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揭弊者保護、政治檔案、刑事訴訟與律師法修正草案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次會議廣泛審查多項重要法案,包括「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等7案、「政治檔案條例草案」等4案,以及多項「刑事訴訟法」相關修正案。其中「律師法修正草案」討論最為深入,聚焦於地方律師公會設立門檻、懲戒委員會外部委員參與、律師在職進修規範、外國律師執業許可與管理、以及無證照者執行法律業務的界定與處罰等議題。多數爭議條文、附帶決議及提案均保留送院會協商或交付相關機關研議,以期更臻完善。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等7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所提關於揭弊者保護的法案,旨在建立健全的公益揭發保護機制。
- 核心議題涵蓋弊案範圍認定、揭弊者身分保密、不利措施之救濟、懲戒及獎勵等。
相關爭議
弊案範圍認定:文本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訂定認定基準,並列舉重大不法行為、涉及不特定多數人利益犯罪、違反環保食安等法規、維護弱勢權益等參考基準,顯示對弊案定義的廣泛性與明確性有待釐清。
立法委員發言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應會商相關機關訂定弊案範圍認定基準,以資明確。
- 提案建議法務部參考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設置公益揭弊保護中心或諮詢專線。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應會商相關機關訂定弊案範圍認定基準,以資明確。
- 提案建議法務部參考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設置公益揭弊保護中心或諮詢專線。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應會商相關機關訂定弊案範圍認定基準,以資明確。
- 提案建議法務部參考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設置公益揭弊保護中心或諮詢專線。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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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繼續進行逐條審查,其中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及委員鍾孔炤等提案部分條文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部分委員提案條文不予採納。
- 第10條、第11條、第15條、第17條條文經修正後通過,第12條至第14條、第16條、第18條、第19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通過3項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訂定弊案範圍認定基準及設置公益揭弊保護中心。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政治檔案條例草案」等4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所提關於政治檔案的法案,旨在規範政治檔案的蒐集、管理、開放及應用等相關事宜。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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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逕行逐條審查,其中名稱、第1條至第16條及多位委員提案之部分條文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部分委員提案條文不予採納。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委員周春米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三)
核心議題
審查委員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內容涉及第133條、第133條之1、第133條之3至第133條之6等條文。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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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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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逕行逐條審查,第133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 第133條之1、增訂第133條之3、增訂第133條之4、增訂第133條之5及增訂第133條之6均照委員周春米等21人提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由周召集委員春米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四
審查委員周春米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四條文草案」案 (討論事項四)
核心議題
審查委員提案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4條文。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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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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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逕行逐條審查,增訂第7條之14照委員周春米等17人提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由周召集委員春米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五
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條、第四百七十一條及第四百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討論事項五)
核心議題
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及委員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471條及第473條條文。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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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逕行逐條審查,第470條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471條及第473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由周召集委員春米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六
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三條文草案」案 (討論事項六)
核心議題
審查司法院、行政院提案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3條文。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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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逕行逐條審查,增訂第7條之13除其中「中華民國107年」均修正為「中華民國○年」外,餘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由周召集委員春米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七
建請行政院評估於3個月內修訂「文書處理手冊」之可行性 (提案一)
核心議題
- 要求行政院評估修訂「文書處理手冊」,訂定公務機密保密年限並進行法制宣導,避免濫用將檔案列密。
- 要求政府機關解除逾30年仍列為一般公務機密之政治檔案機密。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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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評估修訂「文書處理手冊」訂定公務機密保密年限。
- 提案要求政府機關解除逾30年仍列為一般公務機密之政治檔案機密。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評估修訂「文書處理手冊」訂定公務機密保密年限。
- 提案要求政府機關解除逾30年仍列為一般公務機密之政治檔案機密。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評估修訂「文書處理手冊」訂定公務機密保密年限。
- 提案要求政府機關解除逾30年仍列為一般公務機密之政治檔案機密。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評估修訂「文書處理手冊」訂定公務機密保密年限。
- 提案要求政府機關解除逾30年仍列為一般公務機密之政治檔案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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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八
內政部警政署應於3個月內檢討「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提案二)
核心議題
要求內政部警政署檢討「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11條,使其符合「國家機密保護法」極機密之規範,避免實務上僅以分局長核定極機密文件之不符規定情形。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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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警政署檢討「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11條,使其符合「國家機密保護法」規範。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警政署檢討「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11條,使其符合「國家機密保護法」規範。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警政署檢討「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11條,使其符合「國家機密保護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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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九
併案審查「律師法修正草案」等13案
核心議題
- 繼續逐條審查多項關於律師法修正的提案,主要聚焦於律師公會的組織、運作、成員資格、懲戒制度及外國律師執業規範等。
- 討論核心包括地方律師公會設立門檻、律師懲戒委員會的外部委員參與、律師在職進修的規範、外國律師及外國法事務律師的執業許可與管理,以及無證照者執行法律業務的界定與處罰。
相關爭議
- 地方律師公會設立門檻:行政院提案將成立門檻從15人提高至30人,法務部稱是參考《人民團體法》並與兩公會討論,但有委員擔憂會導致偏鄉地區公會消失,影響法律服務品質。全聯會則認為舊有公會不受影響,且希望透過制度鼓勵律師到小地方執業。
- 律師懲戒委員會外部委員參與:有委員質疑律師懲戒委員會若由法律界人士組成,可能會有「同溫層」疑慮,建議加入非法律背景的社會公正人士。法務部則表示,法官、檢察官已具外部性,且覆審委員會已有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參與,但主席指出職務法庭亦有納入外部參審員的趨勢。
- 律師在職進修事項是否納入章程:對於律師在職進修事項應由全聯會訂定或納入章程,委員有不同意見。管委員碧玲主張納入章程以確保大小公會的參與權,避免完全授權行政;尤委員美女則擔憂納入章程可能影響彈性。法務部傾向由全聯會訂定以保有彈性。
- 外國律師工作許可與適用法規:委員鍾孔炤質疑外國律師在臺執業或受聘為助理顧問時,其工作許可應由勞動部或法務部核發,以及是否適用《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要求釐清不同情況下的適用法規。
- 無律師證書者執行法律業務的範圍與處罰:討論第127條及第129條,委員關切「依法令執行業務」的定義、非訟事件如拋棄繼承的處理,以及會計師與律師異業合夥的合法性,認為條文應更明確,並考量跨領域法律服務的趨勢。法務部表示目前不開放異業合夥,但受聘則無問題。
- 律師借牌行為的處罰與懲戒:委員關切律師借牌行為的嚴重性,質疑其處罰是否應比無證照執業更重,且是否應直接納入律師懲戒的事由,而非等待刑事判決確定後再移付懲戒。法務部表示可依現行規定停止執行職務,並會檢討第73條以更明確規範。
- 外國人助理或顧問違反律師法規的罰則:委員鍾孔炤指出,外國人擔任律師助理或顧問若違反律師法規,目前僅能廢止其工作許可證,罰則過輕,無法有效約束違法行為。勞動部解釋就業服務法僅處理工作許可範圍,律師法規的違反不在其管轄。法務部表示可研議加強規範。
立法委員發言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擔任主席,引導討論,並提出多項法案修正動議。
- 關切地方律師公會數量,認為法務部政策似有減少公會趨勢,恐影響城鄉法律服務平衡。
- 認為律師懲戒委員會應考慮納入外部委員,以增進公正性,比照職務法庭改革方向。
- 建議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應公開所有律師資訊,包括優點與懲戒紀錄,並考量公開期限的比例原則。
- 建議律師職前訓練經費分擔問題應在協商時討論,並認同律師訓練是國家責任。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質疑提高地方律師公會設立門檻至30人可能導致偏鄉公會消失,影響法律服務品質,並建議應考量現有公會的保留。
- 建議律師懲戒委員會應加入外部委員,避免「同溫層」疑慮,提升處理過程的公正性。
- 要求釐清外國律師在臺灣執業或擔任助理顧問時,工作許可的核發機關與適用法規,避免爭議。
- 質疑對外國律師助理或顧問違反法律規範時,僅廢止工作許可證的罰則過輕,要求加強相關規範。
- 關切無律師證書者經營法律諮詢或撰寫法律文件業務的範圍,提案在立法理由中明確化認定標準。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關切地方律師公會設立門檻提高後對未成立公會地區的影響,以及現行公會的執行情況。
- 質疑律師在職進修事項納入章程的彈性問題,並建議法務部說明不納入章程的不妥之處。
- 關切律師懲戒委員會的組成,特別是外部委員的參與問題,並指出第73條保留條文應納入更明確的懲戒事由。
- 詢問「外國律師」定義是否包含未取得中華民國律師資格但取得他國資格的本國人,以及港澳、大陸律師的適用情況。
- 質疑第127條及第129條對無證照者執行法律業務的處罰範圍,特別是跨領域合作及會計師與律師合夥的合法性,建議保留並重新思考其立法意旨及範圍限制。
- 建議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應更積極揭露律師的專業領域與進修資訊,以利民眾查詢,並考量懲戒紀錄的公開期限。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建議主席避免指定公會代表發言,強調委員會審查法案是職責,法務部應承擔法案版本責任,而非推給公會協調。
- 關切律師再審議程序由原審委員會審查的公正性問題,認為應避免由原人馬處理,以保障再審實質意義。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詢問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的預計上線時間、公開資料的追溯期限及內容範圍,確保資訊公開透明。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主張律師在職進修事項應納入章程,以確保大小公會的參與權和內部規範的嚴謹性。
- 質疑律師懲戒處分在再審議程序中不停止執行的必要性,特別是律師作為自由業且受委託者的特殊性,但理解法務部考量社會公益和當事人權益的立場。
- 認同再審議程序應避免由原審委員會審查,以確保再審的實質意義。
相關人員回應
張斗輝 法務部政務次長
- 說明行政院提案將地方律師公會設立門檻提高至30人是參考《人民團體法》並經與北律、全律討論,尊重立法院審議結果。
- 解釋新條文對公會設立門檻的調整,不影響修法前已成立的公會。
- 說明律師懲戒委員會組成考量職務法庭概念,由法官、檢察官、律師擔任,覆審委員會另有社會公正人士參與。
- 解釋律師在職進修事項未納入章程是為保有彈性,且已在第22條有法律明文規定。
- 說明外國律師執業許可由法務部核發,受聘為助理或顧問則由法務部委託勞動部處理,並承諾在立法理由中補充說明以釐清。
- 解釋第127條及第129條對無證照者執行法律業務的處罰,強調目前不開放異業合夥,但受聘則無問題,並承諾會後研議明確界線。
- 說明對律師洩漏業務秘密的處罰與刑法刑度一致,但罰金較重。
- 說明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將規劃設置,希望公開所有懲戒資訊供民眾查詢,並尊重立法院對公開期限的決議。
- 說明律師職前訓練經費過去由法務部編列預算,但因律師為專門職業人員且主計單位有意見,修法時未明確列入費用負擔,尊重立法院決議。
李慶松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
- 說明目前部分地區無公會是因在地律師過少,律師多在鄰近公會登記執業,實務運作上民眾並無反彈。
- 解釋將公會設立門檻提高至30人是因律師大量錄取,希望增加公會基本人數,但強調舊有公會不受影響,且堅持小公會必須存在以提供法律服務。
- 說明全聯會希望透過制度讓更多律師到小地方執業,並保障地方公會在全聯會的意見反映權。
陳青容 內政部副主任
- 說明《人民團體法》規定監事不得超過理事三分之一,但律師法有特別規定則予以尊重。
- 解釋地方政府社會局處依業務分工,社會福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福部,社會行政業務則對應其法規主管機關,人民團體仍屬內政部管轄。
- 說明律師法將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改為「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是為因應未來《人民團體法》修正,避免名稱連動問題。
楊明傳 勞動部專門委員
- 說明外國人士在臺工作仍須依《就業服務法》申請工作許可,並說明若違反許可規定將有罰款或限令出境等處罰。
- 強調《就業服務法》處理工作許可範圍,律師法中律師倫理、工作內容等違反不在其處理範圍。
李貞慧 法務部專門委員
- 說明外國律師及外國法事務律師的規範是配合WTO入會,特別開放短期入境規定。
- 解釋外國人取得外國律師執業許可證由法務部核發,受聘僱為助理或顧問則由法務部委託勞動部處理。
- 說明第114條定義的「外國律師」包含未取得中華民國律師資格但取得他國資格的本國人,港澳地區準用外國律師相關規定,大陸地區則無。
- 解釋第127條及第129條的區別在於有無律師證書而自行執行業務或合夥開業,並同意在立法理由中補充說明受聘僱助理或顧問不在此限。
- 說明目前依現行條文,會計師和律師不能合夥經營事務所,異業結合尚未開放。
王俊力 法務部司長
- 解釋第127條「依法令執行業務」包含會計師、建築師等其他專門職業人員依其法令執行業務,故不受此條規範。
- 說明律師職前訓練經費過去由法務部負責,但考量律師為專門職業人員且主計單位有意見,修法時未明確列入費用部分。
葉麗霞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認同職務法庭已修正加入外部參審員,並指出律師懲戒委員會若由原人馬審查再審議案件,恐有問題,建議重新思考組織組成。
- 說明民、刑事案件審理實務上會儘量迴避由原人馬審查,以確保公正性。
尤詒君 衛生福利部組長
- 說明涉及社會福利制度的業務由衛福部主管,而人民團體中的公會則屬內政部主管,地方政府社會局處有這兩種業務的分工。
相關後續
- 第51條(地方律師公會設立人數)、第52條(地方律師公會性質及經費補助)、第69條(在職進修是否納入章程)、第73條(律師懲戒事由)、第78條(律師懲戒委員會組成)、第80條(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成)、第108條至第113條(再審議程序相關條文)均保留,送院會處理,並請主管機關重新思考配套措施。
- 第119條、第126條因準用條文保留,故亦保留。
- 第127條(無證照執行業務之處罰)及第129條(無證照合夥或僱用律師)保留,請法務部再確認立法理由與範圍,並思考如何明確化。
- 委員周春米等提案第129條(法律顧問名銜使用處罰)保留,請主管機關思考如何加強明確規範。
- 第4條(律師職前訓練)保留,關於經費問題待協商討論。
- 第136條(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保留,請法務部確認公告期限及內容範圍。
- 第138條至第144條(過渡條款、單一會籍、跨區收費、組織改造等)均保留,因與前面條文有連動。
- 第146條(施行日期)保留,請法務部整理需由行政院命令定之的條文。
- 第53條、第54條、第55條、第56條、第57條、第58條、第59條、第60條、第61條、第62條、第63條、第64條、第65條、第67條、第68條、第70條、第71條、第72條、第74條、第75條、第76條、第77條、第79條、第81條、第82條、第83條、第84條、第85條、第86條、第87條、第88條、第89條、第90條、第91條、第92條、第93條、第94條、第95條、第96條、第97條、第98條、第99條、第100條、第101條、第102條、第103條、第104條、第105條、第106條、第107條、第109條、第110條、第114條、第115條、第116條、第117條、第118條、第120條、第121條、第122條、第123條、第124條、第125條、第130條、第131條、第133條、第134條、第135條、第137條、第145條等條文,以及部分章節名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或經修正動議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由周召集委員春米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6201
- 卷/期/冊
- 108/62/1
- 發布日期
- 2019-07-0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