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長照2.0及醫事法案審查與質詢:聚焦多項民生議題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5-15
LawTrace 法律歷程:長期照顧服務法、病人自主權利法、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物理治療師法、職能治療師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0次會議,審查多項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長期照顧服務法修正草案,並針對長照2.0執行情形、困境及未來規劃進行專題報告及質詢。會議通過部分再生醫療及長照法案修正,但物理治療師法與職能治療師法修正案因需更多共識而擇期再審。質詢議題涵蓋薪資回捐、托嬰中心管理、醫材重複使用、罕病長照、偏鄉醫療、食安及病人自主權利法推動等。
討論事項一
審查「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出的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旨在確保再生醫療製劑的安全性、有效性與品質,並維護病人權益。
- 討論內容涵蓋查驗登記、人體組織細胞來源管理、招募廣告規範、製造運銷準則、產品追溯追蹤及藥害救濟等關鍵面向。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第一條、第三條至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等條文存在爭議,需送黨團協商。
- 對於再生醫療製劑的定義及相關諮議會的組成、職權,委員間有不同修正動議。
- 人體組織、細胞取得的同意權範圍、告知事項及商業利益歸屬等問題存在不同意見。
立法委員發言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旨趣。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旨趣。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代表吳焜裕委員說明提案旨趣。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劉建國召集委員補充說明,須交由黨團協商。
- 第二條照案通過。
- 第二十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九條修正通過,規定為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疾病,於完成第二期臨床試驗並評估風險效益後,得核予不超過5年許可,期滿不得展延。
- 第十一條修正通過,規定再生醫療製劑取自人體組織、細胞製造者,應確保提供者合適性;自體使用者合適性判定不受辦法限制。
- 第十三條修正通過,規定非再生醫療製劑藥商不得為細胞或組織提供者招募廣告。
- 第十四條修正通過,規定再生醫療製劑藥商刊播招募廣告需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並規範傳播業者責任。
- 第十五條修正通過,規定再生醫療製劑製造業者應辦理工廠登記或經核准,並符合優良製造及運銷準則,經檢查合格取得許可。
- 第十七條修正通過,規定再生醫療製劑製造、販賣業者及使用醫療機構應建立並保存產品來源及流向資料,保存期限至少10年,涉及重組基因者至少20年。
- 多項章名及條文提案不予採納。
- 法案名稱、第一條、第三條至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等條文保留,併委員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執行情形、困境及未來規劃」專題報告及質詢
核心議題
- 衛生福利部、勞動部、財政部、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交通部及內政部就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的執行現況、面臨的挑戰及未來規劃進行專題報告。
- 立法委員針對長照2.0的人力培育、薪資回捐、托嬰中心管理、醫材重複使用、罕病照護、偏鄉長照資源、外籍看護工申請標準及病人自主權利法推動等議題進行質詢。
相關爭議
- **薪資回捐問題**:多位委員質疑社工薪資回捐的陋習長期存在且政府處理不力,屏東個案顯示地方政府裁罰過輕,衛福部申訴平台效果不彰,要求衛福部加強事前預防、事後懲處及全面清查。
- **托嬰中心管理與裁罰**:黃國昌委員批評新竹市政府對惡質托嬰中心違規(超收、藏匿幼兒、過期食品)僅輕罰6萬元,質疑執法不力及可能存在官商勾結,要求衛福部介入調查並公布關說者。
- **一次性醫材重複使用**:徐志榮與陳曼麗委員關切一次性醫材重複使用問題,質疑其合法性、對病人健康的影響及醫院是否賺取不當差價,要求衛福部建立登錄系統、明確規範並揭露資訊。
- **物理治療師與職能治療師業務範圍**:吳玉琴、林淑芬及陳瑩委員討論放寬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業務範圍,使其在健康促進、傷病預防等非疾病治療領域可獨立執業,但擔憂醫療糾紛責任歸屬、健保給付衝擊及與醫師專業分工的界線。
- **長照專業人力相對剝奪感**:陳靜敏委員指出,政府提升照服員薪資導致專業人力(如護理師、物理治療師)產生相對剝奪感,甚至轉任照服員,形成專業人力浪費,要求衛福部提出專業人力誘因政策。
- **罕病患者長照服務不足**:劉建國委員強調泡泡龍、漸凍人等罕病患者長期缺乏專職專業的長照服務,家庭照顧者負擔沉重,要求衛福部明確承諾將各類罕病納入長照系統照顧的時程。
- **病人自主權利法推動緩慢**:王育敏及劉建國委員指出病主法實施半年簽署人數偏低、諮詢等待時間過長、費用過高、醫護人員專業知識不足及宣導用語不精確等問題,要求衛福部加速課程線上化、提供獎勵補助及修正宣導內容。
- **高齡長照機構床位不足**:徐志榮及楊曜委員關切住宿式長照機構床位不足問題,尤其在偏遠地區如澎湖,質疑政府50億元經費運用效率及收費標準,擔心造成蚊子館。
- **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標準**:劉建國及陳靜敏委員建議放寬90歲以上老人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的標準,以減輕家庭照顧負擔。
- **偏鄉社區活動中心修繕困境**:蔡易餘委員反映嘉義縣許多無使用執照的活動中心無法獲得政府修繕補助,影響長照社區據點設置,呼籲衛福部協調內政部尋求解套。
- **嘉磷塞農藥殘留容許量放寬**:林淑芬委員批評食藥署預告放寬嘉磷塞農藥殘留容許量(從不得檢出至10ppm),認為缺乏必要性且損害食品安全,要求調降黃豆容許值。
- **原住民族地區長照服務**: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質詢原住民族地區長照整合型服務試辦計畫進度、交通接送服務困境及偏遠衛生所醫師懸缺問題,要求衛福部加強資源投入與協調。
- **生育獎勵政策方向**:王育敏委員建議衛福部檢討現行生育獎勵政策,應從獎勵第三胎轉向獎勵第二胎,以符合生育趨勢。
立法委員發言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質疑「緊急狀況」定義模糊,修法可能擴大解釋,建議從醫療法遠距醫療著手。
- 提出復健醫學會對修法排他性的擔憂,建議召開公聽會促進跨專業溝通。
- 指出物理治療師國考通過率低,教考訓用有落差,建議衛福部與考試院溝通。
- 批評健保給付制度導致物理治療師專業不受尊重,變成按鈕員,要求衛福部檢討給付配套。
- 嚴厲質詢社工薪資回捐問題,指出屏東個案衛福部處理緩慢且處罰不力,要求全面清查並訂定具體懲罰措施。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關切慢性病醫療人球問題,建議長照機構醫養合一,並比照社區式長照給予照顧給付。
- 擔憂新建住宿式長照機構收費過高導致住房率不佳,造成蚊子館,並指出照服員、護理師人力不足。
- 質疑一次性手術器材重複使用問題,要求衛福部釐清責任、規範指引,並防止醫院賺取不當差價。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追問薪資回捐問題,批評衛福部事後處理而非事前預防,申訴平台效果不彰。
- 質疑提高委辦經費未能根本解決機構「共體時艱」的心態問題,要求衛福部從根本上改變違法回捐陋習。
- 建議衛福部研究將社工專業服務費直接匯給社工個人,避免透過非營利組織上下其手。
- 要求衛福部重新檢討申訴平台並提出具體改善結果。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關切投入長照的專業人員權益及勞動條件,指出照服員薪資提升造成專業人力相對剝奪感。
- 建議衛福部應有政策主導和誘因,吸引不在職護理人力投入社區及長照領域,避免專業浪費。
- 提出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修正動議,將「醫療機構」改為「醫事機構」,以利物理治療師在居家護理所執業。
- 建議將「生活保健站」功能納入綜合式長照機構,並討論社區護理機構設置標準及醫療輔助行為在社區執行的空間。
- 要求長照司與健保署規劃社區護理機構的相關給付。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認同社區日照中心應成為好鄰居,加強宣導功能。
- 關切麻疹疫情,建議疾管署增加疫苗調度彈性,確保充足供應。
- 建議病主法預立醫療決定書應提供更多細項選擇,並透過函釋說明清楚,增加民眾簽署意願。
- 建議放寬病主法二親等親屬參與諮商的限制,允許遠端方式驗證身分,並公告彈性做法。
- 主張長照評鑑應區別化、差異化,提供棒子與蘿蔔並行策略,提升服務品質。
- 建議物理治療師法修法應召開公聽會,達成產官學共識。
- 指出長照與一般醫療院所物理治療師同工不同酬問題,導致人力流失至長照體系,要求衛福部精算並調整。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強調物理治療師法和職能治療師法修法的必要性,因現行法規已不符高齡社會健康促進與疾病預防需求。
- 指出物理治療師在非疾病治療領域(如運動保健、輔具安排)執業可能面臨違法疑慮,需明確業務範圍。
- 播放羽球國手周天成影片,說明物理治療師在運動領域的貢獻,並指出各領域已肯定物治職治角色。
- 呼籲衛福部應思考法規與實務需求差距,避免專業人員觸法,並增加民眾取得專業服務的可近性。
- 支持行政院不予增訂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設籍時間限制的提議。
- 提醒衛福部檢視長照機構評鑑辦法邏輯,應區隔居家式、社區式評鑑指標,避免全以住宿式機構概念評鑑。
- 同意不增訂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十九條之一,但提醒衛福部評鑑不合格機構的後續處理應與母法精神連結。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強調以病人為中心,各專業共同合作,並重視核心醫療專業的發展與給付。
- 支持召開公聽會,廣納各方意見,確保物理治療師法修法周全嚴謹,避免顧此失彼。
- 關切物理治療師在長照中面臨的困境,包括健保給付不足及執行業務的可近性問題。
- 強調教考訓用應重新檢討,並評估醫事人員需求,解決考照率低、流浪畢業生問題。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關切心智障礙者老化照護問題,指出庇護工場職缺不足,老父母照顧老憨兒負擔沉重,要求政府多建置庇護工場並提升機構量能。
- 質疑長照2.0身心障礙創新服務成效,並建議提升身心障礙照顧體系補助條件與長照拉平,避免人力崩潰。
- 提出頂新油品案一、二審判決見解相左,質疑食安法漏洞,要求衛福部對食安法解釋應與人民認知相符。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詢病人自主權利法推動緩慢,簽署人數偏低,諮詢預約等待時間長達4至6個月。
- 批評醫護人員進修管道不夠彈性,要求衛福部將ACP課程線上化,並承諾7月1日上線。
- 質疑諮商費用過高(每小時3,500元)降低民眾意願,要求衛福部編列預算提供初期獎勵補助,並於7月1日訂定相關辦法。
- 指出醫院第一線醫護人員對病主法專業知識不足,混淆預立醫療決定書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要求衛福部加強宣導。
- 建議衛福部檢討生育獎勵政策,應翻轉重點從獎勵第三胎改為獎勵第二胎,以符合生育趨勢。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關切罕病病患(如泡泡龍、漸凍人)未受長照照顧,居服員難尋,要求衛福部盤整各類罕病需求,並明確承諾年底前將其納入長照服務系統。
- 建議長照服務模式創新,開放親友經受訓擔任照服員並給予薪資,允許病友組織成為長照人力培訓機構,並放寬特定困難病類團體長照人員學經歷限制。
- 質詢獨居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使用長照資源比例偏低,要求衛福部持續努力提升服務涵蓋率。
- 指出衛福部宣導短片使用「預立醫囑」一詞與病主法「預立醫療決定」不符,且懶人包內容過於簡化,要求更正。
- 要求衛福部在1個月內提出外籍家庭看護工逃跑或有狀況時,重症患者3個月緩衝期的因應方式。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延續質詢惡質托嬰中心問題,批評新竹市政府對拉菲爾幼兒園吃過期食品、玉兒托嬰中心藏匿幼兒僅輕罰6萬元,質疑裁罰不當。
- 要求衛福部介入調查新竹市托嬰中心違規案,釐清是否初犯、過往違規次數,並將不法利益全部收回。
- 要求衛福部向新竹市政府詢問是否有關說者,並公布名單,以打破官商勾結。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建議衛福部建立一次性醫療器材使用登錄系統,並公開資訊,保障民眾知情權。
- 建議放寬物理治療師在健康與亞健康族群的服務,使其不需經醫生指示即可協助健康促進、預防及延緩失能。
- 指出長照人力缺乏,高校生投入意願低,建議加強宣傳長照產業的多元發展前景。
- 關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機構數量不足,建議增加布建,並為偏鄉ACP人員提供線上課程。
- 建議衛福部提供更友善的剩餘藥物處理方式,並在醫院設置明顯的藥品回收桶及標誌。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持續追蹤薪資回捐議題,指出屏東失智照護機構利用衛福部長照2.0經費要求社工回捐,批評地方政府處理疏失。
- 強調衛福部需建立強而有力的稽核制度,不應僅靠個案檢舉,以根本消除回捐歪風。
- 支持放寬物理治療師業務限制,使其能為勞工提供身體健康保健、職災保護等服務,不應受限於醫院同意。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反映嘉義縣許多活動中心因無使用執照而無法獲得中央修繕補助,導致老人食堂等長照服務中斷。
- 指出無使照活動中心多為公有地未申請建照或私有地繼承複雜難取同意書,呼籲衛福部協調內政部輔導其合法化,避免浪費資源新建。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物理治療師業務鬆綁後,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的服務是否會納入健保,並擔憂大量需求會形成健保給付壓力。
- 關切業務鬆綁後,若物理治療師未發現疾病導致病情延誤,醫療糾紛責任歸屬問題。
- 批評食藥署預告大幅開放嘉磷塞農藥殘留容許量(從不得檢出至10ppm)缺乏必要性,邊境與市場檢驗結果顯示多數可零檢出。
- 指出食藥署對黃豆容許值訂定10ppm過高,遠高於毛豆的2ppm,且從未調降MRL數字,質疑其偏袒進口商、農藥商而非食品安全。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建議衛福部規劃以原鄉部落為中心,以文健站為基礎,專案補強原鄉長照資源,成立微型日間照顧中心、提供臨時托顧或社區復健服務。
- 質詢原住民族地區長照整合型服務試辦計畫的執行狀況,指出花蓮、台東等原住民族人口最多縣市未納入試辦,要求加強協調。
- 關切原住民族地區長照業務交通接送服務困境,要求衛福部與交通部共同解決法規鬆綁及營運費用不足問題。
- 追問長濱鄉衛生所醫師懸缺問題,要求衛福部加速協調公費醫師長期進駐,並提出偏鄉醫療人力整體解決方案。
楊曜 立法委員
- 指出澎湖住宿式長照機構床位嚴重不足,僅達需求量50%,要求衛福部利用50億元經費加速建置。
- 強調澎湖老人人口比例攀升速度快,需儘速補足長照人力,並改善照服員工作環境與條件。
- 呼籲衛福部應培育及補足護理師人力,以解決護理之家床位因護病比而關閉的問題。
陳瑩 立法委員
- 強調物理治療師法修法涉及醫學專業分工、醫療行為責任、健保給付及民眾權益,要求衛福部提供更多背景資料。
- 質疑修法是否賦予物理治療師獨立診察權,以及是否連動醫療法、醫師法修法及健保給付診察費。
- 擔憂修法後物理治療師涉入醫療糾紛的責任判定問題,以及衛福部處理能力。
- 指出將非醫療行為的治療開放給物理治療師,民眾無法正確判斷自身健康狀況,可能延誤治療時機(例如心肌梗塞前兆)。
- 關切放寬業務範圍後,衍生性的健康促進治療是否納入健保,以及若不給付,市場需求與定價問題。
- 質詢衛福部是否已與勞動部溝通,讓職能治療師可獨立對職災勞工進行治療以強化工作能力。
- 呼籲衛福部應尋求醫師和物理治療師在專業分工上的共識,作為修法基礎,並讓物理治療師向社會各界說明未來可提供的專業服務。
相關人員回應
薛瑞元 衛生福利部常務次長
- 針對馬文君、林俊憲委員提案,認為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現行已由縣市政府辦理且無設籍限制,不需增訂。
- 支持羅致政委員提案,強制設有住宿式服務的綜合式長照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但建議限縮範圍。
- 建議蔣萬安委員提案,長照機構評鑑指標應依機構類別而非規模訂定,技術細節授權主辦單位。
- 不建議增訂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十九條之一,因現行法規對評鑑不合格已有罰則及輔導機制,避免疊床架屋。
- 支持邱泰源委員提案,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五條增列「末期病人」為適用對象及第十九條施行日期修正。
- 支持羅致政委員提案,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修正主管機關為衛福部,並增列資通安全管理人員。
- 支持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將「必須聘請」改為「得聘請」,並同意物理治療師法及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適度限縮「以治療疾病為目的」業務須醫囑,並增加緊急情況但書,但文字需更嚴謹。
- 支持陳超明委員提案,物理治療師法及職能治療師法刪除華僑應考規範。
- 同意檢討托嬰中心違規裁罰過輕問題,並承諾5月內完成新竹市玉兒托嬰中心藏匿幼兒案的調查,釐清是否初犯、過往違規次數,並要求新竹市政府說明裁罰理由。
- 同意將一次性醫材重複使用採正面表列,要求醫院揭露資訊並告知病人,收費應不同,並研究利用健保平台揭露資訊。
- 同意將ACP課程線上化,預計7月1日上線。
- 承諾針對病主法諮商費用過高問題,將規劃獎勵措施,並於7月1日訂定相關辦法。
- 承諾加強病主法宣導,修正宣導短片中「預立醫囑」一詞,並豐富懶人包內容。
- 同意檢討生育獎勵政策,考慮從獎勵第三胎轉向獎勵第二胎。
- 承諾加速處理罕病患者長照服務問題,泡泡龍專案照顧預計7月1日前推出,其他罕病將在3個月內盤整,年底前推出專案。
- 初步回應劉建國委員建議,同意建立創新服務模式、病友組織培訓人力及放寬學經歷限制,但親友擔任照服員需再討論。
- 澄清長照2.0服務身心障礙者已達10萬多人,並非4%。
- 承諾檢討外籍家庭看護工逃跑或有狀況時,重症患者3個月緩衝期的因應方式,並與勞動部共同處理。
- 說明長照機構公家投入的據點將不計盈虧,以考慮民眾可負擔性,並解決人力不足問題。
- 同意物理治療師在非疾病治療領域(如預防、健康促進)可發揮專業,但修法需明確劃分界線,並考慮正面表列。
- 說明長照復能工作由長照基金處理,不影響健保財務。
- 承認衛福部尚未與勞動部溝通職能治療師獨立對職災勞工進行治療的議題。
- 承諾將針對物理治療師法修法爭議,啟動相關職類的探討,蒐集資料供委員會參考。
- 說明心智障礙者老化照護將加強日間照護及入住式機構量能,並提升身心障礙照顧體系補助條件與長照拉平。
- 說明政府機關補助硬體修繕需合法建築使照,對於無使照活動中心問題,需內政部協助法規解套。
- 說明原住民族地區長照整合型服務試辦計畫已選定5個點,將加強協調花蓮、台東等縣市提出計畫。
- 說明與交通部成立工作小組推動原住民族地區長照交通接送服務,研究讓健康老人也能使用以支撐營運。
- 說明長濱鄉衛生所醫師懸缺問題,正接洽公費醫師,並規劃整體性解決方案,如增加地方養成公費醫師員額及醫學中心認養偏鄉衛生所。
- 說明澎湖長照床位供給不足,將與地方政府配合尋找公有土地建置。
- 說明長照人力需求持續增加,衛福部正努力改善工作環境與條件,以留住人才。
石崇良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
- 說明ACP課程線上化預計在1、2個月內,最快7月1日上線。
- 承諾將努力擠出預算,規劃獎勵辦法,鼓勵醫院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並於7月1日訂定相關辦法。
- 說明病主法第十五條修正後,第十九條施行日期文字應修正為「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十五條,自公布日施行。」
- 說明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二條修正為配合組織改制,第五條增設資通安全管理人員等要求,行政機關均同意。
- 承諾將努力修正病主法宣導短片中「預立醫囑」一詞及充實懶人包內容。
陳瑾瑜 衛生福利部社家署家庭支持組家庭支援科科長
- 說明新竹市玉兒托嬰中心違規案,地方政府有查核,衛福部將近期做無預警抽查。
潘志寬 衛福部食藥署食品組組長
- 說明嘉磷塞農藥殘留容許量放寬是依進口農藥殘留容許量申請作業程序,目前僅在預告階段,會蒐集公眾意見。
- 回應林淑芬委員的意見,將作為重要參考。
周道君 衛生福利部長照司副司長
- 建議不予增訂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之一及第十三條之一,因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現行已無設籍限制。
- 支持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修正通過。
- 建議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十四條修正文字,明確規範「機構住宿式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 建議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十九條修正文字,評鑑指標應依機構類別訂定,不宜依規模區分。
- 建議不予增訂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十九條之一,因現行法規對評鑑不合格已有處理機制。
- 承諾後續評鑑辦法檢討會配合修正,將居家式、社區式評鑑指標區隔出來,並將母法精神納入。
- 支持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四十七條罰則修正通過。
相關後續
- 長期照顧服務法修正草案計6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徐志榮召集委員補充說明,無須交由黨團協商。
-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徐志榮召集委員補充說明,無須交由黨團協商。
-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徐志榮召集委員補充說明,無須交由黨團協商。
- 物理治療師法修正草案及職能治療師法修正草案,因尚須聽取產、官、學界各方意見以達成共識,另擇期繼續審查。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通過臨時提案7項,要求教育部及衛福部針對大專院校老人長照科系實習與就業問題提出檢討報告。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衛福部於2個月內預告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管理辦法,並提出評鑑指標精進作為。
- 通過臨時提案,建請衛福部於1個月內邀集各縣市研議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經費給付之一致標準與程序。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衛福部於2個月內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使其符合母法意旨。
- 通過臨時提案,建請勞動部會商衛福部研議放寬90歲以上老人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之標準。
- 通過臨時提案,建請衛福部於1個月內研議紓解長照負擔方案、提升住宿式機構品質、徹查居服申報弊端及改善居家專業服務勞動條件。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衛福部於1個月內提出長照居家、喘息服務量能檢討報告。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5401
- 卷/期/冊
- 108/54/1
- 發布日期
- 2019-06-1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