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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平均地權條例及不動產估價師法修正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5-23

LawTrace 法律歷程:海洋基本法、海岸巡防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平均地權條例」及「不動產估價師法」等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於強化退離職公務員赴陸管制、實價登錄責任歸屬及不動產估價師研究經費來源。委員們就修法必要性、合憲性及具體規範提出諸多質疑與建議,行政部門則說明修法緣由與政策考量。最終,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保留,部分條文照修正動議通過,平均地權條例及不動產估價師法修正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一

審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強化現職及退離職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的管理,包括延長管制年限、建立返台通報機制,並增訂參與特定政治性活動的行為規範與罰則,以維護國家安全與尊嚴。
  • 同時配合《軍人撫卹條例》修正,將《兩岸條例》第27條中「傷殘撫卹金」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撫卹金」。

相關爭議

  • 修法時機與政治考量:委員質疑執政黨拖延至會期末才排審,是否為因應中國「一國兩制臺灣方案」的政治性回應,而非基於實質需求。
  • 違憲疑慮與比例原則:多位委員擔憂修法可能侵害人民遷徙自由,對退離職人員的管制年限(如15年或終身)和「國家利益」的定義模糊,不符憲法比例原則。
  • 「國家利益」定義不清:委員認為新增「國家利益」作為管制考量,其定義過於籠統抽象,恐導致主管機關主觀認定,易生爭議。
  • 「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認定:委員質疑對於退將赴陸參與活動,如在國際場合起立致敬或唱頌對方國歌,是否構成「妨害國家尊嚴」並應受罰,以及是否過於嚴苛。
  • 管制對象與範圍:委員詢問修法是否擴大解釋管制範圍,將香港、澳門地區的交流活動納入管制,以及對特定人員(如卸任正副元首)的管制標準。
  • 罰則與溯及既往:委員對剝奪退休金或追繳所得的罰則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提出疑慮,並針對是否溯及既往至1992年條例制定時的行為進行討論。
  • 媒體與學術交流管制:委員關切政府對媒體收取中共廣告、學者任職中共基金、以及學生赴陸實習交流的管制是否過當,恐造成「綠色恐怖」或阻礙正常交流。

立法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抗議委員會排審平均地權條例時,未將行政院版實價登錄2.0條文併案審查,導致修法不完善。
  • 強調實價登錄網站使用人數眾多,顯示人民高度重視此制度,應完善至門牌精準揭露及即時登錄。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兩岸條例》第九條,針對卸任正副元首赴大陸地區,應於一個月前向總統報備,以因應兩岸情勢變化。
  • 強調卸任元首仍具憲政機關及掌握國安資訊的特殊性,不應以一般政務人員或民眾角度思考。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兩岸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退離職人員應於退離職後才能申請增減赴中管制年限,避免在職期間自行縮減管制期。
  • 建議機關首長管制年限的增減應由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審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以防球員兼裁判。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提案延長退離職高級將領及官員赴中國的管制年限,少將以上終身管制,並經審查會審查許可。
  • 主張取消赴中國參加政治活動、違反國家忠誠義務退役將領的退俸與相關給與。
  • 建議修法納入溯及既往條款,追溯1992年後赴中參加違背國家忠誠統戰活動的退役軍官。
  • 質疑「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定義不清,要求明確規範國際活動中的禮儀,避免因人設事。
  • 關切赴港澳的中聯辦活動是否受管制,以及如何適用相關法規。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此次修法排審時機,認為是執政黨為回應習近平「一國兩制臺灣方案」的政治性考量。
  • 指出修法可能違反憲法比例原則與遷徙自由,尤其對15年管制年限的合理性提出質疑。
  • 批評「國家利益」定義過於廣泛,恐導致無限解釋,影響人民權益。
  • 建議若要嚴格管制,應直接終止兩岸交流,而非透過模糊修法造成不確定性。
  • 認為國家機密保護法已可處理相關管制,本次修法似為因人設事,浪費立法資源。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質疑前總統馬英九境管延長2年的時機與理由,認為是因人設事的政治考量,要求說明「確切性」證據。
  • 關切教育部禁止大學生赴大陸實習計畫,詢問是否形同「鎖國」,並澄清玉山計畫僅限黨政軍背景機構。
  • 詢問跨國同性婚姻,特別是大陸同志與台灣民眾結婚的法律適用與行政程序。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揭露多位前政府官員(如胡志強、郝龍斌)曾自行縮短赴中管制年限,強調應至少管制3年,且不得在任內縮短。
  • 批評前國防部副部長王文燮等退將赴中發表不當言論及參加統戰活動,認為是國家恥辱,應嚴格管制行為。
  • 區分國家機密保護法(管身分)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管行為)的管制重點。
  • 提案增訂第九條之三,明確規範退將不得參與大陸黨政軍或具政治性團體活動,並增訂罰則。
  • 建議建立完整通報機制,要求相關人員赴中返台後應向原機關通報,並研議將非機敏資訊上網公告。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質疑修法新增「國家利益」作為管制條件,認為其定義模糊,難以界定,恐導致主觀認定與羅織罪名。
  • 反對對退離職人員赴陸行為(如在公開場合致敬或唱國歌)施加終身限制,認為過於嚴苛,且與洩密、妨礙國家安全等罪行性質不同。
  • 強調兩岸關係密切,不應一刀切將中國大陸定義為最敵對國家,應考量兩岸事務性交流的必要性。
  • 認為修法應謹慎考量對台灣整體利益的影響,避免因政治操作造成兩岸關係惡化或自傷。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關切中國透過低價旅遊等方式在台灣尋找代理人進行統戰,詢問陸委會是否掌握這些「key man」並列冊追蹤。
  • 主張應建立更完備的法律體系,處理在台灣招攬統戰旅遊的行為,並加強對相關人員的掌握與列管。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上次質詢後,追問陸委會對媒體收受中共政府金錢、將廣告當新聞販售的行為,何時會提出修法提高罰則(時代力量提案200萬至2,000萬罰鍰)。
  • 質疑內政部對教授擔任中共政府控制基金獨董職務的解釋函令有漏洞,要求加速檢討。
  • 批評本次排審平均地權條例未納入行政院版實價登錄2.0(門牌地址揭露、預售屋登錄),導致修法縮水為0.5版,表達無法接受。
  • 認為中共滲透一波波來,陸委會動作太慢,應採取具體行動。

鄭天財 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肯定內政部修正「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不得私有土地劃定原則」,明定原住民申請增劃編保留地可排除不得私有範圍。
  • 要求內政部與經濟部水利署研議「土地法第十四條」中「可通運之水道」定義,認為現行規定不適用於原住民地區上游溪流,應回歸水利法第83條規範。
  • 強調土地私有化後仍受水利法等相關法規管制,並非毫無限制。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詢問同性婚姻登記相關事宜,建議結婚書約不需強制加上「同性」二字,並可提供多元版本供選擇。
  • 關切同性伴侶收養親生子女後,身分證上是否需標註「養」字,建議在晶片身分證過渡期重新思考此標籤化問題。
  • 詢問大陸人民來台同性結婚的配套措施,包括入境事由、面談機制及登記程序,要求陸委會儘快研議完成。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詢問陸委會主委對卸任後赴陸管制的看法,是否擔心修法導致「中國通」無法通中國,以及是否為因人設事的政治操作。
  • 質疑修法將管制期從3年延長至5年(或更長)的理由,認為是反映社會觀感而非合理考量,恐傷害兩岸交流與學術專業人士。
  • 關切教育部要求大學下架「玉山計畫」公告,詢問是否為陸委會施壓,以及該計畫內容與過往有無不同,避免造成校園「綠色恐怖」。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質疑《兩岸條例》修正案中新增「國家利益」一詞的明確性,認為其定義抽象,恐導致因人而異的判斷與政治操作。
  • 詢問特定人員(如卸任陸委會主委)赴陸後持續申報的年限,認為應有明確規範,以符合比例原則。
  • 提出燒毀國旗或不唱國歌是否傷害國民感情與國家尊嚴,質疑修法將此類「觀感不佳」行為入罪的合憲性,恐與大法官釋憲結果衝突。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對退將赴大陸參加慶典、唱國歌等行為表示諷刺與不解,認為其危害國防機密與國家安全,支持修法約束。
  • 關心陸配親屬來台探親放寬進度,支持擴大親等範圍,促進兩岸和平交流。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要求陸委會主委說明《兩岸條例》第一條「國家統一前」所指的國家統一為何,並質疑主委在2020年選舉前說「外行話」。
  • 質疑修法因「觀感不佳」而限制人民自由、剝奪退休金,是否符合法律比例原則,認為是為選舉進行政治操作。
  • 以參拜靖國神社或核災食品爭議為例,質疑若僅因觀感不佳即可剝奪退休俸,未來是否可無限上綱。
  • 批評修法連在體育場合唱中國國歌或致敬都可能違法,過於嚴苛,恐阻礙兩岸正常交流。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通 陸委會主任委員

  • 指出習近平「一國兩制臺灣方案」發表後,兩岸交流已加重統戰氣氛,政府須嚴加管理,建立民主防護網。
  • 說明行政院版修法重點:退離職赴陸許可管制期間至少3年,只能增加不能縮減;重要涉密人員應建立申報機制;增訂機敏機關退離職高階官員及將領赴陸參與特定政治性活動的行為規範。
  • 強調修法是為規範「行為」而非管制「身分」,對參與妨害國家尊嚴行為者處以停止月退給與或罰鍰。
  • 澄清「國家利益」並非新增概念,現行《兩岸條例》第八項已有規定,核心利益包括主權、政府、人民、土地。
  • 表示對大陸人民與台灣人民同性結婚,台灣法律已有基礎,行政程序(如入境事由、面談機制、登記等)將與內政部共同規劃完成。
  • 解釋赴港澳中聯辦若僅為一般交流不受港澳條例規範,但若涉及合作行為則受《兩岸條例》第33條之1管制。
  • 說明教育部要求大學下架「玉山計畫」公告,係因該計畫涉及「光明日報」等黨政軍機構,依法不允許。
  • 承諾將儘快研議修法,大幅提高對媒體收受中共政府金錢的罰鍰,並檢討教授任職中共控制基金的解釋函令漏洞。
  • 同意研議將赴陸人員申報資訊(排除機敏性)上網公告,以提升透明度。
  • 強調修法是因吳斯懷等退將行為引起社會反感,針對特定人、特定場合、特定行為進行規範,並非針對廣大民眾。

徐國勇 內政部部長

  • 表示支持《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將實價登錄不實的責任歸屬回歸買賣雙方本人,而非僅由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承擔,符合民法代理原則。
  • 支持《不動產估價師法》修正草案,允許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將基金用於研究發展業務,而非僅限孳息。
  • 回應社會住宅議題,強調空屋無法直接抵充社宅數量,並說明中央正透過盤點國有土地、與國營事業合作等方式,積極推動社會住宅興建,以彌補地方政府的進度落差。
  • 澄清同性結婚書約僅為建議,不強制加註「同性」字樣,戶政機關會接受自製書約;並表示將研議收養子女身分證標註「養」字的問題。
  • 同意將與經濟部水利署研議《土地法》第14條「可通運之水道」定義,考量原住民地區上游溪流的特殊性。

花敬群 內政部次長

  • 說明林口社會住宅停車場問題已與住戶分區開會溝通,費用降低,多數住戶已簽署同意書。
  • 指出工業區立體化放寬政策將於5月底完成、6月實施,預計釋放一定數量產業用地。
  • 表示已盤點出3,311公頃產業用地,以因應台商回台投資的土地需求。
  • 說明新北市社會住宅推動速度雖慢,但侯市長上任後積極度提升,內政部與住都中心將全力支援加速推動。

蔡志儒 陸委會法政處處長

  • 說明陸配親屬來台探親放寬進度,將修正相關許可辦法,放寬親等範圍至二親等,已取得身分者則放寬至三親等配偶亦可探親。

相關後續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各提案均予保留,送黨團協商。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照李委員俊俋所提修正動議通過,送黨團協商。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七條關於「傷殘撫卹金」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撫卹金」的文字修正案通過。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九十條、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九十條之三等提案均不予採納。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一條各提案均予保留,送黨團協商。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第二十七條除外)。

討論事項二

審查「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一條之二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旨在釐清不動產實價登錄的責任歸屬,將申報不實的法律責任從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回歸至買賣雙方,以符合民法代理原則。
  • 同時配合調整相關罰則與施行日期規定。

相關爭議

  • 責任歸屬與共犯認定:委員質疑修法雖將主要責任歸於買賣雙方,但若地政士知情並配合造假,是否仍應承擔共犯責任,避免法律漏洞。
  • 修法完整性:委員關切行政院版實價登錄2.0(包含門牌地址揭露、預售屋登錄)未併案審查,導致本次修法不完整,未能全面強化實價登錄制度。

立法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抗議委員會排審平均地權條例時,未將行政院版實價登錄2.0條文併案審查,導致修法不完善。
  • 強調實價登錄網站使用人數眾多,顯示人民高度重視此制度,應完善至門牌精準揭露及即時登錄。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批評本次排審平均地權條例未納入行政院版實價登錄2.0(門牌地址揭露、預售屋登錄),導致修法縮水為0.5版,表達無法接受。
  • 認為內政部對此修法完整性問題迴避回答,質疑其立場。
  • 指出通過委員版本卻將行政院版本擱置,是建商所樂見的結果。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實價登錄責任回歸買賣雙方,認為不應只由地政士或經紀業者承擔,避免其因不知情而受罰。
  • 強調本次修法是「第一步」,未來仍應持續處理地政士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
  • 詢問內政部是否有受到外界壓力而未將行政院版納入,部長回應並無壓力。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質疑修法免除地政士責任的合理性,認為買賣雙方提供不實資訊本身即有偽造文書及逃漏稅責任。
  • 詢問若地政士知情並配合造假,是否仍可免責,強調應避免法律漏洞。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認為實價登錄後遺症導致不誠實申報,建議若有勾串嫌疑,應在修正條文中納入刑法或偽造文書等宣示性規定。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醒內政部未來修法後的宣導工作至關重要,應負起責任,規劃宣導計畫與推動進程。

相關人員回應

徐國勇 內政部部長

  • 支持將實價登錄不實的責任歸屬回歸買賣雙方,因地政士僅為代理人,其法律效力應由本人承擔,符合民法規定。
  • 說明若地政士知情並參與造假,仍構成共犯,會依刑法(如共同正犯或幫助犯)處理,但若不知情則不應受罰。
  • 指出地政士法已有規定,禁止虛偽登記,且有罰則,最嚴重可吊銷執照。
  • 表示內政部會與稅捐稽徵處勾稽實價登錄資料,若有價差過大會進行查核,目前查核率已從5%提升至8.5%。
  • 承諾修法實施後會進行相關宣傳,要求地政士公會及不動產經紀公司配合宣導。

相關後續

  • 「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一條之二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均照案通過。
  • 「平均地權條例」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審查「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次修法旨在放寬不動產估價研究發展經費的來源限制,允許使用公會會費提撥的基金,而非僅限於孳息,以確保研究發展業務有足夠經費支應。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 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肯定內政部放寬不動產估價師研究發展經費來源的提案,認為現行僅限孳息不足以支應業務需求。

相關人員回應

徐國勇 內政部部長

  • 同意委員提案將不動產估價師研究發展經費的來源,從限於孳息修正為可用基金推動,並樂觀其成。

相關後續

  •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照案通過。
  • 「不動產估價師法」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經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85901
卷/期/冊
108/59/1
發布日期
201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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