲戒處分中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的範圍擴大至10%至50%。
- 同意放棄休職作為懲戒處分,認同司法院不希望有戴罪立功法官的立場。
- 建議職務法庭裁定停止法官職務應擴及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懲戒處分者,因其亦不適任法官職務。
- 建議職務法庭上訴狀未遵期提出或資料不齊全時,應直接裁定駁回,並將相關法律效果明確入法,而非僅由審理規則規範。
- 建議將職務法庭決議書直接在網路上公開,並將特殊案件的遮蔽規定納入但書。
- 質疑法官懲戒案件追訴時效的規定,認為若法官因行為嚴重卻因時效而免於懲戒,將不合理。
- 質疑法務部對檢察官停職需經人審會通過,而法官停職僅由司法院長核定的差異,要求兩院共同檢討調整。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將獎懲部分納入司法院人審會審查,並維持法官代表7人,質疑司法院會銜版增加至8人的考量。
- 支持簡化稽徵程序,建議加強對離島地區的稅賦優惠以促進地方發展。
- 認為法官評鑑制度改革是司改重中之重,應建立有效機制淘汰不適任法官,肯定司法院委託中研院進行全面評核。
- 提案全面評核應適度公開,並授權司法院訂定公開方式及範圍。
- 質疑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排除地院、檢察署首長及律師公會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及副秘書長擔任評鑑委員的必要性。
- 提案法官懲戒程序採雙軌制,評鑑委員會可直接送職務法庭,並建議通知評鑑委員會派員到庭陳述意見。
- 提案擴大懲戒處分種類,增加中間處分,如強制教育、課程或進修等,並拉大減俸範圍。
- 建議將第五十二條懲戒時效規定明確區分等級,如第一、二款無時效,第三款10年,減少退休金5年,並將文字寫清楚。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認為法官評鑑制度改革是司改重中之重,人民對司法信任度低源於少數不適任法官未被及時汰換,應建立有效評鑑制度。
- 提案將「事實及法律間之涵攝錯誤」納入個案評鑑範圍,澄清並非干涉審判獨立,而是處理事實認定與證據明顯不符等問題。
- 建議全面評核應轉向全面評鑑,公開評核結果,包括優良法官的範例與不適任法官的惡劣行徑,以鼓勵優良並汰換不適任者。
- 主張將請求評鑑主體資格放寬至參與法庭事務者,如證人、鑑定人、辯護人、代理人、輔佐人等,並擴充至會計師公會、專利師公會等單位。
- 提案將評鑑委員中非法律人比例調高至過半,以引入多元生命經驗,避免「同溫層」效應,做出全民譁然的評鑑結果。
- 建議設立專任評鑑委員及專責機構,以因應全面評鑑及人民直接申請評鑑所導致的案件暴增。
- 支持懲戒程序直接送職務法庭,不經監察院,認為程序冗長且職務法庭兩審制已提供救濟管道,並建議告知監察院其決議結果。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質疑第三十三條委員會任期是否可採交錯制,以利經驗傳承。
- 質疑第四十八條參審員資格限制與第三十五條個案評鑑請求權的連動關係,認為應一併考量。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質疑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迴避至「八親等」是否過於嚴格,認為在實務上難以發生且無必要。
- 詢問是否曾有因八親等親屬關係而需迴避的實務案例。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詢問黃國昌委員是否在乎法官產生方式,而非僅是特任官標籤。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考試院秘書長
- 說明第四條人審會人數變動是為配合終審法院法官改為特任官的規劃,但因行政院及考試院保留意見,暫不修終審法官屬性,故人審會、遴選委員會與俸給等相關修正亦建議不動。
- 回應黃國昌委員關於學者轉任法官問題,表示中研院學者資格接近大學教授,但因公立研究部門眾多,資格認定較複雜,高等行政法院納入中研院是因其特殊性。
- 說明放棄改革最高法院院長及法官產生方式,是因行政院與考試院反對終審法官特任,考量法案推動需兼顧各方看法。
- 說明現行最高法院院長由總統任命,法官則經人審會派任,並強調司法院院長在人事任用上須負民主責任。
- 說明全面評核已辦理兩次,第二次委託中研院研究,回收30餘萬件資料,確認52件有參考價值,3件法官年終考核未達良好,未來將加強資料運用與落實。
- 解釋105年會議在第三十條加入「單純」二字,是為避免將法律見解作為評鑑事由,因其涉及法官審判獨立。
- 強調法官裁判被詬病者極少數,不贊同全面評鑑,認為現行對法官考核已非常綿密,應積極淘汰不適任者,不干擾認真法官。
- 同意全面評核結果可適度公開,但需避免涉及個人隱私,且不應讓法官因評核而影響審判。
- 回應鍾委員關於任期交錯制問題,表示現行實務上已是交錯,法條上不需特別規定。
- 回應黃委員關於評鑑委員迴避條款,認為應讓法官不受案件外影響,但律師評鑑法官後法官是否需迴避,需考量律師界意見及訴訟法迴避規定。
- 回應黃委員關於請求評鑑主體,表示外國多透過首長申訴,台灣管道已多,且開放當事人與犯罪被害人直接申請評鑑,範圍不比國外低。
- 說明犯罪被害人定義應符合法律體系解釋,不包括抽象的公共利益受害者,但個案處理將由評鑑委員會認定。
- 贊成評鑑委員會可直接送職務法庭,但需考量監察院職權問題及一事不再理原則,並建議不增訂評鑑委員會直接告誡權。
- 說明第四十一條之一強化評鑑程序,增訂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到場權、資訊獲取權及閱卷權,並準用行政程序法。
- 說明第四十二條之二決議書公開方式採「適當方式」,可在網路上公開,若涉及隱私可遮蔽,比照裁判書處理。
- 說明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修正為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一款修正為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並解釋「司法院認定」指院長核定。
- 說明停職法官領半薪是為維持基本生活,公務員體系皆然,但休職則無薪。
- 說明第五十條懲戒處分種類,採兩極化處分,不希望有戴罪立功法官,減俸範圍參考公務員懲戒法。
- 說明第五十條之一是為追繳退休金,避免貪瀆公務員在事發前退休,具明確目的性。
- 說明第五十二條懲戒時效規定,第一、二款(免職、撤職)無時效,第三款(免職轉任公務員)10年,減少退休金5年。
- 贊成第五十六條通知評鑑委員會派員到庭陳述意見,有助懲戒效能發揮。
- 說明職務法庭從司法院移到公懲會,是因司法院為行政單位,公懲會實務上已處理相關事務,且其成員資深,可避免官官相護疑慮。
- 說明職務法庭懲戒是憲法賦予司法院的審判職權,與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本質不同,其處理法官違背職務倫理行為,需專業判斷,故參審員設計考量專家學者經驗。
- 說明第五十九條之三關於二審性質為法律審,速度較快,並同意可研究增設審理期限。
- 說明第六十一條擴充再審原告適格性是參考公懲法,但因職務法庭增設審級,將再研究如何處理上訴期間死亡等情況。
- 說明第六十三條再審不變期間計算,因職務法庭改為二審,將依一般訴訟法原理處理,並解釋漏未斟酌證物作為再審事由的考量。
- 說明第六十九條關於懲戒執行,同意法務部建議,將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民事執行處或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代為執行。
- 說明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二條因配合終審法官特任的文字修正,現不予修正。
- 說明第八十九條檢察官懲戒程序準用法官懲戒程序,尊重檢察官希望概括規定的建議。
林文燦 銓敘部次長
- 說明八親等迴避規定是目前民事訴訟迴避的親等,同一個曾祖父即屬八親等,在大家庭中仍算近。
- 說明公務員因案停職「得」發給半薪,有裁量權,非必須發給。
- 說明休職期間無薪水。
- 建議第五十條之一修正為「法官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使文字體例一致。
- 說明第五十二條剝奪退休金等規定,是為抑止貪瀆公務員在事發前退休以規避追訴,具明確目的性,且無時效問題。
王梅英 司法院廳長
- 說明第三十三條迴避規定是將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內容明白化,並未創設新的迴避事由。
- 說明第四十一條旨在配合第三十五條開放當事人請求評鑑,設計不受理程序篩選顯然無評鑑價值案件,以防止濫訴。
- 說明第四十一條之一加強評鑑程序,規定受評鑑法官和請求人有到場權、資訊獲取權及閱卷權,並準用行政程序法。
- 解釋聲請評鑑與人民權利被侵害的訴訟權設計不同,故對請求人資訊獲取權有所限制,以控管資料不當使用。
- 說明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修正因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一款修正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修正。
- 說明第五十條第三項現行法已規定受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懲戒處分者不得充任律師。
- 說明第六十九條懲戒執行特別針對二審判決做規定,是因二審判決一經判決即告確定生效,需規範其生效期間以避免職務行為浮動,影響人民權利。
李慶松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 認為律師仍應參與法官評鑑,但需有迴避制度。
- 表示若律師將法官送評鑑,後續在訴訟中遇到該法官,為避免對當事人不利,可能不會接案。
- 認為法官迴避應回歸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規定,若要另設迴避制度則尊重立法院意見。
王增華 監察院處長
- 說明監察院曾研究雙軌制,認為可能違反權力制衡原則,因評鑑委員會設於司法院下,不宜有直接移送職務法庭的職權。
- 指出公務員懲戒需經監察院彈劾是特別保障司法人員的雙階段先行程序,監察院仍認為應保持現制。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表示法務部對全面評核運作不敢說感覺良好,但會儘量做到確實評鑑。
- 表示法務部在全面評核方面,因預算拮据,由人事處自行處理,未額外花錢。
- 同意法務部對法官法修正的立場與司法院一致,即維持現制,但可考慮適度公開評核結果。
陳婷玉 法官
- 說明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動議,是因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一項於108年4月3日修正,需配合調整款次。
- 解釋第四十三條第六款停職係領本俸及加給各三分之一,最長不得逾三年,並可銜接公務人員資遣法規定。
- 解釋第五十二條為懲戒時效規定,第一、二款(免職、撤職)無時效,第三款(免職轉任公務員)10年,減少退休金5年。
- 說明第五十九條職務法庭依職權停止職務,是參考第五十條第二項精神,針對已不適任法官者給予撤職以上處分,為補充性規定。
鍾志正 行政執行官
- 建議第六十九條第二項修正為「囑託民事執行處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代為執行」,第三項增列執行程序應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 說明行政執行署業務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而法官懲戒處分所生金錢給付義務性質上屬司法權作用,故建議修正以符合法律體例一致性。
彭康凡 法官
- 解釋第六十九條特別針對二審判決做生效期間規定,是因二審判決一經判決即告確定生效,若無規定會導致職務行為浮動,影響人民權利;一審判決因有上訴期間,不會有此問題。
相關後續
- 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等16案,經併案處理完畢,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宜康召集委員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主席承諾協商時將比照委員會審查規格,秘書長及次長務必到場,並給予充分發言時間。
- 第四條、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之一、第四十二條之二、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九條之三、第五十九條之四、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之三、第一百零三條等條文保留,交付協商處理。
- 第二條、第四十八條之二、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之一、第五十九條之二、第五十九條之五、第五十九條之六、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六條、第一百零一條之二等條文照提案或修正動議通過。
討論事項三
繼續審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十七案)
核心議題
本案旨在配合職務法庭移至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修正其組織法部分條文,以確保職務法庭運作順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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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米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王梅英 司法院廳長
- 說明第四條部分有提出修正動議,將其明確化,並納入檢察官懲戒案件。
- 解釋第一條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法官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案件」部分,因第四十七條已通過,故第一條照提案通過。
相關後續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宜康召集委員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第四條、第二十四條保留,交付協商。
- 第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照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四
繼續審查「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十八案)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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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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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本案另訂期繼續處理。
討論事項五
繼續審查「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十九案)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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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本案另訂期繼續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5201
- 卷/期/冊
- 108/52/1
- 發布日期
- 2019-06-0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