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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草案保留條文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9-04-26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針對電信管理法草案中保留的條文進行討論。經過與會委員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機關協商後,針對通訊紀錄、電信工程業與電器承裝業施工範疇、頻率使用費收費基準及相關罰則達成共識,修正通過第四十一條、第六十四條與第八十二條,並完成全案協商。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電信管理法草案

核心議題

審查電信管理法草案保留之 4 條條文,包含通訊紀錄、電信工程與電器承裝業分工、頻率使用費與罰則。

相關爭議

電信工程業與電器承裝業之施工範圍界定:周陳秀霞質疑第四十一條僅規範管箱設備未明列線纜,恐造成透天厝與屋內配線問題;蕭美琴則關心大型營業場所牽涉資安與公共利益之分級管理。

立法委員發言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詢問電器承裝業與電信工程業在資格上的不同。
  • 指出大型公司或營業場所涉及商業機密、個資及公共安全,詢問室內配線是否能依複雜度進行分級、分類區隔或強化資格要求。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主張第四十一條僅寫電信管箱設備並不包含線纜,若未將線纜納入將導致屋內配線問題無法解決。
  • 質疑主管機關未事前溝通。
  • 針對第六十四條與第八十二條提出保留並表示須搭配附帶決議。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認為第八十二條與第四十一條連動,第四十一條保留時第八十二條亦應一併保留。

相關人員回應

翁柏宗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

  • 建議第九條通訊紀錄依行政院版本通過,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並指出緊急危難狀況可適用個資法相關規定。
  • 針對第四十一條修正草案及第八十二條罰則進行說明與配合修正。
  • 承諾會針對未充分溝通之處改進並立刻向委員報告。

林炎田 內政部警政署副局長

  • 表示針對緊急危難狀況使用通訊紀錄一事,尊重黨團協商結果。

黃文哲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務處處長

  • 說明第四十一條修正建議,明定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設備施工與維護分工,並增列電信工程業應加入同業公會始得營業。

羅金賢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長

  • 說明電信工程業與電器承裝業在專業資格及適用範圍上的區分,並指出規範標的為建築物內電信線管設備及施作品質。

祈宏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秘書

  • 建議將第四十一條文字修正為包含建築物責任分界點內之電信設備與相關機線設備,以納入周陳秀霞之建議。

相關後續

  • 第九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四十一條修正通過,明定建築物責任分界點內之電信設備得由電器承裝業施作,且電信工程業應加入同業公會始得營業。
  • 第六十四條照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並附加頻率使用費收費基準檢討之附帶決議。
  • 第八十二條增訂違反第四十一條第四項未加入同業公會而營業之罰鍰規定並修正通過。
  • 全案協商完畢,交由民進黨黨團請各黨團簽字確認。

原始資料

公報
1086006
卷/期/冊
108/60/6
發布日期
2019-06-26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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