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銘洋大法官被提名人資格審查:聚焦人權、司法改革與政治立場
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6-26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審查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謝銘洋之資格,會議聚焦其學經歷、對司法獨立與改革的看法、過往政治言論與利益迴避爭議,以及對轉型正義、通姦除罪化、個資保護等憲法議題的立場。委員質詢尖銳,謝銘洋則就職權分際與個案迴避原則進行答覆,最終會議完成審查程序,將提報院會進行表決。
討論事項一
審查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謝銘洋之資格等相關事項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大法官被提名人謝銘洋的個人學經歷、法學素養、對人權保障與司法改革的理念,以及其在多項憲法與社會議題上的立場。
- 核心議題涵蓋轉型正義、通姦除罪化、個人資料保護、兩岸關係定位、民主防衛機制,以及其過去參與政治活動與利益迴避的爭議。
相關爭議
- 政治立場與黨派超越:多位委員質疑謝銘洋過去對馬英九前總統和管中閔案的批評,以及他擔任民進黨仲裁委員的經歷,與大法官應超然獨立的原則相悖,謝銘洋則強調其發言是基於學者良知與保護學生,並未加入政黨。
- 利益迴避爭議:謝銘洋在1997年擔任公費留學口試委員時,未迴避其指導學生,且該學生最終獲錄取,此事件被質疑存在利益衝突與道德瑕疵。謝銘洋解釋當時已揭露師生關係,並由其他委員決定其留任,因其專業不可或缺。
- 對現任政府施政評論的雙重標準:委員質疑謝銘洋在太陽花學運期間高調批評馬英九,卻對蔡英文總統任內如《公投法》修惡、促轉會爭議等事件不願明確表態,被指責為選擇性批評。謝銘洋回應稱對現行立法或審理中案件不便評論,或因時空背景不同。
- 對《政治檔案法》與《促轉條例》合憲性爭議:謝銘洋認為《政治檔案法》基於公益考量要求人民交出檔案不違財產權,且《促轉條例》依程序平復司法不法不違憲。部分委員質疑其說法過於偏頗,並認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仍可能違憲。
- 兩岸關係定位:謝銘洋認為中華民國的有效領域僅及於臺澎金馬,與對岸互不相隸屬,並不同意「一國兩區」說法。委員質疑其說法與憲法固有疆域及稅法、刑罰定義有出入。
- 大法官獨立性與汰除機制:委員質疑謝銘洋被提名後能否獨立行使職權,並詢問是否支持建立不適任大法官的汰除機制。謝銘洋表示大法官應本於良知獨立判斷,但汰除機制需嚴謹立法,且可能危害獨立審判。
- 公投法修惡與人權保障:委員質疑《公投法》修惡限縮人民創制、複決權利,謝銘洋則稱尊重立法院決定,不便評論。對於人權議題是否能公投,他認為若公投結果侵害人權則不可,但若為落實人權則可能可以。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謝銘洋在道德、文章、法學素養上的自我評分過高,並批評其對馬英九前總統的公開批評缺乏對國家元首的尊重。
- 質疑謝銘洋對《政治檔案法》及《促轉條例》合憲性的看法,認為其對立法院通過的法律過於肯定,缺乏大法官應有的違憲審查思維。
- 強烈懷疑謝銘洋擔任大法官後能否獨立行使職權,恐淪為特定政黨的政治打手,並批評其缺乏道德勇氣對蔡英文總統及陳水扁前總統的施政進行評論。
- 詢問是否支持建立不適任大法官的汰除機制,並質疑謝銘洋在此議題上的回答前後矛盾。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謝銘洋與民進黨關係密切,難以做到超出黨派,並批評其在太陽花學運期間高分貝批評馬英九,以及在管中閔案中的鮮明政治立場。
- 指出謝銘洋對管中閔案的立場前後不一,質疑其學術立場與專業判斷的雙重標準。
- 批評謝銘洋對陳水扁前總統貪污案的回應避重就輕,僅稱尊重法院判決,卻又暗示判決程序可能不正當,認為其是親綠獨派學者。
- 質疑謝銘洋在1997年公費留考面試中未利益迴避其指導學生,認為其有道德瑕疵,並批評其對《公投法》修惡不願表態是為官位考量。
- 質疑謝銘洋對監察院聲請釋憲權利及公教年改等人道議題不願表態,認為其無法超越黨派,將來無法獨立行使職權。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批評謝銘洋在質詢中「閃躲」問題,不願正面回答對陳水扁前總統及蔡英文總統施政的評價,特別是《公投法》修惡的程序正義問題。
- 質疑謝銘洋在管中閔案中對校長遴選委員利益衝突的批評,與其自身在1997年公費留考面試中未迴避指導學生的行為構成雙重標準。
- 指出謝銘洋未迴避的行為被湯德宗大法官的教科書列為負面案例,質疑其作為大法官被提名人的基本態度和法律常識。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強烈批評謝銘洋在1997年公費留考面試中未迴避指導學生的行為,認為其「不誠實」、「斯文掃地」,並稱其「欠陳超雄先生一個道歉」。
- 指出謝銘洋的行為被湯德宗大法官的教科書列為利益迴避的負面教材,質疑其學術良知有嚴重瑕疵,不配擔任大法官。
- 批評謝銘洋在面對質詢時的態度,認為其缺乏反省能力,並警告其擔任大法官後若有偏見或立場問題,將會影響其聲譽。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肯定謝銘洋關心社會與人權,尤其在科技發展對基本權利衝擊的專業。
- 澄清謝銘洋在1997年公費留考事件中已充分揭露師生關係,且法院判決瑕疵指向教育部而非個人。
- 支持謝銘洋對轉型正義的看法,強調威權時期判決的不當應被檢討,以實現正義。
- 關心個人資料保護,特別是線上個資與兒少隱私,認為台灣個資法保障不足,應借鑑GDPR加強立法,並賦予「被遺忘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恭喜謝銘洋被提名,強調民主深化與轉型正義的重要性。
- 質詢《促轉條例》在2年期限後的適用問題,以及大法官釋字第272號解釋對威權時期判決的影響,認為應重新檢討。
- 詢問謝銘洋對通姦除罪化的看法,指出其在實務上對女性與原住民女性的不成比例處罰,且無法有效維繫婚姻,傾向支持除罪化。
- 關心《憲法訴訟法》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後,案件量暴增與選案標準問題,希望大法官能有效維護人民基本權益。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恭喜謝銘洋被提名,肯定其在司法改革領域的成就,但同時也提及基層司法人員對其漠視人權的質疑。
- 詢問大法官在法律未違憲情況下,是否應對立法政策做出指導,質疑其可能侵害立法權與行政權,傾向於功能最適原則與務實性。
- 關心《憲法訴訟法》新制實施後,大量案件湧入憲法法庭的運作問題,包括選案標準、人力補充及案件處理順序。
- 擔憂憲法訴訟制度是否能符合人民對「第四審」的期待,並詢問大法官意見書過多是否影響解釋效力。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恭喜謝銘洋被提名,質疑其未回應民間團體問卷的理由,並詢問其對兩岸關係定位的看法,強調中華民國固有疆域。
- 詢問謝銘洋對陳水扁前總統貪污案保外就醫合法性與正當性的看法,以及其言行是否違反保外就醫規定,質疑其不敢評論。
- 詢問謝銘洋擔任民進黨仲裁委員會委員的原因,及其對遠東油脂家族企業違法事件的知情與處理態度。
- 詢問謝銘洋對參謀總長不需到立法院備詢的釋字第461號解釋的看法,以及對通姦除罪化的立場,謝銘洋傾向支持除罪化。
- 詢問謝銘洋對公民不服從理論的看法,肯定其在太陽花學運中的實踐。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提醒謝銘洋應回答時代力量問卷,並肯定其對民主防衛機制概念的重視。
- 詢問謝銘洋從民主防衛機制角度,對「紅色政黨」及「紅色媒體」滲透台灣民主體制的看法,認為若情節重大應可解散政黨,媒體應揭露資金來源。
- 詢問謝銘洋對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韓國瑜「一國兩區」說法的看法,謝銘洋表示無法接受「一國兩區」,認為台灣本身是國家,並同意許宗力院長「區」無憲法規範意義的看法。
- 詢問謝銘洋對黨產會、促轉會合憲性的看法,以及是否支持移除蔣介石肖像等威權象徵,謝銘洋認為其合憲,並尊重促轉會移除威權象徵的決定。
- 詢問謝銘洋對新式國民身分證印製國旗、戶政機關使用人臉辨識系統的看法,認為人臉辨識未經同意不妥,若按指紋違憲則人臉辨識更應違憲。
- 詢問謝銘洋對交通部限縮Uber駕駛工作權的看法,認為有侵害工作權之虞;並詢問警消組工會權利及長髮男警案的看法,認為髮型自由屬人身自由,限制需有正當理由。
- 詢問謝銘洋對同婚跨國婚姻限制及王光祿案的看法,認為基本權利不應因國別受限,原住民族特有生活習慣應受尊重。
- 關心大法官會議審案過程與文件公開性,認為司法公開透明有助於民眾信賴,應適度公開;並質疑選舉保證金過高可能違憲。
相關人員回應
謝銘洋 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
- 自我介紹時強調其律師執業經驗對人權保障的深刻體認,以及在學術界投身公共事務與司法改革的努力。
- 說明其在智慧財產權法領域的專業貢獻,以及協助擬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遺傳資源法草案》、《原住民族傳統之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法草案》等法案。
- 回應其從未加入任何政黨,參與的公共事務皆與學術、文化、司法改革相關,為維護民主、自由、法治價值努力。
- 解釋民主防衛機制概念,認同《憲法訴訟法》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並認為優惠性差別待遇有其必要性。
- 強調原住民族應享有憲法保障的平等權、自由權及《原住民族基本法》所保障之權利,並認為社會永續發展比經濟發展更重要。
- 對於參審或陪審制度,表示兩者皆值得嘗試,只要能提高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 對於在太陽花學運期間批評馬英九前總統,解釋是基於當時身為臺大法律學院院長,為保護學生安全與基本權利所為之職責,並非政治立場。
- 回應1997年公費留考口試爭議,表示當時已向主審教授揭露師生關係,並由口試委員共同決定其留任,因其專業領域不可或缺,且該生專業科目筆試成績不佳。
- 對於《政治檔案法》及《促轉條例》的合憲性,認為若基於公益考量且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原則上不違憲,並強調轉型正義的重要性。
- 對於《公投法》修惡及其他立法政策問題,表示尊重立法院決定,不便評論,或因案件可能進入大法官審議而不便表態。
- 對於兩岸關係定位,認為中華民國領域效力不及於中國大陸,與對岸互不相隸屬,不接受「一國兩區」說法,並同意許宗力院長「區」無憲法規範意義的看法。
- 對於通姦除罪化,個人傾向贊成,認為應以民事手段處理,刑罰應儘量謙抑,避免介入私領域。
- 對於《憲法訴訟法》的選案標準,認為應具備憲法重要性與貫徹基本權利必要性,初期可參考德國經驗,並應放寬與基本權利相關案件的選案標準。
- 對於人臉辨識系統,認為其涉及更重要的個資,若未經同意即蒐集或辨識並不妥當,應有更嚴謹規範。
- 對於交通部限縮Uber駕駛工作權,認為有侵害工作權之虞;對於警消組工會權利,認為理論上應有可能性;對於同婚跨國婚姻限制,認為基本權利不應因國別產生差別待遇。
相關後續
- 本次全院委員會對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謝銘洋的詢答部分已完成。
- 會議決議將提報院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討論事項二
審查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呂太郎之資格等相關事項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大法官被提名人呂太郎的學經歷、在司法行政與改革中的貢獻,以及其對司法獨立、人權保障、憲法解釋原則、與《憲法訴訟法》新制的看法。
- 核心議題涵蓋司法基層人員權益、大法官解釋的政策指導界線、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不適任司法官汰除、言論自由與民主防衛機制、公投與人權、同性婚姻專法,以及安樂死與器官捐贈等社會議題。
相關爭議
- 司法基層人員權益與改革:法警工會質疑呂太郎漠視基層司法人員人權,縱容行政官僚。呂太郎說明已努力改善法警工作負荷,推動增加員額與委辦非核心業務,並加速法官懲戒程序。
- 大法官解釋的政策指導界線:委員質疑大法官在法律未違憲時,對立法政策做出指導是否侵害立法權。呂太郎傾向功能最適原則,認為若接近違憲邊緣可給予原則性提醒,但過多行政指導並非好事。
- 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選擇:民間主張陪審制,司法院傾向參審制。委員詢問陪審制是否與憲法第80條衝突,及引進陪審制在制度與運作上的困難。呂太郎認為若法官有部分審查權則不違憲,並指出陪審制在台灣面臨無理由判決、羈押期限等複雜問題。
- 司法獨立與民意信任度:委員質疑台灣司法獨立在國際評比中表現不佳,且民眾對司法改革不滿意度高,並批評呂太郎過去提出總統遴選終審法院法官的構想。呂太郎認為司法獨立不是問題,但民意信任度有待加強,並解釋總統遴選是國際通例,但台灣不接受。
- 政黨違憲解散標準:委員詢問政黨應如何違憲才能被大法官宣告解散。呂太郎表示憲法規定抽象,需視個案情節重大與否判斷,不便預設標準。
- 罷工預告制度:委員詢問罷工預告制度是否影響勞工權利,有違憲疑慮。呂太郎表示預告制度有正反兩面觀點,需由行政部門規劃,並視個案法規設計整體觀察。
- 安樂死合法化:呂太郎個人支持安樂死,認為人有權決定生命終止方式,但需嚴謹程序確保意願,並主張應制定特別法,而非修改現行刑法加工自殺罪。
- 同性婚姻專法保障範圍:委員質疑同婚專法未完全保障跨國同婚、繼親收養及姻親認定。呂太郎認為這些議題超出釋字第748號解釋範圍,涉及婚姻與親屬制度的整體設計,應由行政立法部門規劃。
立法委員發言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恭喜呂太郎被提名,肯定其在司法改革上的長期投入與成就,但同時也提出法警工會對其漠視基層司法人員人權的質疑。
- 詢問大法官在法律未違憲情況下,對立法政策做出指導是否侵害立法權,並強調三權分立原則。
- 關心《憲法訴訟法》新制實施後,憲法法庭將面臨大量案件湧入的問題,詢問其對選案標準、人力補充及實際運作的看法。
- 擔憂憲法訴訟制度是否能符合人民對「第四審」的期待,並詢問其對大法官意見書過多是否影響解釋效力的看法。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肯定呂太郎在法界26年的資歷,詢問其在司法改革委員會及司法院定位推動小組的貢獻,並期待其擔任大法官後能繼續推動司法改革。
- 質疑呂太郎在擔任行政職務後,對社會議題的表態趨於保守,詢問如何讓社會大眾評斷大法官的績效,並希望大法官能更公開資訊。
- 關心大法官任期有限,對於如同性婚姻釋憲案等長期未決的重大案件,大法官應如何有效處理與展現成果。
- 詢問呂太郎對國人海外犯罪被引渡至中國的看法,認為國家應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並關心公民參與環境議題訴訟的發展。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肯定呂太郎在司法改革中的重要性,但質疑其擔任司法院秘書長後言行過於保守,希望其能勇於回應問題。
- 詢問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中,陪審制與憲法第80條法官獨立審判原則是否衝突,以及引進陪審制可能面臨的制度與運作困難。
- 關心不適任司法官汰除效率問題,特別是職務法庭結案時間過長,希望未來能加速處理,以回應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期待。
- 詢問在言論自由與防衛民主機制之間如何取得平衡,特別是面對中國滲透與「紅色媒體」問題,希望呂太郎能明確表態支持防衛性民主理論。
- 詢問人權是否能被公投決定,以及當公投涉及限制或侵害人權時,應由誰來審查;並詢問同性婚姻專法通過後,如何確保法律安定性,保障同志權利。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詢問呂太郎對罷工預告制度的看法,指出其可能影響勞工罷工權的行使,並關心台灣工會組織率過低的問題。
- 詢問呂太郎是否支持安樂死,以及人是否有權決定自己死亡的權利,並關心現行《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的適用與安樂死專法的必要性。
- 詢問呂太郎對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同婚專法)的看法,質疑其在跨國同婚、繼親收養、姻親認定等方面的保障不足,並希望未來能實現真正的不隔離且平等。
- 強調法律應拆除有形與無形的歧視之牆,呼籲呂太郎擔任大法官後能更勇敢地保障同志權益。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肯定呂太郎對法律淑世利人精神的理解,詢問其未來如何透過憲法解釋適應時代變遷,保障人民權益,特別是針對弱勢群體的實質平等保障。
- 詢問呂太郎對大法官釋憲案受理數量的看法,並希望大法官會議能更加透明公開,讓民眾了解不受理的原因。
- 質詢勞資關係中國家權力介入的必要性,以及長榮航空罷工事件中,如何在保障勞工罷工權與消費者權益之間取得平衡,並質疑政府不作為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時的救濟途徑。
- 詢問呂太郎對公務員勞動結社權的看法,是否支持公務員籌組工會,以及對國家片面取消年金保障的救濟方式。
- 詢問呂太郎對器官捐贈制度的看法,是否支持從現行「簽卡同意」(opt-in)改為「默許制」(opt-out),以增加器官捐贈率,實現淑世利人目標。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詢問呂太郎被提名大法官的原因,並質疑其擔任司法院秘書長期間司法改革的成效不彰,引用國內外民調數據指出民眾對司法滿意度低、獨立性排名不佳。
- 質疑呂太郎對司法獨立的看法,並提及司法院曾推動總統遴選終審法院法官的爭議,認為台灣社會對此缺乏信任基礎。
- 詢問呂太郎對政黨違憲解散職權的理解,要求其明確說明政黨違憲的具體標準,並批評陸委會對政黨討論兩岸議題的干預。
- 質疑現任大法官會議受理釋憲案過少,被諷為「駁回院」,並批評大法官駁回地方政府與監察院聲請年改釋憲的理由,認為其不接地氣。
- 強調大法官應積極受理釋憲案,解決問題,並認為大法官解釋內容本身也可能違憲,應與時俱進。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
- 說明其擔任檢察官與法官期間,體會法律賦予的權力巨大,應兼顧人權保障與人性尊嚴,並以「身在公門好修行」自勉。
- 分享其擔任家事法庭法官時,突破舊民法規定,推動性別平權,獲最高法院及大法官釋字第452號解釋採納的經驗。
- 說明在司法院行政職務期間,推動庭長任期制、法官人事遷調公開、加強憲法人權課程,並配合司改國是會議推動《憲法訴訟法》等多項司法改革法案。
- 認為憲法的最終目的在保障基本人權,大法官解釋應兼顧穩定、前瞻,平衡實務與理念,維護多元文化,並讓各機關適得其所。
- 回應法警工會質疑,說明已努力減輕法警工作負荷,推動增加員額與委辦業務,並加速不適任司法官汰除程序,強調對基層同仁的關心。
- 對於大法官解釋是否應對立法政策做出指導,認為應採憲政機關功能最適原則,並在法律接近違憲邊緣時,給予原則性提醒,但避免過多行政指導。
- 說明《憲法訴訟法》新制實施後,將有大量案件湧入,需透過憲法重要性與基本權利保障等門檻篩選,並規劃人力補充與審理細則。
- 對於人民參與審判制度,認為陪審制若法官有部分審查權則不違憲,但台灣採大陸法系,陪審制面臨無理由判決、羈押期限等複雜問題,參審制更適合台灣國情。
- 對於言論自由與防衛民主機制,認為言論自由受憲法保障,限制需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防衛性民主作為政治訴求可行,但個案審查需嚴謹。
- 對於人權是否能被公投決定,認為若公投結果侵害人權則不可,但若為落實人權則可能可以,並認為司法機關不適合做最前端的紛爭裁決。
- 對於同性婚姻專法,認為其與釋字第748號解釋精神相符,但跨國同婚、繼親收養等問題超出該解釋範圍,需由行政立法部門規劃。
- 個人支持安樂死,認為人有權決定生命終止方式,但需嚴謹程序確保意願,並主張應制定特別法,而非修改刑法加工自殺罪。
- 對於器官捐贈制度,個人持開放態度,但制度設計需考量不同觀點,並確保捐贈者意願。
- 說明公務員可組協會,但籌組工會需由主管機關規劃設計,並考量憲法第23條限制。
- 對於司法改革成效,承認民調滿意度仍低,但強調重要法律已通過,且新制實施後將有改善;對於司法獨立,認為台灣司法已獨立,但信任度有待加強。
- 對於政黨違憲解散職權,表示憲法規定抽象,需視個案判斷,陸委會無此職權;對於大法官受理釋憲案,認為應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重視憲法重要性與基本權利保障。
- 對於大法官對已作成案件的評論,表示基於職業倫理不便評論其他法官的裁判,但在個案中會努力表達意見。
相關後續
- 本日下午對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呂太郎的詢答部分已完成。
- 本次委員會對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楊惠欽等4位(含呂太郎)的審查已完成,將提報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6402
- 卷/期/冊
- 108/64/2
- 發布日期
- 2019-07-10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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