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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修正案審查:聚焦人權保障與申訴救濟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5-16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繼續併案審查「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與「羈押法修正草案」。會議主要討論受刑人及被告的申訴救濟程序、律師代理權、假釋制度改革、監所外部視察機制,以及性別特質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部分條文經討論後通過,但申訴時程、假釋審查流程、死刑執行告知家屬等關鍵爭議點仍需進一步研議,並通過多項附帶決議以強化人權保障與監所管理。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律師法修正草案」等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僅為程序性宣告,確認前次會議已完成提案條文宣讀,實質條文討論將另擇期進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律師法修正草案已於前次會議宣讀完畢,本次會議決定另擇期進行條文討論。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等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逐條討論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聚焦於受刑人申訴機制、法律扶助、假釋審查流程、外部視察小組職權、戒護人員工作權益,以及死刑執行告知等議題。
  • 核心在於強化受刑人權益保障,確保申訴救濟管道有效運作,並檢討現行監所管理制度的公平性與透明度。

相關爭議

  • 申訴時程與實益爭議:鄭運鵬委員質疑申訴審議最長 60 天的時程過長,可能導致受刑人處分執行完畢後申訴才獲決定,影響實質救濟權益,要求在處分執行期間內給予答覆。法務部則提出可停止執行或後續補償,並一度建議縮短時程,但最終保留此條文再研議。
  • 假釋審查公平性與程序簡化:洪慈庸委員提案貪污或重大經濟犯須繳回犯罪所得才能假釋,但法務部認為這會造成不公平,且歷史上曾取消類似限制。鄭運鵬委員則批評現行監獄審查、法務部核定、複審、行政訴訟的四級制度冗長,法務部核定關卡易受媒體或外界壓力影響,造成審查不公,建議簡化為一級。
  • 假釋審查標準與矯正目的:尤美女委員指出假釋程序冗長且不確定性高,對表現良好受刑人及教誨師造成打擊,影響矯正成效,呼籲制度簡化與明確化。
  • 外部視察小組工作實質性:附帶決議指出,為避免外部視察小組流於形式,建議明定委員得不定期進入監獄訪查、調閱資料。
  • 監所戒護人員工作條件:附帶決議指出監所戒護人員長期人力與資源匱乏、工時不合理、備勤費與危險加給不足、職務代理人同工不同酬等問題,要求法務部研擬「監所管理員值勤條例」。
  • 死刑執行告知家屬/辯護人:尤美女委員質疑死刑執行當天告知本人,卻不告知家屬或辯護人的做法,法務部以可能導致提起再審、非常上訴而無法執行為由,表示有困難,此條文最終保留。

立法委員發言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質疑申訴審議時程過長,最長 60 天可能導致受刑人處分執行完畢後才獲決定,申訴無實益。
  • 建議應在受刑人處分執行期間內就給予申訴答覆,以確保公平性。
  • 批評假釋審查制度過於冗長,法務部核定關卡易受外界壓力影響,導致審查不公。
  • 建議將監獄審查與法務部核定簡化為一級,或由矯正署直接負責,避免法務部成為「巧門」。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要求貪污治罪條例或重大經濟犯罪者須繳回犯罪所得後才能聲請假釋。
  • 質疑法務部提出的「更生復歸報告」在觀護人人力不足下難以實施,要求法務部設定目標逐步規劃。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動議,擴大行政訴訟類型,增設確認管理措施違法的訴訟類型,以保障人權及避免監獄不當管理措施持續存在。
  • 指出假釋審查程序冗長且不確定性高,對表現良好受刑人及教誨師造成打擊,影響矯正成效。
  • 質疑死刑執行當天告知本人卻不告知家屬或辯護人的做法,認為執行死刑是重大事件,應有告知機制。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關切言詞申訴由監所人員代填申訴書時,受刑人本意與填寫內容可能產生落差,要求監所嚴格要求複頌確認。
  • 建議第一百零一條申訴延長次數應明確規範為「一次為限」。
  • 強調監所戒護人員人力與資源匱乏等問題,提案要求法務部研擬「監所管理員值勤條例」。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次長 法務部

  • 說明第九十三條新增申訴條件、類型、時間及方式,涵蓋個人權益處分、管理措施及公法上財產給付。
  • 回應申訴時程問題,表示對不可回復部分,受刑人仍可提起行政訴訟及後續補償。
  • 針對假釋繳回犯罪所得提案,認為會造成不公平,且歷史上曾取消類似限制,建議從整體刑事政策考量。
  • 解釋法務部對假釋案件主要為形式審查,已授權矯正署執行,並將精進內部審查基準。
  • 坦承觀護人人力不足,目前無法全面實施「更生復歸報告」,但可建立機制不限於觀護人執行。
  • 說明死刑執行當天告知本人是因考量告知家屬或辯護人可能導致提起再審、非常上訴而無法執行。

黃俊棠 署長 矯正署

  • 說明申訴審議小組的學者專家由各單位提供資料,矯正署核定,外部委員佔大多數。
  • 回應言詞申訴代填書問題,強調會複頌確認並按指紋,不能強迫。
  • 針對假釋繳回犯罪所得提案,認為不應以單一狀況作為否定假釋要件,會違反刑法公平性,不利社會復歸。
  • 說明假釋審查考量全國衡平性,各單位審查認知不同,矯正署會做整體衡量。
  • 指出更生復歸計畫已於入監時納入個案管理,並爭取社工與心理師,目前也與警方、鄰里合作。
  • 說明違規舍只是區塊、性質不同,必要的教誨、教育、活動仍維持,盡量不單獨房。

許辰舟 法官 司法院

  • 針對尤美女委員提案增設「確認管理措施違法之訴訟」類型,認為在法制初創階段應審慎考量,現行行政訴訟法及德國法皆無明文承認此訴訟類型。
  • 指出受刑人就事實行為的管理措施已可尋求司法救濟,進一步放寬可能給予過多權利保護,且可能因大量案件造成監獄管理癱瘓。
  • 說明在釋字第755號解釋後,實務上雖有判決確認管理措施違法,但多數受刑人訴訟敗訴,且行政法院原則上不能審查行政機關決定的適當性。

相關後續

  • 「監獄行刑法」第93條(申訴審議期間)、第101條(申訴審議決定期間)、第115條(假釋要件)、第118條(假釋審查)、第119條(假釋審查委員會)、第121條(假釋變更或廢止後續處理)及第137條(法務部權責委任)等條文保留,待進一步研議。
  • 第138條修正為執行期滿者應於刑期終了當日午前釋放。
  • 第146條(死刑執行告知家屬/辯護人)保留,待研議相關規範。
  • 通過 5 項附帶決議,包括要求監獄維持與社會同等設施、外部視察小組不定期訪查權限、和緩處遇事項於施行細則明定、研擬「監所管理員值勤條例」專案報告,以及強化假釋前更生復歸報告機制。

討論事項三

繼續併案審查「羈押法修正草案」等案 (討論事項三)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逐條討論羈押法修正草案,重點在於保障羈押被告的人權,包括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等性少數及跨性別者的特殊安排,以及申訴救濟途徑的選擇(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
  • 同時討論了羈押期間的懲罰措施、健康檢查報告給予、社福協助、性侵害防治與法律諮詢等相關管理制度的細節。

相關爭議

  • 性少數及跨性別被告的特殊安排:尤美女委員提案明文規定看守所應尊重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的性少數及跨性別被告意願,予以特殊安排。法務部則擔心在母法中凸顯特殊性可能造成標籤化,建議以附帶決議或立法理由處理,並強調監所人員相關教育訓練有待加強。
  • 羈押被告申訴救濟途徑:司法院建議羈押法應採刑事訴訟救濟途徑,因其無需收費、程序較快且法官可進行妥當性審查。法務部則傾向採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並行,依案件性質區分,以避免管理員混淆。此議題影響多條條文,最終多條相關條文保留。
  • 違規舍懲罰期間差異:尤美女委員質疑羈押被告與受刑人性質不同,羈押期間的違規舍懲罰天數上限(最長 60 天)是否應與監獄行刑法有所區別,法務部同意再思考區別化措施。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三條,要求看守所對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的性少數及跨性別被告,應尊重其意願予以特殊安排,以防止霸凌並穩定囚情。
  • 主張羈押被告健康檢查報告應給予被告,以利發現精神疾患並預防問題。
  • 提案增訂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專章,強調監所應加強防治措施。
  • 建議在給養條文中加入「國籍」考量,以滿足不同飲食需求。
  • 強調性別平等教育法已通過 15 年,法務部不應以監所人員素質不足為由,拒絕將性別特質等納入法條。
  • 建議將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等內容納入立法理由或附帶決議,以強化保障。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支持尤美女委員關於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等性少數及跨性別被告的特殊安排,認為應在條文中明確。
  • 關切違規舍的實際定位與管理方式,強調應落實法條定義去執行,並建議可作附帶決議提醒執行面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次長 法務部

  • 建議將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等具體規定以附帶決議或立法理由處理,而非直接納入母法,避免凸顯特殊性或因監所人員素質不足造成反效果。
  • 針對性侵害防治專章,建議以附帶決議處理,並承諾強化現行矯正機關防治措施。
  • 說明羈押期間只能志願作業,不能強制作業。
  • 解釋法律諮詢面向廣泛且可能引發風紀問題,傾向透過與法扶合作及內部行政措施處理,而非在母法中主動規定。
  • 說明違規舍並非黑牢,只是生活作息上有所限制,房間設施與一般舍房相同,且必要的教誨、教育、活動仍維持。
  • 針對羈押被告違規懲罰天數,同意再思考區別化,可能減半為 7 至 30 日。
  • 解釋救濟途徑的歷史包袱,傾向採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並行,依案件性質區分。
  • 同意將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等內容寫入立法理由,並配合附帶決議加強教育訓練。

黃俊棠 署長 矯正署

  • 說明羈押被告健康檢查僅為入所紀錄,非醫院正式報告,若有需要仍會提供。
  • 表示監所會對疑似傳染病者隔離並提供治療,如疥瘡等,並結合當地衛生機關協助公衛。
  • 解釋違規舍的設置旨在預防衝突,盡量不單獨房,並維持必要的教誨、教育、活動,只是作息方式不同。
  • 說明違規懲罰天數有彈性,會按行為輕重處罰,不一定執行到上限。

許辰舟 法官 司法院

  • 建議羈押法救濟途徑應採刑事訴訟,因其無需收費、程序迅速,且刑事法官可進行妥當性審查,較行政訴訟更具優勢。
  • 指出大法官釋字第720號解釋意旨也傾向利用刑事訴訟法準抗告規定給予救濟。
  • 說明羈押法與監獄行刑法關係不同,羈押由刑事法院裁定,法官應隨時了解被告狀況,故刑事訴訟救濟更為合適。
  • 澄清行政訴訟有其權力分立界線,原則上不能審查行政機關決定的適當性,而刑事法官可做更深入的妥當性審查。

相關後續

  • 「羈押法」第3條(少年被告移押及性別分界)、第4條(人權保障及歧視禁止)、第10條(攜子入所)、第11條(健康檢查報告)、第78條(妨害秩序或安全行為之處罰)、第84條(向外部視察小組陳情)、第93條(申訴審議決定期間)、第102條(行政訴訟類型)、第103條(審議小組調查範圍)、第104條(有利不利一律注意)、第105條(聽取意見)、第114條(行政訴訟過渡條款)及第134條(復審後行政訴訟)等條文保留,待進一步研議或協商。
  • 通過 4 項附帶決議,包括要求監所尊重性少數及跨性別收容人意願、重新檢討性侵害防治措施、提供被告心理輔導及法律扶助等協助,以及在子法制定上注意被告與受刑人性質差異。
  • 尤美女委員提案的性侵害防治專章及多項條文不予採納,但其精神納入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研擬相關措施。

原始資料

公報
1085501
卷/期/冊
108/55/1
發布日期
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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