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民防及保全業法修正案,並質詢數位身分證、警力與山難搜救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5-20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民防法與保全業法修正草案,並針對上次會議議事錄中數位身分證規劃、警力過勞、同婚專法配套、山難搜救及警察制服等議題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會議討論民防人員年齡調降、保全業證照制度與在職訓練、數位身分證法制化、原住民族名羅馬拼音登記,以及警察執勤安全等。最終,民防法與保全業法多數修正案決議續審,保全業法第九條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含原住民部落經濟發展條例草案審查與數位身分證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上次會議審查「原住民部落經濟發展條例草案」案,並邀請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報告及答詢。
- 內政部部長就「數位身分證之規劃、功能與經費」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同時討論數位身分證換發時程、法律配套及原住民族名羅馬拼音登記等議題。
相關爭議
- 數位身分證換發計畫的倉促性與法律配套不足:許毓仁委員等提案認為時程倉促且欠缺溝通與法律配套,有侵害個資隱私疑慮,要求內政部暫緩換發,待召開公聽會並完善法規後始得繼續。
- 數位身分證個人隱私及資訊運用規範:林為洲委員等提案指出,數位身分證整合多項服務涉及個人隱私,但現行法規缺乏規範與限制,要求內政部比照國外做法,修正「戶籍法」、「電子簽章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制定專法,明確規範資料存放、晶片讀取、資安措施等,待法律修正或專法制定後始得發行與運用。
立法委員發言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暫緩換發數位身分證計畫,待召開公聽會與民間達成共識,並完善相關法規範之修正後,始得繼續。
- 提案要求內政部研議未來新版身分證之姓名欄得以羅馬拼音書寫、讓原住民族得以單列族語羅馬拼音姓名之可行性,及原住民族姓名登記友善化改革辦法。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比照國外做法,修正「戶籍法」、「電子簽章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制定專法,明確規範數位身分證存放資料、晶片讀取、資安措施等,待法律修正或專法制定後始得發行與運用。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研議未來新版身分證之姓名欄得以羅馬拼音書寫、讓原住民族得以單列族語羅馬拼音姓名之可行性,及原住民族姓名登記友善化改革辦法。
相關人員回應
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徐國勇 內政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潘國才 國家發展委員會資訊管理處處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第1案(暫緩換發數位身分證)不予處理。
- 臨時提案第2案(數位身分證法制化)修正後照案通過,要求內政部協調相關部會研議修正「戶籍法」、「電子簽章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資通安全管理法」,並於下會期開議前提出相關法律修正案。
- 臨時提案第3案(原住民族名羅馬拼音登記)修正後照案通過,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二
審查「民防法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案)
核心議題
- 審查民防法第四條修正草案,討論是否對特種防護團提供經費補助,以及民防團體運作與經費來源問題。
- 審查民防法第五條修正草案,討論是否將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年齡從20歲調降至18歲,考量其行為能力與法律責任。
相關爭議
- 特種防護團經費補助問題:楊曜委員等提案建議中央應適當補助特種防護團經費;內政部則認為民防團範圍廣泛,若單獨補助特種團體恐影響整體運作且不公允,建議維持原條文。
- 民防團隊人員年齡限制:吳琪銘委員等提案建議將參加民防團隊編組年齡從20歲調降至18歲,以擴大年輕人參與;內政部及法務部則建議在民法未修正成年年齡為18歲之前,維持20歲規定,以避免涉及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責任問題,並考量現有民防人力已足夠。
- 民防團體與社區巡守隊的資源分配與定位差異:李俊俋委員指出,民防團體與民政系統下的社區巡守隊在補助、編制上存在差異,導致地方產生比較問題,建議內政部應多加宣導並明確規範民防團體的定義、功能與預算。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建議民防法第四條暫不處理,請內政部提出民防組織未來規劃及與巡守隊整合的書面報告。
- 提出民防團體在訓練、演習及執勤中發生傷病或死亡時的醫療費用及撫卹問題,並確認民防法第九條已涵蓋保險與撫卹。
- 指出民防團體與社區巡守隊在編制與補助上的差異造成地方困擾,建議內政部應多加宣導並明確規範民防團體的定義、內容、組織、編制及功能。
- 認為民防法第五條年齡下修問題涉及民法成年定義,不應以「通知書送達」等理由混淆視聽,應面對憲法修憲後公民權下修至18歲的趨勢,並強調讓參與民防者安心的重要性。
蔣絜安 立法委員
- 本席原贊成將民防團隊編組年齡從20歲改為18歲,以擴大年輕人參與社會事務,增加民防人力與能力,但尊重內政部與法務部維持20歲的建議。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民防團年齡從20歲下降到18歲,指出公投、服兵役、考駕照等皆已下修至18歲,認為內政部應再研議,避免抹滅18歲年輕人參與民防組織的權利。
- 支持將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年齡從20歲調降至18歲,認為這是未來必然趨勢。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質詢內政部對於觀光局推動山脈旅遊年,山難事故頻傳的因應措施,要求建置完善的山難搜救體系,並思考國家級搜救隊是否要納入內政體系並增強能量。
- 質疑內政部對山地義勇警察的訓練與裝備是否足夠,以及與地方部落結合山林智慧的合作措施,要求提出具體措施與流程的書面報告,避免救援反而造成部落困擾。
相關人員回應
陳宗彥 內政部次長
- 建議民防法第四條維持現行條文,因民防組織運作正常,若單獨補助特種防護團恐不公允。
- 建議民防法第五條維持20歲年齡限制,考量民法行為能力與民防執勤樣態的複雜性,避免不必要困擾,並指出18-20歲年輕人仍有服兵役機會。
- 說明目前全國義警人數約2萬4000多人,義警訓練由各縣市政府警察局規劃,但山區救援主要由義消負責,建議地方政府可對義警施予因應訓練。
- 表示會與山青合作進行山難救援,並承諾針對與在地部落共同合作的具體措施、流程、調動與SOP提出報告。
蔡蒼柏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說明全國民防編組總人數約44萬9000多人,其中警察機關相關編組約4萬多人。
張春暉 法務部參事
- 說明民法規定20歲為成年,但其他法律對成年年齡有18歲和20歲不一致規定,目前原則維持民法20歲規定。
- 表示從事民防工作年齡是否降低為18歲涉及政策考量,因民防行為可能涉及民法上的法律行為,未滿20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尊重主管機關意見。
相關後續
- 民防法第四條修正草案與第五條修正草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 內政部需針對民防組織未來規劃、與巡守隊整合、以及與在地部落共同合作的山難搜救具體措施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三
審查「保全業法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第四案、第五案)
核心議題
- 審查保全業法第九條修正草案,討論保全業責任保險的主管機關調整。
- 審查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二、第十條之三、第十條之四及第十三條修正草案,討論保全人員證照制度、在職訓練、勞動條件、過勞問題、自聘保全納管及主管機關查核機制。
相關爭議
- 保全人員過勞問題:趙正宇委員指出保全業過勞死亡比例高,工時嚴重超時,建議內政部與勞動部協議解決。
- 保全人員證照制度與在職訓練:曾銘宗委員提案推動保全人員證照制度,並將在職訓練時數彈性化;內政部對證照制度與在職訓練方向支持,但考量現有8萬多從業人員要在5年內取得證照有困難,建議納入整體修法。
- 自聘保全人員的納管與權益保障:劉世芳委員指出大量老舊社區自聘保全人員未納入勞健保、勞退,勞動條件差且多為高齡者,納管將面臨職前訓練、證照取得及經費不足等問題,要求內政部跨部會研議補償方案,避免失業潮。
- 保全業責任保險投保金額主管機關:金管會建議將第九條第一項後段「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明確分工。
- 警察新制服實用性問題:林為洲、張宏陸、黃昭順委員質詢新制服透氣性差、吸熱、夜間辨識度低、腰帶不實用等問題,要求內政部全面檢討並改善。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保全業法,鑑於勞基法修正後保全業人力缺口擴大,為增加人力彈性與提升發展空間而提出。
- 建議推動保全人員證照制度,規定年滿20歲國民需經講習訓練並測驗合格才能執業,並設5年過渡期。
- 提議修正保全人員在職訓練規定,將時數、內容、師資及實施方式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以提供更大彈性空間,符合業者實務需求。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指出保全業過勞死亡比例高居各行業之冠,且工時嚴重超時,要求內政部與勞動部協議解決保全人員超時工作問題。
- 支持降低保全人員工時,並質疑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取消「以手持方式」的修正,認為對民眾影響大且舉證困難,恐影響行車安全。
蔣絜安 立法委員
- 關心警力過勞問題,建議內政部應給予值勤同仁陳抗值勤津貼,並積極檢討警民比過高的問題,爭取預算員額支持。
- 質疑「流浪警察」問題,指出地方政府財政拮据導致員額編制不足,要求內政部與行政院跨部會協調解決警力分發問題。
- 關心警械使用條例修法進度,支持將其回歸國賠機制,以保障員警執法權益,並呼籲儘速通過修法。
- 附議李俊俋委員,建議除保全業法第九條外,其他保全業法修正案暫不處理,待內政部整體規劃後再討論。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要求警政署說明「警察人員因公涉訟審議委員會」成立至今幫助因公涉訟員警的成效,以提振基層員警信心。
- 關心警械使用條例修法進度,支持回歸國賠機制,確保員警執勤無後顧之憂,並要求儘速完成修法。
- 對臺中茶館槍擊案表達震驚,強調警察執勤面臨生命危險,國家應加強保障。
- 要求警政署全面檢討全國靶場安全狀況,以避免類似彰化北斗分局火警或過去臥龍街靶場氣爆殉職事件再次發生。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建議內政部將保全業法更名為「保全服務管理法」,並全面納管所有保全相關人員。
- 指出大量老舊社區自聘保全人員未納入勞健保、勞退,勞動條件差且多為高齡者,納管將面臨職前訓練、證照取得及經費不足等問題,要求內政部跨部會(營建署、警政署、民政單位、勞動部)研議補償方案,避免失業潮。
- 建議內政部可尋求保全業同業公會協助,共同找出解決自聘保全納管問題的方法。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詢問同婚專法通過後,內政部戶政系統更新與人力配置是否已準備就緒,預計收養子女的登記名稱註記方式。
- 質詢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三「身體狀況不適合加班」的認定標準,以及第十條之二保全人員專業執照的講習訓練與測驗舉辦單位。
- 支持內政部建議民防法第五條維持20歲年齡限制,避免18歲加入民防組織可能造成的法律責任問題。
- 關心同婚專法通過後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的準備狀況,特別是人力配置和收養子女的登記註記方式。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肯定曾銘宗委員提出的保全業法修正草案版本,認為符合保全業經營需求,特別是針對在職訓練時數與證照制度的修改。
- 指出保全業從業人員多為二次就業且工時長,在職訓練每月4小時窒礙難行,證照制度推動需妥善規劃考照機構與專業人員,並考慮舊有執照效力。
呂孫綾 立法委員
- 詢問臺灣保全業從業人數、年齡層分布、平均從業時間,以及主管機關對保全業的查核頻率與機制。
- 質疑保全業者對心理與身體測驗的執行情況,要求內政部在修法時一併研究,輔導保全業往更健全的方向發展,確保保全人員身心健康。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指出保全業需求大量增加,但人員資格認定、訓練、規範等有待檢討,以避免濫竽充數。
- 質詢警察新制服在吸汗、透氣、耐穿性及夜間辨識度上的問題,以及S腰帶沒有彈性造成執勤不便,要求內政部彙整意見並提出改善計畫。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新制服問題,建議內政部次長應親身試穿體驗,以身作則了解問題。
- 指出社區自聘管理員與經保全公司聘用之保全人員工作性質相似,但自聘者不受保全業法管理,形成「灰暗地帶」,要求內政部與營建署研議分級管理機制,避免嚴苛標準導致無法執行。
- 質詢去年國慶日交通管制導致前駐多明尼加大使就醫延誤事件,要求內政部檢討並落實交通管制時緊急醫療路線資訊的傳達至最基層人員,以保障民眾生命安全。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詢同婚專法通過後,內政部戶政系統與第一線人員教育訓練是否已準備就緒,並要求保證不會出現因個人立場導致同性與異性婚登記的差別待遇。
- 關心跨境同婚的行政措施規劃,要求內政部以保護國人立場,加速規劃。
- 質疑新式身分證換發規劃,指出由現任政府決定身分證欄位有無國旗國徽恐有政治算計,要求以民意為基礎,並質疑不換證影響投票權的合法性,以及對海外僑胞的影響。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建議保全業法除了第九條外,其他條文均暫不處理,待內政部做整體規劃後再討論,因保全業管理問題多元且複雜。
相關人員回應
陳宗彥 內政部次長
- 回應保全業過勞問題,承認保全人員工作時數常達12小時,超時工作嚴重,將與勞動部協議。
- 說明已暫緩推動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以手持方式」的修正,認同取消手持電話的危險性。
- 回應警力過勞問題,說明超勤有津貼,並指出警民比偏高,預算員額與編制員額有落差,希望立法院支持調整。
- 澄清絕無「流浪警察」問題,內政部已規劃配套措施,確保警大、警專畢業生及特考員警順利分發,並指出警力退休人數少、畢業人數多是主因。
- 說明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案已送行政院審查,希望導入國賠概念,保障員警執法權益,預計下會期通過。
- 回應警察制服問題,表示夏季服裝將加發至三套以利替換,並要求外勤同仁夜間執勤務必穿反光背心,S腰帶問題將納入未來採購標準。
- 說明社區自聘管理員不受保全業法管理,與保全公司聘用者工作性質幾乎相同,將與營建署研議公寓大廈管理機制與保全業法接軌,考量財務狀況進行分級管理。
- 說明去年國慶日大使就醫延誤事件,解釋交通管制規劃與現場員警導引,承諾將事件納入今年國慶籌備會處理,並要求各部會將活動交通管制資訊落實至最基層人員。
- 說明同婚專法通過後,戶政系統已完成更新,各縣市戶政人員已接受教育訓練,確保5月24日正常上路,並預計有254對預約登記。
- 說明同性配偶收養子女,登記上會出現父與養父或母與養母的註記,與異性戀收養無異。
- 回應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三「身體狀況不適合加班」的認定,傾向詢問勞動部實務認定方式。
- 回應保全人員專業執照的講習訓練與測驗,初步規劃由主管機關或授權民間團體、學校辦理,並由內政部擬定相關規範。
- 說明跨境同婚部分,國人與相對當事國亦為合法者,可於5月24日施行登記,目前外交部認定合法國家約30個。
- 說明新式身分證規劃案預計9月份完成,由現任政府決定欄位內容,將收集民意報行政院核定,強調以民意為基礎,無政治算計。
- 回應新式身分證不換證恐影響投票權的質疑,表示將考量海外僑胞等實際狀況,確保不影響憲法賦予民眾的投票權。
劉展佑 內政部刑事警察局警務正
- 說明勞動部授權各縣市政府勞工局抽檢保全公司,違法會開罰,並會通知主管機關與勞工局。
- 贊成降低保全人員工時。
- 說明保全業法第十三條主管機關查核機制,縣市警察局每半年會檢查保全公司,若發現保全人員有不得擔任保全的罪行,會通知業者解職,不解職則依法裁罰。
- 說明保全人員講習訓練與測驗初步規劃由主管機關或授權民間團體/學校辦理,並由內政部擬定規範。
蔡蒼柏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說明國際不再恐同日活動維安動用約2000名警力,現場民眾約五、六千名。
- 認同警察執勤面臨生命危險,強調國家應加強保障。
- 說明靶場設置時會從嚴要求品質,目前傾向規劃室內靶場,安全性應無問題,並承諾全面檢討全國靶場狀況。
- 說明國慶日大使就醫延誤事件,因救護車駕駛不熟悉緊急醫療路線導致延誤,承諾已檢討並將相關資訊充分掌握。
洪美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組長
- 建議保全業法第九條第一項後段「其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理由是金管會監督保險公司,投保金額應尊重保全業中央主管機關。
朱宗泰 內政部副局長
- 同意保全業法第九條責任保險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與金管會分工,內政部為中央主管機關。
相關後續
- 保全業法修正草案中,委員陳怡潔等19人提案第九條第一項後段修正為「其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餘文字照陳委員提案通過。
- 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二、第十條之三、第十條之四及第十三條修正草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 保全業法第九條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經黨團協商,於院會討論時由張召集委員宏陸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5701
- 卷/期/冊
- 108/57/1
- 發布日期
- 2019-06-18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