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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修正案審查:聚焦軍人酒駕與不實軍事訊息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9-2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與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聯席審查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酒駕)及第72條(散布不實軍事訊息)修正草案。會議聚焦國軍酒駕數據落差、通報平台建置、酒駕刑責與普通刑法之衡平性,以及駕駛公務車輛酒駕是否加重等議題。委員們對國防部酒駕隱匿問題及不實訊息定義提出質詢。最終,第54條及第72條修正案經討論後通過,並作成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檢討公務人員酒駕刑責及陸海空軍刑法整體修正,國防部則承諾1個月內完成酒駕資訊互通機制。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及第72條修正草案,核心議題為加強遏止軍人酒駕行為,包括刑度、再犯規定與通報機制,並修正防制散布不實軍事訊息的構成要件及加重刑責。
  • 討論重點亦涵蓋軍中酒駕數據的嚴重落差、通報平台建置延宕,以及「謠言」與「不實訊息」的法律定義區分與適用範圍。

相關爭議

  • 軍人酒駕數據落差與隱匿:審計部報告指出國防部統計的酒駕人數與交通部公路總局數據相差近10倍,顯示國軍酒駕隱匿未報情況嚴重,質疑國防部防制成效與軍紀。
  • 酒駕通報平台建置延宕:國防部雖承諾建立與警政署、交通部的酒駕通報平台,但委員質疑進度緩慢,且對於個資保護與行政罰納入考量產生疑義。
  • 軍人酒駕罰金是否與刑法一致:國防部主張陸海空軍刑法作為特別法,罰金應維持高於普通刑法(30萬元),但部分委員認為應與刑法第185條之3一致(20萬元),避免軍人因身分有差別待遇。
  • 駕駛公務或軍用交通工具酒駕是否加重刑責:有委員提案對駕駛公用交通工具酒駕者加重刑責,認為此類行為惡性更重,國防部則質疑僅針對交通工具種類加重刑罰的合理性。
  • 不實軍事訊息中「謠言」與「不實訊息」的定義:委員質疑「謠言」與「不實訊息」的法律區分模糊,以及「捏造」行為在未散布前的查證困難性,法務部與國防部解釋其區別及立法必要性。
  • 「軍事」法益與「國防」法益的範圍:李俊俋委員提案將「軍事」改為「國防」,國防部擔憂「國防」範圍過廣恐逸脫原保護法益,影響條文適用精確性。

立法委員發言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質疑國軍酒駕防制成效,要求提供過去3年因酒駕被汰除人數,並指出國防部酒駕隱匿未報情形嚴重。
  • 要求國防部儘速與交通部公路總局建構酒駕通報平台,以掌握軍人酒駕違規事件。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要求國防部副部長承諾通報平台建置時程,並質疑國防部以個資為由拖延通報平台建置。
  • 指出公路總局數據顯示國軍酒駕累犯情況嚴重,要求國防部公開透明處理結果。
  • 建議國防部加強酒駕宣導與輔導,並對高階將官從嚴要求,展現零容忍決心。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國防部與公路總局酒駕數據落差巨大,並批評國防部比對系統有問題。
  • 批評國防部對於通報平台建置不夠積極,要求明確完成時程。
  • 質疑軍人酒駕罰金高於普通刑法10萬元是否合理,並建議法務部與國防部檢討。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指出軍人酒駕比例事實上低於一般國人,認為社會不應誤解軍紀廢弛。
  • 建議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罰金應與刑法第185條之3一致(20萬元),避免軍人有差別待遇。
  • 提案對駕駛公用動力交通工具酒駕者加重刑責二分之一,認為此類行為應受更嚴厲處罰。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中「軍事」與「國防」法益的區別,要求國防部提供具體實例說明。
  • 質疑「謠言」與「不實訊息」的法律區分,認為若不實訊息範圍較廣,可僅用「不實訊息」一詞。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質疑國防部報告未提供軍中酒駕明確數據,影響政策評估。
  • 建議法務部應設立社群網站粉絲專頁,加強與民眾溝通司法改革及防制假訊息。
  • 質疑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中「捏造」行為在未散布前如何查證,以及是否會被「傳述」罪吸收。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認為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罰金不宜調降,應維持30萬元,以彰顯軍紀嚴明。
  • 質疑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傳述」不實訊息與刑法誹謗罪的關係,以及軍人查證軍事機密可能造成的兩難。
  • 建議國防部應釐清「國防」與「軍事」機密的範疇,以更精確規範假訊息。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批評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案對酒駕遏阻力道有限,並質疑法務部以被告人數下降來解釋酒駕情況改善,而忽略酒駕致死人數增加的嚴重性。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關切國防部與交通部酒駕數據落差,要求國防部提供完整書面資料向社會大眾交代。
  • 建議國防部應加強軍人對假訊息的辨識能力,並以身作則不傳播假訊息。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蔡次長曾為陳明文300萬元事件護航,要求其解釋。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呼籲國防部應持續追蹤酒駕數據落差,建置平台,並加強內部管理與行政制度。
  • 指出軍隊沒有軍法是侮辱官兵的不實訊息,國防部應澄清。
  • 強調第72條修正案應針對運用網路社群散布不實訊息者加重刑責,並提及軍中士官因散布負面訊息遭撤職案例。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認為軍人酒駕已有軍紀處分,刑法應盡量不特別加重,因已回歸普通法院審理。

相關人員回應

張哲平 副部長 國防部

  • 報告陸海空軍刑法修正旨在遏止軍人酒駕及防制散布不實軍事訊息。
  • 澄清公路總局4,720筆酒駕資料中,多數非現役軍人或不屬國防部,實際隱匿未報現役軍人為297人,已於8月底依當時規定處理並加記小過。
  • 承諾1個月內與警政署、交通部協調建構酒駕通報平台。
  • 說明國軍酒駕防制措施包括教育宣導、飛行員酒精測試、每週檢討會、5月8日公告酒駕一律汰除、肇事一律撤職的零容忍決心。
  • 指出軍中有嗜酒人員名冊,會加強關懷與掌握其休假動態。

沈世偉 副司長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

  • 說明第54條修正案旨在配合刑法第185條之3,增列軍人酒駕再犯及致死重傷之刑罰。
  • 解釋趙天麟委員提案調降酒駕標準將導致刑事法出現兩種標準,時代力量黨團刪除第54條則不符特別法重於普通法原則。
  • 說明第72條修正案增列「傳述」手段及散布「關於軍事上不實訊息」犯罪態樣,並加重網路散布之刑度,以遏止不實訊息影響國防軍事安全。
  • 解釋李俊俋委員提案將「軍事」改為「國防」恐逸脫原保護法益範圍。
  • 說明國防部維持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罰金30萬元是基於特別法重於普通法原則,且歷次修法皆如此。
  • 解釋「謠言」與「不實訊息」在法律上為不同態樣,且「捏造」行為有其處罰必要性,因中共假訊息常透過捏造後交由代理人散布。
  • 認為軍人駕駛公務車酒駕加重刑責,可能因交通工具種類不同而有差別,建議通盤檢討。

蔡碧仲 次長 法務部

  • 建議軍刑法酒駕刑度應與普通刑法一致,包括罰金部分。
  • 說明「謠言」是不實訊息的一種類型,可以僅用「不實訊息」概括。
  • 澄清酒駕致死被告人數與死亡人數的統計差異,強調被告人數下降顯示有警惕效果。
  • 說明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犯罪構成要件,不一定適用於軍人駕駛公務車酒駕,故軍刑法特別規定有必要性。
  • 指出「捏造」的惡性通常重於「傳述」,即使未傳布,若有散布意圖也應受罰。
  • 說明刑事案件管轄權除被告住所地外,亦有犯罪地管轄,且移轉管轄有既定要點與程序,若有疑義會發新聞稿說明。

魏武盛 副組長 交通部公路總局

  • 說明公路總局可依交通部要點,提供酒駕違規資料即時介接給國防部。
  • 表示從國防部行文到交通部,資料介接應能很快完成。

周錦龍 副總督察長 國防部總督察長室

  • 報告國軍酒駕案件逐年下降,105年138件、106年127件、107年118件。
  • 說明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修正後,酒駕未達0.25mg/L記大過,超過0.25mg/L記兩大過並檢討汰除,肇事者不論濃度一律撤職或廢止起役。
  • 說明公路總局4,720筆資料中,有721人是在酒駕後自行申請退伍,297人是現役軍人,已依舊規懲處並加記小過。
  • 坦承酒駕資料比對系統初期有疏失,漏了時間比對,承諾未來通報平台建立後可改善。

吳元曜 法官 司法院

  • 表示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酒駕的個案認定,尊重個案法官決定。
  • 對於陸海空軍刑法是否特別規定加重駕駛公務車酒駕刑責,尊重實體法主管機關及立法院意見。

相關後續

  • 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修正草案照「修正動議1」通過,增訂駕駛公務或軍用動力交通工具犯本條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修正草案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維持「捏造或傳述關於軍事上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者」之構成要件。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刪除第54條及修正第76條,因第54條未刪除,故第76條不予修正。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國防部於1個月內完成與交通、司法、警政主管機關之酒駕資訊互通機制,並說明相關處分結果統計。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與司法院共同檢討公務人員駕駛公務車輛酒駕或特定交通工具處罰刑責,並在6個月內盤點完成。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通盤檢討陸海空軍刑法有關軍人行為有無特別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並在6個月內盤點完成。

原始資料

公報
1086701
卷/期/冊
108/67/1
發布日期
2019-10-07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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