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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案審查:聚焦兒童觸法處理與少輔會轉型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5-20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繼續審查《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為7歲至12歲觸法兒童應回歸行政與教育輔導系統,而非進入司法程序,並討論少年輔導委員會(少輔會)的定位與功能強化。會議就多項條文進行逐條審查與修正,並通過相關附帶決議,同時針對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日出條款)進行激烈討論,最終決議部分條文將於112年7月1日施行,部分刪除條文則於公布1年後施行。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律師法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對多個「律師法修正草案」進行併案審查,主要進行報告與質詢環節。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沈智慧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洪慈庸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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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孔炤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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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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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宜康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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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揚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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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美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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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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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偉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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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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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運鵬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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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碧玲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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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等10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對「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進行逐條審查,重點關注監獄視察機制、媒體及民眾參訪權限、受刑人申訴程序、和緩處遇權益保障,以及矯正機關戒護人員的勞動權益與人力資源問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培養受刑人適應社會生活能力,建議監獄維持與一般社會同等設施與環境。
  • 提案要求法務部於施行細則明定和緩處遇事項,保障受刑人權益。
  • 連署要求法務部及矯正署全面檢討監所戒護人員工作制度及福利,並研擬「監所管理員值勤條例」。
  • 連署要求法務部結合相關機關規劃更生輔導員等志工入監認輔,強化受刑人社會復歸銜接。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提案培養受刑人適應社會生活能力,建議監獄維持與一般社會同等設施與環境。
  • 提案要求法務部訂定外部視察小組辦法時,應明定委員得不定期進入監獄訪查,提升視察主動性。
  • 提案要求法務部於施行細則明定和緩處遇事項,保障受刑人權益。
  • 提案要求法務部及矯正署全面檢討監所戒護人員工作制度及福利,並研擬「監所管理員值勤條例」。
  • 提案要求法務部結合相關機關規劃更生輔導員等志工入監認輔,強化受刑人社會復歸銜接。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提案培養受刑人適應社會生活能力,建議監獄維持與一般社會同等設施與環境。
  • 提案要求法務部訂定外部視察小組辦法時,應明定委員得不定期進入監獄訪查,提升視察主動性。
  • 連署要求法務部於施行細則明定和緩處遇事項,保障受刑人權益。
  • 提案要求法務部及矯正署全面檢討監所戒護人員工作制度及福利,並研擬「監所管理員值勤條例」。
  • 連署要求法務部結合相關機關規劃更生輔導員等志工入監認輔,強化受刑人社會復歸銜接。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提案培養受刑人適應社會生活能力,建議監獄維持與一般社會同等設施與環境。
  • 提案要求法務部訂定外部視察小組辦法時,應明定委員得不定期進入監獄訪查,提升視察主動性。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部分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包括監獄得依媒體及民眾請求進入適當處所採訪或參觀、部分申訴審議程序條文。
  • 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修正通過,規範視察小組視察方式及報告提出。
  • 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增訂「或法院」文字,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修正申訴補正期間。
  • 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修正受刑人向監督機關提起申訴之準用規定。
  • 現行條文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刪除。
  • 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修正受刑人釋放時間為「當日午前」。
  • 通過5項附帶決議,包括維護監獄環境、強化外部視察小組權限、保障和緩處遇權益、檢討監所戒護人員待遇與勤務制度、強化受刑人假釋前更生復歸報告。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由周春米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三

繼續併案審查「羈押法修正草案」等3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對「羈押法修正草案」進行逐條審查,主要處理羈押場所的管理、媒體及民眾參訪、申訴程序,並特別關注性別少數收容人的保護、性侵害防治,以及被告與受刑人權利區別等議題。

相關爭議

尤美女等25人提案中的部分條文不予採納。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各看守所應尊重性少數及跨性別收容人意願及需求,提供特別安排及保護,並建立免受歧視環境。
  • 提案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檢討修正「矯正機關防治及處理收容人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具體措施」。
  • 提案要求看守所提供被告心理輔導、法律扶助、通譯及人權法治教育宣導,保障被告權益。
  • 提案要求法務部及矯正署在子法及授權命令訂定上,應注意被告與受刑人性質不同之區別。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各看守所應尊重性少數及跨性別收容人意願及需求,提供特別安排及保護,並建立免受歧視環境。
  • 提案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檢討修正「矯正機關防治及處理收容人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具體措施」。
  • 提案要求看守所提供被告心理輔導、法律扶助、通譯及人權法治教育宣導,保障被告權益。
  • 提案要求法務部及矯正署在子法及授權命令訂定上,應注意被告與受刑人性質不同之區別。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各看守所應尊重性少數及跨性別收容人意願及需求,提供特別安排及保護,並建立免受歧視環境。
  • 提案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檢討修正「矯正機關防治及處理收容人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具體措施」。
  • 提案要求看守所提供被告心理輔導、法律扶助、通譯及人權法治教育宣導,保障被告權益。
  • 提案要求法務部及矯正署在子法及授權命令訂定上,應注意被告與受刑人性質不同之區別。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部分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包括看守所得依媒體及民眾請求進入適當處所採訪或參觀。
  • 現行條文第二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刪除。
  • 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修正通過,規範視察小組視察方式及報告提出。
  • 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增訂「或法院」文字,第八十九條修正申訴補正期間。
  • 通過4項附帶決議,包括保障監所內性少數及跨性別收容人、強化監所防治性侵害性騷擾、提供被告心理輔導及法律扶助、以及區分被告與受刑人性質。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由周春米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四

繼續併案審查「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重點在於7歲至12歲觸法兒童的處理方式,應將其從司法系統轉向行政輔導與教育系統,並探討少年輔導委員會(少輔會)的職能強化與相關配套措施。
  • 會議也針對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日出條款)進行討論,考量行政部門準備時間與兒童權益保障的平衡。

相關爭議

  • 7歲至12歲觸法兒童是否應完全脫離司法系統:衛福部擔憂社工輔導能力不足,希望在行政輔導無效時仍有機會請求少年法院協助,而多數委員支持將其完全移出司法系統。
  • 施行日出條款的長度:衛福部主張需要5年準備期以健全少輔會的人力、組織與資源布建,但立法委員認為5年過長,建議縮短至2至3年,最終折衷訂為112年7月1日。
  • 少輔會的定位與法制化:內政部警政單位認為由警察機關主導少輔會業務恐造成少年標籤化,建議回歸衛福部辦理,但衛福部表示難以承受,委員則強調應由行政院層級檢討少輔會的定位、功能、人力經費及法制化。
  • 第十八條修正動議的條文銜接問題:委員關切在日出條款生效前,關於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曝險少年的處理方式,與現行法規的銜接是否明確。

立法委員發言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八十二條,將緩刑或假釋期間保護管束的指揮權明訂為檢察官,並將少年保護官執行保護管束的年齡上限從18歲提高至23歲。
  • 主張刪除第八十五條之一,將7歲至12歲觸法兒童完全排除於《少年事件處理法》適用範圍,回歸行政與教育輔導。
  • 同意針對7歲至12歲兒童條文訂定日出條款,給予行政部門1年準備期。
  • 提案修正第八十三條之一,同意司法院可蒐集少年犯罪資料,但資料使用需有相關規範。
  • 提案修正第八十六條,建議少年偏差行為輔導及預防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 提議將第十八條行政先行部分施行日期縮短至3年。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同意廢除第八十五條之一,強調7歲至12歲兒童應透過教育與輔導措施回歸正軌,而非進入司法或矯正系統。
  • 建議透過社會安全網接住這些兒童,由衛福部、教育部或內政部提供協助。
  • 提案修正第十八條,明確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處理少年觸法與曝險事件的移送或通知少輔會的機制。
  • 提案修正第八十七條,訂定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不贊成12歲以下兒童事件送少年法庭,支持將其移出司法系統。
  • 質疑司法院在兒童觸法案件中少年法庭的角色與社工、教育系統的介入程度。
  • 擔憂第十八條修正後,在日出條款生效前,對於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曝險少年的處理方式未明確規範。
  • 提案修正第十八條,明確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處理少年觸法與曝險事件的移送或通知少輔會的機制。
  • 提案修正第八十七條,訂定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
  • 提案要求內政部就少年輔導委員會的定位、功能、人力經費及法制化進行檢討並提出報告。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同意7歲至12歲兒童觸法不應進入《少年事件處理法》體系,但擔憂刪除條文後行政與司法系統的銜接及輔導機制是否完善,建議先保留相關條文。
  • 關切在日出條款期間,行政系統如何適用法律,以及法制銜接問題。
  • 建議少輔會組成應納入犯罪預防相關專業人員。
  • 提案修正第十八條,明確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處理少年觸法與曝險事件的移送或通知少輔會的機制。
  • 提案修正第八十七條,訂定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疑第十八條修正動議中「得通知」少輔會的裁量權,擔憂偏鄉地區或家庭功能失能的少年可能因此漏接輔導。
  • 認為5年的日出條款時間過長且不合理,要求行政部門說明難以執行的具體原因,並縮短準備期。
  • 提案要求內政部就少年輔導委員會的定位、功能、人力經費及法制化進行檢討並提出報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認為將兒童送進司法體系不妥,詢問若不走司法系統,警察局通報社政單位的SOP及後續責任歸屬。
  • 質疑第十八條修正動議中少輔會連結資源的有效性,以及未來少輔會是否直接處理而非轉介。
  • 提案要求內政部就少年輔導委員會的定位、功能、人力經費及法制化進行檢討並提出報告。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兒童移出司法體系,但擔憂現實資源不足與組織架構不明確問題。
  • 建議將日出條款改為附帶決議,要求行政單位在一年內完成組織與資源準備。

相關人員回應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建議修正第八十二條中「滿二十三歲前」的法律用語為「滿二十三歲」,以避免語意不清。
  • 說明刑法已對職務上知悉秘密洩漏構成犯罪有完整規範,少年事件處理法無須重複訂定保密條款。
  • 建議附帶決議C中「三個月」擬定計畫與期程改為「六個月」,以有更充裕時間參考外國制度。

林維言 衛生福利部司長

  • 同意7歲至12歲觸法兒童由行政機關先行輔導,但反映地方社工擔憂,若行政輔導無效時,希望能有機會請求少年法院協助。
  • 建議第十八條修正草案的日出條款給予5年準備期,以利資源布建、組織調整、觀念改變及共識凝聚,確保制度完善。
  • 說明衛福部難以承接少年輔導委員會的業務幕僚與督導單位角色。

謝靜慧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說明12歲以下兒童觸法事件每年約600件,其中裁定保護管束約100多件。
  • 表示若行政部門未來接手兒童觸法事件,司法院樂意提供處理經驗與協助。
  • 說明少年法庭在處理兒童觸法時,會與家長、學校、NGO及地方少輔會合作,少年法庭扮演決策領導角色,配套措施由各單位配合。
  • 說明第十八條修正動議中「得」通知少輔會,是賦予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法院、學校、監督權人及少年保護機構基於職權裁量通知少輔會處理的權責。
  • 說明第十八條修正動議與現行法在業務處理上差異不大,主要在於限縮虞犯事由。
  • 建議將第三條與第十八條一同訂定施行日期,以確保條文銜接。

陳錫鴻 教育部專門委員

  • 同意刪除第八十五條之一,將7歲至12歲觸法兒童回歸行政輔導,符合時代與國際趨勢。
  • 表示教育部將配合辦理,但需整合資源,並建議將附帶決議B中「二個月內完成」研議改為「一年」。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同意李麗芬委員修正動議,但因牽涉保留的第二十九條,故一併保留。
  • 說明第十八條修正動議中的第六項「III」應刪除。
  • 說明關於兒童觸法條文,若政策上刪除,可透過後續準用處理,與本條文不相干。
  • 說明第二十九條的轉向概念,少年法庭處理輕微案件,不論是觸法或曝險,皆可轉向。
  • 說明少年輔導委員會的設置、輔導方式等事項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駱立凡 內政部警政監

  • 反映少輔會由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擔任秘書單位,可能導致少年標籤化,且警察機關專業性與敏感度不足,不利輔導。
  • 建議附帶決議D將少輔會業務幕僚與督導考核宜回歸衛福部辦理,以確保兒少最佳利益。
  • 說明警政機關對現況的檢討報告可作為行政院處理少輔會問題的後盾。

林良慶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組長

  • 建議附帶決議B中「觸法」修正為「觸犯刑法、法律之兒童」,並增列司法院及法務部共同參與研議。
  • 建議附帶決議B中研議時間修正為「一年內」。
  • 建議第八十五條之一刪除後,其生效日應在法律中明文規定,以利地方政府協調時依法明確。

相關後續

  • 第六十一條照李麗芬委員等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 第六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及保留的第三條因連動關係先保留。
  • 第六十七條照兩院版及李麗芬委員等提案通過。
  • 第七十一條照兩院會銜版通過。
  • 第七十二條刪除。
  • 第八十二條照周春米、李麗芬等委員修正動議通過,並修正「滿二十三歲前」為「滿二十三歲」。
  • 第八十三條不予修正。
  • 第八十三條之一照李麗芬等委員修正動議通過。
  • 第八十三條之三照兩院會銜版通過。
  • 第八十四條照修正動議通過。
  • 第八十五條之一刪除。
  • 第八十六條照修正動議通過,並將第四項修正為「少年偏差行為之輔導及預防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 第八十七條修正動議通過,訂定施行日期。
  •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兒童或」刪除,第三款刪除,第四款調整為第三款,修正後通過。
  • 第四十三條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五十四條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 通過3項附帶決議:附帶決議B修正為「觸犯刑法、法律之兒童」,並由教育部邀集司法院、衛福部、法務部、內政部於1年內完成研議;附帶決議C擬定計畫與期程由「三個月內」修正為「六個月內」;附帶決議D不予處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無須交由黨團協商,由段宜康召集委員說明。
  • 第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自中華民國112年7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關於交付安置於適當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部分及刪除第八十五條之一自公布1年後施行。

原始資料

公報
1085701
卷/期/冊
108/57/1
發布日期
201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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