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福衛環委員會審查自殺防治法與老人福利法修正草案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5-22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2次會議,主要審查「自殺防治法草案」及「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多項提案。會議就自殺防治的跨部會整合、經費編列、洩密罰則,以及老人健保費補助、保護安置費用追償、機構管理與社工薪資等議題進行廣泛討論。最終,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審查完竣,自殺防治法部分條文保留協商,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亦保留協商。
討論事項一
面對新就業型態來臨,各部會如何因應未來職能訓練,勞工技能及勞工安全的提升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各部會就雲端科技、物聯網、大數據管理及智慧設備應用等新興就業型態,如何提升未來職能訓練、勞工技能及勞工安全進行專題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許銘春 勞動部部長
- 列席報告及說明。
楊志清 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
- 報告及說明。
鄭舜平 衛生福利部代理主任秘書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王東良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處執行秘書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 專題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委員楊曜、李彥秀、林德福及林俊憲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討論事項二
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第63條及第78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一至五)
核心議題
- 審查勞動基準法關於派遣勞工直接僱用、職業災害連帶責任及罰則相關條文的修正草案。
- 主要內容包括要派單位不得面試或指定派遣勞工,違反者派遣勞工得要求訂定勞動契約;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應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及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提出第17條之1修正動議。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出第17條之1及第63條之1修正動議。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提出第63條修正草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
- 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時,由劉建國召集委員補充說明,毋須交黨團協商。
- 第17條之1照委員黃秀芳及劉建國等7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第63條照委員吳焜裕等18人提案通過。
- 第63條之1照委員劉建國等8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第78條照委員黃秀芳等17人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
自殺防治法草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制定自殺防治專法,以建立尊重生命文化、整合跨部會資源、提升防治效能,並規範不當自殺報導及通報關懷系統。
- 關鍵議題涵蓋自殺防治經費編列、人力配置、職場霸凌與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行為人與親友個資保護等。
相關爭議
- 自殺防治會報層級爭議:委員提案要求將自殺防治會報提升至行政院層級以加強跨部會協調,衛福部則建議先保留,待與行政院協商後再定。
- 職場心理健康與霸凌防治:立法委員林淑芬質疑勞動部與衛福部在職場霸凌預防及事後輔導機制上的效能不足,缺乏跨部會整合與具體服務,導致專業人員也無法獲得協助。
- 自殺防治熱線宣導不足:委員吳玉琴及林淑芬指出現行自殺防治專線號碼冗長難記,宣導成效不彰,要求衛福部改為短碼並加強宣導。
- 自殺防治人力配置:衛福部承認地方政府在心理師、社工師等師級人力配置上存在困難,難以立即全面實施,希望保留彈性空間。
- 自殺通報罰則爭議:衛福部建議取消通報責任的懲罰性罰則,改以鼓勵方式,但委員擔憂此舉將導致條文流於宣示性,且可能因擔心洩漏個資而不敢通報。
- 自殺防治個資洩密罰則:委員林淑芬及吳玉琴認為洩漏自殺行為人及親友個資應設行政罰,衛福部建議比照家暴法處6千至3萬元罰鍰,委員則認為金額過低,應提高至2萬至10萬元。
- 不當自殺報導裁罰機關:NCC認為對不當自殺報導的裁罰應回歸衛福部作為主管機關,因涉及專業認定及時效性,但衛福部則認為媒體管理非其權責,兩部會對裁罰權責歸屬有不同意見。
立法委員發言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在自殺原因資料更新不即時,並批評總統蔡英文對自殺議題發言不當。
- 提出自殺防治應涵蓋大眾教育,強調尊重兒童生存權,避免父母攜子女自殺。
- 質疑衛福部藥害救濟認定標準過嚴(1%發生率即視為常見症狀),導致病患權益受損,要求召開公聽會檢討。
- 關心青年自殺率高居死亡原因第2位,要求心口司與保護司提出策略。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強調老人自殺率高於平均值,支持制定自殺防治法以挹注經費與人員,並期盼能禁止高致死性農藥如巴拉刈。
- 指出自殺防治中心專線號碼過長不易記憶,建議改為短碼(如1925)。
- 建議自殺防治人力配置應明確列出社會工作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及關懷訪視員等專業人員,而非僅籠統稱「相關人力」。
- 主張洩漏自殺行為人及其親友個資應訂定行政罰,並建議罰鍰金額應比照兒少法提高至2萬至10萬元。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未針對自殺防治法發言,主要針對老人福利法。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說明自殺防治法草案旨在降低自殺率,透過修法確保政府編列足夠財源與人力,將自殺防治從試辦計畫轉為中央政府日常業務。
- 質疑衛福部自殺防治中心經費逐年下降,要求釐清預算配置。
- 關切長照悲劇,如照顧者殺害被照顧者後自殺的案例,詢問自殺防治法是否能降低此類事件發生。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高度關注職場霸凌導致的輕生或殺人事件,質疑勞動部職安法預防機制無效,且衛福部心口司對職場心理健康促進與輔導缺乏主動介入與專業支援。
- 指出勞動部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中要求勞工評估心理需求易造成標籤化,且勞動部缺乏專業能力處理心理健康問題。
- 強調中央應負擔自殺防治第一線工作,而非僅委託地方,並要求中央政府明確編列自殺防治預算與計畫。
- 建議自殺防治通報責任應有罰則,以避免流於宣示性。
- 主張洩漏自殺行為人及親友個資應設行政罰,並質疑現行個資法及刑法對單純洩密缺乏即時處罰機制。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強調自殺防治政策應具性別敏感度,特別關注同志族群因性傾向受霸凌導致的高自殺風險,要求衛福部提出具性別觀點的防治策略。
- 建議自殺防治專線接聽人員應接受性別敏感度訓練,並建立性傾向友善的醫療與諮詢資源網絡平台。
- 呼籲衛福部整合心口司與國健署資源,加強產後憂鬱防治工作,提供孕產婦更易取得的產後憂鬱資訊與協助。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衛福部食藥署放寬嘉磷塞殘留容許量標準,批評此舉是為美國孟山都量身打造,忽視國際癌症研究中心的致癌風險警告。
- 要求衛福部公開孟山都的申請文件,並召開記者會向民眾說明決策過程,呼籲衛福部懸崖勒馬,維持原有零檢出標準。
相關人員回應
蘇麗瓊 衛福部次長
- 認同委員對老人保護安置費用追償的修法方向,支持建立行政審議機制,並將修訂作業原則,鼓勵地方政府優先協調而非訴訟。
- 承諾衛福部會針對社工薪資同工不同酬問題草擬結構性薪資制度,原則上起薪一致,並會盡力與地方溝通。
- 表示將與相關部門研究偏鄉假牙補助是否能從偏遠地區開始做起,並向部長報告。
- 針對嘉磷塞殘留容許量標準放寬議題,表示會將委員意見轉達部內主管,並檢討行政程序上對特殊案件的把關。
- 承諾衛福部將建立心口司與國健署的合作機制,共同處理產後憂鬱防治議題。
諶立中 衛福部心口司司長
- 說明台灣自殺率在107年有所下降,認為是政策介入(如長照)奏效。
- 承認自殺防治中心經費逐年下降,但總體心理健康與自殺防治預算未減,部分經費轉移至原住民心理健康促進及青少年過動兒問題。
- 承認職場心理健康促進及霸凌輔導方面,心口司無法在每個場域都設計服務,主要負責政策制定與監督,並補助地方人力。
- 表示現行自殺防治專線0800-788-995將於7月改為1925,並將研議通報系統整合,方便民眾記憶。
- 解釋取消自殺通報罰則考量到自殺行為傷害對象為本人,且第一線人員擔心通報洩密被訴,故希望有法源依據即可通報,不強制處罰。
- 承認衛福部目前無法做到全面設置師級自殺防治人力,但這是努力目標,將透過試辦計畫逐步推動。
簡慧娟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
- 針對原住民老人敬老卡、重陽敬老金等福利政策年齡界定不一問題,表示發函地方政府效果不佳,因涉及地方財政與自治事項,中央難以統一規範。
- 針對托嬰中心監視器管理辦法,表示已擬具草案並召開會議,目標是6個月內訂定,會加快行政效率。
- 解釋準公共化幼兒園政策中,家外送托補助高於親自照顧,是考量家外送托費用較高,並涉及福利衡平與財政負擔。
- 說明80歲以上老人健保費全額補助將大幅增加國家財政負擔,建議維持現行排富、優先照顧弱勢原則。
- 解釋老人福利機構檢查不預警方式將訂於許可及管理辦法中。
- 說明老人福利法中對老人保護安置費用追償對象納入配偶,並透過審議小組審酌還款能力,以減輕或免除費用。
陳惠芳 衛福部食藥署副署長
- 說明醫材仿單載明一次性使用,醫療院所重複使用需依個案事實認定,並表示衛福部正蒐集資料,將召開專家委員會審查並公告可重複使用的醫材品項。
- 強調若醫材業者申請可重複使用,需檢附驗證資料,否則仿單仍標示一次性使用。
- 說明國內目前無業者申請回收再利用醫材許可執照,但衛福部對此是開放的,只要能驗證產品功能有效性與安全性。
- 說明藥害救濟對「常見可預期」副作用的定義為發生機率大於1%,與國際標準一致。
鄭文瑤 教育部學務特教司專門委員
- 說明高中職以下學生自殺與自傷通報件數增加,是因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落實,知能提升,通報意願增加,但死亡人數已下降。
- 說明各級學校已依學生輔導法配置專任輔導老師,並涵蓋社工師或心理師,但未提供具體師生比率。
- 針對自殺防治法草案,建議將「教育人員」修正為「學校人員」,以明確通報對象,避免定義模糊。
王科長淑慧 警政署
- 針對自殺防治關懷訪視請求協助,建議在條文中加入「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以保留警察機關在重大事故時無法分身的彈性,並符合行政執行法規定。
許嘉琳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 指出依財政紀律法,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的法律案應指出彌補資金來源。
- 表示政府法律義務支出逐年成長,社會福利支出占比已高,難再增加。
- 建議老人健保費補助應排富,資源優先用於弱勢,維持現行制度。
林簡任視察慧玲 通傳會
- 建議不當自殺報導裁罰應由自殺防治法的主管機關(衛福部)統一處理,而非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NCC),因涉及專業認定、事權統一及處理時效問題。
- 說明若由NCC裁罰,在認定「毒性物質或其他致命性自殺工具之銷售情報」或「足以助長自殺之情形」時,會因缺乏專業認定而產生兩階段作業,延遲時效並可能造成認定不一。
相關後續
- 自殺防治法草案計2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劉建國召集委員補充說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法案條次及條文中引用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 第1條、第2條、第4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5條、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7條、第32條、第33條照綜合建議版本或經文字修正後通過。
- 第3條、第8條、第13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5條、第26條、第28條、第30條不予採納。
- 第5條、第6條、第11條、第12條、第29條、第31條等條文保留,待協商後處理。
討論事項四
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 修訂老人福利法,內容涵蓋老人健保費補助、老人保護安置費用追償、老人福利機構管理與罰則、及老人福利政策規劃等。
- 關鍵議題包括80歲以上老人健保費全額補助、老人福利機構服務品質監督、以及社工人員薪資與人力問題。
相關爭議
- 80歲以上老人健保費全額補助:洪宗熠委員提案要求中央全額補助80歲以上老人健保費,衛福部及主計總處以涉及國家財政負擔與社會福利排富原則為由,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老人保護安置費用追償爭議:委員就老人保護安置費用追償對象、法院裁定減免扶養義務的溯及力、以及行政機關裁量權「應」或「得」的用詞,與衛福部及司法院進行討論。
- 老人福利機構評鑑與罰則強度:委員吳玉琴質疑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制度與罰則強度,特別是複評不合格(丙、丁等)是否應直接廢止許可,衛福部則建議丙等可再給予改善期限,丁等才直接停止。
- 社工人員同工不同酬與人力不足:李彥秀委員指出社工人員因承接單位及計畫不同導致薪資差異(同工不同酬),且案件量高、人力不足,要求衛福部建立結構性薪資制度並控管案件量。
- 原住民老人福利年齡界定不一:陳瑩委員指出各縣市對原住民老人福利(如敬老卡、重陽敬老金)的年齡界定不一,要求衛福部修法統一將原住民老人年齡界定為55歲,衛福部則以國際標準及地方自治權責為由難以統一。
- 老人搭乘大眾運輸及文教設施優惠:徐永明及楊曜委員提案擴大老人優惠範圍至風景區,並將平日免費改為平假日免費,衛福部考量營運成本及財政負擔,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老人假牙補助:楊曜委員主張假牙裝置屬預防醫學,應擴大補助範圍並放寬條件,優先補助醫療資源貧瘠的離島及偏鄉,衛福部則以財政負擔為由,表示需再研究。
立法委員發言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提案將80歲以上老人健保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認為是國家義務,可減輕青壯年扶養負擔。
- 質疑衛福部對80歲以上老人健保費全額補助的財政估算不準確,並指出離島地區65歲以上老人已有全額補助,本島80歲以上老人不應受歧視。
- 要求衛福部若無法全額補助80歲以上老人,至少應提出可接受的年齡界線。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案修訂老人福利法第41條,解決地方政府代墊保護安置費用向卑親屬追償引發的訴訟問題,主張應成立審議委員會審酌還款能力,避免雙輸局面。
- 建議老人福利機構規避檢查應增訂處罰條款,並強化機構擴充、遷移、停業與歇業的管理規範。
- 強調老人假牙裝置屬於預防保健,目前補助一國多制不公平,應由中央統一補助65歲以上中低收入戶健保費,而非由地方負擔。
- 支持老人福利機構評鑑複評不合格應廢止許可,但建議丙等可給予改善期限,丁等才直接廢止。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老人福利法第25條,將老人優惠範圍擴大至風景區,並將平日免費改為平假日免費,以保障現有優惠並鼓勵全家出遊。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老人福利法,緣於新店樂活老人照護中心及部立臺北醫院護理之家火災事件,希望強化老人福利機構住宿機構的品質與安全,增進主管機關檢查與管理效能。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老人福利法第41條,主張國家應負擔保護救助義務,若子女因年輕時未受照顧經法院判決免除扶養義務,則安置費用應一併減輕或免除。
- 建議衛福部與縣市政府溝通,待法院判決扶養義務確定後再追繳安置費用,避免不必要行政流程。
- 建議透過家事事件法調解和解機制,儘速確認扶養義務及範圍,取代冗長訴訟。
- 呼籲衛福部解決社工人員同工不同酬、高工時及人力不足問題,建立一致性薪資制度,並控管案件量,改善一年一聘的不確定性。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老人福利法第41條,主張經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者,應「自始」免負擔安置費用,以體諒被遺棄子女的處境,並希望公部門能體諒。
- 關切多重婚姻家庭中,老人安置費用分擔問題,建議衛福部訂定指引供地方政府依循,並要求行政機關協調家屬分擔比例,而非僅找單一親屬追繳。
- 呼籲衛福部考慮寒暑假托育安排,並放寬育兒津貼申領條件,鼓勵生育。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質疑一次性醫材重複使用的合法性與定義矛盾,要求衛福部明確規範,確保仿單與實務操作一致性。
- 關切回收再利用醫材的安全性與控管,要求衛福部訂定相關規定。
- 質疑衛福部日本核災食品實地考察報告遲遲未提供,要求儘速提供報告副本,以釋國人疑慮。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老人福利法第41條,強調若老人曾棄養虐待子女,經法院判決減免扶養義務後,過去積欠的安置費用也應減免,不應百分之百追償。
- 批評地方政府追償安置費用時,僅找容易找到的子女負擔全部費用,不符比例原則,要求衛福部訂定統一追償標準並督促執行。
- 要求衛福部加快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管理辦法訂定,並呼籲政府重新思考準公共化托育政策對親自照顧幼兒家庭的補助落差(2500元與6000元),認為應一致化以鼓勵生育。
陳瑩 立法委員
- 長期推動原住民老人年齡界定為55歲,批評衛福部發函地方政府改善敬老卡、重陽敬老金等福利年齡不一問題無效,要求修法統一規範。
- 質疑衛福部以國際標準和地方自治權責搪塞,未能積極解決原住民老人福利亂象,導致各縣市福利差異大,甚至出現幽靈人口遷戶籍現象。
- 要求衛福部在一個月內與原民會協調,處理各縣市對原住民老人補助的差異性,並強調衛福部應負起處理責任,而非推給原民會。
- 批評衛福部官員對問題的態度敷衍,缺乏解決問題的決心。
楊曜 立法委員
- 關切高中職以下學生自殺與自傷通報件數大幅成長,詢問教育部問題癥結與預防措施。
- 批評衛福部對委員提案的回應,常以不相關理由反對修法,要求行政機關應就提案核心提出具體理由。
- 主張老人假牙裝置屬廣義預防醫學,應擴大補助範圍並放寬條件,優先補助醫療資源貧瘠的離島及偏鄉,以促進公平性。
相關人員回應
蘇麗瓊 衛福部次長
- 認同委員對老人保護安置費用追償的修法方向,支持建立行政審議機制,並將修訂作業原則,鼓勵地方政府優先協調而非訴訟。
- 承諾衛福部會針對社工薪資同工不同酬問題草擬結構性薪資制度,原則上起薪一致,並會盡力與地方溝通。
- 表示將與相關部門研究偏鄉假牙補助是否能從偏遠地區開始做起,並向部長報告。
- 針對嘉磷塞殘留容許量標準放寬議題,表示會將委員意見轉達部內主管,並檢討行政程序上對特殊案件的把關。
- 承諾衛福部將建立心口司與國健署的合作機制,共同處理產後憂鬱防治議題。
- 表示將與原民會溝通協調各縣市原住民老人補助差異性問題,並於一個月內提出報告。
簡慧娟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
- 針對原住民老人敬老卡、重陽敬老金等福利政策年齡界定不一問題,表示發函地方政府效果不佳,因涉及地方財政與自治事項,中央難以統一規範。
- 針對托嬰中心監視器管理辦法,表示已擬具草案並召開會議,目標是6個月內訂定,會加快行政效率。
- 解釋準公共化幼兒園政策中,家外送托補助高於親自照顧,是考量家外送托費用較高,並涉及福利衡平與財政負擔。
- 說明80歲以上老人健保費全額補助將大幅增加國家財政負擔(107年約28億元),建議維持現行排富、優先照顧弱勢原則。
- 說明老人福利機構檢查不預警方式將訂於許可及管理辦法中。
- 解釋老人福利法中對老人保護安置費用追償對象納入配偶,並透過審議小組審酌還款能力,以減輕或免除費用。
- 說明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制度將維持丙、丁等區分,複評不合格(丙、丁等)將廢止許可,強度已比過去強。
劉玉菁 衛福部醫事司專門委員
- 說明一次性醫材經過重消再使用,許多國家已有配套規範指引,衛福部將正面表列可重複使用的醫材,並回饋食藥署考慮仿單調整。
- 補充說明80歲以上老人健保費自付額約25億元,若修法通過,政府需增加此筆支出。
鄭文瑤 教育部學務特教司專門委員
- 依照校安通報系統統計,高中職以下學生自殺與自傷通報件數確實成長,但死亡人數已下降,顯示防治知能提升,通報意願增加。
- 說明各級學校已依學生輔導法配置專任輔導老師,並涵蓋社工師或心理師,將持續加強三級預防工作。
許嘉琳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 指出依財政紀律法,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的法律案應指出彌補資金來源。
- 表示政府法律義務支出逐年成長,社會福利支出占比已高,難再增加。
- 建議老人健保費補助應排富,資源優先用於弱勢,維持現行制度。
郭彩榕 衛福部保護司副司長
- 補充說明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4項增訂,旨在解決扶養義務形成權無法溯及既往的問題,使行政機關能裁量減輕或免除法院裁定前已發生之保護安置費用。
相關後續
- 老人福利法修正草案計13案,除了委員何欣純等23人提案、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及委員李昆澤等16人提案另擇期繼續審查外,其餘均審查完竣。
- 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劉建國召集委員補充說明,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 第3條、第25條維持現行條文。
- 第36條、第37條、第40條之1、第46條、第47條、第48條、第49條、第50條、第51條照綜合建議版本或經文字修正後通過。
- 第22條保留,送黨團協商。
- 第41條保留,待立法說明補充及文字調整後再處理。
- 通過附帶決議:衛福部應於6個月內協助各縣市政府針對老人安置費用之追償訂定追償作業原則,並積極督促地方政府依該標準執行,以保障扶養義務人權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5801
- 卷/期/冊
- 108/58/1
- 發布日期
- 2019-06-19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