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委員會審查雙子星案中資疑慮、廢止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及自來水法修正案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5-23
LawTrace 法律歷程: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自來水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多項重要議題,核心聚焦於台北雙子星聯合開發案,討論其潛在中資介入與國家安全疑慮,各部會就資金來源、股權結構及陸資認定標準進行報告與質詢。會議亦審查並通過廢止「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案,以及修正「自來水法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相關部會針對資安、礦權、台糖土地運用及大林電廠事故等議題提出報告或處置。
討論事項一
台北市雙子星聯合開發案是否涉及中資介入及國安問題等爭議 (報告及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台北雙子星聯合開發案進行專案報告與質詢,核心議題為香港商南海發展有限公司及其投資團隊是否涉及中資介入,以及此案對國家安全的潛在影響。
- 討論範圍涵蓋投資人股權結構、資金來源、陸資認定標準、相關法規適用性,以及中央與地方政府在此重大建設審查上的權責與效率問題。
相關爭議
- 中資認定與實質掌控:委員質疑南海發展公司股權質押給中國數碼,且中國數碼董事會中國籍董事過半,是否構成實質陸資掌控,與投審會形式審查標準存在差異。
- 審查效率與拖延:臺北市政府及部分委員指責投審會審查效率低落、刻意拖延;投審會則澄清是因投資人補件不齊且多次自行補件所致,並非行政機關拖延。
- 國安疑慮與政府立場:國安局和陸委會對南海發展公司的中資背景及國安疑慮仍未解除,但投審會需釐清其是否適用陸資投資相關規定,並做出最終判斷。
- 適用法規與業別:委員指出不動產租賃業為陸資禁止投資項目,若認定為陸資應駁回,但投資人以「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需釐清其真實身份。
- 地方與中央權責: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積極推動並質疑中央審查,中央則強調依法審查的重要性,尤其此案涉及國家核心交通樞紐。
- 報告內容與完整性:部分立法委員批評各部會提交的報告內容過於簡略,資訊不夠完整,且各部會間對投資人背景認定存在差異,要求提交更完整的報告。
立法委員發言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質疑各部會對雙子星案報告內容過於簡略,且各部會間對馬頓公司最終受益人國籍認定有衝突,要求再次進行完整報告。
- 指出南海控股與中國建設銀行有股權質押關係,且南海發展的母公司中國數碼董事會中國籍過半,質疑其陸資身份及實質掌控力。
- 批評經濟部報告敷衍,質疑臺北市政府在明知問題下仍急於通過,要求釐清社會疑慮。
- 要求經濟部所屬事業應於1個月內將具有資安疑慮的中國監控設備全數汰換。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質疑南海發展公司股權質押給中國數碼,且中國數碼董事會中國籍過半,應認定為陸資。
- 指出不動產租賃業為陸資禁止投資項目,若認定為陸資應駁回。
- 批評陸委會及國安局對「香港01」所有權及陸資認定功能不足。
- 擔憂未來投審會放寬事前審查可能導致更多中資夾帶進入,要求經濟部從嚴審查。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對中資透過第三地進入臺灣的疑慮表示關切,指出南海控股與中國數碼的借款及董事會結構顯示實質掌控。
- 關心美中貿易戰對臺灣經濟的影響,並建議政府藉機推動臺灣加入CPTPP。
- 質疑工商界對臺灣缺電和電價上漲的擔憂,並要求經濟部加強溝通,澄清發電結構與備載容量。
- 強調臺商對臺灣經濟發展的信心,並建議經濟部規劃台糖土地釋出以吸引更多投資至屏東等南部地區。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批評陸委會將雙子星案定義為「國家核心交通樞紐」是擴大解釋、恐共意識形態作祟,認為其僅為商業大樓。
- 質疑政府對民間企業隨意宰殺,導致企業對政府不信任,影響投資意願。
- 認為全球金流已全球化,不應過度區分中資與外資,只要不涉國安就不應東挑西撿。
- 擔憂臺灣在中美貿易戰中過度倒向美國可能影響自身經濟利益,強調臺灣應務實面對國際情勢。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質疑雙子星案審查進度緩慢,並關切中資介入對國家安全的影響及經濟部的把關機制。
- 詢問華為手機事件對臺灣電子產業的影響,並關心礦業法修法中原住民權益的保障。
- 關切原住民地區自來水回饋費的計算應從優考量,及簡易自來水管線經過私人土地的問題,要求水利署提出對應版本。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對雙子星案延宕近20年感到不可思議,批評是意識形態作祟,卡住重大投資。
- 質疑金管會與經濟部對中資認定的不同調,並要求經濟部儘速做出准駁決定。
- 強調臺北車站周邊土地應善用,不應因意識形態阻礙發展。
- 質疑投審會聯審制度曠日廢時,不利於投資時機的掌握。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對於經濟部認為自來水法增訂條文無必要、應回歸民法規定表示不積極,強調飲用水品質為重要民生議題。
- 指出民法第七百八十六條關於管線通過他人土地的規定並未區分公益性或非公益性,主張自來水法應增訂相關規範。
- 質疑水利署引用土地法第十四條對「可通運之水道」不得私有之規定為錯誤解釋,要求重新檢討河川區域劃定對原住民土地權益的影響。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質疑臺南偏鄉地區自來水普及率低,要求經濟部檢討修正管線延管評比標準,以利更多偏鄉民眾享用自來水。
- 質疑投審會未對臺北市政府的批評進行澄清,並要求加快審查雙子星案。
- 指出南海控股公司年報顯示中國中信集團和中央匯金公司曾名列主要股東,質疑其陸資背景,要求陸委會協助查證。
- 擔憂未來外國人投資條例草案通過後,小額投資公司可能無需事先核准,造成資安漏洞,要求投審會審慎處理600億元的雙子星案。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要求經濟部嚴審雙子星案,釐清南海控股公司是否為中資、與中國政府的關係,以及其對國家安全的潛在影響。
- 指出不動產開發及租賃業為陸資禁止投資項目,強調若認定為陸資應駁回,並要求投審會堅守立場。
- 強調雙子星案位居臺北交通樞紐,屬於關鍵基礎建設,應從公共利益、社會觀感、文化認同及國家安全等四大面向進行實質審查。
- 比較台北101售股案與雙子星案,質疑臺北市政府對兩案審查標準不一,要求投審會堅持獨立審查,並在補件不齊前不召開審議會。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質詢國安局及陸委會對雙子星案的疑慮是否已解除,並要求投審會儘速做出准駁決定,設定6月底前完成審理的目標。
- 強調面對中國威權國家,臺灣民主制度需有保護措施,對中資投資應更嚴謹審查,尤其雙子星案為重大交通樞紐,若7年後才發現中資恐影響甚鉅。
- 指出柯文哲市長抱怨政府效率差是誤解,強調雙子星案延宕非因政府拖延,而是投資者資料不明確。
- 提案要求台糖公司於2019年11月完成中安A區停車場第二期開闢,並於2019年12月完成安置翠亨南路沿線大型車輛業者。
- 提案要求經濟部於2星期內公告離岸風電海事工程產業關聯性與本土化審查機制,確保國內廠商參與,並禁止中資及中國大陸製造。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批評國民黨委員對雙子星案的批評是扣帽子,強調投審會嚴審此案是因其制度面要求及社會疑慮。
- 指出雙子星案涉及七鐵共構的臺北門面與國家核心交通樞紐,且不動產開發及租賃業不開放陸資,因此嚴審是必要且正當的。
- 肯定經濟部及水利署在屏東地區自來水普及率提升上的努力,但要求進一步縮短開會審查時程及放寬經費額度,以加快無自來水地區改善計畫的推動。
- 強調對於雙子星案的准駁應儘速做出明確決定,避免外界誤解為意識形態拖延,並要求經濟部加緊用心處理。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質疑雙子星案多次補件的原因,澄清並非投審會刁難,而是投資人補件不齊全,甚至針對中資疑慮部分未能清楚說明。
- 強調此案涉及國家交通核心樞紐及不動產租賃業務,必須慎重處理,不能有任何鬆懈,以避免未來發生問題。
- 要求投審會確認方向,儘速完成審理,無論准駁都應給予明確答案,並查清楚南海團隊的資金來源及背後是否牽扯中國資金。
- 指出媒體報導柯文哲市長砲轟投審會延宕是誤解,應向社會釋疑。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詢臺商回臺投資金額數據混亂,要求經濟部提供明確的預估數字及今年內實際落實的金額。
- 質疑政府提供臺商回臺投資的1.5%利息補貼,對部分科技大廠而言幾乎等於免息,要求經濟部思考如何照顧廣大中小企業,並提出相關方案。
- 呼籲經濟部和國發會不應獨厚大企業,應給予中小企業更多協助。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詢大林電廠2號機組於5月22日凌晨發生斷路器故障及爆炸事故,要求台電公司提供事故原因及檢討報告,並徹查工程承包商責任。
- 指出中鼎工程的第一大股東中技社經濟部仍控制44%股權,質疑其股權被稀釋,要求經濟部說明是否打算買回中技社。
- 關切第七河川局工程承包商工地主任暴力毆打事件,要求經濟部水利署依法嚴辦,並於1星期內提出後續處理報告,包括是否終止合約及廠商是否道歉。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關心美中貿易戰升級(特別是3,250億美元關稅及華為禁令)對臺灣電子業及ICT產業供應鏈的影響,要求經濟部提出具體配套措施。
- 指出華為在臺灣供應鏈每年採購達120億美元,要求經濟部評估台積電等廠商受到的衝擊,並協助業者調整生產基地布局(高階回臺、低階轉往新南向)。
- 詢問美國商務部制裁華為供應商名單中是否有臺灣公司,並要求經濟部針對訊崴等受影響廠商提出相關處置方案。
- 呼籲經濟部應針對美中科技戰做好準備,加強高附加價值產品移回臺灣生產,並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質詢投審會執秘,雙子星案是否存在中資介入或實質掌控力,而非僅形式上未達持股比例,並要求儘速釐清。
- 詢問陸委會和國安局在認定中資介入及對國家安全影響上的立場,批評其被動且未主動介入調查。
- 質疑臺北市政府在雙子星案招標程序中,對中資的認定標準與中央部會存在差異,並強調中央對地方政府的審查權責。
- 提案要求經濟部評估台商及僑外資來台設廠潛在需求,並會同台糖於3個月內盤點台糖土地作為工業用地,研擬出租辦法及租金標準。
相關人員回應
沈榮津 經濟部部長
- 表示經濟部國營事業資通產品盤點工作預計5月底完成,並強調關鍵基礎設施中資安考量下,中國監控設備已移除。
- 說明雙子星案仍在審查中,非最終結果,各部會意見尚未完全彙整,但承諾社會疑慮必須釐清,將從嚴審查。
- 強調雙子星案涉及國家核心交通樞紐,若認定為陸資且營業項目非開放陸資可投資業別(如不動產租賃業),將依法駁回。
- 解釋美中貿易摩擦對臺灣經濟的影響,短期市場混亂但長期轉單效應對臺灣是加分,並鼓勵臺商將高階產能移回臺灣、中低階轉往新南向國家。
- 承諾將與工商界溝通缺電疑慮,並針對臺商回臺投資優惠利息補貼政策,考慮研擬方案照顧根留臺灣的中小企業。
- 針對大林電廠爆炸事故,表示已掌握狀況,並要求台電公司儘速提交事故原因及檢討報告。
- 回應第七河川局同仁遭毆打事件,表示已責成法務部調查,並要求水利署依法嚴辦,對不肖廠商該嚴懲就嚴懲、該切的就切,於1星期內給出處理報告。
王美花 經濟部次長
- 澄清雙子星案並非投審會發函7次要求補件,而是投資人多次自行補件資料不齊,投審會已用最快速度平行審查,並非拖延。
- 表示若聯審會仍有疑慮,可依辦法邀請投資人親自說明,並希望在6月底前完成審理,給社會一個明確答案。
- 說明美中貿易戰對臺灣全球供應鏈的影響,坦言具體金額難以估計,但會造成連鎖效應。
- 確認美國制裁華為供應商名單中有一家臺灣公司訊崴(華為在臺總代理),並表示其應遵守美方法律規定。
李麗珍 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表示雙子星案仍在各部會查詢查證中,若認定為陸資,因涉及未開放陸資投資項目(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不動產租賃業),將依法駁回。
- 強調雙子星案涉及國家核心交通樞紐之重大建設,政府相關機關必須依法妥慎審查,以維護國家安全與公眾利益。
- 表示陸委會已請駐港單位及透過公開資訊蒐集南海控股公司的股權結構等資料,並提供投審會參考,但具體資料涉及營業機密不便公開說明。
- 指出目前掌握南海控股公司有大陸籍股東,但仍需釐清其是否具有控制能力,實質認定由投審會聯審機制負責。
胡木源 國家安全局副局長
- 表示國安局已協請國安單位查察雙子星案相關背景資料,並將查察結果彙送投審會參考,尊重投審會的認定。
- 指出若有中資身分,將會有國安疑慮,需根據持股比例及權管機關討論,並在聯審機制下處理。
- 表示國安局對所有會影響國家安全和利益的資訊都有蒐集掌控,包括「香港01」的所有權人于品海,並會將資料提供給聯審會討論。
曹立傑 外交部次長
- 說明外交部在處理外國人投資案的協辦事項,主要為查核申請人歷史紀錄及簽證事宜,公司設立實質要件由經濟部審理。
- 表示駐馬來西亞代表處查復馬頓公司前25大自然人股東股權架構非公開資訊,難以確認最終受益人國籍。
- 指出外國人代理條例並非外交部主政,需由相關部會協調歸屬。
王藝峰 經濟部水利署副署長
- 表示已積極檢討原住民鄉保育回饋費,並將推動保障原民權益,儘速成立專戶運用小組。
- 承諾會檢討修正管線延管評比標準,使其務實可行,以提升偏鄉及山區自來水普及率。
- 回應第七河川局工程承包商工地主任暴力事件,表示已要求廠商撤換工地主任,並正在查核廠商有無違約、不法行為,將依契約嚴辦,並於1星期內提出報告。
張銘斌 經濟部投審會執行秘書
- 說明雙子星案自1月25日申請以來,因投資人資料不齊,已多次補件,目前正在審查中資是否介入,這是審查重點。
- 指出南海發展公司形式上並無陸資持股逾30%或董事過半的明顯證據,但會深入認定中資是否具有實質掌控力(如對人事、會計的掌握)。
- 表示已將投資人補正資料送交陸委會、國安局等相關單位審查,最終由投審會委員會依聯審機制決定是否核准。
- 說明若認定為陸資,因不動產開發與租賃業未開放陸資投資,將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予以駁回,且無相關罰則。
鍾炳利 台灣電力公司總經理
- 說明大林電廠2號機組因交接前檢點而停機至5月30日,並於5月22日凌晨發生斷路器故障事故,已依電業事故通報程序通報主管機關。
- 表示承包大林電廠工程的分包商為華城,總包商為中鼎工程,並承諾會後提供通報內容及事故原因調查報告。
相關後續
- 經濟部投審會將待各相關機關單位回復意見並釐清相關疑義後,提報投資審議委員會審議。
- 經濟部投審會針對「台北雙子星聯合開發案」召開投資審議委員會確認審議結果前,如果有召開經濟委員會,就到經濟委員會來進行報告;如果沒有召開,就再彙整經濟部、陸委會、國安局、外交部等有關部會的書面報告送經濟委員會。
- 經濟部投審會將儘速處理此案,目標在6月底前給社會各界一個答案。
- 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主要考量該條例自1929年制定至今已超過88年,且所規範的公用事業多已有專法(如電業法、自來水法等)規範,內容已不符時代需求,與現行法制及實務扞格,故擬予以廢止。
- 經濟部、交通部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共同檢討後,認為本條例無繼續適用必要,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得予廢止之規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沈榮津 經濟部部長
- 說明「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因制定時間久遠且各公用事業已有專法規範,內容已不符現今需求,故擬廢止。
- 強調本條例為特別法未規定時所適用之普通法,應回歸各由專法管理,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2款及第4款得予廢止之規定。
相關後續
本案予以廢止,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不須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主席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自來水法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增訂自來水法第六十一條之二條文,以保障自來水用戶接用自來水所裝設進水管的權利,特別處理管線非通過他人土地不能設置或需費過鉅,以及既成道路下管線維護更新的問題。
- 草案參考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允許在一定情形下通過他人土地埋設管線,並明訂補償機制及爭議調處程序。
相關爭議
- 經濟部認為原提案文字與民法存在衝突,擔憂影響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建議修正部分條文,包括刪除第三項及修正第五、第六項文字。
- 立法委員質疑經濟部對增訂條文的態度不積極,認為民法相關規定並未區分公益性或非公益性,應從民生用水重要性角度支持增訂。
立法委員發言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旨在比照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允許自來水用戶在特定情況下通過他人土地埋設進水管,並保障既有進水管用戶的使用權利。
- 指出為解決既成道路上因私有土地權屬複雜導致居民無法供水的問題,提案允許使用年限達10年以上者,用戶無需取得所有權或設定地上權即可維護更新。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認為經濟部對增訂條文的說明不積極,強調飲用水品質重要性,並指出民法第七百八十六條規定未區分公益或非公益,應支付補償金。
- 建議經濟部水利署再與法務部討論,並審酌在自來水法中增訂相關條文的必要性。
- 要求水利署儘速針對原住民地區自來水費回饋公式進行檢討,使其更優惠,並處理簡易自來水管線經過私人土地的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沈榮津 經濟部部長
- 說明自來水法修正草案的關鍵在於對象不同:若為自來水公司基於公共事業埋設管線具公益性,則支持;若為個人用水管線經過私人土地,則需尊重民法規定,因不具公益性。
- 承諾將與法務單位洽談民法與自來水法增訂條文的相關意見。
王藝峰 經濟部水利署副署長
- 認為原提案文字與民法有衝突,為保障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建議修正部分文字,包括刪除第三項,並修正第五、第六項文字。
- 說明有關原住民鄉保育回饋費的檢討正在積極進行,將推動保障原民權益,並儘速成立專戶運用小組。
- 表示原住民簡易自來水部分有專款經費推動,如有不足會檢討運用年度結餘款增加,充分保障原民權益。
相關後續
- 經水利署建議修正部分文字後,審查通過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賴召集委員瑞隆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 (共7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通過多項臨時提案,涵蓋台糖土地利用、離岸風電產業本土化、雙子星案審議程序、中國監控設備汰換、礦權展延凍結、台商回臺設廠用地需求,以及台電大林電廠爆炸事故調查等廣泛議題。
- 提案主要目的在於強化政府對產業發展、國安資安、環境保護及公共安全的管理與監督,並要求相關部會提出具體規劃、報告或處置措施。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台糖公司於2019年11月完成高雄市中安路旁小港倉儲轉運專區中安A區停車場第二期開闢,並於2019年12月完成安置翠亨南路沿線大型車輛業者,以降低交通衝擊。
- 提案要求經濟部於2星期內公告離岸風電海事工程產業關聯性與本土化審查機制,並確定2026年後區塊開發風場審查機制,以保障國內廠商參與及禁止中資與中國大陸製造。
- 提案要求台灣電力公司於1週內將大林電廠於2019年5月22日凌晨VCB爆炸事故原因及檢討報告以書面報告送至經濟委員會。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投審會針對「台北雙子星聯合開發案」召開投資審議委員會確認審議結果前,如果有召開經濟委員會,就到經濟委員會來進行報告;如果沒有召開,就再彙整經濟部、陸委會、國安局、外交部等有關部會的書面報告送經濟委員會。
- 提案要求經濟部所屬事業應於1個月內將使用海康威視、浙江大華技術等中國監控設備全數汰換,以避免資安漏洞。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凍結礦權展限核准至2019年12月31日為止,以避免修法期間大量礦場或礦權展限通過而未受新法規範。
- 提案要求經濟部評估台商及僑外資來台設廠潛在需求,並會同台糖於3個月內盤點台糖現有土地,共同研擬出租辦法與租金收費標準,以滿足投資廠商的土地需求。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評估台商及僑外資來台設廠潛在需求,並會同台糖於3個月內盤點台糖現有土地,共同研擬出租辦法與租金收費標準,以滿足投資廠商的土地需求。
相關人員回應
劉明忠 經濟部國營會執行長
- 同意將第1案中「請台糖公司於2019年11月…」修改為「請台糖公司洽高雄市政府於2019年11月…」,並同意辦理。
翁素貞 經濟部能源局組長
- 同意將第2案中「應於1星期內將該審查機制對外公告」修改為「應於2星期內將該審查機制對外公告」。
張銘斌 經濟部投審會執行秘書
- 建議第3案不要再安排專案報告,以免影響案件處理期程,並建議修改文字為送書面報告。
林群捷 經濟部礦務局技正
- 建議第5案文字增列「凍結礦業權展限核准至2019年12月31日為止」。
鍾炳利 台灣電力公司總經理
- 建議第7案中「3天內」改為「1週內」提交報告。
王美花 經濟部次長
- 說明第3案修正為:召開投資審議委員會確定審議結果前,如果有召開經濟委員會,就到經濟委員會來進行報告;如果沒有召開,就再彙整經濟部、陸委會、國安局、外交部等有關部會的書面報告送經濟委員會。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第1案修正通過,要求台糖公司洽高雄市政府於2019年11月完成中安A區停車場第二期開闢事宜,並於2019年12月完成安置翠亨南路沿線大型車輛業者。
- 臨時提案第2案修正通過,要求經濟部於2星期內公告離岸風電海事工程產業關聯性與本土化審查機制,並儘速確定、公布2026年後區塊開發風場審查機制。
- 臨時提案第3案修正通過,明確雙子星案在投審會確認審議結果前,若有經濟委員會召開則進行報告,否則送書面報告。
- 臨時提案第4案照案通過,要求經濟部所屬事業應於1個月內將具有資安疑慮的中國監控設備全數汰換。
- 臨時提案第5案修正通過,要求經濟部凍結礦權展限核准至2019年12月31日為止。
- 臨時提案第6案照案通過,要求經濟部評估台商及僑外資設廠需求,並會同台糖於3個月內盤點台糖土地研擬出租辦法。
- 臨時提案第7案修正通過,要求台灣電力公司於1週內將大林電廠爆炸事故原因及檢討報告以書面報告送至經濟委員會。
- 所有臨時提案處理完畢。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5901
- 卷/期/冊
- 108/59/1
- 發布日期
- 2019-06-25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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