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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刑事訴訟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境外資金條例及海關進口稅則草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9-07-02

本次黨團協商跨領域研商多項重大法案與稅則修正,包含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境外資金回流課稅條例以及海關進口稅則。朝野立委針對防逃機制之權責分工、退離職高階人員赴陸規範、境外資金匯回之產業投資與防炒房限制,以及特定農產品與清酒關稅調降等議題展開激烈攻防,部分條文達成共識修正,部分關鍵條文則保留送院會表決處理。

討論事項一

研商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研商刑事訴訟法有關防逃機制、宣判期日到庭及院檢執行分工等條文修正。

相關爭議

電子設備監控與限制住居等配套措施之執行機關與權責歸屬,司法院主張依偵查、審理程序切分,法務部則認為由誰命交保就由誰負責,引發審檢權責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同意時代力量黨團原本主張的完整防逃機制,並支持將宣判期日到庭納入新增條文第三項。
  • 認為院檢雙方應放下本位主義,重點在於落實有效執行與資源分配,建議法務部應編列足夠預算以支應實務需求。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指出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的爭點在於責任歸屬,經費與設備並非問題,應由行政院與司法院共同訂定執行辦法。
  • 認為法務部與司法院長期存在歷史糾葛,呼籲雙方彼此放下,儘快讓防逃機制上路。

相關人員回應

葉麗霞 司法院副秘書長

  • 提出針對法院於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者,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之建議修正版本。
  • 擔憂執行辦法若因無共識而遲遲無法定案,萬一重大刑犯潛逃將責任重大,希望有一明確方向或書面原則。

陳明堂 法務部政務次長

  • 表示法務部同意司法院提出的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版本。
  • 認為母法不宜訂定過細的院檢執行細節,但同意在子法訂定時共同參酌各方方案處理。

相關後續

  • 第一百十六條之二及第四百六ยม之九經修正後通過,其餘條文照逕付二讀提案條文通過。
  • 決定不另行簽署附帶決議,交由行政院與司法院共同會商訂定執行辦法。

討論事項二

研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朝野協商兩岸條例修正案,重點聚焦於退離職高階將領及機敏人員赴陸管制、國家安全與利益定義,以及赴陸參加慶典活動妨害國家尊嚴之規範。

相關爭議

  • 國家安全、國家利益與國家尊嚴等概念過於抽象,在野黨質疑其認定標準與範圍,恐有無端擴權或侵害人身自由與違憲之虞。
  • 管制年限與適用對象是否應擴及少將及終身管制,朝野各黨意見不一。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表示國民黨贊成基於國安理由強化管制,但質疑「國家利益」意涵過於抽象,缺乏核心原則與客觀認定標準。
  • 詢問退離職管制期延長及事後申報制度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有無違憲問題。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主張將管制範圍自中將擴大至少將,並認為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不應侷限於大陸地區,亦應規範第三地或港澳地區。
  • 指出過去罰則過輕導致罰款形同公定價,時代力量黨團主張加重罰則。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批評國家安全、國家利益與國家尊嚴定義過於抽象,容易成為統治者隨意扣上罪名之工具。
  • 質疑退休高官或六都市長一輩子赴陸皆須事後通報,嚴重戕害人身自由並有違憲疑慮。

相關人員回應

邱垂正 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將「國家安全」修正為「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是為了更妥善增訂並避免受機密保護法侷限。
  • 強調涉密人員由原服務機關依相關法律程序認定,且管制期滿後之申報制度參考美國現行制度,是維護整體國家安全必要作法。

相關後續

  • 第九條、第九條之三及第九十一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其餘條文照審查會意見(維持現行條文)通過。

討論事項三

研商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境外資金回流之租稅優惠、資金用途分配(實質投資、金融投資、自由運用)、防炒房限制及洗錢防制規範。

相關爭議

  • 國民黨團主張匯回資金應 100% 用於實質產業投資,反對開放 25% 金融投資與 5% 自由運用,以徹底防止資金流向房市與股市;行政院版本則採多元分配並嚴格限制投入不動產。
  • 租稅特赦與租稅不公平之爭議,以及對金融市場與外匯市場之衝擊評估。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財政部未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提出稅式支出評估。
  • 主張應明確規範適用期間,並將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及透過收購股權取得不動產等管道納入禁止炒房之範圍。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主張境外資金回流應百分之百投入經濟部核准之產業投資,不應允許 30% 進行財務性投資或炒作房市股市。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強調在全球資金因 CRS 實施而大挪移的關鍵時刻,有必要提供合理誘因吸引資金回臺投資,並培養臺灣的金融理財專業人才。

相關人員回應

蘇建榮 財政部部長

  • 說明專法將回流資金分為 70% 實質投資、25% 金融投資及 5% 自由運用,並嚴格限制不得購置不動產,若違反規定將恢復課徵 20% 稅率。
  • 表示已事先向 APG 報告本草案,經審視後確認不屬於租稅特赦範疇,且符合防制洗錢金融行動組織原則。

顧立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指出25%金融投資必須透過信託專戶或證券全委帳戶進行,有助於金融產業發展並維持資金專戶管制意義。

相關後續

  • 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第一條、第二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討論事項四

研商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配合對外經貿協議及促進對外關係之海關進口稅則修正,其中調降清酒、山藥及蜜柑等關稅引發國內產業衝擊疑慮。

相關爭議

調降日本清酒與山藥、蜜柑等農產品關稅,遭受在野黨質疑將嚴重衝擊臺灣菸酒公司國產清酒銷量及南投與臺中地區農民生計,且質疑降稅缺乏互惠談判。

立法委員發言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支持為維護與巴拉圭邦交之關稅優惠,但強烈反對包裝在其中調降日本清酒與山藥等關稅。
  • 擔憂調降日本清酒關稅將摧毀臺灣菸酒公司玉泉清酒之競爭力,並建議將山藥、蜜柑與清酒之調降幅度予以和緩調整。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農委會提出的 10 項降稅清單缺乏互惠談判依據,未要求日方給予同等降稅或降低非關稅障礙,對國內農業造成重大傷害。

相關人員回應

蘇建榮 財政部部長

  • 說明降稅後日本清酒與國產玉泉清酒仍存在一定價差,且精米程度較高之高級清酒國內無法生產,臺酒產品相對仍具競爭力。

陳添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進口山藥主要供生食與入藥,與國內熟食山藥品種等級有別,未來將朝產銷履歷及山藥粉保健產品方向輔導,以提升競爭力。

相關後續

針對清酒、山藥及蜜柑等三項之調降比率,請財政部與農委會帶回研議適當降幅,並針對農民及菸酒公司員工權益研擬具體輔導保護政策後再行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86503
卷/期/冊
108/65/3
發布日期
2019-07-18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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