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資格、懲戒、會籍與司法獨立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5-15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律師法修正草案」等13案,核心議題涵蓋律師資格取得、不適任律師淘汰機制、單一會籍與跨區執業對地方公會的影響、律師資訊透明化,以及監察權與檢察權的界線。委員們提出多項質疑與建議,法務部與司法院則就修法目的、財政考量及政策方向進行回應,最終決議將律師法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等10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多項關於監獄行刑法的修正草案,旨在更新並完善監獄行刑的相關法規。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一章至第十二章的多數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現行條文第6條、第8條、第15條至第19條、第23條、第34條、第39條、第41條、第53條、第55條、第56條、第61條、第67條、第68條及第77條照行政院提案刪除。
- 第7條及第8條暫保留。
- 第10條除刪除第三項中段文字「性行、」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12條、第18條、第21條、第23條、第63條、第72條及第92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 其餘條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羈押法修正草案」等3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多項關於羈押法的修正草案,旨在更新並完善羈押制度的相關法規。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所有羈押法修正草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律師法修正草案」等13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提出的「律師法修正草案」,旨在建立完善律師制度,強化職業倫理,淘汰不適任律師,實現執業自由化與地方公會單一會籍化。
- 核心問題包括杜絕重大犯罪者轉任律師、律師入會與執業制度改革、律師懲戒與淘汰機制、律師專業能力提升及公益義務,以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的組織改制。
相關爭議
- 司法官轉任律師資格與職前訓練豁免:委員質疑法官、檢察官等轉任律師免除職前訓練的合理性,認為其經驗與律師職務仍有差異。
- 重大犯罪者轉任律師資格限制與證書廢止年限:委員質疑曾涉偽造公文書者是否適任律師,並對證書廢止條款中「7年」時限的訂定依據提出疑問。
- 律師單一會籍與跨區執業對小型公會的衝擊:委員擔憂單一會籍制將導致小型地方律師公會因會員流失而面臨財源不足、運作困難,進而影響偏遠地區的法律服務與城鄉差距。
- 律師懲戒制度成效不彰:委員批評現行律師懲戒機制效果不彰,以教唆偽證律師僅記申誡為例,表示對懲戒結果失望。
- 律師職務獨立性定義模糊:委員擔心法條中「有損律師職務獨立性」的定義過於籠統,可能影響律師參與陳抗、選舉或批評時事的權利。
- 監察院彈劾檢察官案件的職權爭議:委員就監察院彈劾檢察官的案件,質疑監察權是否干涉檢察權核心,並要求法務部維護司法獨立,確保檢察官依法辦案。
- 非律師從事法律業務的規範限制:委員擔憂新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對非律師從事法律事務的限制過嚴,可能影響法學專業人士(如專利代理人、會計師、法學教授、法務助理)的工作權。
立法委員發言
沈智慧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駁回其參與公教人員年金憲政法庭說明的資格,要求書面回覆。
- 詢問涉有偽造公文書事實者是否適合擔任律師,並建議未來律師法修正時應明訂此類情事不適任律師。
- 質詢法務部陳水扁保外就醫期間行為是否違反規定,要求提供5月4日展延保外就醫理由及相關醫師姓名。
- 關切矯正署假釋審核機制,認為不應以未完成矯正教育為由阻擋假釋,並指出花東地區監獄醫療資源欠缺導致矯正教育不足。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肯定律師法修正案中單一入會、跨區執業的共識,並要求法務部積極協助落實相關作業。
- 質疑法官、檢察官等轉任律師免除職前訓練的合理性,認為其訓練與律師仍有不同。
- 詢問律師證書廢止條款中「7年」時限的訂定依據,並關切可能被廢止證書的律師人數。
- 質疑「有損律師職務獨立性」的定義過於籠統,擔心影響律師參與陳抗、選舉或批評時事。
- 建議法務部應與全國律師聯合會討論,提供積極措施鼓勵律師在職進修及參與公益,而非僅消極限制。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關注單一會籍制對小型地方律師公會的衝擊,擔憂會員流失、財源不足,導致公會無法運作甚至消失,進而影響法律扶助及城鄉法律服務差距。
- 質疑單一會籍制下,小型公會在全國律師聯合會理監事席次上的保障問題。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建議律師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的相關規定,應將「報法務部備查」改為「核備」。
- 對監察院彈劾檢察官案件表達不滿,認為此舉干涉司法獨立,傷害檢察體系,要求法務部維護司法尊嚴。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院彈劾檢察官的內容未處理其陳情的核心問題,如檢察官未訊問嫌疑人、贓物發還被告等錯誤。
- 批評檢察官協會僅在自身權益受威脅時才發聲,對重大負面事件卻沉默。
- 要求法務部對監察院彈劾檢察官事件表達明確態度,並調查檢察官是否犯錯。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建議律師法應回歸行業自律,減少法律中過多細節規範,框架訂好後細節由章程規定。
- 擔憂新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對非律師從事法律事務的限制過嚴,可能影響專利代理人、會計師、法學教授等周邊行業工作權。
- 重申應尊重檢察權核心,監察權不應干涉偵查核心內容,要求法務部硬起來維護司法獨立,並在了解監察院報告後正式聲明。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肯定律師法修正案的漫長努力,回應司改國是會議關於律師品質、自律自治、公益服務及淘汰不適任律師的要求。
- 關注違法失職司法官轉任律師問題,認為修法已明確規範。
- 建議律師專業領域進修應有考核機制及專業標準,以保證服務品質。
- 提出法務部應建構內部稽核機制,公開透明地處理網路使用者個人資料調取,並建立統計、揭露與通知當事人流程。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批評現行律師懲戒制度效果不彰,以律師教唆偽證僅記申誡為例,表示極度失望。
- 追問屏東車城鄉長落跑案的檢討結果,質疑檢察機關公告資訊不公開及調查局未公告通緝犯,要求查明責任歸屬。
- 揭露屏東縣議長弟弟涉嫌利用議長服務處地址經營營造公司承攬縣府標案,質疑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要求法務部徹查。
- 揭露新竹監獄受刑人涉嫌在監獄內開董事會或偽造會議紀錄,質疑獄政體系管理漏洞及法務部吃案,要求徹查。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釐清律師法中「律師」的定義應指完成考試、職前訓練並取得證書者。
- 質疑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的文字邏輯,並探討公務員兼具律師資格時提供法律意見的界線。
- 指出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揭露資訊不足,建議應參考民間網站揭露律師承辦經驗和裁判件數,以提供民眾更公正、公平的參考依據。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強調律師法修正的重要性,回應司法國是會議要求,包括懲戒淘汰、單一會籍、專業進修、公益義務及聯合會組織改制等。
- 指出修法五大重點:杜絕貪瀆司法官轉任律師、單一會籍全國及跨區執業、懲戒透明化、提升律師專業與公益使命、全國律師聯合會直選。
- 特別關切單一會籍制對小型地方律師公會的衝擊,擔憂會員流失、經費不足導致公會倒閉,進而影響地方法律服務,要求法務部提出配套措施。
- 強調法務部作為主管機關,應負起政策使命,確保制度變革過渡時期的人權益不受損,並做好影響評估。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說明律師法修正目的為建立完善律師制度,強化職業倫理,淘汰不適任律師,實現執業自由化及地方公會單一會籍化,並已召開83次會議及16次行政院審查會議。
- 解釋法官、檢察官等轉任律師免除職前訓練,是因其已有相當實務經驗,可透過在職訓練加強。
- 表示律師證書廢止條款中「7年」時限是經行政院審議會議多數委員認為適當,基於法律安定性考量。
- 對於「有損律師職務獨立性」的認定,初步判斷與律師職務無關的個人言論自由或參與活動不在此限。
- 承諾法務部會尊重律師全聯會意見,但最終決定權仍歸法務部。
- 表示會與律師全聯會討論在職進修的獎勵措施,並已對參與公益表現突出的律師給予獎勵。
- 回應單一會籍制對小型公會的衝擊,表示已要求全國律師聯合會有義務協助地方公會,包括經費挹注,以確保其正常運作及地方服務。
- 對於監察院彈劾檢察官案,表示將在收到報告後詳細了解,並重申檢察權與監察權應彼此尊重,支持檢察官依法辦案。
- 承諾將徹查屏東縣議長弟弟涉嫌利用議長服務處地址經營營造公司承攬縣府標案一事。
- 承諾將徹查新竹監獄受刑人涉嫌在監獄內開董事會或偽造會議紀錄一事。
- 說明律師法中「律師」是指完成考試、職前訓練並取得證書者,執業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或民意代表,但提供選民法律諮詢不在此限。
- 表示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將建置律師及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公開決議書及部分個人資料,但承辦經驗等主觀資訊傾向不公布,會再與律師公會研究。
葉麗霞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表示司法院樂觀其成律師法修正,認為律師制度健全攸關司法良窳與民主法治。
- 說明司法院不宜擔任律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其性質為審判機關,律師資格審查等行政管理事務應屬行政權。
- 對於涉偽造公文書者,表示司法機關不允許此類行為,不適任法官,若被判刑1年以上則不能申請擔任律師。
- 對於委員提議將「曾犯偽造文書者不適任律師」納入修法,表示需回去研議請示,並提供書面答覆。
王俊力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回應律師證書廢止人數問題,表示因法案尚未通過,故未清查,未來會進行調查。
- 說明律師證書廢止條款中「7年」時限是行政院審查過程中,多數委員認為適當,基於法律安定性考量。
- 對於監察院彈劾檢察官案,表示尊重檢察官就個案事實的認定與判斷,但對於審判及偵查核心部分,基於權力分立,檢察官會有意見。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函請審議「律師法修正草案」等13案,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鄭運鵬、管碧玲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5501
- 卷/期/冊
- 108/55/1
- 發布日期
- 2019-06-1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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