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村里長條例與社維法:聚焦權益保障、黃牛票與聚眾鬥毆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5-29
LawTrace 法律歷程: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及多項「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會議重點討論村里長的身分定位、保險撫卹、黃牛票遏止及聚眾鬥毆罰則提升。最終,村里長條例部分條文及附表修正通過,並要求內政部研議提高村里長傷害保險額度;社會秩序維護法各案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案)
核心議題
會議初步報告並質詢了關於公民不在籍投票法的修正草案,旨在探討其可行性與相關配套措施。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蔣絜安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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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正宇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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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宏陸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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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宗熠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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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俋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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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潔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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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蟬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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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世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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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琪銘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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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啟臣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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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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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孫綾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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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奕華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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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為洲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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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昭順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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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毓仁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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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天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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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陳宗彥 內政部政務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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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朝建 中央選舉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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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此二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審查「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第十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村里長的身分定位、事務補助費過低、因公傷殘死亡撫卹與保險保障不足等問題,並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提出的修正草案,旨在提升村里長權益與保障。
- 討論內容涵蓋村里辦公處租用活動中心補助、村里長撫卹金增列、保險費編列標準,以及放寬地方民意代表健康檢查醫療機構範圍。
相關爭議
- 村里長身分定位模糊:內政部將村里長定位為「榮譽公職」或「最廣義公務員」,但其不具法定公務員身分,導致執行職務時權利保障不足,而犯法時卻依公務員論處,被委員質疑不公平。
- 撫卹金增列與財政考量:委員提案增列村里長撫卹金,內政部則認為現行已編列保險費,增訂撫卹金恐有資源重複保障之虞,且涉及地方財政困難與中央地方權責劃分。
- 事務費與里辦公處租金問題:林德福委員指出村里長每月4萬5,000元事務費不足以支應活動中心租金,影響優秀人才投入;內政部則認為此屬地方自治事項,應由地方政府自治條例規定。
- 保險額度與承保意願:劉世芳委員建議將村里長團體傷害保險投保金額從50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以增加保障,並經詢問保險公司認為可行;內政部表示需與主計單位及地方政府協商,並考量已發包保險合約的時程。
- 村里整併與劃分:多位委員建議應重新劃分村里,整併人口稀少區域,以提升行政效率並解決村里長工作負荷不均問題,內政部表示曾行文地方政府建議,但屬地方自治事項,推動有難度。
- 事務機維修費用爭議:趙正宇委員指出村里長事務機維修費用應由鄉鎮公所編列預算,而非由里長事務費支應,內政部函釋需檢討,部長同意可由地方政府視財源編列預算維修。
- 農民身分里長健保銜接問題:趙正宇委員反映農民當選里長後健保類別轉換,卸任後回歸農保程序繁複,建議內政部與農委會溝通簡化。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建議地方政府補助里辦公處租用里民活動中心,以利里長服務民眾及提供集會場所。
- 指出許多村里未設活動中心,里長事務費不足以支應租金,影響優秀人才投身里長工作。
- 強調隨著時代發展,都市化地區亟需設置村里活動中心,提供居民集會、交誼、娛樂及學習等公眾事務場所。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認為村里長作為最基層民代,執行職務時缺乏人身安全法律保障,建議參照災害防救法規定修正撫卹標準。
- 指出村里長在重大災害時身先士卒,但因不具公務員身分,傷殘死亡僅能靠保險金或善款,有失公平。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質疑村里長「榮譽公職」的定位,認為其犯法時以公務員論處,但權益保障卻不足,形成不公平。
- 指出里長事務費4萬5,000元過低,應提高,並建議地方政府編列預算維修里辦公處設備,而非由里長事務費支應。
- 反映農民當選里長後,健保類別轉換問題,卸任後回歸農保程序繁複,請內政部與農委會溝通簡化。
- 認為現行村里劃分不合理,最小村僅59人,最大里達4萬多人,建議重新劃分以提升效率。
呂孫綾 立法委員
- 認為村里長工作辛苦,不亞於部長,但在執行職務受傷或死亡時,卻因不具公務員身分而無法獲得如公務員的撫卹金,有失公平。
- 支持將村里長視為民選的民意代表或廣義公務員,要求內政部重新評估撫卹金制度,從根本上解決身分認定問題,讓制度更加完善。
- 強調制度調整應考量地方財政,但希望內政部積極思考與規範,而非要求全部同意。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村里長身分定位不明,雖有官印卻無薪水、退休金,但卻要承擔職災責任,建議內政部應有魄力地給予明確定位。
- 指出村里長在許多地方政府法規中被要求蓋章,顯示其公務性質,但權益保障卻不足。
- 建議從全臺灣國土規劃角度重新劃分村里,適度減少村里數量,以解決村里大小不均及效率問題。
- 認為村里長定位問題的核心在於經費,政府應解決「又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的困境。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引用臺東海端鄉霧鹿村長余元龍因公殉職案例,指出村里長喪葬補助過低,凸顯法規問題。
- 強調村里長定位矛盾:災害防救法要求其主動通報,刑法追究貪污責任,但公務員服務法與地方制度法卻將其排除為無給職,缺乏保障。
- 建議將村里長明確定位為縣市政府的派出單位,屬於廣義公務員,並檢討村里幹事制度,保障其薪資、退休及相關權益。
- 呼籲內政部積極與各縣市政府座談,處理村里長法律地位問題,並推動鄰里整併。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以臺東海端鄉霧鹿村村長余元龍因公殉職僅獲8萬元喪葬補助為例,強調村里長因公意外應有相當撫卹,並要求內政部提出配套措施。
- 指出事後雖經多方協助獲較高撫卹,但若無外界關注,村長權益仍難以保障,呼籲內政部應從制度面支持村里長。
- 要求內政部應全面盤點部落消防基礎設施,建立查核機制,加強族人消防教育訓練,並檢討消防隊救災設備殘破問題,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關切原鄉永久屋設計材質問題,因其易燃導致火勢迅速延燒,建議內政部會勘並檢討。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引用小林村滅村事件中殉職村長國賠案結果,指出村里長在天災時常被視為公務員,但保障不足。
- 建議內政部研議將村里長團體傷害保險投保金額從50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並認為保費增加幅度可能不高,具可行性。
- 強調應由內政部統籌全國村里長保險,避免偏鄉保額較少,降低預算支出同時擴大保障。
- 要求內政部邀集相關單位進行可行性評估,並於3個月內將研議情形送交內政委員會。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指出自臺東余村長事件後,村里長因公傷亡撫卹僅8萬元的問題引起關注,並促使相關修法。
- 強調村里長定位數十年來爭議不斷,行政院雖有討論,但最終仍由地方埋單保險費,中央未真正解決定位問題。
- 呼籲內政部應持續討論村里長定位問題,克服主計和人事單位的意見,從法律應然面保障村里長權益。
- 認為村里長在地方自治中,在政令宣導、政策推動及里民服務上,更像是地方行政機關的一員,有官印且適用刑法公務員規定,但公務員服務法卻將其排除,存在矛盾。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長期關注村里長權益,指出里長領事務費非薪水,但卻由民選產生,且在救災等第一線工作辛苦,撫卹問題應受重視。
- 建議村里長應比照市民代表領取公務人員薪水,以解決其定位不明及權益不公問題。
- 強調村里長在涉及貪污、收賄等案件時,依《貪污治罪條例》以最廣義公務員論處,但卻不享公務員保障,此為極大不公平,內政部應澈底解決此問題。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認同村里長在第一線服務,尤其在災害發生時比其他民意代表更容易遭遇意外,因此有必要針對其特殊安全維護,以保險或撫卹方式處理。
- 考量撫卹制度的複雜性及與其他民意代表的衡平,傾向由保險機制來提供保障,認為此方式更為迅速、單純且牽動範圍較小。
- 支持劉世芳委員提出的提高保險額度建議,認為這是現階段較能解決問題的方向。
相關人員回應
徐國勇 內政部部長
- 承認村里長身分定位不明,非地方首長也非民意代表,稱為「榮譽公職」,是長期制度問題。
- 說明內政部已在107年統籌辦理全國村里長團體傷害保險採購案,保額為500萬元,涵蓋身故、傷害住院、醫療及殘廢保險金,投保率達100%。
- 表示村里辦公處租用活動場所屬地方自治事項,應由地方政府在自治條例中規定,不需於本條例修正。
- 說明行政院提案修正第五條附表旨在放寬地方民意代表健康檢查醫療機構範圍,使其更便利。
- 對於增列村里長撫卹金,認為與現行保險有重複保障之虞,且涉及地方財政與中央地方權責,需從根本身分認定解決。
- 同意檢討92年內政部函釋,允許地方政府視財源編列預算維修里辦公處事務機具,而非由里長事務費支應。
- 承諾與農委會溝通研究農民身分里長健保類別轉換問題。
- 表示村里長事務費提高及村里整併問題,因涉及地方自治與財政,需與地方政府討論,但認同村里整併方向正確,臺南有成功案例。
- 承諾將研議提高村里長團體傷害保險投保金額至1,000萬元的可行性,並與主計單位及保險公司協商,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強調村里長雖非狹義公務員,但在刑法第10條定義下仍屬最廣義公務員,需負貪污責任,此為法律體系差異造成的不一致。
簡信惠 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 說明村里長保險費屬地方自治事項,相關經費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辦理,原則上需徵得地方政府同意。
- 表示地方政府編列預算依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或自治條例,且自治條例不能牴觸中央法規。
相關後續
-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第十條均維持現行條文,第五條附表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研議將村里長團體傷害保險投保金額由現行的50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並於3個月內將研議情形送交內政委員會。
- 本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黨團協商,由林召集委員為洲做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至第六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多項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重點聚焦於遏止黃牛票行為、提升聚眾鬥毆罰則,以及規範酒駕或毒駕致死重傷的處罰。
- 討論內容涵蓋將黃牛票規範從運輸遊樂票券擴及藝術、藝能、體育票券,提高罰鍰額度,並處理利用不正方法搶票問題;同時也針對聚眾鬥毆提高罰鍰及拘留天數,並探討酒駕、毒駕致死傷的即刻拘留及禁止接見通信規定。
相關爭議
- 社維法罰則上限與立法體例衝突:內政部認為社維法總則規定罰鍰上限為3萬元,若分則條文大幅提高罰鍰至數十倍或百萬元,將創造新的立法體例,與現行法律架構衝突,建議另立專法或回歸刑法處理。
- 黃牛票行為的法律適用:委員主張修正社維法加重黃牛票罰則,內政部則認為社維法僅採行政調查,難以處理網路黃牛等行為,且若涉及詐欺應歸刑法處理,建議另立專法或由刑法規範。
- 聚眾鬥毆罰則提升的途徑:多位委員提案提高社維法對聚眾鬥毆的罰鍰及拘留天數,內政部則建議支持已提出的刑法第149條及第150條修正案,認為刑法處理嚇阻力更強大。
- 酒駕/毒駕致死重傷的即刻拘留爭議:內政部指出即刻拘留具預防性質,與事後處罰的「拘留」不同,且警察執行即時拘留可能與大法官釋憲對人身自由保障衝突,建議回歸刑法處理。
- 黃牛票定義與降價轉售:蔣絜安委員提出除加價黃牛外,降價轉售公關票是否也擾亂社會秩序?內政部認為降價屬主辦單位應處理範疇,與加價販賣的法律構成要件不同,難以納入社維法規範。
- 黃牛票的跨部會權責:委員質疑黃牛票問題涉及文化、交通、教育及消費者保護等跨部會議題,單由社維法或文化部處理恐不足,呼籲行政院應統籌研議專法。
- 黃牛票科技搶票的執法難度:委員指出利用身分證字號產生器或機器人掃票等科技手段搶票難以追查,內政部雖表示已依詐欺罪偵辦多起案件,但承認追查IP等有困難。
立法委員發言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指出現行條文僅列管運輸遊樂票券,種類不符時宜,罰鍰金額不足以嚇阻不法。
- 建議擴大規範票券種類至藝術、藝能或體育等,並按票券張數處每張票券價格之5倍至30倍罰鍰,以遏止黃牛擾亂社會秩序。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指出聚眾鬥毆案件逐年增加,現行罰鍰1萬8,000元或3日以下拘留成本過低,無法有效嚇阻。
- 建議提高罰鍰至2萬4,000元,以有效處理聚眾鬥毆事件。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詢內政部年初宣布東沙島開放觀光政策跳票,認為宣布過於衝動,未經全面評估,且可能存在國安疑慮。
- 強調東沙島的定位應考量生態保育與國安,不應僅朝觀光方向規劃,且需解決基礎建設不足、遊客過夜、運補成本等問題。
- 認為政黨內部初選爭議,內政部不應介入,但對於學者建議公辦初選,應表明於法無據的立場。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指出妨害他人身體財產案件及累犯人數逐年增加,現行罰則無法防制暴力犯罪。
- 建議將聚眾鬥毆罰鍰由現行1萬8,000元以下提高至3萬元以下,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5日,以提高嚇阻力。
- 質疑內政部主張修刑法而非社維法處理聚眾鬥毆是「懶得做」,認為修正社維法程序較快,能立即嚇阻。
蔣絜安 立法委員
- 關切大眾交通運輸安全,提醒5年前北捷隨機殺人事件,要求內政部加強安全管理維護,而非僅提高見警率。
- 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指出聚眾鬥毆案件數及犯案人數10年內大幅增加,希望提高罰則至6萬元,拘役提高至5天,以有效打擊街頭暴力。
- 關心黃牛票問題,除加價販售外,也發現有大型藝文活動公關票降價求售,擾亂秩序,建議一併納入管理。
- 指出駭客入侵購票系統等詐騙行為影響民眾權益,希望內政部積極修法並加強管理。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分析去年九合一選舉賄選案件數據,發現非六都地區選票種類較多,賄選案件數佔比高達68%,遠高於六都的32%,推論選票種類多可能導致賄選案件增加。
- 詢問內政部部長對於廢除鄉鎮市長及代表改為官派的態度,並指出其擔任立委時曾連署此案,認為此舉可減少賄選案件,提升行政效率。
- 關切台灣人赴中國擔任社區主任助理遭裁罰案件,要求內政部說明調查進度及已裁罰人數,並呼籲釐清相關法律規範及民眾疑慮。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部長年初宣布東沙島開放觀光,卻未經審慎評估,導致政策延後,批評此舉與假新聞無異。
- 提醒內政部與警政署應強化校園安全防護,避免日本無差別殺人事件模仿效應,加強學童上下學時段警力部署。
- 建議經濟部修正民眾以容器購買汽油規定,採登記制度,以嚇阻汽油縱火案件,並要求內政部與經濟部協調。
- 關切耐震能力不足老舊建築物都更問題,強調政府應有強制作為處理釘子戶,以推動都更,提升居住安全及都市景觀。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指出黃牛票問題不僅限於運輸遊樂票券,也常發生在演唱會等藝文活動,且網路搶票利用假帳號難以追查。
- 建議內政部應邀集文化部、交通部、教育部及消保會等相關單位,研議訂定專法來統籌處理黃牛票問題,而非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
- 強調罰則應具嚇阻力,例如賣黃牛票賺3萬元就罰30萬元,且執法應迅速,避免演唱會結束才處理。
- 認為社維法作為基本法,其罰則上限會限制對黃牛票的處罰,因此需要專法來突破此限制。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贊同內政部應另立專法或由刑法處理黃牛票問題,認為社維法有其限度,且不應打破總則罰則上限的立法體例。
- 強調黃牛票修法應聚焦於「加價獲取不正利益」的構成要件,而非僅限於「非供自用」,並處理利用科技、機器人掃票等不法手段。
- 建議參考美、英、日、加等國經驗,研擬「退票保險」機制,一方面增加黃牛囤票成本,另一方面保障一般觀眾權益,並呼籲金管會加入討論。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指出《地方制度法》規定村里長受鄉鎮市區長指揮監督並辦理公務,但卻非公務員,待遇不公。
- 曾提案爭取村里長春節慰問金及為民服務費,希望內政部能朝此方向修正相關規定。
- 反映玉里Harawan(樂合)部落及吉安Natauran(娜荳蘭)部落聚會所兼停車場用地,在都市計畫變更上程序冗長且需費用,建議營建署修改行政規則,不須歷經5年通盤檢討。
- 關切臺東太麻里鄉新香蘭拉勞蘭部落火災,指出消防基礎設施不足、消防隊救災設備殘破等問題,要求消防署補助部落消防滅火器,並請民政司補助受損教會重建。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指出遏止黃牛票、街頭鬥毆效率不佳及村里長撫卹保障不足是本次會議要解決的三大問題。
- 質疑內政部以「分則超過總則」為由,不宜修訂社維法,認為可在不超過總則原則下提高罰則,或以專法處理。
- 強調黃牛票問題應由文化部主責,並與內政部會銜訂定專法,而非推諉。
- 認同村里長在災害第一線服務,比其他民代更容易遭遇意外,應有特殊安全維護,但認為撫卹修法複雜,傾向透過提高保險額度來單純化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徐國勇 內政部部長
- 說明社維法總則已規定處罰上限,分則若超越總則將創立法體例衝突,且社維法採行政罰,調查權限受限,建議另立專法或由刑法處理黃牛票問題。
- 對於酒駕或毒駕致死重傷即刻拘留的提案,認為拘留屬事後處罰,立即拘留具預防性質,與現行立法體制不符,且人身自由須經法院裁定,建議維持原條文,回歸刑法處理。
- 針對聚眾鬥毆議題,指出提高社維法罰則有總則與分則立法體系問題,且內政部已提出刑法第149條及第150條修正案,從刑法處理嚇阻力更強,建議不予修正社維法。
- 表示黃牛票問題若已達詐欺程度,將依刑法偵辦,並舉例說明已有多起成功判刑案例。
- 承認網路黃牛票追查IP等有困難,因不屬犯罪行為,社群平台不提供資料,若訂定專法可強化調查權。
- 回應黃牛票問題涉及跨部會,建議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協調各部會研議訂定專法可行性。
- 承諾將向行政院羅政委報告社維法修法困境,並建議由行政院統籌處理黃牛票專法事宜。
- 表示東沙島開放觀光因生態保護考量需延後,當時宣布是基於專家意見,但後有質疑,內政部尊重生態專家建議,強調環境保護優先於觀光。
- 承認東沙島為軍事管制區,開放觀光需尊重其他部會國安考量,且島上基礎建設、遊客容納量等仍有待加強。
- 承諾會請消防署與臺東縣政府消防局檢討部落消防設施問題,並提供書面報告,協助受災民眾預防及重建。
- 表示將了解永久屋設計材質問題,並協調相關部門處理。
- 認同委員關於遏止黃牛票歪風的立場,但強調應在立法體制下尋求最合適的解決方案。
陳宜靜 文化部影視司專門委員
- 說明文化部已在藝文票券定型化契約中增加退票猶豫期限制為3天,以減少黃牛囤票行為,業界反映已有成效。
- 表示文化部正啟動文創法第二階段修法研議,但因黃牛行為涉及跨部會(如運動、遊樂場),若社維法能先修法,文化部樂觀其成。
- 承諾將帶回委員建議,針對黃牛票的構成要件、機器人掃票問題及退票保險機制,與內政部及相關部會再研議,並提供書面回覆。
相關後續
- 「社會秩序維護法」各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內政部承諾將向行政院羅政務委員報告社維法修法困境,並建議由行政院統籌研議訂定黃牛票專法。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6201
- 卷/期/冊
- 108/62/1
- 發布日期
- 2019-07-0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