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野協商產創條例、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糧食管理法與工廠管理輔導法等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9-06-20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研商產業創新條例、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糧食管理法、工廠管理輔導法及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中針對產創條例之保留盈餘投資抵減、農產品交易法與糧食管理法之假訊息罰則與主管機關認定、工廠管理輔導法之違章工廠納管及落日條款等核心議題展開激烈辯論,部分條文達成共識並完成三案立法說明修正,部分條文則保留待後續繼續協商。
討論事項一
研商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委員會未達成共識的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
- 討論未分配盈餘用於研發支出是否得列為減除項目,以及是否造成雙重租稅優惠與稅損。
相關爭議
租稅優惠與公平性:曾委員銘宗與李委員鴻鈞主張應鼓勵傳統產業及研發投資,並質疑現行租稅優惠多由營收5億元以上大企業享有;柯建銘總召與財政部、經濟部官員則認為研發已於第十條享有投資抵減,若將保留盈餘納入將造成雙重租稅優惠及政府稅損。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說明產業與租稅政策沿革及修法目的。
- 認為將研發支出納入第二十三條之三將造成雙重租稅優惠。
- 強調產創條例一體適用大小企業,不宜造成過度稅損。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未分配盈餘用於投入研發支出的費用列為減除項目。
- 批評現行租稅優惠多由營收5億元以上大企業及工業部門使用,對中小企業及服務業不公。
- 主張應檢討租稅優惠,並考量補助中小企業與服務業。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認為傳統產業在工法與材料上的研發投入不亞於高科技產業,亦應給予鼓勵。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主張創新應涵蓋研究發展人才與新經濟、數位經濟發展。
- 考量財政部與經濟部疑慮後,表示不堅持其修正動議。
相關人員回應
吳自心 財政部政務次長
- 指出研發支出已有第十條等條文提供投抵及多元獎補助。
- 分析將研發費用再列入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將形成雙重租稅優惠,且現行上市櫃公司已享足夠優惠。
呂正華 經濟部工業局局長
- 說明第二十三條之三原規劃以企業投資固定資本、軟硬體設備與技術為目標以促進GDP成長。
- 強調研發已由產創條例第十條提供15%投資抵減,希望支持院版以避免租稅過度減免。
相關後續
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三等條文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討論事項二
研商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增列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之罰則與認定機制。
相關爭議
假訊息之認定主體與範圍:國民黨團建議擴大至「相關機關、團體及任何人」;李鴻鈞質疑農委會是否有能力與法源依據認定假消息與進行裁罰;民進黨立委則認為「故意」與「足生損害」已設下嚴格門檻,且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既有立法體例。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贊成確保農民權益,但建議在「任何人」之前增列「相關機關、團體及」,並質疑由農委會作為認定機關的公信力與適當性。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質疑由農委會認定消息真偽及裁罰的專業能力與法源依據,認為散播謠言應屬通訊傳播法及NCC範疇,單獨針對農產品修法範圍過廣且已有重疊。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認為現行法已有規範農產品交易不得壟斷操縱,農委會具備相應之管制權責,賦予其認定職責並未超出能力範圍。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指出條文加上「故意」及「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作為構成要件,門檻嚴格,不致輕易裁罰。
相關人員回應
林豐文 法務部參事
- 說明「任何人」已包含自然人與法人,行政機關若有違法行為由監察院或上級機關處理,額外增加機關團體文字之必要性不高,尊重主管機關意見。
陳駿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謠言與不實訊息之認定由地方政府依程序進行查證與處罰,與其他立法體例一致,建議依審查會通過條文通過。
相關後續
- 第六條及第三十五條照審查會通過之版本通過。
- 國民黨團所提增列「相關機關、團體」之訴求,同意於立法說明欄中補充說明清楚。
討論事項三
研商糧食管理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三條文草案
核心議題
增訂散播影響糧食交易價格謠言或不實訊息之處罰規定。
相關爭議
與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爭點類似,聚焦於主管機關認定權限與假訊息防制之妥適性。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比照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模式,照審查會意見通過,並於立法說明欄增列相關說明。
討論事項四
研商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處理未登記工廠全面納管、就地輔導、低污染行業認定、用地變更及是否增訂落日條款等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 落日條款與主管機關責任:時代力量黨團與蔡培慧委員主張增訂落日條款(如20年期限),以給予主管機關與業者明確壓力,避免無限期拖延;經濟部則擔憂若因未能在期限內完成用地變更而導致特定工廠登記失效,實務執行上有困難。
- 農地農用與環保爭議:李委員鴻鈞與曾委員銘宗質疑農地上違章工廠合法化將對農業、食安及環境造成衝擊,並指出經濟部與農委會立場矛盾。
立法委員發言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官員行政心態及與業者互動不當,主張應訂定落日條款給予業者及主管機關壓力,並提出公民訴訟空間(第二十八條之十三)。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主張應設定20年落日條款,促使經濟部積極輔導特定工廠完成用地變更與合法化,避免「工工相爭」並落實環境安全規範。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指出未登記工廠數量從6.9萬家暴增至13萬家,質疑在糧食安全與工業發展間如何取得平衡,並憂心國土規劃與執行成效。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對低、中、高污染工廠家數與分佈掌握不足,並擔憂合法化後對環境造成重大衝擊。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指出過去臨登輔導成效不彰,建議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成立跨部會「工廠管理輔導會報」,以加強跨部會協調與監督管考。
相關人員回應
沈榮津 經濟部部長
- 說明特定工廠登記需達成環保、工安、消防、水保等基本要件,並承諾針對落日條款與跨部會機制進行檢討與討論。
呂正華 經濟部工業局局長
- 說明105年5月20日為現有未登記工廠與新增違建的切割點,並正由地方政府全面盤查中。
- 強調前10年重點在於全面納管與改善環保消防安全,後續用地變更因量體龐大且程序嚴謹,實務上訂定嚴格落日有執行困難。
陳駿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強調農地農用立場不變,105年5月20日之後的新增違章工廠一律拆除,中高污染工廠必須遷離農地,僅低污染且符合條件者進行輔導監督。
陳繼銘 內政部營建署副署長
- 說明用地變更依第二十八條之十處理,原則上輔導設置產業專區,針對個別零星工廠則採簡化程序之特目變更配合。
相關後續
- 第二十八條之五及第二十八條之十三保留,留待後續繼續協商。
- 第二十八條之十配合蔡培慧委員提案,由經濟部草擬附帶決議送各黨團確認。
- 其餘委員會及行政院提案之條文照案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6301
- 卷/期/冊
- 108/63/1
- 發布日期
- 2019-07-0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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