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同意權審查:楊惠欽與蔡宗珍備詢憲政、司法與社會議題
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6-25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審查總統提名之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案,本次會議主要針對被提名人楊惠欽與蔡宗珍進行詢答。委員們就大法官職權行使、憲政解釋原則、司法改革、人權保障、稅法爭議、性別平權、兩岸關係、言論自由及過往判決與言論等多元議題進行提問,兩位被提名人則就其法學理念、審判經驗及對各項議題的看法進行回應,以供立法院評估其適任性。
討論事項一
總統咨,提名楊惠欽、蔡宗珍、謝銘洋、呂太郎等4位為司法院大法官,咨請同意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楊惠欽與蔡宗珍的資格與適任性,重點聚焦於兩位被提名人對憲法解釋、司法改革議題、人權保障及社會爭議法案的立場與見解。
- 委員們廣泛詢問其過往審判經驗、學術觀點及對敏感政治與法律議題的回應,以評估其擔任大法官的專業素養與中立性。
相關爭議
- 大法官超越憲政規範解釋:楊惠欽被問及對超越憲政規範解釋的釋憲要求立場,她表示憲法解釋須秉持憲法意旨,基本權保障和權力分立屬不可變動的憲律部分,而憲章部分可有不同思考。
- 社會保障立法不作為:周陳秀霞委員質疑年金、長照、托育等社會保障不足,楊惠欽回應此屬立法政策,原則上尊重立法形成自由,但應充分考量相關權利。
- 公投與大法官解釋:周陳秀霞委員詢問公投能否推翻大法官解釋,楊惠欽認為若涉及憲法基本權(憲律部分)則不適合以公投方式翻案,可增加但不能限制基本權。
- 大法官掌握民意與憲法意旨衝突:周陳秀霞委員質疑當民意與憲法意旨不同時如何決定,楊惠欽表示需視個案具體考量,憲律部分縱有民意也不應妨礙。
- 法官關說與私下會面:黃國昌委員質疑法官關說及與刑事被告私下會面行為,楊惠欽認為不能接受,應予撤職,但對職務法庭判決結果表示當時合議時已同意,並解釋宋明蒼案是在聯合服務中心處理還錢事宜。
- 檢察官不當言行:黃國昌委員質疑檢察官辱罵當事人是否適任,楊惠欽認為應予懲戒,但對職務法庭「降壹級改敘」判決表示印象不深,並稱需整體觀察。
- 學術專業與大法官職責:黃國昌委員質疑楊惠欽對「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及「層級化財產權保障」等公法概念不熟悉,楊惠欽坦承為學術性名詞,需再思考,並對其過往稅務判決與大法官解釋的衝突表示認同委員指教。
- 安樂死與器官捐贈:陳宜民委員詢問安樂死立法方向及器官捐贈默許制,楊惠欽認為均屬立法政策,應尊重國會決定並考量民意與國情,個人贊成器官捐贈,但默許制需深入思考。
- 中華民國疆域與國家定位:陳玉珍委員質疑楊惠欽對「臺灣是否國家」、「中華民國固有疆域」的解釋模糊,楊惠欽表示此屬政治議題,憲法未明定疆域範圍,並稱「臺灣」是地理名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稱「臺灣地區」。蔡宗珍則明確表示「我國當然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並強烈不同意「一國兩制」的法理概念。
- 政黨主張台灣獨立:陳玉珍委員質疑主張台灣獨立的政黨是否危害中華民國存在而違憲,楊惠欽及蔡宗珍均表示此為大法官職權事項,不便具體回答,但蔡宗珍強調防禦性民主旨在確保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只要此秩序未受本質性傷害,不認為會啟動違憲政黨機制。
- 蔡宗珍對婦女保障名額立場轉變:林奕華委員質疑蔡宗珍過往學術文章反對婦女保障名額,與現今支持CEDAW精神的立場不一,蔡宗珍澄清從未本質上反對,僅是致力引進多元做法,並強調觀點隨時空與規範條件(如CEDAW施行法)調整。
- 蔡宗珍對考選部政策爭議:林奕華委員質疑蔡宗珍在考選部長任內訂定律師考試400分門檻及推動「司律合一」考試的決策依據與影響,蔡宗珍表示400分門檻是國家考試共通指標,司律合一是司改會議結論,並強調考選部是團隊決策,非個人獨斷。
立法委員發言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質疑大法官解釋是否能超越憲政規範,並關切社會保障立法不足問題。
- 詢問公投決定法律事項能否推翻大法官解釋,以及大法官如何掌握民意與憲法意旨衝突。
- 提出法稅改革聯盟訴求,詢問楊惠欽對稅賦人權與萬年稅單的看法。
- 質疑楊惠欽在擔任法官期間涉及利益迴避爭議,並詢問如何提振司法公信力。
- 關切考試院組織法修法是否違憲,以及死刑存廢與冤案問題。
- 詢問政府推動廢死應有何配套,及法務部不執行死刑是否失職。
- 質疑刑事司法偏重被告人權,忽略被害人權益,並提及跨國婚姻忠誠義務案例。
- 質疑蔡宗珍被提名依據「富有政治經驗」的適格性,並詢問其考選部長任內政績。
- 關切考選部高普考考科更改又暫緩,及「司律合一」考試成敗責任歸屬。
- 詢問律師人數過多問題及公職律師制度推動。
- 質疑民進黨黨綱主張台灣共和國是否違憲,及對假新聞、反統媒遊行訴求的看法。
- 質疑促轉條例部分規定(如不受組織基準法限制、無搜索票調查)是否違憲。
- 質疑蔡宗珍過往立場與民進黨一致,有濃厚政黨色彩,不適任大法官。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官關說、與刑事被告私下會面等行為的懲戒處分,並批評公懲會判決過輕。
- 要求楊惠欽說明「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與「層級化財產權保障」等公法概念。
- 質疑楊惠欽在擔任行政法院法官時,其稅務判決漠視大法官釋字第318號解釋意旨,援引已被宣告違憲的行政函釋,傷害人民權益。
- 強調法官應具備憲法意識,保護人民權利,避免因個人疏忽造成人民傷害。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詢問楊惠欽對醫療人權的看法、內涵及未來發展,特別是安樂死與器官捐贈議題。
- 要求楊惠欽就安樂死立法政策、主動/被動安樂死類型及器官捐贈默許制表達個人看法。
- 關切釋字第778號解釋關於醫師藥品調劑權的爭議點,強調救人為重而非僅藥師權益。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質疑楊惠欽對「臺灣是否為國家」、「中華民國固有疆域」的定義模糊,認為是地名而非國名。
- 提出中華民國憲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存在「一國兩制」的現狀,並質疑政黨主張台獨是否違憲。
- 以金門貨物運送台灣需檢查為例,質疑中華民國憲法「貨暢其流」原則未落實,認為存在「一國三制」現象。
- 詢問對「反紅媒」與新聞自由的看法,認為政府若限制須透過法律且符合比例原則。
- 質疑蔡宗珍對服貿協議程序正義的立場,與中選會主委人事案、前瞻計畫審查程序不一致,批評其「兩套標準」。
- 要求蔡宗珍明確說明中華民國疆域,並質疑其對憲法矛盾之處不敢表態,認為其為大法官應捍衛憲法。
- 批評蔡宗珍「力挺體制外改革」的說法,認為其不應進入體制內任職大法官。
童惠珍 立法委員
- 詢問楊惠欽在現行憲法架構下,臺灣與大陸應如何看待,是一國兩地區還是兩個主權獨立國家。
- 質疑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陸配與外配取得身分證待遇不同,是否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 關切陸配參與公務人員及專技人員考試的限制,認為外國人可考而陸配受限不合理。
- 質疑外交部對21個國家結婚申請來台面談作業要點的合法性與平等原則,認為其設計未隨時代更新。
- 詢問對假新聞與言論自由的看法,擔憂政府嚴控假新聞恐箝制言論自由。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恭喜楊惠欽與蔡宗珍獲提名,肯定其審判經驗與法學素養。
- 詢問憲法訴訟法新制下,大法官如何界定「憲法重要性」標準,避免成為超級第四審。
- 關切行政訴訟中人民救濟權益,期許大法官能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 詢問大法官在面對違憲疑慮時,傾向宣告違憲或合憲性解釋,以及司法與立法權限劃分。
- 質疑大法官意見書過多是否影響解釋解讀,以及如何尋求共識。
- 詢問國民參審制是否違反憲法法官獨立審判原則,並強調配套機制重要性。
- 詢問蔡宗珍未回應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問卷的原因,並肯定其尊重國會的態度。
- 討論蔡宗珍論文「我國憲法解釋中的權力分立圖像」,詢問其對大法官權力位置的看法。
- 關切大法官會議解釋中「併予指明」方式對立法政策的指導,以及司法積極主義與立法權的平衡。
- 強調憲法訴訟法新制下,言詞辯論應常態舉行,並需精緻準備程序。
- 肯定蔡宗珍在考選部長任內推動國家考試e化及專技人員考試調整的成果。
- 關切考試院組織法修正案中考試委員人數縮減議題,詢問大法官如何面對可能提出的違憲審查。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釐清立法院審查程序爭議,認為若有排定審查但實質未審,屬國會自主與自律範疇。
- 強調大法官審查應遵守不評論個案、不評論政治原則,僅聚焦法律見解。
- 肯定蔡宗珍完全支持憲法訴訟法,並認同其邁向審判機關化的概念。
- 詢問憲法訴訟法實施後,如何避免憲法法庭成為「超級第四審」或「超級立法者」。
- 詢問對參審制、陪審制的看法,並關切國民法官制可能導致的民粹或專業法官主導問題。
- 詢問蔡宗珍在考選部長任內對文官體制問題的看法,並質疑考試院組織架構與考試委員人數規定。
- 提出考試院組織法修正案可能引發的違憲審查,詢問大法官如何裁定。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質疑蔡宗珍在考選部長任內違法申報美國出差費,並將政風室主任移送廉政署,蔡宗珍否認並要求查證。
- 質疑蔡宗珍在太陽花學運期間批評服貿協議違憲、馬英九總統賣台,與其現今「尊重國會」的態度不一,批評其「兩套標準」。
- 以中選會主委人事案及前瞻計畫預算審查為例,質疑其在擔任官職後對程序正義的立場轉變。
- 詢問民進黨黨綱主張建立「台灣共和國」是否違憲,質疑蔡宗珍不敢明確回答,批評其為官位而迴避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楊惠欽 大法官被提名人
- 說明個人學習歷程、法官工作經驗及審判理念,強調個案調查與多方思考的重要性。
- 回應關於憲法訴訟法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人權公投、民主防衛法制與基本權衝突、婦女保障名額等議題的看法。
- 表示憲法解釋須秉持憲法意旨,基本權保障及權力分立屬憲律,不宜以公投妨礙;人權保障不宜以公投妨礙,民主防衛法制與自由衝突應依比例原則衡量。
- 對稅賦人權訴求表示肯定,認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彰顯稅捐人權與課稅公平正義。
- 對過往大法官解釋,認為應考量時代意義,給予積極面向,如性別平權應採實質平等。
- 否認曾涉利益迴避爭議,強調審理案件會注意迴避,對相關指控表示印象不深。
- 認為提振司法公信力需大法官獨立行使職權。
- 回應考試院組織法修法,認為若人數未明文規定,屬立法政策考量,但須考量制憲精神與五權分立。
- 就死刑議題,認為既往解釋不排斥死刑,屬立法政策,應考量民意;廢死與冤案無直接關聯,避免冤案需法官嚴謹調查事實。
- 回應廢死配套措施涉及無期徒刑、監所等層面廣泛,屬立法政策。
- 認為刑事司法對被害人權益保護,司法院已有修法草案,法官實務也會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 回應憲法訴訟法新制,認為「憲法重要性」標準抽象,需實務形成共識,強調憲法訴訟非第四審,應聚焦基本權保障。
- 表示若有幸擔任大法官,將關注人民權利保障,並積極思考性別平權與繼續性法律關係等議題。
蔡宗珍 大法官被提名人
- 以法律人身分介紹自己,強調憲法學研究與憲政主義思想,信仰法治國理念與基本權保障。
- 高度肯定憲法訴訟法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認為是人權保障重要里程碑。
- 支持與肯認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性別平權意旨,並主張依循CEDAW精神解決相關立法與合憲性疑義。
- 認為憲法制定、修正取決於民意與憲法程序,民主防衛法治與表現自由衝突應依憲法法學方法解決。
- 表示擔任大法官將以職務合憲、合法、適切履行為唯一考量,不宜就繫屬案件或非大法官職權問題發表意見。
- 明確表示從未支持形式平等,平等權保障是實質平等,並澄清從未本質上反對婦女保障名額制度,觀點隨CEDAW施行法等規範條件調整。
- 回應考選部長任內推動國家考試e化、專技人員考試方式調整及公務人員特種需求等政績。
- 否認曾違法申報費用或移送政風室主任,強調此為不實指控。
- 澄清對服貿協議的發言重點在程序正義,而非服貿內容本身,且當時說「違憲之虞」而非「違憲」。
- 認為中選會主委人事案及前瞻計畫預算審查屬「國會自律」事項,與服貿協議法律依據不同,無法比附援引。
- 強調「我國當然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並強烈不同意「一國兩制」的法理概念。
- 表示會以最大的忠誠維護憲法,憲法忠誠是憲法國家每個人、每個機關的基本認知。
- 回應政黨主張台灣共和國議題,認為防禦性民主旨在確保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只要此秩序未受本質性傷害,不認為會啟動違憲政黨機制。
- 認為憲法訴訟法實施後,言詞辯論應常態舉行,需更精緻的準備程序,並強調憲法守護者不可變成超立法者或超級第四審。
- 回應考試院組織法修法,認為憲法對考試委員人數未明定是刻意留給立法者形成空間,但拒絕就具體修法內容表達意見,避免未來迴避。
- 表示大法官不應有政黨預設立場,應獨立行使職權,並澄清個人從未參加任何政黨,過往發言皆基於憲法學者立場與公民義務,認同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價值。
相關後續
- 本次全院委員會審查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楊惠欽女士之詢答部分到此為止。
- 下午及隔日將繼續進行對其他大法官被提名人蔡宗珍女士、謝銘洋先生之詢問。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6402
- 卷/期/冊
- 108/64/2
- 發布日期
- 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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