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商「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草案」等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9-05-14
本次黨團協商針對多位委員及行政院所擬具之「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草案」進行逐條審查。會議重點聚焦於第三條組織分工與專責單位、第十條學校編制與退場、第十一條預算比率保障(訂為1.9%並逐年成長)、第十四條學前教保與補助,以及第三十條課程發展委員會原住民代表參與等關鍵條文。經朝野立委、教育部與原民會等機關代表充分討論與協商後,多數條文照行政院版本或修正後通過,並通過數項附帶決議。
討論事項一
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委擬具之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草案,釐清各章節之組織分工、經費編列、學前與學校教育、課程規劃及師資培育等核心機制。
相關爭議
- 預算比率保障與專屬性:針對第十一條原住民族教育經費比率,立委主張維持1.9%下限並應專屬支用,且要求隨原住民族教育需求逐年成長,引發預算編列及財政紀律法相關規定的討論。
- 學校組織編制與專責單位:第三條關於地方政府應否設立原住民族一般教育專責單位或專人,涉及地方政府員額編制限制與行政效能之平衡。
- 課程發展委員會參與機制:第三十條關於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是否應強制規定原住民代表比率或人數,經討論後決定透過附帶決議處理。
- 師資培育機制: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二條關於原住民師資培育專班與師培中心之設立,朝野立委對集中或分散培育及現職教師資格取得提出不同意見。
立法委員發言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主張原住民族學校與教育應有明確定義與妥善規範。
- 支持第十一條預算比率應專款專用且不得浮濫,並關注原住民重點學校與教育班之實際執行狀況。
- 強調公務人員多元文化教育應具實質內涵而非流於形式。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認為第三條專責單位或專人之規範應保留彈性,避免侵犯地方政府組織員額。
- 主張原住民族教育的經費分配與專屬支用比率應有明確規範。
- 建議公務人員多元文化教育的課責對象應歸屬機關而非直接加重員工負擔。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認為作用法雖受限於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但立法院過去亦有設立專責單位的例外先例。
- 支持第十一條預算應專屬原住民一般教育與民族教育事項之經費為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強調應重視學齡前民族教育與原住民族科學教育的推動。
- 主張經費比率保障應隨原住民族教育需求逐年成長,並建議成立原住民師資培育中心。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認為第四條名詞定義應兼顧一般教育與民族教育之統稱。
- 提醒學校合併或停辦應重視學生權益與意見溝通。
相關人員回應
潘文忠 教育部部長
- 說明原住民族學校法草案已送行政院,未來將與原住民族教育法分流處理。
- 針對公務人員多元文化教育時數,表示將與人事總處研擬更具彈性與實質體驗的推動方式。
黃雯玲 教育部綜合規劃司司長
- 說明行政院版本在各條文中針對組織編制、經費專屬支用及文字修正之理由。
- 指出第1.9%之經費比率在執行實務上的分配與計算方式。
鍾興華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同意原住民族學校定義及相關組織分工之規劃。
- 表示原民會將配合教育部共同推動原住民族教育政策與師資培育工作。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
- 說明學前教保服務中心及相關補助機制的執行現況與地方政府合作方式。
鄭淵全 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司長
- 說明現階段透過師資培育專班與重點學校集中培育原住民師資之規劃。
相關後續
- 第三條原住民族專責單位或專人之條件授權於施行細則訂定。
- 第四條納入原住民族教育及原住民族學校之名詞定義。
- 第十一條明定中央政府應寬列原住民族教育預算,合計不得少於中央教育主管機關預算總額1.9%,並依需求逐年成長,專屬原住民一般教育、民族教育及其相關積極扶助事項之經費。
- 第三十四條規定國民小學階段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教師比率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或學生數比率,國中及高中不得低於5%。
- 第四十三條修正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應規劃實施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並鼓勵員工參與。
- 通過高潞‧以用委員等所提有關教保服務補助、課發會代表參與、師資培育中心及人才拔尖與科學教育計畫等4項附帶決議。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5602
- 卷/期/冊
- 108/56/2
- 發布日期
- 2019-06-17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