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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及相關法案修正草案審查:聚焦人權保障與制度改革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5-1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續審多項法案,包括法官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並針對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進行逐條討論。會議重點涵蓋受刑人權益、外部監督機制、攜子入監年齡限制、戒具使用規範、勞作金分配及申訴管道等議題,多數條文經討論後通過,部分爭議條文則保留待協商或進一步研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6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 繼續審查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涵蓋法官俸表、法官懲戒相關條文修正,以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旨在完善司法體系法制。
  • 審查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6案併案審查完竣,多數條文照案通過或維持現行條文,部分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並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部分條文照案通過,部分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並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
  • 「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等十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全面修正監獄行刑法,旨在提升受刑人權益保障、強化監獄管理透明化及現代化,並調整相關行刑制度。
  • 討論包含監獄外部視察小組設置、媒體採訪與民眾參觀規範、受刑人入監調查、攜子入監年齡限制、戒具使用、勞作金分配及申訴機制等。

相關爭議

  • 立法目的與處遇原則:尤美女委員建議在立法目的中加入監獄應盡可能維持與一般社會生活同等設施及環境,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則認為此內容與立法目的體例不符,建議改為附帶決議或移至後續條文。
  • 外部視察小組視察方式:洪慈庸委員主張將視察小組不定期進入監獄、直接訪談受刑人等主動權限入法,避免視察流於形式,法務部則建議授權由法務部訂定辦法,並送立法院備查。
  • 外部視察報告的定期性:鍾孔炤委員關切視察小組報告的定期性,建議明確訂定為「每季」,矯正署署長黃俊棠表示可接受縮短為每季。
  • 媒體及民眾採訪參觀辦法:洪慈庸委員建議將相關辦法提升至法規命令位階,法務部則傾向以行政規則訂定。鄭運鵬委員質疑「媒體」定義不明,並建議民眾僅限參觀,媒體可採訪或參觀,文字需區分。
  • 入監調查「性行」用語:鄭運鵬委員質疑「性行」用語定義不明且無實質意義,建議刪除,法務部陳次長及司法院法官皆同意刪除以避免誤解。
  • 攜子入監年齡限制及評估機制:李麗芬委員、段宜康委員、尤美女委員均主張縮短攜子入監年齡(李委員建議不延長至3歲6個月,段委員建議縮短至2歲或1歲半),並強化社政機關的訪視評估機制。衛福部社家署表示對縮短年齡無特別堅持,但法務部曾因社家署函文主張維持現狀,並考量社政機關安置能量。
  • 施用戒具最長時限:尤美女委員對施用戒具最長不得超過72小時表示不安,認為時間過長可能違反人道,且若受刑人有精神狀況應送醫而非施用戒具。法務部解釋72小時為上限,非連續使用,且有嚴謹程序及醫事人員評估,但委員仍建議縮短時限。
  • 戒護人員勤務制度:鍾孔炤委員關切戒護人員勤務制度、待遇及人力不足問題,主張應以法律定之,法務部則表示涉及人事預算,建議改為附帶決議,並於3至6個月內提出報告。

立法委員發言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將外部視察小組的視察方式入法,確保視察委員能不定期進入監獄、直接訪談受刑人,避免形式化。
  • 建議第八條關於媒體採訪的相關辦法應由法務部訂定,以落實透明化原則。
  • 質疑保外醫治的公正性,建議成立審查小組以提高外界對公平性的信任。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建議外部視察小組應「每季」定期提出報告,以落實透明化原則。
  • 強調戒護人員勤務制度應以法律定之,以保障其安全、改善待遇及解決人力不足問題,並提及約聘僱人員同工不同酬、危險加給差距擴大等不公現象。
  • 關切監獄第八十六條違規舍及第八十七條區隔處理的具體規範,要求在細則中明確訂定,避免變相隔離。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建議第八條關於媒體及民眾採訪參觀的文字應區分,媒體可採訪或參觀,民眾僅限參觀,並要求法務部明確定義「媒體」。
  • 質疑第十條第三項「性行」用語定義不明,建議刪除。
  • 建議第九十二條關於陳情意見箱應由外部視察小組開啟,以強化外部監督。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關切少年受刑人「身心狀況」是否包含精神狀況及特殊處遇需求。
  • 主張和緩處遇應由法務部統一制定調查、認定、審查辦法,以齊一各監所標準。
  • 對施用戒具最長72小時的規定表示不安,認為時間過長,且若受刑人情緒躁動應緊急送醫而非長期施用戒具,建議縮短時限。
  • 認為3歲以下的孩子若無親屬安置,機構安置優於監獄安置。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提案第十二條不主張延長攜子入監期間至3歲6個月,認為3歲孩童認知已清楚,監獄環境不利成長。
  • 建議將媽媽因情事變更須讓孩子離開監獄時,社政機關應訪視評估的情形納入條文,確保安置適當性。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反對攜子入監,認為監所不適合養育孩子,建議應縮短攜子入監年齡至2歲或1歲半,僅在特殊狀況下延長。
  • 關切第四十四條監獄圖書管理是否會作為懲罰手段,或限制受刑人閱讀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政務次長

  • 行政院版監獄行刑法第一條立法目的不宜納入個別性處遇內容,建議改為附帶決議。
  • 說明監獄行刑法第二條主管機關由法務部矯正署擔任的架構。
  • 澄清「罰金易服勞役」與「易服社會勞動」的執行方式不同,前者在監獄內執行,後者在監獄外。
  • 說明第四條規定成少分離,將另制定少年執行條例,並介紹少年矯正學校化進程。
  • 解釋第五條將性別隔離擴大為不同性別,不限男女。
  • 說明第六條為新增人權條款,納入外界關注及人權公約原則性規定。
  • 回應外部視察小組辦法由法務部訂定,將送立法院備查,並可將委員重視的細節納入附帶決議。
  • 說明第八條媒體採訪將以行政規則訂定,並會重新檢討相關要點,調整文字以區分媒體採訪與民眾參觀。
  • 同意刪除第十條第三項「性行」用語,因易引起誤解。
  • 說明第十二條攜子入監年齡曾多方考量,若衛福部社家署無困難,可同意不再延長6個月,並接受納入社政機關訪視評估機制。
  • 說明第十三條健康檢查新增「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為拒絕收監理由,並將監外檢查期間明定為10日,計入刑期。
  • 說明第十四條入監檢查將運用科技設備輔助,減少脫光檢查,並明文化保障隱私(男女分開、女性由女性檢查員執行、非侵入性檢查)。
  • 說明第十五條新增受刑人權益告知義務,提供手冊,並對身心障礙者提供協助,公開相關法規函釋。
  • 解釋第十六條將「獨居」、「雜居」改稱「單人舍房」、「多人舍房」,避免懲罰意涵。
  • 說明第十七條新增機動移監法源,現行已有內部辦法,受刑人對移監可申訴。
  • 說明第十八條累進處遇制度目前仍須維持,但法務部已委託研究,預計1至2年內檢討存廢或替代方案。
  • 說明第十九條和緩處遇已拉入母法,並有醫生證明及監督機關核定機制,內部將訂定審查SOP,可將具體規範訂於施行細則。
  • 說明第二十一條戒護方式將運用科技設備輔助,舍房檢查明文化,並將第五項授權辦法範圍修正為「第一項至第四項」。
  • 回應戒護人員勤務制度問題,建議以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在3個月內提出報告,因涉及人事制度與預算編配。
  • 說明第二十三條施用戒具規範更嚴謹,最長不得超過72小時,且不得作為懲罰手段,並將戒具種類授權法務部核定,以推動使用束繩等較符合人權的戒具。
  • 說明第二十五條規範管教人員使用壓制器械,需經典獄長同意或事後報備,並以柔性武器為優先。
  • 說明第二十七條天災事變暫行釋放規定,歷史上僅發生過一次。
  • 說明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三十條分別規範返家探視、表現良好外出及戒護外出參加社會公益活動,均有相關辦法或要點可提升為法律位階。
  • 說明第三十一條新增監外自主作業明文化。
  • 說明第三十二條作業時間限制及但書。
  • 說明第三十三條作業時間可算入行刑累進處遇計算標準。
  • 說明第三十四條擴大監獄作業方式。
  • 說明第三十五條停止作業名目規定更嚴格。
  • 說明第三十六條規定給予作業者勞作金。
  • 說明第三十七條勞作金分配方式,將受刑人勞作金比例從37.5%提高至60%,其餘分配予犯罪被害人補償金、飲食補助、職業訓練等。
  • 說明第三十八條新增職業訓練致傷亡補償金。
  • 說明第三十九條受刑人死亡後無人領取之勞作金歸入作業基金。
  • 說明第四十條強調教化刑,採個別處遇計畫,並納入心理學、社會工作等專業輔導,提供補習、進修教育。
  • 說明第四十一條保障收容人宗教信仰自由。
  • 說明第四十二條納入修復式正義。
  • 說明第四十三條引進教化志工。
  • 說明第四十四條提供圖書設施,收容人可自備書籍,但有礙管理或安全者可限制或禁止,不會作為懲罰手段。
  • 說明第四十五條提供廣播、電視、資訊設備及無障礙輔助措施。
  • 說明第四十六條監獄有義務提供飲食及必需品,並配合宗教信仰提供適當飲食。
  • 說明第四十七條攜子入監子女用品原則自備,無資力由監獄提供。
  • 說明第四十八條禁用酒類、檳榔,並實施戒菸計畫。
  • 說明第四十九條要求監獄掌握受刑人身心狀況,備置醫事人員,並與外部醫療機構合作,提供夜間及假日外醫諮詢判斷。
  • 說明第五十條維護受刑人醫療品質,納入全民健保,並為臺中培德醫院等醫療監獄提供法源依據。
  • 說明第五十一條、五十二條、五十四條、五十五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分別規範清潔衛生、運動、健康評估、個資蒐集及傳染病通報義務。
  • 說明第五十三條熱水供應將依氣溫及受刑人身份(女性、少年、老人、病患)提供,男性受刑人冬季低溫時提供。
  • 說明第五十八條規範監獄病舍或附設病監收容依據。
  • 說明第五十九條規定監獄主動代為申請全民健保,並補助經濟困難者或其子女醫療費用。
  • 說明第六十一條允許受刑人自費延醫,但醫生需有執業登記並報備。
  • 說明第六十二條戒護外醫規定。
  • 回應保外醫治爭議,表示已有兩層關卡審核(監內醫師、醫院醫師、矯正署審核),並將增訂保外醫治基準,但組成醫療小組恐緩不濟急。
  • 說明第九十一條禁止因申訴而有歧視待遇。
  • 說明第九十二條陳情意見箱將由視察人員及視察小組開啟,以強化外部監督。

黃俊棠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 說明「罰金易服勞役」在監獄執行時,依收容人一般規範執行,但無累進處遇。
  • 說明107年拒絕收監有304件,108年有130件,比率算低,依醫師判定採戒送醫院方式。
  • 說明第十四條入監時,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者或必要時會採集尿液。
  • 說明第十六條移監可申訴,若有案件審理中可申請移回。
  • 補充說明矯正署已委託警大研究累進處遇制度,將簡化計算方式,長期目標是全面廢除並改採善時制,但現階段仍需維持法源。
  • 說明和緩處遇有內部審查SOP,並報請矯正署核定,而非各監自行判斷。
  • 說明施用戒具或固定保護有嚴謹規範,需層層節制、報請首長核定,並有醫事人員評估,且每15分鐘需換動肢體,以保護受刑人,72小時為上限非連續使用。
  • 說明使用聯鎖通常在移監時使用,矯正機關很少在其他情況下使用。
  • 說明第二十五條管教人員動用器械通常是重大事故,會報上級機關。
  • 說明第二十七條天災事變暫行釋放歷史上僅發生過一次。
  • 說明第三十六條受刑人勞作金比例將從37.5%提高至60%。
  • 說明第三十七條犯罪被害人補償金提撥比例從12.5%降至10%,因勞作金提高。
  • 說明第四十四條監獄圖書管理不會禁止閱讀,僅在影響作息或安全時限制。
  • 說明第四十六條受刑人入監會提供必要生活用品及寢具,經濟困難者可獲補助。
  • 說明第五十三條熱水供應有全國統一規範,依氣溫及受刑人身份提供。
  • 說明第六十三條保外醫治已有兩層關卡審核,並有內部小組運作,緊急個案難以即時組成醫療小組,但會依醫療狀況評估,視病猶親。
  • 說明第七十七條寄菜檢查會目視、切開帶骨食物,並聞嗅判別,確保安全。
  • 說明第八十三條優良行為獎勵包括協助天災救護等貢獻。
  • 說明第八十六條懲罰改為停止自費購買非必需品,對受刑人傷害最小。
  • 說明第八十六條違規舍及第八十七條區隔處理,違規舍仍採群居生活,有運動、接見、教化、醫療等,只是將違規者帶離原單位或分開同案打架者,並非關禁閉或單獨囚禁。
  • 說明第九十二條陳情意見箱目前由秘書會同政風室人員開啟,首長信箱由首長開啟,未來可設專供視察小組開啟的信箱。

簡杏蓉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長

  • 對於李委員提案刪除攜子入監展延6個月的規定沒有意見,認為社政機關可處理3歲後的安置問題。
  • 說明攜子入監子女安置優先順序為親屬安置、寄養家庭,最後才是機構安置。
  • 對於縮短攜子入監年齡沒有特別堅持。
  • 衛福部曾於104年函文法務部,主張維持攜子入監至3歲並可延長6個月的現狀。

邱筱涵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 建議將第十條第三項「性行」調整為「生活狀況、品行」,以符合刑法用語並更為清楚。

相關後續

  • 第一章章名「通則」修正為「總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一條照行政院提案版本修正通過,尤委員美女所提修正動議(關於維持與一般社會生活同等設施及環境)建議改為附帶決議。
  • 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版本修正通過。
  • 第七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洪委員慈庸及鍾委員孔炤所提意見(關於視察方式及報告定期性)將作成附帶決議,並授權法務部在辦法中詳細規定。
  • 第八條關於媒體及民眾採訪參觀條文,文字將由法務部調整,第二項(關於辦法訂定)建議以附帶決議方式處理。
  • 第九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二章章名「收監」修正為「入監」,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十條第三項之「性行」予以刪除,按照刪除後的修正文字修正通過。
  • 第十二條(關於攜子入監年齡及評估機制)保留,待進一步討論。
  •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均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三章章名「監禁」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均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十八條(關於累進處遇制度)保留。
  • 第十九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關於審查辦法建議訂於細則,並以附帶決議加強。
  • 第二十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四章章名「戒護」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二十一條(關於戒護方式及戒護人員勤務制度)保留,待協商前提出明確具體方案。
  •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五章章名「作業」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
  •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六章章名「教化及文康」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
  • 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七章章名「給養」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
  • 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八章章名「衛生及醫療」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
  • 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五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關於熱水供應細節將在辦法中規定。
  • 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六十三條(關於保外醫治審查小組)保留。
  • 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九章章名「接見及通信」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
  • 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七十二條(關於律師接見錄音錄影限制)保留。
  • 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十章章名「保管」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
  • 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十一章章名「獎懲及賠償」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
  • 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關於第八十六條違規舍及第八十七條區隔處理之具體規範將在辦法及細則中訂定並作成附帶決議。
  • 第十二章章名「陳情、申訴及起訴」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
  • 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九十二條(關於陳情意見箱開啟方式)保留,待進一步研擬。
  • 本日未審竣部分,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三

繼續併案審查「羈押法修正草案」等三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繼續審查羈押法修正草案,旨在完善羈押制度。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日未審竣部分,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085401
卷/期/冊
108/54/1
發布日期
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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