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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野協商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與產業創新條例增訂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9-06-19

立法院於108年6月19日召開黨團協商,研商「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及「產業創新條例增訂案」。針對國安法部分,朝野聚焦於共諜組織刑責、境外敵對勢力規範及資安網際空間之適用,歷經激烈討論達成共識,加重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之刑責與罰金,並將網際空間納入國安維護範圍;針對產創條例部分,朝野對於針對5G及智慧機械給予短期投資抵減的政策方向達成共識,條文順利通過。

討論事項一

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第二條之二、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二修正草案,重點在於明確境外敵對勢力與共諜組織定義、加重共諜組織刑責、沒收犯罪組織財產、規範網際空間安全以及剝奪叛國人員退休給與。

相關爭議

  • 時代力量黨團主張於第二條之一增列第二項,針對廣電媒體接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傳播不實資訊予以重罰,引發言論自由與法規體例是否適當的爭論,最終決議另作附帶決議處理。
  • 針對第五條之一洩密與發展組織罪,時代力量黨團主張應區分一般外國與境外敵對勢力並加重處罰,經朝野協商與法務部討論後,針對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調高刑期並增訂高額罰金。
  • 針對第二條之二網際空間維護規定,部分委員質疑其為宣示性或可能限縮範圍,經資安處說明係作為資通電軍行使自衛權之法源依據後獲共識通過。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立法委員

  • 對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未將第五條山地管制區相關條文列入臨時會議案表達嚴重抗議。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主張在國安法第二條之一增列第二項,管制廣電媒體接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傳播危害國家安全之不實資訊。
  • 主張針對為境外敵對勢力發展組織與洩密之行為,應與一般外國有所區別並加重處罰。
  • 質疑第二條之二網際空間概念在技術層面與執行強制處分權上的明確性與法源依據。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支持透過修正國安法填補現行防制共諜之法律漏洞,並認為境外代理人與媒體假訊息等議題未來應透過專法或相關條例更全面處理。
  • 認為網際空間之維護涵蓋實體、中轉及接收端,有助於保護國家安全。
  • 支持針對中國大陸等直接威脅提高量刑比例,並贊成剝奪叛國人員退休俸。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質疑時代力量所提廣電媒體管制未經充分公聽會討論,恐影響新聞自由。
  • 提出針對南部登革熱疫情應成立中央級指揮應變中心並動用第二預備金之程序意見。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認為境外傳播及代理人制度範圍應擴及紙媒與網路,建議透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後續處理以求完備。
  • 認同涉及國家安全即無言論自由,並支持時代力量對於敵對勢力加重處罰的衡平原則。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出第二條之二修正,主張國家安全維護應及於網際空間及其領域內實體空間,以因應網際網路攻擊對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的嚴重威脅。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恐怖組織納入境外敵對勢力規範範圍,並對網際空間與國家主權領域之定義提出詢問。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質疑第二條之一對象定義是否過大,以及第二條之二網際空間用字之精確性與宣示性意義。

相關人員回應

羅金賢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長

  • 表示NCC無相關調查或判斷不實訊息之權責,建議由國安單位認定,且廣電以外之不實訊息宜透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

邱垂正 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境外敵對勢力定義已涵蓋具敵意之境外勢力與恐怖組織。
  • 支持優先修法補強共諜輕判漏洞,並建議廣電代理人及全面性代理人制度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條文中研議處理。

簡宏偉 行政院資安處處長

  • 說明網際空間採取垂直領域概念,駐外館處亦屬領域範圍內。
  • 強調第二條之二條文係賦予國防部資通電軍在網際空間遭攻擊時行使自衛權之法源依據。

陳明堂 法務部政務次長

  • 建議第五條之一刑度採境內外兩級立法例。
  • 針對第五條之一修正案,同意增列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相關後續

  • 第二條之一第一項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第二項不予納入國安法,另由相關部門研擬附帶決議於下會期透過其他法律處理。
  • 第二條之二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將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納入國家安全維護範圍。
  • 第五條之一修正通過,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為大陸地區以外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 第五條之二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並參照銓敘部建議文字通過,剝奪犯國安相關罪行經判刑確定者之退休給與權利。

討論事項二

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產創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針對企業投資智慧機械與5G行動通訊系統給予租稅獎勵(投資抵減)。

相關爭議

委員關切租稅優惠可能造成稅收損失、對中小企業之適用範圍、可能加劇自動化導致失業及所得分配惡化之影響,以及應防堵廠商採購具資安疑慮之中國大陸設備。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詢問經濟部關於智慧機械與5G適用廠商數、帶動投資金額及稅收損失預估。
  • 詢問5G發照時程及中小企業適用上限規定。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要求經濟部對於租稅優惠實施後的實際效益與稅損建立滾動式檢討與追蹤機制。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憂心增列特定產業投資抵減將使產創條例走回促產條例舊路。
  • 指出智慧機械與AI發展可能導致基層勞工失業及貧富差距擴大,質疑勞動部與相關部門是否做好因應準備。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主張鼓勵企業升級時應避免補助或鼓勵採購具資安後門疑慮的中國大陸設備。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強調中臺灣智慧機械產業為出口旗艦,面對少子化及國際競爭,政府應具體支持產業升級轉型與再投資。

相關人員回應

呂正華 經濟部工業局局長

  • 說明智慧機械與5G投資抵減設定3年期限,透過稅式支出評估預期可帶動實質投資並產生正向淨效益。
  • 說明針對智慧機械設有10億元上限以照顧中小企業,並承諾未來將持續關注科技發展對勞動及社會的影響。

羅金賢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長

  • 說明5G行動通訊管理規則正由委員會討論中,規劃於12月開始進行競標發照作業。

相關後續

  • 產創條例第九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通過。
  • 產創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行政院版本)通過。
  • 附帶決議部分保留,擇期於下午會議繼續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86301
卷/期/冊
108/63/1
發布日期
2019-07-03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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