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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與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審查:聚焦爭議條文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5-2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先就律師法修正草案進行逐條審查,多數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或保留送院會處理。隨後併案審查多個版本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主要討論其立法目的、適用範圍、揭弊者定義及保護措施。會議決定將法案名稱修正為「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並通過第一條修正動議,但針對弊案範圍、揭弊主體與強制分層通報等關鍵條文,因委員與行政部門意見分歧,均予以保留待續審。

討論事項一

律師法修正草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繼續針對多個版本的律師法修正草案進行逐條審查,旨在更新及完善律師執業相關法規。

相關爭議

多條關鍵條文(如第 4、5、7、9、11、12、17、20、24、25、32 及 34 條)因委員意見分歧或需進一步討論而予以保留,待送院會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多數條文(包括第一章章名、第 1、2 條等)依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 4 條暫予保留。
  • 第 5、7、9、11、12、17、20、24、25、32 及 34 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 現行條文第 10 條依行政院提案刪除。
  • 周春米、顧立雄、尤美女等委員的部分提案不予採納。
  • 其餘條文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揭弊者保護法草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會議併案審查行政院與多位委員所提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核心在於建立涵蓋公私部門的吹哨者保護制度,強化廉政法制並鼓勵民眾揭發不法。
  • 主要討論點包括弊案範圍界定、揭弊主體的定義、分層通報程序、身分保密、工作權保障及人身安全保護措施,以及是否納入獎勵機制等議題。

相關爭議

  • 弊案範圍界定:行政院版本採列舉方式,遭委員質疑可能掛一漏萬,且對公私部門的公益性標準不明確,例如勞動條件與職場性騷擾是否納入保護範圍產生爭議。
  • 強制分層通報制度:委員質疑行政院版本要求揭弊者須先經內部通報程序,否則不受保護,認為此舉可能因內部不信任或身分曝光風險,反而阻礙揭弊,且與外部揭發應受同等保護的原則相悖。
  • 揭弊主體範圍:行政院版本將揭弊者限縮於內部人員,遭委員質疑可能排除與公部門或涉弊私部門有交易關係但非內部員工的揭弊者,導致保護範圍過窄。
  • 獎勵機制:有委員建議初期立法應先著重保護,暫不處理獎勵,以待制度成熟。
  • 國家機密揭弊管道:行政院版本將涉及絕對機密與極機密事項的揭弊限於最高檢察署,遭委員質疑最高檢察署不直接辦案,且此舉恐造成權力過度集中。
  • 軍情人員揭弊範圍:委員質疑現役軍人或情報人員揭弊時,為何排除司法警察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為受理單位,可能導致非情報相關弊案無法有效揭發。
  • 委任律師代理揭弊:有委員建議允許委任律師代理揭弊作為具名之外的選項,以提供更多保護,但法務部對其實務操作與律師保護範圍有疑慮。

立法委員發言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提案「公益通報者保護法草案」,強調建立吹哨者保護制度以強化廉政法制,應將私部門揭弊者保護納入。
  • 主張揭弊者保護應著眼於「公益性」,而非鼓勵人人成為「抓耙子」,以維持社會信任基礎。
  • 質疑行政院版本對揭弊者範圍疏漏建教生、實習生及派遣人員,建議將其納入保護對象。
  • 強調身分保密的重要性,認為行政院版本對保密義務的涵蓋面不足,僅限於受理機關及承辦人員,應擴及其他知悉者。
  • 建議法案名稱應加入「公益」二字,以凸顯其價值性。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務部關於調查局延長 1,941 件戒嚴時期政治檔案保密期限 30 年的理由,要求重新檢討並於一週內說明。
  • 質疑刑法洩密罪刑度過低,難以達到保護揭弊者及嚇阻洩密者的效果,建議提高刑責。
  • 關切揭弊者在封閉機關或企業中可能遭受職場霸凌,難以舉證,詢問行政部門如何配合處理。
  • 指出內部調查常「查無不法」,但事後證明有弊案,建議法律應規範包庇問題。
  • 提案「公益揭發保護法草案」,強調為維護公共利益、有效打擊貪腐,應制定專法保護揭發人權益。
  • 主張法案應整合散落於各法令的保護規定,強化身分保密、人身安全、工作權及訴訟權保障,並敦促行政機關制定配套措施。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提案「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強調公私部門貪腐問題長期受關注,現行保護條款缺乏全面制度化安排,導致揭弊者面臨秋後算帳。
  • 主張法案應對揭弊者進行保障,包括個人資料保護及必要保護措施,並規範受理揭弊機關的程序及保密義務。
  • 建議明文規定揭弊者的獎勵機制、救濟程序,以及犯罪責任的減輕或免除,並對騷擾揭弊者行為設刑責。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詢廉政署關於中科弊案,科技部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拒絕提供資料,要求廉政署澄清未曾指示科技部拒絕提供。
  • 質詢法務部關於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誣指檢察官抽換證物案,要求法務部挺身支持檢察官,考慮主動將該法官送評鑑,並要求 3 日內正式答覆。
  • 對資助北韓油商恐嚇法務部次長及檢察官全家一事表達痛心,要求法務部查明恐嚇事件始末、採取保護措施、掌握嫌犯行蹤,並澄清報導中檢察官與當事人接觸的真實性。
  • 建議行政院在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中,將與公益有關的大領域(如金融、環保、食安、勞動權益)以區塊方式概括納入,而非逐條列舉,以避免掛一漏萬。
  • 支持將法案名稱修正為「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認為「揭弊者」比「通報者」更正面積極。
  • 建議第一條立法目的應更完整,納入「為維護公共利益,有效發現、防止、追究重大不法行為」等更高層次目標。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追問法務部關於陳世憲恐嚇事件的處理,要求確認嫌犯身分並從嚴處理,確保其不會潛逃出境,以維護政府公權力與國際信任。
  • 關切恐嚇事件對未來司法改革(參審制或陪審制)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擔心陪審團或國民法官將因人身安全威脅而卻步。
  • 建議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第三條應增列「逐年檢討」機制,以納入未來新的弊案類型。
  • 建議第 11 條對違反不利處分禁令者,除罰款外,應考慮對法人、團體及負責人處以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達嚇阻效果。
  • 建議第 13 條應考慮免除犯貪污罪共犯揭弊者的刑責,避免因罪責越重越不敢揭弊,違反立法本意。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以維基解密和水門案為例,強調揭弊定義的重要性,以及揭弊可能影響國家安全,並指出台灣第四權在協助揭弊方面仍有進步空間。
  • 質詢法務部關於境外資金影響選舉的案件,並支持內政部選罷法修正案中對媒體刊載廣告須敘明出資者及查證義務的規定。
  • 質疑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第五條未將選罷法與公投法納入弊案範圍,導致媒體內部人員揭露境外資金操縱資訊的不法行為無法受保護,建議評估納入可能性。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建議揭弊者保護法初期應「保護先行」,暫不處理獎勵機制,待法律執行成熟後再考量。
  • 對強制分層通報制度有疑慮,認為若揭弊者不信任內部程序而直接向外部揭發,法律不應因此不予保護,否則形同允許事後報復。
  • 質疑行政院版本對弊案範圍採列舉式立法技術,可能無法周延涵蓋所有應保護範圍,例如學術倫理案件及國家安全相關弊案未明確納入。
  • 認為行政體系與成熟民主國家不一定能等同信任,外部揭發反而更能保護揭弊者身分,呼籲應保障直接外部揭發者。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指出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有 3 種不同立法目的層次,行政院版本偏重維護揭弊者權益,但應兼顧維護公共利益及防制重大不法。
  • 以新竹家畜疾病防治所所長戴立紳為例,質疑揭弊者雖獲免刑判決,卻因公務人員任用法限制而無法再任公職,未能真正保障揭弊者權益。
  • 質疑行政院版本第三條附表對弊案範圍的界定標準不明確,例如性別平等教育法納入但性別工作平等法未納入,律師法部分條文納入但會計師法、稅捐稽徵法未納入,標準不公。
  • 關切監察權對檢察官檢察核心的影響,要求法務部明確檢察首長對檢察官偵查決定的監督責任與功能,避免機關防弊機制蕩然無存。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第三條附表未將性別工作平等法納入,導致職場性騷擾等弊案受害者因權力不對等不敢揭弊,建議應重新檢討。
  • 質疑附表將醫師法納入但未納入會計師法,要求法務部說明納入與排除的界線及標準。
  • 提醒法務部,揭弊者保護法中準用證人保護法對人身安全的保護措施,其內涵在證人保護法中規定籠統,且涉及限制他人權利的部分需法律授權,不能僅以細則規定。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務部對監察委員彈劾檢察官事件的立場,要求部長明確表示是否全力力挺檢察官連署,捍衛司法獨立。
  • 呼籲法務部嚴辦恐嚇司法執法人員(次長陳明堂及檢察官蔡佩玲)生命安全的事件,確保執法人員安全,維護公權力。
  • 質詢司法院關於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草案中,參選人可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不實選舉廣告刊播令的適當性,認為法院不宜擔任第一線審核機關,恐過早介入政治並傷害公正形象。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認為行政院版本草案內容拼湊,對附表列舉的弊案範圍標準感到困惑,質疑其界定邏輯。
  • 以就業服務法僱用非法外勞為例,質疑此類案件是否應納入揭弊者保護法,以及與食安、證券交易等重大公益案件的區別標準。
  • 指出若老人安養機構虐待老人,護理人員或社工檢舉是其職責,質疑法律將其職責轉化為獎勵與保護,邏輯上存在錯亂。
  • 建議行政院應有更多時間重新檢視整個法案,特別是弊案範圍的界定標準。
  • 支持黃國昌委員的建議,應將與公益相關的大領域以區塊方式直接納入條文,而非僅於附表列舉,以聚焦立法目的並提升保護周全性。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感謝委員對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的關注與意見。
  • 回應調查局延長政治檔案保密期限,表示已了解並將要求調查局重新檢討,部分檔案涉及機密諮詢人員,但可透過檔案局解密查閱。
  • 說明刑法洩密罪部分,揭弊者保護法有加重刑責至二分之一的規定,行政上會加強防範公務人員洩密。
  • 回應職場霸凌難舉證問題,表示揭弊者保護法涵蓋公私部門,將透過教育向私部門介紹法律,鼓勵內部檢舉以防貪腐。
  • 回應「查無不法」後又發現事實的弊案,表示會檢討當時調查是否有疏漏或包庇,並將考慮是否納入法律規範。
  • 同意將法案名稱修正為「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 說明最高檢察署可統籌檢察個案偵辦,檢察總長可以親自或指揮辦案,將涉密層級高的揭弊案受理層級提高,以維護機密。
  • 表示將再思考軍情人員揭弊限縮受理機關的理由,承諾下次會議前處理。
  • 同意委員關於揭弊者主體範圍過窄的顧慮,表示會再思考,但強調應有界限,不宜無限上綱。
  • 說明揭弊者保護主要保護內部人員揭弊,以防止內部腐朽,外部人員檢舉則依其他法律處理。
  • 回應公益與私益界定問題,同意公共利益為不確定法律概念,傾向對多數人、不特定人有利者為公益,將訂出判斷基準,並承諾在下次審查前提出具體方案。

葉瑞與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 表示保訓會負責事後救濟,對行政救濟案的當事人會盡保密義務,決定書內容不會揭露。

李寶昌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政風室 主任

  • 說明救濟法令屬保訓會主管,公務員有保護義務,若觸犯則依行政規則處理。

鄭銘謙 法務部廉政署 署長

  • 說明中科弊案已立案並報請台中檢察署偵辦,已查扣資料屬偵查範圍,但廉政署未要求中科管理局不能提供資料給委員。
  • 回應戴立紳案,承認現行法規下免刑判決仍無法回任公職,但草案第 13 條第 2 項已開放免刑確定揭弊者申請再任公職不受限制。
  • 說明草案第 3 條設有授權條款(第 7、8 款),可隨時檢討增補弊案項目,門並未關閉。
  • 解釋強制分層通報是參考國外立法例,提供內部檢討機制,且第一層受理機關不限於內部主管,亦包含監察院。
  • 回應性別工作平等法未納入弊案範圍,表示曾建議納入,但勞動部有考量,可在逐條審查時再處理。
  • 回應會計師法未納入弊案範圍,表示尊重主管機關意見,但法務部歡迎廣納,可再討論。
  • 說明人身安全保護準用證人保護法,相關施行細則會明訂具體措施,並強調限制他人權利需法律授權。

謝倩蒨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司長

  • 說明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範,認為個別勞工行政違法行為應循性平法申訴救濟,揭弊者保護法著重公益性,兩者不同。
  • 指出性平法已有完整規範,實務上當事人也會主動提出申訴,縣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會會查證個案。

葉明如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簡任視察

  • 說明就業服務法第 63 條、64 條之罪主要適用於處罰本國人非法僱用或容留外國人,構成刑事罪需 5 年內再犯。
  • 解釋將就業服務法納入揭弊者保護法附表,是針對 5 年內再犯且影響公益性較高的情形,初犯行政罰則不在保護範圍內。

許辰舟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法官

  • 說明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草案中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應向普通法院民事庭聲請,此為特別立法制度。
  • 表示司法院認為法院不適宜擔任不實選舉廣告刊播限制的第一線審核機關,因涉及政治言論限制且法院缺乏查核事實的組織、人力與資源。
  • 建議中選會或行政機關較適合處理即時判斷任務,法院應作為第二線救濟權利功能,以維護法院公正形象。
  • 強調此制度設計需審慎思考,法官執行恐為不可能的任務,若中立而不正確,可能導致民眾不信任法院。

陳明堂 法務部 次長

  • 承認行政院版本對揭弊者保護範圍的認定基準確實有道理,將在施行細則中訂出參考基準。
  • 說明本法基礎目的為公共利益,私人恩怨不在內,公益性強調對外、對不特定人、對特定多數人,將考慮納入對社會影響力及重大影響之虞的判斷標準。
  • 表示第一款至第六款較易界定,第七、八款建議用授權方式處理,並報立法院備查。
  • 承諾下週一會送出具體方案,訂出可行基準,並會慎重考慮將環保、食安、金融等大領域以增加款方式直接納入條文,以聚焦並彰顯立法目的。
  • 說明揭弊者保護範圍界定原則是保護內部人員揭弊,不傾向保護外部人員,因外部檢舉有其他法律規定。
  • 解釋委任律師代理揭弊,若能明確確定委任人身分,則可視為具名揭弊,受本法保護。
  • 同意將法案名稱修正為「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 同意第一條立法目的應更完整,納入「為維護公共利益,有效發現、防止、追究重大不法行為」等更高層次目標。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修正為「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並經修正後通過第一條。
  • 第 3 條(弊案範圍)併同修正動議保留。
  • 第 4 條(受理揭弊機關及軍情人員揭弊限制)保留,待法務部回去思考後續處理。
  • 第 5 條(揭弊者定義)保留。
  • 主席呼籲應在本屆會期完成此法案,將利用休會期間或臨時會進行協商處理。
  • 法務部承諾於下次審查前,針對弊案範圍的認定基準及條文修正方向,提出具體方案。

原始資料

公報
1085901
卷/期/冊
108/59/1
發布日期
201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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