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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財報責任、金檢與南山人壽問題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5-09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五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討論財務報告編製責任的釐清。會議中,金管會針對中美貿易戰對台股影響、銀行內控缺失、純網銀進度、保險業裁罰與IFRS 17衝擊、目標到期債券基金風險、自經區金融特區必要性、夾層融資等議題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答復。最終,證交法修正草案經協商後通過,明確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的責任。

討論事項一

強化公司治理,提升獨立董事職能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邀請金管會就強化公司治理及獨立董事職能進行專題報告,並針對多項金融市場熱點議題進行質詢,包括中美貿易戰對台灣的衝擊、銀行內控問題、保險業監理及新會計準則的影響、金融商品風險與創新,以及自由經濟示範區的金融規劃等。
  • 金管會報告現行法規對財務報告編製責任已屬完備,強調董事會負最終責任,並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待廣泛徵詢意見後再通盤檢討。

相關爭議

  • 中美貿易戰對台股影響:委員質疑金管會對貿易戰影響的評估,並擔憂協議不成將對台股造成「大風暴」,而協議達成則會「放鞭炮」的判斷過於簡化。
  • 銀行理專盜領存款:多位委員對銀行理專挪用客戶款項事件層出不窮表示不滿,質疑金管會金檢失靈及罰則過輕,要求重罰銀行以強化內稽內控。
  • 純網銀審核進度:委員質疑金管會刻意放慢純網銀核准速度,擔憂有政治操作,並呼籲設立「窮人銀行」以協助弱勢融資。
  • 南山人壽新境界系統問題:委員質疑南山人壽新系統未經充分測試即上線,導致15萬件保單停效、6萬張信用卡無法扣款,且公司要求業務員違規代客戶處理復效申請,金管會的裁罰被認為不足且處理態度模糊。
  • 目標到期債券基金銷售爭議:委員質疑金管會對目標到期債券基金的銷售亂象(未充分揭露不保本不保息)介入太晚,且僅從專案金檢改為一般金檢,未解決產品本身潛在的匯損與違約風險。
  • 獨立董事職責與責任:委員關切獨立董事職權與責任的平衡,質疑現行董事訓練成效及獨立董事聘請專家費用的合理性,並提出推動獨立董事證照制度的建議。
  • 保險業罰鍰與IFRS 17衝擊:委員質疑金管會對保險業的裁罰金額高,是否將罰款視為施政績效,並擔憂IFRS 17新會計準則上路將對保險業,特別是小型公司,帶來巨大的增資與財務減損壓力。

立法委員發言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關切中美貿易戰對台灣的短期與長期衝擊,特別是台商在中國金融機構的曝險問題。
  • 建議金管會應持續注意台灣金融機構在中國的曝險額度及流通性風險,特別是影子銀行如租賃公司所面臨的虧損狀況。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中美貿易戰對台股的影響,認為「對臺灣是機會」的說法應打問號,並要求金管會明確判斷協議成敗對台股的衝擊。
  • 嚴厲批評銀行理專盜領客戶存款事件層出不窮,認為金管會金檢失靈且罰則太輕,建議對銀行重罰金額的10倍甚至20倍。
  • 質疑純網銀核准速度過慢,擔憂有政治操作。
  • 呼籲金管會研究設立「窮人銀行」,協助求貸無門的弱勢民眾避免向地下錢莊借貸。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銀行整體經營績效(ROA、ROE)呈現下降趨勢,認為利差縮小、缺乏主力業務及OBU業務衰退是主因。
  • 要求金管會公開表揚法遵和公司治理表現優良的銀行,以作為示範。
  • 建議金管會加強對中小企業(特別是新創)的協助,並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障,避免不當銷售事件重演。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追蹤台商勾結中資炒作大同公司股票案,質疑犯罪份子任國龍透過訴訟代理人規避刑事傳票,要求金管會與法務部通力合作。
  • 嚴厲質詢南山人壽「新境界」系統上線導致15萬件保單自動墊繳或停效,批評公司要求業務員違法代客戶申請復效,並質疑金管會至今未裁處且處分僅止於總經理。
  • 要求金管會應將南山人壽事件視為系統性問題,而非個案,並追究董事長責任。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在金融監理嚴密下,銀行理專盜領客戶存款事件為何仍不斷發生,認為銀行內控及查核失靈,且組織互動冷漠、過度追求業績。
  • 建議金管會應落實事前規範,要求銀行在人事制度、內控牽制原則及內部稽核三方面到位,並對未落實者重罰。
  • 關切指數投資證券(ETN)對台股量能的提升作用,以及金融商品多元化對市場健全性的影響。
  • 指出台灣社會財富分配畸形,建議金管會推出適合年輕人及小資族的投資商品,如定期定額基金、零股交易及ETF、ETN。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建議取消當沖減稅,以鼓勵長期投資而非投機。
  • 質詢目標到期債券基金熱銷現象,要求金管會關注銷售過程有無不當宣傳(如保證保本保息),並直接向投資人警示風險。
  • 對於證交法修正草案中關於財務報告編製責任的釐清,表達理解金管會立場,並強調董事會同意與否及責任歸屬的重要性。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對保險業的高額裁罰是否將罰款收入作為施政績效,強調健全體制才是目的。
  • 關切壽險業經營結構,要求金管會盡速公布壽險業全面改善方案,並擔憂IFRS 17新會計準則上路對保險業,特別是小型公司,帶來的增資與財務減損衝擊。
  • 建議金管會疏導壽險資金回台投資,並及早輔導保險業因應IFRS 17帶來的挑戰,提高財報透明度。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指出台股長期在11000點徘徊,外資大幅撤退,導致散戶被「上沖下洗」套牢,質疑金管會未保護小股民。
  • 批評股市有所謂「520行情」及選舉行情等說法,呼籲金管會多做功德,下鄉到校園進行金融教育宣導,建立良好投資觀念。
  • 認為台灣投資管道有限(土地開發、高科技、股市),股市風險高,建議年輕人選擇ETF、ETN等小額投資商品,並對期貨交易量的快速成長表示擔憂。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認為台灣股市已長期萬點,無需刻意製造「520行情」。
  • 關切宏泰人壽資本適足率不足問題,要求金管會嚴加注意並提出改善計畫。
  • 支持獨立董事應扛起責任,批評現行證交法修正案可能削弱獨立董事功能,強調獨立董事應積極出具意見而非「領便當」。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司財務報表由會計師「一條龍」編製的合規性,並建議列入查核對象。
  • 對董監事每年6至12小時的進修課程成效表示質疑,認為時間過短,無法真正提升專業能力。
  • 關切獨立董事聘請專家費用的「必要性」定義,認為實務執行困難。
  • 探討獨立董事制度與監察人制度的差異,並認為社會對獨立董事有很深期待,建議推動獨立董事證照制度。

相關人員回應

顧立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表示中美貿易戰短期會牽動全球股市,長期則影響全球產業布局,對台灣衝擊需更精細觀察,並強調總體曝險金額控管。
  • 指出已發函銀行公會要求各銀行在人事、內控簽字原則、內稽三面向強化理專管理,若銀行未到位導致問題將重罰。
  • 表示純網銀正在審議中,無政治操作,並將研究「窮人銀行」模式(如儲蓄互助社)。
  • 說明銀行去年獲利創高,ROE與ROA略有提升,並強調推動公平待客原則、協助中小企業與新創融資、發展數位金融及鼓勵銀行整併。
  • 針對大同炒股案,表示刑事扣押股票不影響股東權利,並將追查任國龍訴願代理人請辭事件。
  • 承諾南山人壽新系統需在6月底前達到可信任狀態,確保保戶權益不受損,並將在事件告一段落後對其內控缺失進行裁處。
  • 解釋目標到期債券基金滿足投資人固定收益需求,但需注意銷售過程的衡平表達與風險揭露,特別是與投資型保單連結的部分。
  • 表示台灣已有OBU虛擬境外概念,無需在自經區成立金融特區,且不應在實體區域內做金融沙盒實驗。
  • 說明夾層融資不涉及認股權益交換者銀行本可辦理,鼓勵銀行透過創投子公司投資5+2及文創產業,但銀行不宜吸收大眾資金去控制產業。
  • 澄清宏泰人壽RBC及淨值均符合法定標準,並強調金管會不以罰款收入為施政基礎,而是為促使業者改善。
  • 解釋IFRS 17將使高利率保單利差損完全呈現,保險業需及早因應準備,金管會將逐年設算並要求增提準備,並檢討開放壽險資金在台投資項目。
  • 表示金管會作為監理機關,不預測股市漲跌,但會傳播正確金融知識,鼓勵投資人謹慎投資、慎選個股、定期定額。
  • 說明獨立董事制度旨在強化監督,董監事進修是最低要求,並強調董事不能以看不懂財報為由免責,可聘請外部專家輔助。

邱淑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局長

  • 表示銀行業對法遵和公司治理的重視程度整體有提升。
  • 說明公司治理評鑑是衡量公司治理的技術評分方式。

王詠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局長

  • 說明任國龍的訴願代理人已終止委任。

施瓊華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局長

  • 明確表示業務員不可以代理客戶申請保單復效,南山人壽的做法不符規定,已要求撤回相關申請書。
  • 說明南山人壽因境界系統導致客戶扣款未成,公司應確認客戶繳費意願及方式,而非由業務員代簽申請書。

王儷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局長

  • 說明專案檢查發現目標到期債券基金在銷售時未充分說明不保本不保息,或相關教育訓練有缺失。
  • 指出幾乎所有投信公司在銷售目標到期債券基金時都存在未充分揭露風險的問題,因此已通函提醒並列入後續金檢。

許璋瑤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承諾將研議獨立董事證照制度的可能性並於3個月內提交報告。

相關後續

  • 金管會需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的資訊。
  • 委員王榮璋、陳賴素美所提書面質詢,委員江永昌所提書面補充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85201
卷/期/冊
108/52/1
發布日期
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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