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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相關事宜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9-07-01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針對「所得稅法」有關第14條薪資所得計算、第17條長照特別扣除額與學貸扣除額等修正草案,以及「刑事訴訟法」防逃機制與羈押替代處分相關條文進行朝野研商。朝野立委就稅制合理性、長照扣除額度、稅損分配及電子監控設備之執行權責等核心議題展開激烈討論,並針對各黨團修正動議進行條文內容與立法體例之對話,為後續院會表決與修法方向預做準備。

討論事項一

研商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7條等條文修正草案相關事宜

核心議題

  • 檢視所得稅法修正案對於薪資所得計算、長照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與學貸特別扣除額之增減幅度與財政稅損影響。
  • 針對去年稅改是否偏厚大戶、稅制公平性與減稅利益分配等爭點進行朝野攻防。

相關爭議

  • 長照特別扣除額額度爭議:行政院版提出定額 12 萬元並具排富條款;國民黨團主張提高至 24 萬元;親民黨團主張提高至 30 萬元。朝野對實際照顧成本與政府財政稅損負擔產生分歧。
  • 去年稅改賦稅公平性:國民黨團批評去年修法將最高稅率從 45% 降至 40% 且調降股利分離課稅是大戶減稅、劫貧濟富;民進黨籍立委與官員則澄清此為留才攬才之綜合性稅制優化與結構調整。
  • 第14條薪資所得立法體例:部分立委質疑薪資所得改列扣除額而非成本之立法體例與邏輯問題,財政部則回應因涉及複雜社會工程,暫行修訂於第14條,未來適時再行調整。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指出所得稅法第17條長照特別扣除額比照幼兒學前扣除額定額12萬元並設有排富,強調加碼背後需兼顧公平性與稅損問題。
  • 說明第14條配合大法官釋字第745號解釋及憲法平等原則進行處理,並建議第17條意見分歧部分保留至下午再行處理。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批評去年2月7日三讀通過之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傾向幫大戶減稅,向高所得者傾斜。
  • 主張國民黨團提出第14條鼓勵中高齡就業與名模條款,以及第17條將長照與幼兒特別扣除額提高至24萬元、增列畢業生每人每年2萬5,000元學貸特別扣除額之修正動議。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指出第14條將薪資所得稱為薪資扣除額而非成本,在立法體例與邏輯上有混淆之處,但尊重並希望未來能調整回正確位置。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主張政府推動長照無法面面俱到,普羅大眾僱用外勞或入住機構之真實成本遠高於行政院版之12萬元,應進一步調高長照特別扣除額。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長照扣除額 12 萬元乘以稅率後實質減稅利益有限,要求財政部針對國民黨團版本及政院版之排富後稅損進行試算比較。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澄清去年所得稅法修正為綜合性修法,包含營所稅提高及廢除兩稅合一等,且月收入 3 萬元以下本即免繳所得稅,提高長照扣除額對低所得者幫助有限。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指出衛福部資料顯示各類長照與機構照顧實際成本高達每月 3 萬元至 5 萬元不等,行政院版計算之 9,500 元嚴重失準。
  • 主張將長照特別扣除額提高至 24 萬元,以落實照顧普羅大眾與失能家庭之理念。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代表親民黨團主張將長照扣除額提高至 30 萬元,並指出台灣面臨高齡化與家庭照顧者壓力等結構性悲歌問題。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強調扣除額越高對高所得者減稅利益越大,且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已於去年提高至 20 萬元並涵蓋部分失能者。
  • 認為解決長期照顧問題之根本在於提高長照服務公共化程度,而非過度依賴特別扣除額。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指出政府已投入大量稅收建構長照體系,且去年身心障礙扣除額已提高,提醒應衡平考量整體財政挹注及名模條款之行政成本。

相關人員回應

吳自心 財政部次長

  • 坦言第14條與第17條之立法體例雖不盡完美,但為避免修法過於複雜而暫循第14條處理,未來適當時機會再行歸位調整。
  • 說明去年稅改將最高稅率自 45% 降至 40% 及股利分離課稅 28% 是基於國際星、港與美國稅制競爭之留才攬才與資本風險整體考量。
  • 試算長照扣除額若排富稅率在 20% 以上,每增加 1 萬元稅損約為 1.66 億元;行政院版 12 萬元稅損約 20 億元,若調高至 24 萬元則稅損約 40 億元。

相關後續

所得稅法第17條意見分歧,保留至下午院會前繼續協商或依議事規則進行表決。

討論事項二

研商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防逃機制與羈押替代處分)相關事宜

核心議題

針對羈押防逃機制、科技設備監控(如電子腳鐐)之替代處分,以及偵查與審判實務執行權責劃分進行朝野及司法機關研商。

相關爭議

  • 電子監控執行權責分立:司法院主張偵查中由檢察官負責指揮、審判中由審判長負責,避免法院直接負責執行衍生權力分立疑慮;法務部則認為應由裁定或命上電子設備之機關負責,不宜過度劃分以免治絲益棼。
  • 宣判期日被告到庭義務: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將宣判期日到庭與拘提效果納入防逃配套;司法院則認為現行通則與審判期日已有相關規範,且體例上應配合整體審判規範統一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批評現行法規不足導致重大經濟犯、貪腐權貴頻頻潛逃,質疑司法院與法務部各持本位主義延宕防逃修法。
  • 主張於第一百十六條之二增訂相關配套,規定法院得命被告於審判期日及宣示判決之日到庭,若未到庭則依法拘提並產生相應法律效果。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認為防逃修法應循序漸進,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之再修正動議有助於執行機關追捕防範逃犯,且與現行規定無明顯衝突。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贊同時代力量黨團防逃立法意旨,但考量刑訴整體體例與羈押替代效果,建議交由司法院與法務部就相關條文再作精確確認。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關注第一百十六條之二所授權限與先前通過之限制出境、出海規定在期限限制與人權保障上是否有所失衡與扞格。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表示法務部支持許智傑委員及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出導入電子監控等防逃技術之方向。
  • 針對司法院新增第四項執行權責分立之意見持保留態度,認為應避免造成實務運作窒礙難行。

葉麗霞 司法院副秘書長

  • 強調司法院支持防逃機制,但主張偵查中科技監控執行應明確歸屬檢察行政權,以符合權力分立原則並掌握時效。
  • 指出黃國昌委員有關宣判期日到庭之提案與現行刑訴法體例及第三百十二條通則規範須妥善協調配合。

蘇素娥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說明現行刑訴法對於審判期日傳喚到場已有相關規範,對於宣判期日到庭之修法方向尊重委員會決議,但提醒須注意與整體通則之體例扞格。

相關後續

交由司法院與法務部於中午休會期間就執行權責與條文體例再行研議,明早 9 時繼續進行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86503
卷/期/冊
108/65/3
發布日期
2019-07-18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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