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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基本法與海岸巡防法審查:聚焦海保、執法與原權益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5-22

LawTrace 法律歷程:海洋基本法、海岸巡防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多項法案,主要針對「海洋基本法草案」及「海岸巡防法修正草案」進行深入討論。會議聚焦海洋保育、跨國海漂垃圾、原住民族用海權益、海巡執法權力與裝備配置等議題。部分法案經討論後送院會協商,部分條文完成審查,並通過兩項關於賞鯨規範與密錄器配發的臨時提案。

討論事項一

審查「民防法」及「保全業法」相關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五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多項民防法與保全業法的修正草案,旨在更新相關法規以符合當前社會需求與執法實務。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蔣絜安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呂孫綾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余天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

相關人員回應

陳宗彥 內政部政務次長

  • 報告並即席答復說明。

相關後續

  •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民防法及保全業法部分)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 「保全業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照委員陳怡潔等19人提案修正,除第一項句末刪除「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文字外,其餘照案通過。
  • 「保全業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張召集委員宏陸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海洋基本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會議審查行政院及委員賴瑞隆等提案之「海洋基本法草案」,旨在確立國家海洋政策基本原則、發展方向,涵蓋海洋永續、資源利用、國際合作、海洋教育與文化等多元面向。
  • 討論重點包括海洋事務主管機關整合、海洋空間規劃、海洋污染防治策略、海洋產業發展、原住民族用海權益保障,以及海洋科學研究與教育推廣。

相關爭議

  • 海洋基本法中原住民族傳統知識與權益的明列程度: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與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認為院版對原住民族傳統知識與用海權益的保障條文不夠明確與具體,應更清晰地體現原基法精神及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並應成立專責機構。
  • 海洋保護區劃設與原住民族權益的衝突: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質疑劃設海洋保護區是否構成對原住民族資源利用的限制,並詢問是否已依原基法第21條進行部落諮商並取得同意,以及是否有預算補償。
  • 「漁業科學管理」與原住民族用海權益的兼顧: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認為「兼顧漁業科學管理」的表述模糊,可能限縮原住民族的傳統用海權益,質疑其在法條中的必要性。
  • 海洋污染防治對策的積極性:蔣絜安委員認為海保署的永續海洋環境計畫過於側重監測與研究,缺乏實質清理及控制垃圾數量的積極作為。
  • 海洋委員會與地方政府在海洋廢棄物處理上的權責劃分:洪宗熠委員質疑海委會與環保署、水利署等單位在海岸垃圾清理及後端處理上的權責不清,特別是廢棄漁網、保麗龍等回收問題。
  • 海洋基本法對水下文化遺產的保護:呂孫綾委員指出院版未明確將水下文化遺產納入保護範圍,認為國際上對此日益重視,應予增列。
  • 海洋基本法對氣候變遷的立法目的:呂孫綾委員建議應將氣候變遷對海洋政策發展的影響明確納入立法目的,以宣示政府重視並引導政策方向。

立法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要求海委會應重視海洋廢棄物對海洋民族的影響,並提供資源與部落合作清潔。
  • 建議海委會建立平台,透過科技輔導原住民族海洋知識,解決氣候變遷問題。
  • 主張海洋基本法應明確保障原住民族傳統知識與權益,並成立專責機構。
  • 建議海委會進行臺灣海洋文化的全面調查,並透過海洋研究院勾勒歷史文化。
  • 呼籲海岸巡防法修正不應走向警察國家,應衡平海岸巡防與原住民傳統文化生活保障。

蔣絜安 立法委員

  • 呼籲加速規範稀有魚種捕獲,避免巨口鯊等稀有魚種被拍賣利用,並應考慮列為保育類動物。
  • 關切賞鯨船近距離接觸鯨豚對生態的影響,要求加速制定相關規範。
  • 對海洋廢棄物問題表達痛心,認為海委會的永續海洋環境計畫不夠積極,應加強實質清理與防制。
  • 強調海洋垃圾漂流無國界,海委會應與地方政府積極合作共同防範。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質詢海巡署對原住民族依原基法第19條進行傳統文化、祭儀捕撈行為的執法問題,要求第一線人員清楚相關作法。
  • 質疑海洋基本法第10條「兼顧漁業科學管理」為贅語,可能限縮原住民族用海權益。
  • 詢問海洋保護區劃設的禁止事項,並強調設置保護區影響原住民族時應依原基法第21條諮商同意並補償。
  • 建議海委會應與原民會及原住民族專家學者共同推動原住民族海洋知識的蒐集與博物館規劃。
  • 強調海洋委員會作為海洋資源治理機關,應依原基法第22條建立與原住民族的共同管理機制。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強調海洋基本法作為上位指導原則,海委會應積極制定相關作用法規與行政命令以完備交付任務。
  • 詢問海洋基本法第6條「國民、企業與民間團體應協助政府」的強制性及相關規範。
  • 關切海洋污染防治對策,要求海委會積極推動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法及白海豚復育工作。
  • 詢問海委會如何整合陸源、海上活動、空源及人為等多元污染源的主管機關,建議透過「海域管理法」明確分工。
  • 建議海委會應完備海洋產業定義,並積極研擬「海洋產業發展條例」以推動產業發展。
  • 強調海委會應加緊腳步,完備相關配套法案、守護海洋資源及捍衛海洋主權。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疑海廢地圖中離島金門垃圾量高,認為多為對岸海漂垃圾,要求海保署加強監測,不應僅限水質,並運用衛星、無人機等科技。
  • 詢問海巡船艦裝載鎮海火箭彈的合法性、殺傷力、訓練及預算配置,要求提供測評結果。
  • 對海岸巡防法中「海域與海岸巡防國家安全情報部分,應受國家安全局之指導、協調及支援」的條文表示疑慮,認為可能畫蛇添足且影響情報迅速性。
  • 建議將海岸巡防法中「水上運輸工具」的「水上」二字刪除,以涵蓋更多元運輸工具如獨木舟、水下無人載具等。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關切金門非洲豬瘟疫情,要求海委會加強防範措施,尤其在端午節前夕對進港漁船實施百分之百安檢。
  • 建議海岸巡防法應比照消防法,對謊報或惡作劇電話處以適當懲罰,以減輕海巡同仁工作負擔。
  • 關心海洋研究院人才招募問題,建議應積極招募海洋專業人才,尤其國內海洋相關科系畢業生。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詢問海委會與美國在台協會 (AIT) 合作項目,以及與其他駐臺國家在海洋永續方面的合作。
  • 質詢海委會是否有足夠能量承擔國際海洋合作所需的經費、船艦及人員協助。
  • 關切將6月8日訂為國家海洋日的用意,建議應透過海洋日擴大臺灣國際能見度,並深入推動海洋教育。
  • 強調國際合作應避免政治操作或宣示主權的意圖,專注於海洋永續等正面議題。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關切海委會人員到位及預算編列進度,要求加快腳步發揮統整功能。
  • 強調海委會應儘速將海洋基本法及作用法送立法院審定,以利開展工作。
  • 舉新豐毒海岸事件為例,質疑海委會對相關業務的參與不足,要求派員了解並提供協助。

呂孫綾 立法委員

  • 建議海洋基本法應將氣候變遷對臺灣海洋政策發展的影響納入立法目的。
  • 質疑院版海洋基本法未明確納入水下文化遺產的保護,認為應在作用法中細部訂定。
  • 質疑海岸巡防法將海洋保育署納入海岸巡防機關定義的合理性,擔心職權混淆。
  • 關切海巡署作為情報機關,其名稱更動後是否已與國安局協調修訂國家情報工作法。
  • 建議海巡署應檢討同仁制服材質,提供更舒適適合執勤的服裝。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關切金門大膽島病死豬事件,詢問金馬地區海巡人力是否充足,及短期內有無增補措施。
  • 建議海委會應研議建立稀有魚類捕獲通報機制,並由研究單位收購而非拍賣,以利保育。
  • 主張應賦予第一線海巡人員更多執法權力,例如對亂丟垃圾、違規垂釣等行為直接開罰,以提升執法效力與民眾認知。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肯定海巡署UAV無人載具投入查緝距岸3浬內違規拖網的成效,並關切夜間執勤能力。
  • 關切廢棄鐵殼船處理進度,要求海委會釐清權責並加速處理。
  • 質詢海委會與相關單位在海洋垃圾處理上的權責劃分,特別是後端回收處理管道的建立。
  • 支持對無故撥打海巡專線者處罰,但要求對正確報案者應提供處理回報。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批評蔡英文總統視導海巡演習如「開趴」,質疑其對軍事演習的嚴肅性不足。
  • 書面質詢蔡英文總統贈送友邦海巡艇是否抽調國艦國造計畫,及預算來源與交船期程。
  • 書面質詢海委會成立後與各部會業務區塊界定仍未明,不利海洋政策制定與推動。
  • 書面質詢海巡署「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執行率嚴重落後的原因。
  • 書面質詢政府護漁政策軟弱,未能有效捍衛漁民權益,批評「新南向」犧牲漁民。
  • 書面質詢政府對捍衛釣魚台主權不夠積極,建議應向日美抗議並加強國民教育。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海委會成立後,海事相關業務與其他部會的歸屬與職掌是否已協調完成,尚存哪些疑義。
  • 書面質詢海委會是否已與教育部、國家文官學院等單位評估,並擬定海洋教育規劃。

余天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海委會如何提升廢棄物處理能力,因應每年流入海洋的大量塑膠垃圾。
  • 書面質詢海委會如何因應海洋垃圾跨越邊界問題,是否與各國協力或建立區域處理機制。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院版海洋基本法對原住民族權益保障不足,僅以宣示性條文打發,要求至少8條相關規範。
  • 書面質詢院版條文是否能直接行使原基法第19條之原住民族固有權利,並保障傳統權利之範圍。
  • 書面質詢海洋保護區劃設是否依原基法第21條進行部落諮商同意及補償。
  • 書面質詢海委會作為海洋資源治理機關,應依原基法第22條建立與原住民族的共同管理機制,並明確共管機制之實質權利。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海委會防堵豬瘟的人力是否充足,有無過勞問題。
  • 書面質詢海巡署對海漂豬屍的巡邏頻率,建議提高巡邏頻率以防堵豬瘟入侵。
  • 書面質詢海委會運用區塊鏈技術整合情報網絡平台的執行進度與具體時間表。

相關人員回應

李仲威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海洋基本法是指導國家海洋永續發展的基本原則與方針的上位母法。
  • 承諾會積極將原住民族傳統知識與海洋文化保存及現代化納入考量。
  • 表示海保署已制定賞鯨規範,規定船隻須保持100公尺距離,並正與業界宣導教育。
  • 說明海委會已派員查看全臺濱海66個垃圾場防護現況,並提供補助款協助地方政府做防護。
  • 表示將與保育署諮詢委員討論是否將巨口鯊列為保育類動物,並建立稀有魚類處理制度。
  • 承諾會研究賦予第一線海巡人員更多執法權力,例如對亂丟垃圾、違規垂釣直接開罰。
  • 說明海委會與AIT合作續辦魚客松及擴大青年海洋論壇,並與日本等國洽談海洋永續合作。
  • 表示已配合教育部12年課綱修正,將海洋教育內容納入課程,並與各縣市政府溝通。
  • 說明海委會已向行政院提出預算員額增撥,並彈性調整金馬地區人力以因應非洲豬瘟。
  • 強調海巡署對非洲豬瘟疫情採取最嚴謹態度,百分之百安檢進港漁船,並處理海漂屍體。
  • 澄清海洋基本法作為上位法,不宜加入過多細節,相關細部規範將於作用法中明確訂定。
  • 表示海域管理法將明確訂定各單位在海洋污染源頭管理、海漂垃圾處理等方面的分工職掌。

陳國恩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

  • 說明海巡人員有密錄器,必要執勤人員會配給,並強調登檢時全程錄影蒐證的重要性。
  • 表示海巡署對非洲豬瘟疫情已實施百分之百安檢,漁船廚餘設棄置桶,並增加岸際巡邏密度。
  • 支持對無故撥打海巡專線者處罰,以避免占線及騷擾,並表示會嚴格蒐證後依法處理。
  • 說明海巡署在情報事項上依情工法接受國家安全局的指導、協調及支援。
  • 說明海岸巡防法中「其他運輸工具」可涵蓋水下活動,且海域執法作業規範對執法有明確規定。
  • 表示海巡署會將查緝結果及緝獲私貨移送主管機關(如海關或地方縣市政府)處理。

黃向文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署長

  • 說明臺灣海漂垃圾絕大部分來自東南亞國家,海保署配合地方政府進行淨灘,並清理海底垃圾。
  • 承諾會持續監測海漂垃圾,運用衛星和無人機進行空拍,並將此列為未來監測方向。
  • 說明岸邊垃圾處理權責明確,屬地方政府或中央漁業署,海保署負責督導與資源挹注。

簡士淵 國防部作計室聯合作戰處副處長

  • 說明國防部撥用給海巡署的40快砲已用完,目前沒有新的40快砲可提供。
  • 澄清40快砲無法移置或拆裝是因為沒有其他船隻可移置,而非無法維保。

謝慶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分署長

  • 說明海巡署艦隊分署是鎮海火箭彈的建案單位,經過完整評估及實地作戰測評後決定採用。
  • 說明一套鎮海火箭彈系統約3,500萬元,將配備在600噸級以上共21艘艦艇上。
  • 表示已向質疑使用火箭彈的教授清楚說明來龍去脈,對方已能接受。

姚洲典 海洋委員會海域安全處處長

  • 說明海委會成立後,相關法律條文管轄變更已公布,並與國安局協調修法進度。
  • 澄清海岸巡防法中「海岸巡防機關」納入海洋保育署不會造成職權混淆,因兩署執行單位明確劃分。
  • 說明海岸巡防法中「正當理由」的立法體例參照海關緝私條例,且海巡署有訂定相關執法作業規範。
  • 解釋海岸巡防法第4條第6款是外交部提出,旨在公海執法有依據,與國內水域無關。
  • 說明海岸巡防法中「強制力」的定義比武力廣泛,包括水砲、水柱等低致命性武器,並有器械使用條例規範。

洪偉 外交部丁副參事回部辦事

  • 說明外交部建議增列海岸巡防法第4條第6款,是因應我國參與國際漁業組織在公海進行登臨檢查的需求,與國內水域無關。
  • 表示即使不增列該款,海巡署仍可依條約執行公海執法任務,但增列可使其執法更有依據。

魯仲尼 大陸委員會副處長

  • 說明兩岸海上執法依兩岸條例規定,在禁止水域與限制水域內執法,手段包括驅離、扣留、沒入船舶及罰鍰。
  • 表示在限制水域之外遇到大陸漁船,仍可依鄰接區及大陸礁層法等執行執法手段,不區分船舶所屬國家或地區。

王全成 法務部副司長

  • 說明海岸巡防法中「海域」的定義已包含「依其他法令、條約、協定或國際法規定我國得行使管轄權之水域」,故第4條第6款規定可能為贅述。
  • 解釋「強制力」是廣泛性的規範,包括在武力之內,具有強制性。

劉少欽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科長

  • 說明「強制力」所界定的範圍比武力廣泛,海巡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範了使用器械的要件與程序。

相關後續

  • 海岸巡防法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經黨團協商,由張召集委員宏陸於院會討論時補充說明。
  • 海岸巡防法部分條文通過修正:第1、2、3、5、6、8至17條照案通過。
  • 海岸巡防法第3條第2項修正為「前項第五款有關海域與海岸巡防,涉及國家安全情報部分,因受國家安全局之指導、協調及支援。」。
  • 海岸巡防法第4條第1項序文句末增列「但不得逾越必要程度。」,第2、3、4、5款「水上運輸工具」刪除「水上」二字。
  • 海岸巡防法第4條第4款句末恢復現行法原條文「其抗不遵照者,得以武力令其配合,但武力之行使,以阻止繼續行駛為目的。」。
  • 海岸巡防法第7條第2項修正為「搜索婦女之身體,應命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時,全程錄影存證者,不在此限。」。
  • 海洋基本法草案行政院案有條文的,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海洋基本法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3人提案,行政院提案沒有的部分,均不予採納。
  • 海洋基本法草案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及鄭天財Sra Kacaw等修正動議的第10條和第13條均保留,送院會協商。
  • 海洋基本法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僅保留條文須經黨團協商,由張召集委員宏陸於院會討論時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第1案:制定賞鯨活動規範

核心議題

鑑於我國海域賞鯨觀光活動發達,但現行法規對賞鯨活動方式缺乏明確規範,導致業者難以依循,常發生數艘賞鯨船包圍鯨豚或近距離接觸,恐對鯨豚生態造成不良影響。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制定相關規範。

蔣絜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制定相關規範。

呂孫綾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制定相關規範。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制定相關規範。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制定相關規範。
  • 建議將提案中「東部海域」修正為「我國海域」,以涵蓋所有賞鯨區域。

相關人員回應

李仲威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海保署已於今年訂定並公告賞鯨、賞豚船隻作業規範,可解決此問題。
  • 同意將提案中「東部海域」修正為「我國海域」。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第1案修正通過,要求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於2個月內制定相關規範,在確保海洋生態不受影響的前提下發展海洋觀光。
  • 提案中「東部海域」修正為「我國海域」。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第2案:研議配發密錄器予基層海巡人員

核心議題

海巡人員執勤環境惡劣,手持攝影機錄影不便且可能危及安全,為避免執法爭議並保障雙方權益,建議配發密錄器予基層海巡人員。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研議配發密錄器。

呂孫綾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研議配發密錄器。

蔣絜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研議配發密錄器。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研議配發密錄器。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研議配發密錄器。
  • 認為提案「研議配發」並無限制性,可由海巡署自行決定配發對象與數量。

相關人員回應

李仲威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密錄器應配發給必要執勤人員而非每個人,避免浪費。
  • 建議將提案中「基層海巡人員」修正為「基層執勤人員」。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第2案修正通過,建議海巡署應於2個月內研議配發密錄器予基層執勤人員,以協助其執法,並保障海巡人員及民眾雙方之權益。
  • 提案中「基層海巡人員」修正為「基層執勤人員」。

原始資料

公報
1085901
卷/期/冊
108/59/1
發布日期
201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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