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多項法案:聚焦海洋、兩岸關係與不在籍投票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5-27
LawTrace 法律歷程:不在籍投票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2個會議日審查多項重要法案,包括海洋基本法草案、海岸巡防法修正草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平均地權條例及不動產估價師法修正草案。會議重點討論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委員們就其適用範圍、實施方式、對投票率影響及選務困難度進行廣泛質詢與辯論。多數法案完成審查並擬具報告提報院會,部分條文保留或送黨團協商,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則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委員賴瑞隆等23人擬具「海洋基本法草案」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基本法草案」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岸巡防法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至三案)
核心議題
審查與我國海洋事務發展及海岸巡防執法權限相關的「海洋基本法草案」與「海岸巡防法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海洋基本法草案」多數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十條、第十三條及部分委員修正動議保留。
- 「海洋基本法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張宏陸召集委員作補充說明。
- 「海岸巡防法修正草案」多數條文照案通過,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部分條文修正通過,並刪除現行法第三條。
- 「海岸巡防法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張宏陸召集委員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臨時提案 第1案 (賞鯨觀光活動規範)
核心議題
鑑於我國海域賞鯨觀光活動缺乏明確規範,導致業者難以依循,恐對鯨豚生態造成不良影響。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建議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於2個月內儘速制定賞鯨活動相關規範,以確保海洋生態並發展海洋觀光。
蔣絜安 立法委員
- 建議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於2個月內儘速制定賞鯨活動相關規範,以確保海洋生態並發展海洋觀光。
呂孫綾 立法委員
- 建議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於2個月內儘速制定賞鯨活動相關規範,以確保海洋生態並發展海洋觀光。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建議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於2個月內儘速制定賞鯨活動相關規範,以確保海洋生態並發展海洋觀光。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建議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於2個月內儘速制定賞鯨活動相關規範,以確保海洋生態並發展海洋觀光。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除將第一段「東部海域」修正為「海域」外,餘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 第2案 (海巡人員密錄器配發)
核心議題
海巡人員執勤環境特殊,手持攝影機錄影不便且可能危及安全,應研議配發密錄器以協助執法並保障權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建議海巡署於2個月內研議配發密錄器予基層海巡人員,以協助執法並保障海巡人員及民眾雙方權益。
呂孫綾 立法委員
- 建議海巡署於2個月內研議配發密錄器予基層海巡人員,以協助執法並保障海巡人員及民眾雙方權益。
蔣絜安 立法委員
- 建議海巡署於2個月內研議配發密錄器予基層海巡人員,以協助執法並保障海巡人員及民眾雙方權益。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建議海巡署於2個月內研議配發密錄器予基層海巡人員,以協助執法並保障海巡人員及民眾雙方權益。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建議海巡署於2個月內研議配發密錄器予基層海巡人員,以協助執法並保障海巡人員及民眾雙方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除將第二段中「基層海巡人員」修正為「基層執勤海巡人員」外,餘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四
審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修正草案、審查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一條之二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委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至三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多項修正草案,重點在於公務員赴大陸管制及國家尊嚴行為規範。
- 審查「平均地權條例」及「不動產估價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說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說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說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通 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針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進行報告及答復。
徐國勇 內政部部長
- 針對相關法案進行報告及答復。
相關後續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部分文字調整,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其餘9案中,第九條、第九十一條及委員李俊俋等7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
- 第九條之三修正通過,明確規範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政務副首長或中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具政治性慶典或活動而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並增列立法說明。
- 第三十三條、第九十條及第九十條之一之修正與增訂第九十條之三均不予採納。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其餘9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
- 「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一條之二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照委員張宏陸等18人提案通過,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
-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照委員趙正宇等17人提案通過,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五
審查委員林為洲等26人擬具「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審查委員許毓仁等18人擬具「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二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兩個版本之「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討論其適用對象、實施方式、對投票率及選務的影響,以及是否應單獨立法或修正現有選罷法。
- 探討保障人民參政權利,特別是離鄉工作、求學及原住民等群體投票便利性的議題,並關注選務執行與社會信任度。
相關爭議
- 單獨立法與修法爭議:主席林為洲委員等提案傾向單獨立法,而中選會代理主委及部分委員認為應在現行選罷法或公投法中處理,或分階段試行。
- 適用範圍爭議:內政部與中選會建議優先於全國性公民投票實施,再視情況推廣至選舉;部分委員則主張應擴大至全國性選舉,甚至包含地方選舉,並優先考量原住民投票權。
- 國內外實施順序爭議:有委員認為應「先國內,後國外」,現階段不考慮海外不在籍投票,但也有委員質疑台灣在保障投票權方面相對落後國際經驗。
- 投票率影響爭議:蔣絜安委員認為公投綁大選不必然提高投票率,而不在籍投票對投票率的影響仍有待觀察,但林為洲委員認為其能提高投票率並反映民意。
- 選務困難度與時程爭議:中選會代理主委認為合併選舉(尤其是總統與立委)將大幅增加選務複雜度,難以在2020年實施,且需考量經費與社會共識,引發委員質疑中選會態度消極。
- 選務人員投票權保障:陳怡潔委員質疑去年大選綁公投時,大量選務人員因工作無法投票,中選會未有確切調查,也未提出具體方案保障其投票權。
- 中選會主委提名爭議:江啟臣委員質疑中選會主任委員被提名人李進勇的黨籍背景不符獨立機關超然中立的道德標準,批評中選會被政治介入。
立法委員發言
蔣絜安 立法委員
- 質疑公投綁大選與投票率的關聯性,認為公投與大選可分開處理,使選務更完善。
- 支持不在籍投票以保障公民權,但建議初期應從國內推動,並審慎考量海外投票的管理與身分查核問題。
- 認為不在籍投票是否能提高投票率仍待觀察,重點應在於議題的充分理性討論。
- 關注因擔任選務工作、服役、執勤、異地工作求學、身心障礙或服刑而無法投票者的公民權利保障。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關切假新聞與假民調充斥的問題,建議應修正選罷法與公投法,規範民調發布期間與內容揭露。
- 主張公投不應綁大選,因短時間內民眾難以理解公投內容,錯誤政策恐造成國家更大損失,為省錢而誤大事不妥。
- 認為公投案應鬆綁,並朝此方向努力,避免為省錢而導致錯誤政策。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認同不在籍投票的實施關鍵在於技術突破,並建議分階段實施,初期可參考現行選務人員移轉投票制度。
- 指出台灣有21%人口不住在戶籍地,若實施不在籍投票,雙北等流動人口多的地區選務負擔將更重,要求中選會應事先規劃與預防,避免重蹈去年大選亂象。
- 強調中選會應與戶政機關調閱資料,進行實務評估,而非僅討論理論,以應對未來不在籍投票可能帶來的選務挑戰。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指出中選會與內政部對公投不在籍投票試行有共識,但質疑中選會代理主委過去文章與現今立場的衝突,特別是不在籍投票無單獨立法必要的主張。
- 關切幽靈人口認定標準中「沒有居住事實」與不在籍投票的矛盾,要求中選會解釋。
- 建議不在籍投票初期以移轉投票為主,且不宜在小規模投票實施,可先在大型單一選舉試行。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主張不在籍投票應回歸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並應在選罷法或公投法等作用法中修正,而非單獨立專法。
- 認同不在籍投票應適用於全國性選舉、限於台澎金馬、以移轉投票方式、並階段性施行。
- 特別強調原住民立委選舉投票率偏低,因選區大且須回戶籍地投票,具不在籍投票的必要性。
- 要求中選會評估針對原住民朋友在明年總統與立委選舉中實施不在籍投票的可行性,並提供書面資料。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疑中選會以「社會信任度」及「對人對事」區分公投與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的合理性,認為是政治考量與推託之詞。
- 批評台灣在保障投票權方面落後國際,以印尼為例說明其海外投票機制,要求中選會拿出實質作為。
- 質疑去年九合一大選選務人員因工作無法投票,中選會未保障其投票權,要求中選會提出解決方案。
- 要求中選會代理主委提出台灣全面落實不在籍投票的具體時程與評估報告,認為其態度不負責任且有政治算計。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要求中選會在2020年總統、立委選舉及公投案中,提供多國語言的電子宣傳公告,包含選舉流程、候選人政見及公投主張,以保障新住民公民權。
- 關切73萬跨海外工作者的公民權行使問題,要求內政部與中選會提出全面的不在籍投票評估報告,包含中央、地方、海外及國內狀況。
- 質疑中選會未對不在籍投票的技術面進行評估,要求其提出克服困難的具體方法,而非等待法律通過後才思考。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中選會主任委員被提名人李進勇曾任民進黨縣長,註銷黨籍後擔任中選會主委不符獨立機關高道德標準,批評民進黨用最低道德標準任命。
- 批評監察委員田秋堇公然介入仍在連署中的核四公投案,要求中選會重啟聽證會,認為此舉干預公投,形同「比警總還警總」。
- 指控中選會被政治介入,成為「助選機關」或「新東廠」,要求代理主委表達中選會主任委員應具備的道德標準與氣魄。
- 認為中選會過去阻撓公投案提案,且態度不中立,將導致社會對政府舉辦選舉的信任度降低。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指出原住民族委員及社會長期關切不在籍投票議題,因原住民族立法委員選舉投票率與區域立委選舉差距大,且秘密投票受影響,要求內政部與中選會提出解決方案。
- 批評內政部與中選會對原住民不在籍投票議題的行政怠惰,質疑其承諾跳票,從過去認為必要性到現在推說選務複雜,要求一個禮拜內提出研議改善措施。
- 強調原住民參政權是憲法保障,不應因選務複雜性而被剝奪,要求中選會積極研議解決方案。
呂孫綾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籍在人不在者眾多,不在籍投票可使投票結果更具民意基礎,但需考量離島地區反對不在籍投票的聲音,避免影響當地居民權益。
- 建議不在籍投票可先從公投試辦,選舉部分則需進一步評估,並參考國際上提前投票、移轉投票等方式。
- 關切不在籍投票可能帶來的選務困難,特別是憲法增修條文對海外投票的限制,以及多種選舉合併舉行時的技術挑戰。
- 詢問數位身分證通行後,中選會是否考慮與不在籍投票制度配合,並強調推動新投票方式需審慎評估,確保人民權益不受影響。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認為現行法制缺乏不在籍投票空間是剝奪人民憲法上的權利,此議題討論已久,不應再因政治考量而延宕。
- 指出台灣有約352萬籍在人不在者無法投票,數字龐大,政府應設法解決,並舉例多個民主國家已實施不在籍投票,證明這不是技術問題。
- 質疑中選會對「另有規定」的解釋過於狹隘,認為另定專法亦應符合「另有規定」的精神。
- 要求中選會宣示在2020年大選中,至少先做到選務人員可以在其工作投票所投票,作為推動不在籍投票的第一步。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認為以專法修訂不在籍投票具立法效益,可一次涵蓋公投與公職選舉,並非不恰當,反批中選會未提出版本卻又對外表達可接受公投試行不在籍投票是不負責任。
- 強調不在籍投票有便民及提高投票率兩大目的,以節省人民行使公民權的成本與時間,並使民意表達更具代表性。
- 說明不在籍投票若不涉海外,則不需修改憲法增修條文,並指出全國性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較無扭曲地方民主精神的問題。
- 要求中選會螺絲拴緊,配套措施應準備好,最好能在2020年大選適用不在籍投票。
相關人員回應
陳宗彥 內政部次長
- 說明現階段不在籍投票實施困難在於選罷法缺乏法源,建議可於全國性公民投票優先實施,並視實施狀況作為未來選舉制度採行不在籍投票的依據。
- 對於直轄市長、縣(市)長及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納入不在籍投票,認為將衍生選票運送、保存及投票秘密等問題,尚待審酌。
- 承諾於1週內提供內政部內部關於中央、地方、海外及國內不在籍投票的評估報告。
- 認同原住民朋友參政權利需正視,本部會與中選會研議如何讓原住民朋友在投票上確實達到權利行使,並支持不在籍投票作為解決方式之一。
陳朝建 中央選舉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
- 表示樂觀其成不在籍投票制度,但需考量憲法規範、選務可行性及社會信任度,建議全國性公民投票可優先試行。
- 說明各國不在籍投票方式多元,台灣現階段較可行的方式為提前投票和移轉投票,但通訊投票及代理投票實施難度高。
- 指出總統、立委選舉合併舉行時,因票匭種類多達76種,實施不在籍投票有一定難度,社會共識仍有分歧。
- 回應關於假民調問題,表示會依選罷法規定處理,並同意選罷法與公投法對民調發布期間的規範有修法空間。
- 說明中選會作為選務機關,會鼓勵人民投票,但尊重人民不投票的權利,並強調不在籍投票不應以提高投票率為主要考量。
- 表示已擬具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草案,並將進行機關會商,但選舉部分因涉及對「人」的投票,社會信任度要求不同,需更長遠研議。
- 針對原住民不在籍投票,表示若有法源支持,中選會將支持,但需考量衡平性及選舉合併舉行時的選務複雜性。
- 承諾會努力研議原住民不在籍投票的改善措施,並於1週內提供研究報告。
- 說明數位身分證發行後,中選會將密切與主管機關合作,全面評估其與不在籍投票配合的法律、技術及資安可行性。
- 強調中選會是獨立機關,依法定程序處理所掌事項,不會受外部干涉,對人事同意權及監察院調查案尊重大院決定,不發表評論。
- 承諾將努力在明年1月11日大選中,讓選務人員可以在其工作的投票所投票。
相關後續
- 內政部需於1週內提供內部關於中央、地方、海外及國內不在籍投票的評估報告。
- 中選會需於1週內提供關於社會共識的相關數據與資料給林麗蟬委員。
- 中選會需於1週內研議原住民不在籍投票相關改善措施,並提出研究報告給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參考。
- 中選會承諾將努力在2020年1月11日大選中,讓選務人員可以在其工作的投票所投票。
- 本案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並希望中選會於下個會期提出相關修法版本。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6101
- 卷/期/冊
- 108/61/1
- 發布日期
- 2019-07-01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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