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進口稅則及境外資金匯回條例草案審查:關稅爭議與資金回流機制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5-30
LawTrace 法律歷程:會計法、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繼續審查「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及「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針對關稅修正案,委員們就對日片面降稅、國內產業衝擊(特別是清酒與農產品)及加入CPTPP的必要性進行激烈辯論,最終多數章節表決通過並附帶決議。境外資金匯回條例則聚焦於租稅優惠、防制炒房與洗錢、資金運用管制等,多項關鍵條文保留送院會協商,部分程序性條文通過。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海關進口稅則的修正,涉及水產品、山藥、溫州蜜柑、調製奶皮、調味品及穀類酒等產品的關稅調整,並評估其對國內產業的影響。
- 核心議題亦包括台灣在國際經貿談判中的立場,特別是與日本的關係及加入CPTPP的策略考量。
相關爭議
- 關稅修正的系統性與目的:曾銘宗委員質疑本次稅則修正缺乏系統性與整體產業考量,擔憂是受特定關說影響,並詢問片面降稅後台灣可獲得何種對等利益。
- 對日片面降稅與不平等條約:賴士葆、林德福、費鴻泰委員批評本次關稅調降,特別是針對日本清酒,是單方面對日本的讓步,質疑其為「不平等條約」,且未見日本給予台灣任何對等回饋。
- 對國內產業的衝擊:多位委員擔憂清酒關稅調降將嚴重衝擊台灣菸酒公司的銷售額(預估減少19%)及其對國內稻米採購的影響,並對農委會同意農產品降稅的立場表示反對。
- 加入CPTPP的必要性與代價:郭正亮委員認為,儘管關稅調降會對國內產業造成衝擊,但這是台灣展現自由化決心,以爭取加入CPTPP的必要步驟,不能執著於單一項目。
- 防制核食公投結果:賴士葆、林德福委員認為此次降稅是政府在反核食公投過關後,對日本的政治性讓步,與公投民意相悖。
- 對外交人員的質疑:林德福委員批評謝長廷大使未能為台灣爭取權益,反倒為日本立場發言。
- 國格與尊嚴:費鴻泰委員強調國格應擺在第一位,批評政府對日本卑躬屈膝,且降稅的經濟損失與外交成果不成比例。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本次稅則修正缺乏系統性,零散修訂恐有特定關說介入。
- 要求財政部說明片面降稅後台灣從日本獲得何種對等利益。
- 強烈反對未經農委會充分說明即降稅的農產品項目,即使委員會通過也將在院會反對。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批評對日降稅為「不平等條約」,是為反核食公投結果而對日本的政治性讓步,未見日本對等回饋。
- 特別反對清酒關稅調降20%,預估將導致台灣菸酒公司銷售額減少19%,並影響國內米農生計。
- 建議若要表決,應將清酒項目獨立處理,其他項目可通過,但清酒不可。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對日貿易逆差龐大,反對核食公投通過後卻轉以降稅方式讓步。
- 反對清酒關稅調降20%,認為將衝擊台灣菸酒公司及改變國人消費習慣,且未獲日方主動要求。
- 批評謝長廷大使未為台灣爭取權利,反為日本講話,深感羞愧。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認為多邊FTA談判中產業有失有得,關稅調整是必然的衝擊。
- 指出清酒40%的高稅率在亞洲是指標性項目,調降是展現台灣調整決心,以打開CPTPP談判大門。
- 同意關稅調降不保證加入CPTPP,但若不表達決心,連談判機會都沒有,應從總體效益而非單一項目看待。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對日本卑躬屈膝,認為本次降稅是因反核食公投而給予日本的道歉,未見台灣獲得任何「得」。
- 堅決反對山藥及清酒的關稅調降,認為將傷害國內農民及台灣菸酒公司員工權益。
- 要求若要處理,每一項都必須進行記名表決。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建議若台灣菸酒公司因配合政策調降穀類酒關稅而導致營收或繳庫數減少,此政策因素應不列入該公司員工的KPI考量,以維護員工權益。
- 表示支持台灣有機會加入CPTPP,並認為由國營事業承擔衝擊比民營事業更合適。
相關人員回應
謝鈴媛 財政部關務署署長
- 報告海關進口稅則修正對水產品、山藥、溫州蜜柑、調製奶皮、調味品及穀類酒的產業影響評估。
- 評估水產品、山藥、溫州蜜柑、調製奶皮及調味品等項目的降稅對國內產業影響有限,主因替代性低、產量小或國內無生產。
- 說明穀類酒關稅調降20%後,台灣菸酒公司銷售值預計降19%,但公司將透過加強行銷、品牌曝光及研發釀造技術來因應。
丁彥哲 臺灣菸酒公司董事長
- 承認穀類酒關稅調降會立即造成影響,但清酒市場佔公司營收比例不到0.3%,影響較小。
- 表示長期影響仍在評估,期望關稅調降能擴大整體清酒市場規模。
- 公司將檢討品質與成本,提升競爭力以因應衝擊。
蘇建榮 財政部部長
- 說明稅則修正除了臺巴經濟合作協議外,主要目的是透過逐步自由化,為未來加入CPTPP區域經濟整合預作準備,避免一次性衝擊過大。
- 指出提案項目是根據經貿談判辦公室及各產業主管機關的意見提出。
洪忠修 農委會國際處處長
- 說明國內山藥與日本進口山藥存在市場區隔,日本山藥多為白皮、價格高、主要用於餐廳料理。
- 指出農委會已採取輔導產銷履歷、發展保健功能山藥、降低成本及媒合通路等措施,以保障國內山藥農民權益。
相關後續
- 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的第二章、第三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二章、第十五章、第十七章、第十九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二章、第八十七章均照案通過。
- 通過委員賴士葆等提出的附帶決議,要求財政部、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經濟部會同農、工相關機關,提出我國具優勢之產品,向日本要求同等調降關稅或降低非關稅障礙。
- 通過委員江永昌等提出的附帶決議,要求進口穀類酒對台灣菸酒公司清酒銷售造成的衝擊,因配合政策列為該公司之不利政策因素,在計算績效獎金時,董事長及總經理部分不予列入。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行政院及委員提案「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制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引導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或轉投資收益,並透過特定稅率及資金運用管制,促進台灣經濟發展及活絡本土產業。
- 討論焦點包括資金回流的租稅優惠設計、如何防範資金用於炒作不動產、確保資金投入實體投資,以及法案與洗錢防制法規的符合性。
相關爭議
- 法律名稱的定位:曾銘宗、王榮璋委員建議將法律名稱增列「特別」或「暫行」字樣,以明確其為現行法規外的特殊或限時規定。
- 資金來源與租稅特赦疑慮:費鴻泰、賴士葆委員質疑這些境外資金當年出境的目的(如規避遺贈稅、逃漏稅),並擔憂給予租稅優惠恐形同「特赦」,對國內守法納稅者不公。
- 稅式支出評估的必要性:黃國昌、余宛如委員依納保法規定,要求財政部提出稅式支出評估報告,並提供過去海外資金回流及課稅的相關數據,以評估法案的稅損或稅收增加效益。
- 台灣是否缺乏資金:曾銘宗委員質疑台灣金融機構資金充沛,不缺資金,認為法案目的應聚焦於創造投資機會而非引導資金回流。
- 防制資金炒房的機制:陳賴素美、余宛如、王榮璋委員及嚴副總裁關切資金回流後是否會流入不動產市場造成炒作,並討論現行專法及稅制下的管制措施是否足夠。
- 投資計畫的具體規範與管制:黃國昌委員質疑經濟部對「投資產業」的定義過於開放,擔憂資金可能透過投資公司股權或併購方式間接投資不動產,要求將限制明確寫入母法而非僅授權子法規定。
- 與APG洗錢防制規範的符合性:曾銘宗委員擔憂法案在APG(亞太防制洗錢組織)審查中可能被要求修正,質疑其國際合規性。
立法委員發言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主張台灣應學習新加坡,朝更自由化的亞太金融中心發展,海外所得課稅應為0。
- 認為資金回流應有配套措施,例如政府興建青年住宅以解決住宅政策問題。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建議法律名稱應增列「特別條例」或「暫行條例」,以明確其法規定位。
- 詢問25%金融投資部分是否可投資不動產證券,並關切管制期過後資金自由運用對房地產及物價的潛在衝擊。
- 提案要求將反避稅條款的CFC制度施行日期定為本條例施行2年後,以督促行政院儘速實施。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贊成王榮璋委員的建議,將法律名稱增列「特別條例」。
- 質疑台灣不缺資金,銀行存款充沛,法案目的不應是引導資金而是創造投資機會。
- 擔憂經濟部對投資計畫的授權過於模糊,且法案可能不符合APG洗錢防制規範,恐被要求修正。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質疑這些境外資金當年出境是為規避遺贈稅,現在給予特赦恐不公,要求財政部說明資金出境原因及管道。
- 支持吳秉叡委員對附帶決議改變法律位階的擔憂,呼籲慎重處理。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指出部分境外資金可能源於早期國際貿易中低價高報,將盈餘留在海外以逃稅,這些錢難以區分性質。
- 認為無須追究資金歷史來源,重點是如何吸引其回流。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認為主要境外資金是台商在兩岸三地投資的盈餘,留在海外以便再投資,台灣應爭取其回流。
- 同意洗錢防制檢核程序仍應存在,但無須追究資金歷史來源,因時間久遠難以查證。
- 質疑附帶決議限制反避稅條款實施時間,恐與當初空白授權行政機關的立法意旨不符。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說明現行「海外資金回臺解釋令」已提供資金回流管道,並非所有資金回流都需要繳稅,強調本條例並非「租稅特赦」。
- 指出本條例旨在解決資金舉證困難問題,並因應CRS及中美貿易戰,吸引資金回流。
- 要求財政部說明稅式支出評估,並解釋為何預估稅收增加金額與海外龐大資金量不符,擔憂資金轉向其他國家成為稅務居民。
- 強調法案已有多重把關機制防制炒房,包括禁止5%自由運用資金購置不動產、實體投資需經經濟部核准且限於自用廠房、以及房地合一稅等。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釐清資金回流中「本金」不需繳稅,但舉證困難是關鍵。
- 要求財政部預估法案通過後,預計能增加多少稅收。
- 質疑以委員會附帶決議去改變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規定,在法位階上會有問題,建議將督促反避稅實施的文字修正為研議儘快實施,而非設定具體時間。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依納保法規定,要求財政部提出稅式支出評估,並質疑其未明定實施年限。
- 要求財政部提供過去5年海外資金回流及課稅的相關數據,以及預估稅收增加的計算方式。
- 質疑經濟部對「核准投資產業」的定義過於開放,擔憂資金可能透過購買公司股權或併購方式間接投資不動產,要求將限制明確寫入母法。
- 強調對於不動產炒作的抑制,現行稅制與實價登錄效果有限,年輕人最清楚市場現況。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指出經濟部招攬台商回國投資,上市櫃公司雖有資金到位,但中小企業及個人資金回流仍需法制化引導及租稅減免優惠。
- 詢問經濟部近期回台投資資金是否已完全到位,以及是否有中小企業希望透過本條例回流。
- 詢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的具體操作方式,以及個人與企業是否可組合選擇適用本條例。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詢問預計匯回資金總額及相關配套措施,以鼓勵資金投資台灣。
- 建議將資金不能做的事情以負面表列方式規範,並說明限制的額度、時間與範圍。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擔憂資金回流後若用於炒房,僅提高稅率是否足以管控,恐對買不起房的人民造成傷害。
- 詢問政府是否評估台商回流後可能面臨的薪資、人力、土地成本等問題,避免資金轉向其他東南亞國家。
相關人員回應
蘇建榮 財政部部長
- 說明境外資金匯回條例是為因應CRS反避稅規範及中美貿易衝突,引導台商資金回台再投資,並有嚴格管制措施。
- 指出條例性質上不屬於「稅式支出」,因其針對無法判斷所得金額的整體資金課徵特別稅率,且稅收預估將增加。
- 預估資金回流最低約1,300億元,最高約8,900億元,稅收預計增加30億元至592億元。
- 強調條例設有2年優惠期限,第3年起不適用優惠稅率。
- 說明現行條文規範實體投資不能買股權、不能併購,只能透過國內創投或私募股權基金間接投資特定產業。
- 解釋金融投資採正面表列,且不能指定特定股票,不能投資REITS相關產業。
- 澄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指個人或營利事業選擇適用本條例後,不能反悔改回適用原有稅率,但個人與企業可分別申請。
- 表示已事先向APG報告本條例草案,符合國際洗錢防制規範,故不會有太大問題。
- 同意將過去5年海外所得及稅收數據提供給委員參考。
- 指出經濟部訂定的子法規將送行政院審核,對於股權投資或併購不被允許已有共識,若委員要求入法,則尊重其意見。
顧立雄 金管會主任委員
- 說明境外資金匯回條例將資金區分為個人與營利事業,營利事業部分為境外轉投資收益,個人部分需進行洗錢防制檢核,包括受制裁對象、高風險國家、資金性質與來源等。
- 指出適用優惠稅率的代價是資金須存入專戶並受嚴格控管,受理銀行每年須報送資金運用狀況,若不符規定將恢復課徵20%稅率。
- 說明5%自由運用資金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25%金融商品採正面表列,現行REIT和REAT未列入。
- 強調房地合一課稅及實價登錄是抑制房地產炒作的重大因素,本條例也從多方面限制以避免炒房疑慮。
- 表示已與財政部、法務部事先向APG報告本條例,並有明確洗錢防制措施,符合國際規範。
- 說明「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僅指選擇適用本條例或既有規定,與個人或企業資金性質無關。
嚴宗大 中央銀行副總裁
- 說明台灣資金進出已非常自由,早期外匯管制嚴格,後逐步放寬,經常帳已無限制,金融帳也有個人及公司匯款額度。
- 表示央行主要關注資金匯回對外匯市場的衝擊,對不動產市場衝擊則未作具體評估。
- 指出若房價飆升危及金融穩定,央行、金管會、財政部將會採取審慎性管理措施。
- 認為5年閉鎖期後資金自由運用對房地產的衝擊仍需觀察,目前已有不動產政策規範。
林全能 經濟部次長
- 說明經濟部已審查通過61案台商回台投資計畫,投資金額約3,100億元,預計2至3年內完成投資,今年底預計到位1,137億元。
- 指出目前投資計畫無法掌握資金來源是海外匯回或國內資金,需待實際融資申請才能得知。
- 說明經濟部鼓勵台商回台投資主要針對高端製造及受中美貿易戰衝擊企業,並將協助提供土地及勞力。
- 強調實質投資將依本條例第7條及第8條規定,研擬投資辦法,規範建築物須為自用生產或營業使用,不得出售或出租,也不能購置工業區土地。
- 表示經濟部擬訂的投資辦法草案已完成,若母法中明確規定限制,經濟部將依規定擬訂。
相關後續
- 法律名稱、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以及附帶決議均保留送院會協商。
- 蔡易餘委員等提案第五條及許毓仁委員等提案第十條均不予採納。
-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通過委員曾銘宗等提出的臨時提案修正案,要求金管會加強宣導並協助銀行業者檢討國內匯款確認客戶身分原則,促其依風險為基礎原則執行,並將「且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條及第八條第一項之虞」文字刪除。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6202
- 卷/期/冊
- 108/62/2
- 發布日期
- 2019-07-0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