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審查:聚焦沒收追徵與政治檔案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5-29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多項刑事訴訟法及施行法修正草案,主要討論沒收新制下的財產執行順序、追徵制度、被害人權益保障及執行機關人力問題。同時,會議繼續審查政治檔案條例草案,針對檔案開放年限、機密認定、隱私保護及檔案銷毀刑責等議題進行深入討論。多項條文經討論後保留,送黨團協商,部分臨時提案亦獲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一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施行法增訂條文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至第六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刑事訴訟法及施行法修正草案,聚焦於刑法沒收新制下的程序配套、扣押保全追徵的執行順序、金錢與非金錢給付的執行分流,以及如何平衡犯罪被害人與善意第三人的權益保障。
- 討論內容亦涵蓋沒收物、追徵財產的發還與給付程序、相關時效規定,以及行政執行署在承接金錢給付執行業務後所需的人力與資源問題。
相關爭議
- 沒收與追徵財產的清償順位爭議:法務部主張為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並防堵假債權,沒收與追徵應優先於民事普通債權;司法院則認為應平衡保障與被告合法交易的無辜第三人權益,建議與普通債權並列分配。
- 執行機關人力短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預估業務量將大幅增加,需增補約 100 名人力,若人力不足恐影響執行效率及請求權時效,引發委員對執行效能的擔憂。
- 預估追徵價額登記公示爭議:地政司認為不動產扣押登記時,預估追徵價額不宜對外公示,因其可能變動且易造成民眾誤解;司法院則主張公開透明有助於權利分配。
- 被害人請求權時效與分配公平性:討論沒收物、追徵財產發還被害人最長 10 年的請求期間,法務部擔憂時間過長導致執行困難及「先搶先贏」現象;司法院則解釋為群團優先主義,並與侵權行為時效相符。
- 金融八法與刑法沒收新制之銜接:探討金融犯罪中潛在發還權人條款與刑法沒收新制的落差,以及金融八法未來是否需配合刑事訴訟法修正。
立法委員發言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與法務部對於判決主文未宣告沒收時,檢察官能否沒收犯罪所得的法律見解是否達成共識。
- 詢問刑事訴訟法第 473 條將被害人請求發還期限從「判決確定後 1 年內」改回「執行後 2 年內」的原因,以及追徵犯罪所得在執行上是否有時效限制。
- 關切金錢給付準用行政執行法後,行政執行署在追討犯罪所得時效上的應用。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詢問刑法沒收新制中,被害人未出面主張時,法院宣告沒收後,是否引發犯罪人領回不法利得的疑慮。
- 關切法務部與司法院在沒收物分配順位上的觀點差異,特別是金融八法中潛在發還權人條款對刑法沒收新制效率的影響。
- 對刑事訴訟法第 473 條規定的 10 年請求期間,擔憂檢察官可能因等待所有潛在被害人而延宕發還,以及可能造成後續請求者無法獲得分配的問題。
- 詢問金錢給付準用行政執行法後,行政執行署的人力調整與因應問題,擔憂人力不足會延宕請求權時效。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對刑事裁判執行分流(金錢歸行政執行署、非金錢歸民事執行處)表示樂觀其成,但擔憂可能增加錯誤機率,建議加強勾稽比對機制。
- 提議長期將財產處分業務分流,民事執行處專責拍賣(如「專業級的蘇富比拍賣公司」),行政執行署專責追討金錢(如「國家級的討債公司」)。
- 建議將刑事訴訟法第 473 條的請求權時效統一訂為 5 年,以與一般財務請求權標準一致。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指出沒收新制施行後面臨的實務問題,例如 500 件民事強制執行案件因扣押效力與債權順序不定而停滯。
- 強調拍定人權利應受保障,並詢問抵押債權、稅法債權與普通民事債權在沒收處分中的優先順序。
- 關切金管會對本次修法方向的意見,以及修法後是否會回頭修正金融八法以解決當初不能先沒收的漏洞。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主張沒收應優先於普通債權的立場,認為不能因一人犯罪而剝奪其他善意第三人的財產,強調應先讓所有債權人依程序行使權利,剩餘再沒入國庫。
- 指出司法官在人權概念、性別意識及弱勢關懷方面的欠缺,建議加強在職訓練,以避免「恐龍判決」及對特定群體(如愛滋病患、同性婚姻當事人)的歧視。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詢問沒收物、追徵財產的 10 年執行期間是否過長,以及能否針對清楚案件縮短時效。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沒收新制引入追徵機制,針對無法沒收的犯罪所得追徵被告合法財產,並強調保護第三人權利與犯罪被害人權益。
- 解釋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至第 133 條之 4 是針對刑法沒收新制的程序配套,旨在解決民事、行政、刑事扣押競合問題。
- 表示假債權問題普遍存在於所有執行中,應設法剔除而非犧牲真正受保護者,並認為國家不應與無辜合法交易者搶奪被告的「乾淨財產」。
- 澄清第 473 條的 2 年期限是檢察官處理的時程,而非被害人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並解釋 10 年期限是考量侵權行為最長時效。
- 說明刑事裁判執行分流是因行政執行法目前限於金錢給付,並樂觀其成未來非金錢部分也能行政執行。
- 承諾會請法官學院針對委員所提司法官人權意識、性別意識和弱勢關懷問題,適當安排課程加強訓練。
- 回顧司法院推動的司法改革,包括憲法訴訟法、大法庭制度、勞動事件法、強制執行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官法修正(開放當事人聲請評鑑)及國民法官制度草擬等進展。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同意司法院呂秘書長關於追徵價額浮動性及設立調整機制的意見。
- 贊同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修正方向,但建議應考量登記後變更預估價額的作法。
- 主張保全追徵的清償順位應優先於民事普通債權,以徹底剝奪犯罪所得,避免假債權稀釋,並引用稅捐稽徵法為例證。
- 同意刑事裁判執行金錢給付性質準用行政執行法,非金錢給付準用強制執行法,並已由檢察官囑託行政執行署執行。
- 回應監聽問題,強調監聽需經法定程序,並在查無不法事證後告知當事人,資料保存 5 年後銷毀。承認台灣監聽數量相對較高,表示未來可透過科技辦案減少對監聽的依賴。
- 回應監所管理員過勞及猝死問題,強調司法人員及監所人員的職前教育和心態培養至關重要,並承諾會就人力補充、經費增加提出配套措施。
- 承諾會徹查屏東縣議長周典論弟弟周土盛及其姪女周碧雲涉嫌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官商勾結的案件,強調這是法務部職責。
- 對於臺北地方法院法官陳諾樺涉嫌違反偵查不公開及誣指檢察官塞卷證一事,表示會鼓勵檢察官及臺北地檢署就此事有交代,並強調法務部在該強硬時絕不軟弱。
陳盈錦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副署長
- 說明刑事犯罪追徵適用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的追訴權時效,公法債權則適用行政執行法 5 年時效。
- 指出刑事裁判執行分流後,行政執行署案件量將增加,預估需增設 20 個執行股,約 100 名人力(包含執行官、書記官、執行員、助理)。
- 表示人力增補程序需時約 2 年,因考試報名已過,最快明年報考,並需要行政院支持撥補員額。在正式編制補足前,可考慮臨時人員替補。
- 說明民事執行與行政執行競合時,依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之 1 不重複查封原則,由先查封機關主導,後案併入前案;檢察官囑託行政執行署執行後,仍依此原則處理。
周群翔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
- 說明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 6 項禁止處分規定導致民事執行處不敢拍賣被扣押的不動產,因為拍定人無法辦理移轉登記,造成案件延宕。
徐萃文 金管會法務處處長
- 表示金管會支持刑事訴訟法第 473 條修正案,認為其有助於解決金融案件被害人集體訴訟時間長,難以及時主張權利的問題。
- 說明行政院協商共識,若刑事訴訟法第 473 條順利通過,下個會期將在行政院提出金融八法的檢討修正案,修正方向為刪除金融八法中關於潛在發還權人的條款,以與刑事訴訟法連動。
黃致中 法務部檢察司檢察官
- 贊同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增訂,但希望釐清保全追徵價額變動時的簡易變更方式。
- 強調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之 4 第 2 項將保全追徵與民事普通債權平等分配,容易製造假債權稀釋追徵金額,且與徹底剝奪犯罪所得的重大政策目標有違,建議沒收順位應優先於民事普通債權。
- 針對刑事訴訟法第 473 條,建議刪除第 1、2、3 項,認為第 1 項第 2 款關於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規定與直接針對犯罪所得的理論有扞格,且範圍過大易生假債權疑慮。
- 指出第 473 條第 2 項「執行後已逾 10 年」的規定,可能導致檢察官為等待所有潛在被害人而延宕發還,對早取得權利者不公平,建議刪除或縮短期間。
- 說明執行沒收、發還涉及拍賣業務非檢察官專業,有囑託行政執行署的必要,尤其對被害人眾多的案件檢察署難以負擔。
林慶宗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署長
- 確認行政執行署在刑事裁判執行分流後,業務量將增加,需增補約 100 多位人力。
林家正 內政部地政司簡任視察
- 對於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 4 項規定登載扣押不動產的預估追徵價額,認為無必要對外公示,因金額可能變動且其他限制登記未註明金額,建議透過內部聯繫確認即可。
- 說明若有變動,囑託機關告知後會配合辦理,但目前實務上未登記金額。
相關後續
- 委員周春米等 21 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委員周春米等 17 人擬具「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四條文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條、第四百七十一條及第四百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許淑華等 18 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條及第四百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已併案處理完畢,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三條文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二
政治檔案條例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政治檔案條例草案,主要討論政治檔案的開放應用原則、機密檔案的處理方式、個人隱私資料的保護與開放年限,以及爭議處理機制。
- 探討檔案人員接觸機密檔案的權責、電子化與線上查詢資料庫的建置,以及檔案當事人知情權與註記權的保障問題。
相關爭議
- 永久保密檔案的處理權責:檔案局認為永久保密檔案應回歸國家機密保護法,尊重原核定機關意旨,檔案局不宜介入判讀,以免權責過大;委員則認為應有機制檢視不應永久保密的檔案。
- 檔案開放年限與範圍:行政院版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對外關係的檔案至遲 50 年開放,個人隱私資料至遲 70 年開放;委員質疑此舉可能比現行 30 年規定更嚴格,且部分檔案可能被濫用為延長保密期限的藉口。
- 檔案當事人知情權與註記權:委員主張開放特殊政治檔案時應通知檔案當事人,使其有機會表達意見或要求註記,以避免資料公開對當事人造成傷害;檔案局則表示實際通知困難重重,建議透過行政措施與公告補強。
- 政治檔案條例的針對性:沈委員智慧質疑該法案過於針對國民黨及特定時間範圍(民國 81 年前),認為與現有檔案法疊床架屋,且未能涵蓋社會關心的其他重大案件(如尹清楓命案、319 槍擊案)。
- 機密檔案借調程序:檔案局認為依法有權調閱檔案的機關,調用機密檔案時仍應會同原移轉機關辦理,因檔案局無權啟封彌封檔案;委員則認為不應再經原機關同意,以利調查。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政府機關浮濫將檔案列為機密或密等,導致檔案無法開啟,建議檔案人員應有權檢視並請求降、解密。
- 質疑將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對外關係的檔案設定 50 年開放期限,以及個人隱私資料 70 年開放期限的合理性,認為可能造成比 30 年更長的保密期。
- 強調當政治檔案涉及當事人隱私或可能造成傷害時,應給予當事人事先知悉並要求註記的機會。
- 建議政治檔案爭議應由具轉型正義領域專業的專家學者組成諮詢委員會處理,而非僅由一般檔案學者專家處理,並建議將諮詢委員會的設置納入法條。
- 提案增訂第 15 條之 1 關於毀棄、損壞、隱匿政治檔案的刑事處罰,比現行檔案法更重,以加強檔案保全。
- 提案修訂「文書處理手冊」並解除逾 30 年的一般公務機密檔案,認為許多機關錯誤運用文書處理手冊無限期保密檔案。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提議檔案人員應可接觸不開放或尚未解密的政治檔案,以檢視其是否應繼續保密,並建議透過修正動議將永久保密檔案回歸國家機密保護法處理。
- 主張政治檔案開放應用目的應為「最廣泛應用」,並建議將電子化與線上查詢資料庫等規範明確寫入法條。
- 擔憂將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對外關係的檔案設定 50 年開放期限,可能被調查局等機關濫用,反而延長檔案保密期。
- 強調陳文成事件等重大案件的檔案應公開,並建議若國民黨認為其他貪腐案件資料調閱亦面臨困難,可提出《貪腐檔案條例》草案處理,而非混淆兩者。
- 對於檔案局處理檔案爭議的機制,主張應設立委員會,而非僅由檔案局單方面決定。
沈智慧 立法委員
- 質疑政治檔案條例草案的針對性,認為其時間限制(至民國 81 年)及針對特定政黨(國民黨)的立法目的不公,且未能涵蓋社會關心的其他重大案件(如尹清楓命案、319 槍擊案、國務機要費案)。
- 認為現有檔案法已規範國家檔案的保存與公開,政治檔案條例是「疊床架屋」。
- 對臨時提案第 1 案要求 2 個月內解除保密逾 30 年的公務機密檔案,以及臨時提案第 2 案要求 3 個月內修訂「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表示疑慮,認為時間過於倉促,應給予政府機關檢討評估的時間。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於 3 個月內修訂「文書處理手冊」,訂定公務機密保密年限,並禁止濫用手冊將檔案列密。
- 提案要求內政部警政署於 3 個月內修訂「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使其符合「國家機密保護法」規範,因現行辦法僅由分局長核定極機密文件,層級過低且無法律授權。
相關人員回應
林秋燕 檔案局局長
- 說明目前列密等機密檔案移轉至檔案局後採彌封方式,檔案人員若要開啟閱讀機密文件,涉及核定機密等級權責,恐有不宜。
- 解釋政治檔案開放應用已透過條例中第 8 條至第 13 條規範,並已涵蓋電子化、複製儲存及提供複製品等現行作業,建議委員提案不需重複訂定。
- 說明國家檔案資訊網已公布移轉檔案目錄,部分政治檔案影像已提供使用,未來將逐步擴增全文影像內容。
- 針對檔案開放年限,說明 50 年是參酌國外作法及國內機關意見(如外交部、國安單位),平衡國家安全與人民資訊權,並以最早文件產生日計算。
- 澄清第 8 條第 2 項第 2、3 款指的是已解密但仍有疑慮的檔案,非密等檔案,可作內容分離處理,而非全部彌封。
- 說明檔案編目採用國際通用 EAD 格式,會詳細編列人、事、時、地、物及案情摘要,並建置人名索引供全文檢索。
- 表示政治檔案條例通過後,現有檔案法施行的運作模式可加速徵集和開放應用時程,故行政院版未另訂施行細則。
- 對於檔案當事人通知問題,說明實務上存在聯絡資訊老舊、變更、當事人眾多等困難,難以逐一通知,建議透過網路公告、民間團體轉發或行政措施補強。
- 對於槍決前後照片等涉及人格權資料,說明依現行政治檔案條例設計可提供閱覽、抄錄、複製,但考量家屬觀感,實務上需經家屬同意;並強調申請人使用時須遵守個資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不能不當擴散。
- 回應毀棄、損壞、隱匿政治檔案的刑事處罰,說明檔案法已有相關處罰規定,行政院版未重複訂定,但若委員堅持加重處罰,檔案局沒有意見。
葉虹靈 促轉會專任委員
- 同意監控檔案開放可能造成疑慮,建議應在兼顧行政效能與保障當事人知情權下,強化檔案人名索引編目與宣導,讓更多受害者或被監控者知道自己有檔案在檔案局並可申請加註附卷權。
簡吉照 內政部警政署秘書室副主任
- 表示警政署對臨時提案第 2 案(修訂「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沒有意見,並可在 3 個月內檢討該辦法。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函請審議「政治檔案條例草案」等 4 案已併案處理完畢,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臨時提案第 1 案(修訂「文書處理手冊」並解除逾 30 年公務機密檔案)修正為「建請行政院評估於三個月內修訂文書處理手冊之可行性」後通過。
- 臨時提案第 2 案(修訂「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修正為「內政部警政署應於三個月內檢討該辦法,以符合『國家機密保護法』之規範」後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6202
- 卷/期/冊
- 108/62/2
- 發布日期
- 2019-07-0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