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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營造業法第30條及第62條條文修正草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9-05-10

本次黨團協商針對營造業法第30條及第62條條文修正草案進行討論。緣起於臺南維冠大樓倒塌事件,為強化營造業工地主任之專職專任要求及落實管理,內政部及各黨團委員皆表支持,並針對違規罰則及停止執行業務、廢止執業證等規範達成共識,順利完成協商結論。

討論事項一

營造業法第三十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為防止工地主任頻繁更換、未專職專任影響工程品質,針對營造業法修正草案進行協商,並確立相關罰則與處分機制。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同意營造業法第30條照提案通過。

相關人員回應

邱昌嶽 內政部次長

  • 說明本案源於臺南維冠大樓倒塌事件,因工地主任未能專職專任影響工程品質,故提案要求工地主任專職專任。
  • 表示法案在討論過程中已徵詢業界及工會意見,大部分表示支持。
  • 針對工地主任應加入公會之規定及是否增訂罰則,尊重今日協商討論之結果。

相關後續

  • 第三十條照委員段宜康等19人提案通過。
  • 第六十二條修正通過,明定工地主任違反相關規定之警告、停止執行業務與廢止執業證等處分機制。

原始資料

公報
1086006
卷/期/冊
108/60/6
發布日期
2019-06-26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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