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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揭弊者保護法與政治檔案條例草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5-27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及「政治檔案條例草案」。揭弊者保護法案聚焦於揭弊範圍、分層通報機制、保護空窗期、不利措施定義及補償金等議題,多條文保留待協商。政治檔案條例案則因國民黨團對立法目的、年代範圍及主管機關等提出強烈異議,多數條文亦保留待續審。會議討論深入,但多項關鍵爭議未獲共識。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聚焦於揭弊者保護法的適用範圍、揭弊對象的分層通報程序、對揭弊者身分與人身安全的保護措施,以及遭受不利處分後的救濟與補償機制。
  • 核心爭議包括如何平衡揭弊者保護與避免不實爆料,以及公、私部門揭弊案件的具體認定標準與處理方式。

相關爭議

  • 弊案範圍認定:法務部建議以施行細則訂定參考基準,採「大塊原則」概括性規範,而非附表細項列舉,遭委員質疑對民間企業食安等重大弊案的揭露不夠明確,且有空白授權疑慮。
  • 分層揭弊機制:行政院版本要求揭弊者須先向有權責機關通報(第一層),未獲回應才能向民意代表或媒體(第二層)揭弊,否則不受保護。委員質疑此機制過於嚴苛,恐阻卻揭弊意願,且無法防範官官相護。
  • 保護空窗期:委員關切第一層揭弊查無實據結案後,揭弊者轉向第二層揭弊,在案件重新調查至起訴期間,其身分保密與人身安全恐無保障。
  • 不利措施範圍:行政院版本將保護限縮於「人事措施」,委員主張應擴大至「不利措施」,涵蓋職場霸凌、業務調整等非人事層面的報復手段。
  • 揭弊者保護官設立:委員提案設立「公益揭弊者保護官」作為單一窗口,統一事權並保護揭弊程序,但法務部認為現行機制已足,且設置新官職涉及官制官規,建議由現有機關指定專責人員處理。
  • 補償金標準:對於因揭弊而被迫離職的私部門揭弊者,行政院版本提供3個月以上補償金,委員認為過低,應提高至6個月以上,以提供更實質的保障與嚇阻雇主報復行為。
  • 訴訟費用與懲罰性賠償:委員建議增訂訴訟免繳裁判費及懲罰性賠償金,以強化揭弊者救濟權益與嚇阻效果,法務部則傾向維持現行損害賠償機制並透過待業補償金調整來平衡。

立法委員發言

沈智慧 立法委員

  • 質疑第三條弊案範圍主要針對公務機關,無法有效涵蓋民間企業食安等重大危害案件,要求法務部在條文中明確揭露私部門弊端。
  • 強調揭弊者保護法應鼓勵吹哨,並參酌國際立法體例,避免閉門造車導致立法不周延。
  • 擔憂「空白授權」法務部訂定附表或施行細則,恐使人民權利保障模糊。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本分層揭弊機制過於嚴苛,可能導致急迫案件因等待30天而錯失保護,或因向第二層揭弊而喪失保護。
  • 認為將保護範圍限縮於「人事措施」過窄,應擴大至「不利措施」,涵蓋職場霸凌等非人事層面的報復手段。
  • 關切民間企業揭弊者被開除後,本法能提供何種實質幫助,或是否仍需透過法院訴訟求復職。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擔憂揭弊者在第一層揭弊結案後,轉向第二層揭弊,但在案件未起訴前的「空窗期」可能失去人身安全與身分保密保護。
  • 建議擴大「不利人事措施」的範圍,以涵蓋更多元的職場報復行為。
  • 主張對於因揭弊而受害的員工,應給予更優厚的補償,例如第三項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給予3個月補償金,第四項合意終止給予6個月補償金,以提供更實質的保障。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強制分層揭弊機制,認為台灣保密文化不足,強制內部揭弊恐讓揭弊者怯於吹哨,且外部揭弊者不受保護將導致被報復卻無救濟途徑。
  • 主張揭弊者只要善意揭弊,即使內容無法證實也應受保護,不應排除保護機制。
  • 關切若揭弊者跳過第一層直接對外部揭弊,當其被報復時,現有機制無法提供有效救濟。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提案第九條至第十三條,旨在規範通報機制、證物扣押、調查內容等具體形式,並建議將部分內容併入第五條或第七條討論。
  • 提案設立「公益通報者保護官」作為單一窗口,統一事權,落實揭弊保護,並參考歐盟、日本等國制度。
  • 提案賦予受報復揭弊者請求3倍以上懲罰性賠償金的權利,以提高嚇阻效果,並主張提高待業補償金至6個月以上,以保障私部門揭弊者再就業的困難。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政務次長

  • 回應第三條弊案範圍,建議採「大塊原則」並授權施行細則訂定參考基準,認為比附表列舉更具彈性與妥適性。
  • 解釋分層揭弊機制旨在兼顧揭弊者保護與避免不實爆料文化,並指出第一層受理機關範圍廣泛,包含檢察、司法警察等機關。
  • 說明揭弊者只要向第一層機關揭弊即受保護,不會有「空窗期」,且承辦人員有保密義務。
  • 認為「不利人事措施」範圍已廣,但同意可調整為「不利措施」以擴大涵蓋範圍。
  • 針對懲罰性賠償,法務部傾向維持民法損害賠償機制,並透過提高待業補償金來平衡,認為懲罰性賠償多適用於不特定被害人案件。
  • 對於揭弊者保護官的設立,認為現行機制已足,且設置新官職涉及官制官規,建議由各機關指定專責人員處理。

鄭銘謙 廉政署署長

  • 說明分層揭弊機制是採外國立法例,旨在避免不經查證的爆料文化,並指出第一層揭弊即啟動保護機制。
  • 強調揭弊者只要善意揭弊,即使內容無法證實,除非惡意誣告或偽證,否則將持續受到保護。
  • 認為單一窗口保護官機制可能拖延處理時間,且增加接觸人員,影響保密性。

蔡專門委員旻峰 法務部

  • 說明第七條「不利人事措施」可配合定義調整為「不利措施」,以擴大保護範圍。
  • 指出揭弊者遭受職場霸凌或歧視,可依第二項第五款請求損害賠償。
  • 解釋院版揭弊者人身安全保護準用證人保護法,並依刑法加重相關罪責。

彭法官康凡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 說明行政罰法學說對「不自證己罪」原則適用尚無統一共識,但若與刑罰競合,原則上由刑事機關優先處理,此時受不自證己罪原則拘束。

楊玫瑩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專門委員

  • 建議補償金支付應回歸勞基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原有法規,以銜接既有法制。

相關後續

  • 行政院提案第一條及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行政院提案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照修正動議通過。
  • 行政院提案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行政院提案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三十八條等條文均予保留,送院會處理。
  • 委員鍾孔炤等提案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及余宛如等提案第十九條、陳明文等提案第二十七條等對應條文不予採納。
  • 附帶決議1及2保留,附帶決議3經文字修正後通過,將要求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於各相關機關內設置公益揭弊保護中心或保護諮詢專線,辦理諮詢服務、教育宣導及通報等事項。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政治檔案條例草案」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政治檔案條例的立法目的、政治檔案的定義(包括年代範圍與檔案當事人)、主管機關權責、檔案徵集與移轉機制,以及機密檔案解密與應用等核心議題進行討論。
  • 核心關切點在於如何透過立法確保轉型正義的落實,同時平衡檔案公開與個人隱私保護,並處理機關在檔案管理與解密上的實務問題。

相關爭議

  • 立法目的與對象爭議:國民黨團(沈委員智慧)強烈反對此法案,認為其為針對中國國民黨的「政治迫害」,主張應涵蓋所有政黨及更廣泛的年代,而非僅限特定時期。
  • 主管機關爭議:國民黨團質疑國發會作為主管機關,其主審委員會應為經濟委員會而非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認為院會交付委員會錯誤。
  • 政治檔案定義與年代範圍:委員(沈委員智慧)質疑條例所定民國34年8月15日至民國81年11月6日的年代範圍過於侷限,且僅針對中國國民黨。
  • 檔案當事人定義:委員尤美女建議擴大「檔案當事人」定義,納入228事件中未經逮捕、審判而被「鎮壓」或「私行拘禁」的受害者,並明確排除加害者。
  • 私人檔案徵集:委員林昶佐建議將私人所保管的政治檔案納入徵集範圍,但行政院傾向維持收購或捐贈機制,以尊重私人財產權。
  • 諮詢委員會設立:委員尤美女、林昶佐等提案設立具任期制的「諮詢委員會」,負責制定檔案開放標準及處理爭議,但行政院認為現行檔案管理局已設有委員會機制,且作用法不宜訂定組織。
  • 檔案清查與移轉期限:委員尤美女認為行政院版本規定的6個月清查期程過短,建議延長至1年加1年,以確保所有政治檔案能有效移轉。
  • 機密檔案解密與應用:委員關切公務機關常援引行政規則(如文書處理手冊)規避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的30年解密期限,導致檔案長期不公開。行政院承諾將強化執行,並透過條例設計讓逾期未解密者視為解除機密。

立法委員發言

沈智慧 立法委員

  • 強烈反對政治檔案條例,認為是民進黨針對中國國民黨的「政治迫害」與「追殺法案」之一,並指責促轉會失去公信力。
  • 主張政治檔案應涵蓋所有政黨及更廣泛的年代,而非僅限於民國34年至81年特定時期。
  • 質疑國發會作為主管機關,此案應由經濟委員會主審,而非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並要求全案保留。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主張第一條立法精神應明確納入配合轉型正義、推動歷史研究與公民教育等目的,以區別於一般檔案法。
  • 建議擴大第三條「檔案當事人」定義,納入228事件中未經審判而被「鎮壓」或「私行拘禁」的受害者,並應排除加害者。
  • 強調政治檔案具敏感性,應設立「諮詢委員會」制定開放應用標準,並處理個案爭議,以確保隱私權與資訊公開的平衡。
  • 認為第四條清查與移轉期限6個月過短,建議延長為1年加1年,並關切機關常將檔案加密或以「公務密」名義規避公開,阻礙真相查明。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贊同第一條立法目的應涵蓋精神面與執行面,並建議將金馬戒嚴時期納入時限,使條例更完整。
  • 主張政治檔案對象應納入非政府機關所保管的檔案,並透過合理補償徵集回歸國家,以避免檔案流失或被高價買賣。
  • 關切公務機關常以行政命令規避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的30年解密期限,導致檔案長期不公開,要求行政院積極處理此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陳美伶 促轉會主任委員

  • 說明政治檔案條例是檔案法的特別法,立法目的已在促轉條例中明定,不堅持第一條重複敘述。
  • 回應私人檔案徵集,傾向以收購或捐贈方式處理,不採強制徵集以尊重私人財產權。
  • 對於設立諮詢委員會,認為現行檔案管理局已有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且作用法不宜訂定組織,爭議可由現有機制處理或成立任務編組。
  • 承認公務機關對機密檔案解密執行上可能存在誤差,將負責向行政院反映並要求通盤處理文書管理手冊相關問題。

林秋燕 檔案局局長

  • 澄清檔案法規定國家檔案以統一規劃、集中管理為原則,審定為政治檔案後,在移轉前機關需妥善保管與應用,移轉後才定義為國家檔案。
  • 說明目前檔案局已啟動對民國81年以前檔案的徵集訪查,並有完整配套機制處理檔案銷毀,認為不需重複規定。
  • 解釋機密檔案核定與解、降密權責屬原核定機關,檔案局無權解除機密,但會定期要求機關檢討。
  • 承諾若文件係依行政規則(如文書處理手冊)保密且逾30年,將依條文設計視為解除機密,並公告意旨,加速處理。

羅榮乾 法務部參事

  • 回應「鎮壓」一詞在現行法令中並無明確定義,屬事實描述,建議檔案主管機關慎重研究其增列必要性。

葉虹靈 促轉會專任委員

  • 說明「鎮壓」在228事件等歷史事實中,係指大規模武力對待特定或非特定群體的武裝行為,可能未經法律程序,現有定義無法完全涵納。

相關後續

  • 行政院提案名稱「政治檔案條例」暫時保留。
  • 行政院提案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等條文均暫時保留。
  • 委員尤美女等提案第五條、第六條,林俊憲委員等提案第五條、第六條,及林昶佐委員等提案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等條文均保留。
  • 林昶佐委員等提案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等條文不予採納。
  • 所有保留條文將於會後擇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086202
卷/期/冊
108/62/2
發布日期
201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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