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 9 屆第 7 會期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黨團協商紀錄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9-03-25
本次黨團協商針對監察法修正草案進行討論,重點聚焦於彈劾案審查是否採記名投票、審查決定確定前後之保密與公布規定,以及質問權行使主體與方式。經各黨團與監察院代表協商後,達成第八條與第十三條修正、第二十五條維持現行的共識。
討論事項一
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監察法第八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聚焦彈劾案表決方式、彈劾決定之保密與公布範圍,以及質問權之規範方式。
相關爭議
- 彈劾案記名投票:監察院建議以無記名為原則、記名為例外,或提高無記名門檻以保障審查空間;時代力量黨團及民主進步黨團與中國國民黨團則主張應以記名投票為原則,確保監委對投票負責。
- 彈劾案決定確定與公布:監察院主張審查決定確定前應保密,且不成立者應有裁量公布空間;立委則認為不成立或成立皆應公布以接受檢驗,但涉及國防、外交或法定應秘密之案件,其公布應隱去相應機密資訊。
- 質問權之行使:監察院建議第二十五條維持現行條文,保留書面或到院質問之彈性;立委質疑個別監察委員運用到院質問權對官員造成過度干擾,應予檢視或限制。
立法委員發言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支持委員會版本,質疑監察院所提之原則與例外區分未來恐引起更多爭議。
- 認為關於利益迴避等規範若在母法中修正會比僅在施行細則規範來得妥適。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認為彈劾案不成立的原因亦應對社會負責,監察院主張不成立者適時以適當方式公布之裁量空間過大。
- 主張第八條若要區分原則與例外,其無記名投票門檻應高於出席委員絕對多數。
- 認為第十三條第一項可加入確定前不得對外宣洩,但第二項審查決定後即應公布,不宜以國防外交為由過度遮掩彈劾事實。
沈智慧 立法委員
- 代表中國國民黨團強烈主張監委行使彈劾權應公開記名表決,對人民與投票結果負責。
- 支持第十三條第一項加上確定二字,但認為第二項既經審查決定即應公布。
- 贊同限制或刪除通知到院質問的權限,避免個別監委濫用權力干擾行政官員。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實務上監察院多數彈劾案皆採記名投票,質疑無記名投票之正當性與標準。
- 認為彈劾案無論成立或不成立均應公布,藉此讓全民檢視並還被彈劾人清白。
- 建議若涉及國防、外交等應秘密之案件,其公布內容應隱去機密、私密之資訊,而非全部不公布。
相關人員回應
劉文仕 監察院副秘書長
- 建議第八條以無記名投票為原則、記名為例外,以兼顧議事制度對人的表決慣例與公開透明趨勢。
- 主張第十三條第一項應加上確定二字,待提案委員未提再審議確定後再對外宣洩或公布。
- 說明彈劾案不成立時若外界不知情,公開恐對當事人及機關造成困擾,建議保留彈性公布空間。
- 主張第二十五條維持現行條文,保留書面質問或通知到院質問的方式,因到院質問比例極低且僅在不得已時發動。
張松鈞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副廳長
- 說明司法院針對涉及國防、外交與秘密之裁判書依法原則上不公開。
- 指出裁判書之主文皆會公告,但裁判書公開規範於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
相關後續
- 第八條第一項維持現行條文,增列第二項修正為前項彈劾案之審查會應以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之。
- 第十三條第一項修正為審查決定確定前不得對外宣洩,第二項修正為審查決定確定後應公布之,但涉及國防、外交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秘密之案件,應隱去其應秘密之資訊。
- 第二十五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並交由各黨團委員簽名完成協商程序。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6006
- 卷/期/冊
- 108/60/6
- 發布日期
- 2019-06-26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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