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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民法意定監護制度及家事事件法修正草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9-05-08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討論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成人意定監護制度)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與第16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與會人員討論與司法院、法務部說明後,針對民法部分條文維持委員會審查會之修正意見通過,未採納尤美女委員之再修正動議;家事事件法修正草案亦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討論事項一

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因應高齡化社會推動成人意定監護制度,並就民法與家事事件法相關配套條文進行協商。
  • 討論民法有關意定監護契約開具財產清冊之指定人員及法院介入權限的條文修正文字。

相關爭議

法院介入意定監護契約之標準:尤美女委員提出再修正動議,將法院調整或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要件改為「不符合本人最佳利益或顯有不適任」;司法院與法務部則主張維持原審查會條文之「顯不利本人利益」,認為較符合契約自由原則且實務上易於認定。

立法委員發言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詢問尤美女委員提出之再修正動議具體效果與實例。
  • 認為修改後的條文使法院職權比較大,不再完全受意定監護契約拘束。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說明其提出的再修正動議僅是將文句弄得更精簡。
  • 請司法院針對再修正動議表示意見。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指出再修正動議實質上有影響,刪除了法院就已載明之人部分必須受契約約束的限制,賦予法院更多審酌空間。
  • 同意行政機關之意見。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表示為因應高齡化社會,意定監護制度有必要立法,感謝各界協助推動。
  • 認為原審查會通過之條文比較清楚,且尊重契約自主原則,若改為「不符合本人最佳利益」或「顯不適任」,在實務認定上有困難。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在契約自由原則下,利益及利害衡量應尊重契約當事人,法院只有在明顯違背公益或利益時才出手調整。
  • 表示支持原審查會條文,因為「顯不利」比較符合契約自由原則,若要操作「非最佳利益事實」在實務上比較困難。

相關後續

  • 民法第14條、增訂第三節節名、第1113條之2至第1113條之10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 家事事件法第164條及第165條條文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85602
卷/期/冊
108/56/2
發布日期
2019-06-17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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