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研商政治檔案條例草案等案相關事宜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9-07-04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政治檔案條例草案進行黨團協商,聚焦於主管機關歸屬、檔案開放時間範圍、適用對象與私人文書定義、保密期限檢討機制、政黨及附隨組織持有檔案之移歸與強制徵集,以及罰則等核心爭點。朝野立委就轉型正義與真相還原之必要性展開討論,部分條文達成共識,部分關鍵條文保留交由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一
繼續研商「政治檔案條例草案」等案相關事宜
核心議題
- 政治檔案條例草案之條文與核心定義協商。
- 兼顧歷史真相還原、促進社會和解與個人隱私、國家安全之平衡。
相關爭議
- 主管機關定位:國民黨黨團主張將主管機關改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民進黨黨團則強調促轉會有法定存續期限,應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及檔案管理局作為主管機關。
- 檔案開放時間與適用範圍:時代力量與部分立委主張取消戒嚴時期之截止時間並擴大適用事件,國民黨亦主張應拉長範圍;民進黨則主張依循促轉條例設定自34年8月15日至81年11月6日之戒嚴及動員戡亂時期。
- 保密期限與檢討機制:時代力量主張明定原核定機關及上級機關應於條例通過或清查後6個月內完成檢討;民進黨則認為第四條已有清查期限,無需重複規範。
- 政黨與附隨組織檔案移歸與強制徵集:國民黨主張透過捐贈、受託保管、收購或諮詢專家後始得強制徵集;民進黨則主張促轉會審定為國家檔案者應限期移歸,拒絕者應予罰鍰。
- 刑罰與違規罰則:國民黨主張刪除隱匿、損壞檔案之刑責或改採行政罰;民進黨則強調須維持罰則以確保條例有效執行。
立法委員發言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主張主管機關應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因其涉及促轉條例權責。
- 質疑條例調閱檔案之目的與範圍過於針對特定對象,擔憂過度挖掘資料與擴大解釋。
- 主張政治檔案時間不應侷限於81年11月6日以前,應一視同仁。
- 反對強制徵集私人文件或逕以過重刑罰規範隱匿檔案之行為。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支持立法目的中公開真相與促進社會和解之方向,但質疑現行法制下各部會不願提供檔案之原因。
- 要求促轉會說明預計調閱之具體目標檔案與面臨之實際阻礙。
- 主張若現行依法即可調閱資料,則毋需特別立專法,或應針對不配合之機關移送監察院。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認為政治檔案管理敏感,立法應謹慎以避免淪為清算鬥爭特定政黨或特定人之工具。
- 主張檔案建檔應擴及34年以來所有檔案,以完整還原歷史真相。
- 擔憂政治檔案中公開公務員、證人與情報來源之姓名化名會影響情報工作與國家情報工作法。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強調政治檔案法係基於人權與歷史和解之普世價值,非政治鬥爭工具。
- 指出過去許多歷史檔案遭機關以文書處理手冊或一般公務機密函釋列為永久保密,導致學術研究與家屬追尋真相受阻。
- 建議透過附帶決議廢除相關妨礙檔案公開之行政函釋。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指出清查檔案係為了找出黨國體制下系統性隱瞞與規避的政治迫害真相。
- 主張應將檔案機密檢討期限明定為6個月內完成,並由原核定機關之上級機關共同參與檢討。
- 建議將部分保密規定之「國家安全」限縮為「國防」及外交相關,以利檔案開放。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說明威權時代檔案常遭濫用機密規定封存,必須透過立法重新檢討解密,才能讓歷史真相呈現並達成和解。
- 指出刑法過失犯需明文規定,故第16條未列「明知」並不影響法律適用。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指出政治檔案條例是轉型正義的最後一塊拼圖,旨在釐清戒嚴時期黨國不分體制下之系統性問題。
- 強調國家機密之絕對機密應僅限對外事務,不應用於掩飾國內戒嚴時期之違法行為。
- 主張應賦予法律實質執行力與罰則,確保政黨與附隨組織之檔案移歸檔案局。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說明政治檔案條例旨在處理過去威權時代以黨領政、透過公權力迫害國人之系統性問題。
- 認為民主時代與威權時代性質不同,不應混為一談。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主張全面開放政治檔案,不應設定截止日期或特定事件名稱,以免官員藉故不予提供。
- 擔憂刑罰過重或隱匿認定標準模糊易入人於罪。
相關人員回應
陳美伶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檔案管理局自2000年起已進行多波政治檔案清查,並透過新技術清查出大量案卷。
- 建議第五條之檢討期限可配合第四條清查完成後6個月內辦理。
- 承諾條例通過後將與行政院一同檢討相關文書管理手冊及法規。
葉虹靈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專任委員
- 說明促轉會欲徵集之範圍為34年8月15日至81年11月6日與二二八及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
- 指出透過新關鍵字搜尋與專家協助,確實清查出大量散落各機關舊檔案中之政治檔案。
- 說明第11條處理的是已經過解密並移到後段之檔案,不會危害情治人員或情報來源安全。
相關後續
- 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六條(含原審查會增訂第十五條之一)保留交由院會處理。
- 委員尤美女等23人、林俊憲等18人、林昶佐等20人分別提案撤案並列入公報紀錄。
- 非保留部分於院會宣讀後予以通過,保留條文於院會處理時按朝野黨團人數與順序進行輪流交叉發言後表決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6503
- 卷/期/冊
- 108/65/3
- 發布日期
- 2019-07-18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