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商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及立法院朝野黨團香港反送門事件共同聲明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9-06-17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研商立法院朝野黨團針對香港逃犯條例事件之共同聲明草案,以及《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共同聲明部分,朝野針對譴責香港政府暴力、聲援香港人民民主訴求及提供援助等內容達成共識並完成簽署。在《公投法》部分,朝野針對刪除身分證影本規定、字數計算標準、連署個資銷毀期限及主文規範等議題進行討論,最終因部分條文未能達成全面共識且部分黨團未出席,會議決定將《公投法》修正草案交由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一
立法院朝野黨團針對香港逃犯條例事件之共同聲明案
核心議題
研商並確認立法院針對香港爆發反送中運動之朝野共同聲明內容,包含譴責港府武力、聲援香港民主自由及建議政府對香港居民提供必要援助。
相關爭議
聲明用詞與範圍:吳志揚建議不要將台灣修法與香港關係攪入,且對香港法案內涵不宜深入評論;管碧玲則堅持應保留呼籲香港政府撤回逃犯條例草案的立場。經討論後達成共識,微調文字並順利簽署聲明。
立法委員發言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認為對香港逃犯條例草案應表達聲援就好,不需過度介入或評判他國法案內涵。
- 建議共同聲明第一點與第二點之文字應再行斟酌修飾。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主張共同聲明中呼籲香港政府「撤回」逃犯條例草案之字眼絕對不能刪除。
- 建議在聲明第二點加入「反對侵害人權自由」以強化語氣與立場。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指出共同聲明草案中「自由」與「人權」等字眼在文中多次出現,認為有重複疊字的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朝野黨團達成共識並修正通過「立法院朝野黨團共同聲明」,呼籲港府撤回逃犯條例、譴責暴力並建議政府提供香港居民必要關懷與援助,隨後進行簽字程序。
討論事項二
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審查《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重點聚焦於是否取消連署須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之規定、公投主文與理由書之文字規範及認定標準,以及連署人個資在特定目的消失後的銷毀期限。
相關爭議
- 連署個資銷毀期限:親民黨團提案要求特定目的消失後3個月內銷毀,李俊俋建議改為6個月,經法務部與中選會討論後,最終修正為「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於6個月內銷毀、刪除」。
- 主文與理由書之文字審查標準:民進黨團版本主張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並由主管機關定之;國民黨團則強烈質疑此舉會使中選會球員兼裁判、標準不一,要求刪除客觀中立相關規定。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說明第九條已主動拿掉身分證影本規定,並改朝電子連署方向推動以減少連署障礙。
- 針對連署個資銷毀期限,建議將親民黨提案之3個月延長為6個月較為適當。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中選會推動電子連署的進度與時程,並要求中選會主委給予明確上線時間表。
- 指出親民黨版個資銷毀條文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之但書規定有所重複與競合。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主管機關取得之提案人名冊個資,在特定目的消失或無使用目的時,應於期限內主動銷毀或刪除以保護個資。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質疑條文增訂主文應「客觀中立」之標準何在,批評此舉會讓中選會球員兼裁判、變成審查人民提案權利的工具。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批評過去審議公投案時主管機關標準不一,導致許多提案文字讓民眾看不懂,要求中選會說清楚客觀清楚的具體判定標準。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主張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之新增文字應予刪除,認為主管機關定之授權範圍過於空泛與寬廣。
相關人員回應
李進勇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 表示中選會持續推動電子連署方向不變,目前正進行資安測試的最後階段,通過後即可上線。
- 說明個資保存若涉及訴訟則無法立刻銷毀,若明訂6個月內銷毀有助於實務操作。
陳朝建 中央選舉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實務上曾發生公投主文具引導性或負面影響而不夠客觀中立的案例(如超徵稅額還稅於民案),故透過辦法明確規範以利行政審查。
- 建議配合委員提案,將個資銷毀期限明定為3個月或6個月。
賴錦珖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處長
- 說明現行實務上公投字數計算不包含標點符號,未來將直接於辦法中明定以求明確。
- 承諾若法案通過,相關辦法可在3個月內訂定完成並送立法院備查。
蔡麗清 法務部檢察官
- 指出委員提案增訂之個資銷毀條文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普通法規定有競合關係,若增訂則屬特別法優先適用,主管機關宜審慎評估適用關係。
相關後續
- 第九條部分條文經討論後達成部分共識:刪除有關主文應「客觀中立」之文字,保留理由書與主文應一致;個資銷毀期限修正為「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於6個月內銷毀、刪除」。
- 因協商過程中部分黨團未出席且無法達成全面共識,主席裁示《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交由院會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6301
- 卷/期/冊
- 108/63/1
- 發布日期
- 2019-07-03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