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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及限制出境出海專章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9-05-21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研商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聚焦於第33條被告及辯護人卷證獲取權之範圍與差別對待,以及新增限制出境、出海專章中通知期限、裁判後視為撤銷之空窗期配套等關鍵議題。朝野立委與司法院、法務部官員就人權保障、訴訟防禦權與偵查實務運作展開激烈辯論,部分條文達成共識,部分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一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刑事訴訟法第33條,探討被告與辯護人資訊獲取權範圍是否應一致,以及檢察官未移送卷證之處理機制。

相關爭議

  • 被告與辯護人資訊獲取權範圍之差異:黃國昌主張辯護人受限之第二項但書排除範圍(如另案偵查、第三人隱私)亦應適用於被告,避免辯護人獲取之資訊較被告廣泛;司法院及管碧玲則認為辯護人基於專業倫理檢閱全卷不應受此限,若一體適用將過度限縮現制。
  • 檢察官未移送卷證之處理:黃國昌質疑檢察官未移送法院之卷證被告無從知悉;蔡次長與周春米則主張檢察官起訴應全案移送,若有漏未移送可依第273條第6項聲請法院命其補正。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批評2017年修法僅針對釋字第737號補破網導致後續被宣告違憲。
  • 質疑辯護人可獲取第二項但書排除之資訊但被告卻不行,兩者差別對待的正當性基礎何在。
  • 主張被告與辯護人之資訊獲取權範圍應當一致,若有限制必要應一體適用。
  • 認為檢察官未移送至法院之卷證,被告亦應有權獲取其中的資訊。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認同在不涉及非法用途與損害司法公正基礎上,應保障被告與辯護人獲取卷證資料的權利以有效行使防禦權。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指出辯護人基於專業與倫理可查閱全部卷證,而對被告則基於案件所需做限制。
  • 強調實務上檢察官起訴負有全案移送義務,若有漏未移送可依第273條第6項聲請法院命補正。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擔心若採納時代力量版本將大範圍限縮現行制度下辯護人檢閱卷證的權利,且未與律師界對話,應予審慎。

沈智慧 立法委員

  • 認為大法官釋字第762號旨在賦予人權與確保防禦權,建議司法院與法務部在人權保障與司法執行窒礙難行間尋求折衷平衡。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指出被告若直接接觸卷證可能因對自己不利而破壞證據,支持周春米委員與現行維持辯護人與被告區隔之版本。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辯護人因具備律師倫理控制,故可閱覽全卷且不受第二項但書限制;被告則因具直接利害關係,若直接接觸卷證將增加勞費與安全風險。
  • 指出辯護人得知但書排除之資訊在法庭活動中若與辯護範圍無關則不能使用。

蔡碧仲 法務部政務次長

  • 強調檢察官對不利於被告之證據基本上不會隱匿,起訴時依法應全案移送,實務上並無檢察官故意保留卷證不移送之情形。
  • 表示若有漏送情形,法院在審理中可依第273條第6項裁定命檢察官補正。

蘇素娥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說明現制下辯護人可閱覽全卷,法院無須介入判斷遮掩,而無辯護人之被告則依第二項規範。

相關後續

  • 第三條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 立法說明修正部分,除司法院提出說明三修正文字外,另請法務部會同司法院提出有關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於本條適用情形之相關文字。

討論事項二

刑事訴訟法增訂限制出境、出海專章及相關條文

核心議題

研商限制出境、出海專章(第93條之2至第93條之6、第404條、第416條)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修正案。

相關爭議

  • 通知期限長短:黃國昌質疑限制出境後至多6個月才通知當事人的規定太長,恐影響工作行程且使密行偵查流於形式;法務部則堅持為配合檢察官辦案期限與密行偵查需求需維持6個月。
  • 裁判無罪後視為撤銷之空窗期:黃國昌憂心裁判宣示後立即視為撤銷限制出境會產生法官心證矛盾與空窗期,使被告趁隙逃跑;司法院與法務部則認為配合第316條現行實務操作無礙,可透過注意事項提醒法官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關切限制出境事由在犯罪偵查實務上是否夠用,並質疑至多6個月才通知當事人的期限過長。
  • 指出裁判宣示無罪即視為撤銷限制出境會產生空窗期,質疑法官心證作業與後續防逃機制,並建議賦予檢察官當庭聲請效力延續之權利。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說明法官因罪證未達百分之百而依無罪推定判決無罪,但仍憂心被告逃跑,故保留後續限制出境裁量有其合理性。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認為無罪判決宣示後視為撤銷限制出境,若有必要法官得於上訴期間繼續限制,檢察官可當場提醒,現行體例操作可行。

相關人員回應

蔡碧仲 法務部政務次長

  • 說明6個月通知期限是配合檢察官偵查期限與密行偵查之需求。
  • 強調審判中若遇無罪判決但有逃亡之虞等情況,檢察官可促請法院注意並繼續限制出境以避免空窗。

王俊力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補充說明限制出境三款事由實務上已足夠,且檢察官於期滿前2個月須書面通知被告;入出國及移民法後續將配合修正相關規定。

蘇素娥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說明第93條之4仿照現行第316條體例,允許法官於上訴期間內視必要繼續限制出境,實務操作並無重大問題,可透過注意事項補強。

相關後續

  • 第93條之2本文但書及第93條之3、第93條之6、第404條、第416條等條文照案或照審查會結果通過。
  • 第93條之4與第93條之5保留,交由黨團成員後續研擬修正動議再議。
  •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及施行法相關修正條文保留待後續審議。

原始資料

公報
1085602
卷/期/冊
108/56/2
發布日期
2019-06-17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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