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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專機私菸案專報:釐清責任、調查進度與改善作為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9-23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就「108年7月總統專機違法走私菸品案」舉行專題報告與質詢,財政部、國安局、調查局、交通部、華航及華膳空廚等單位列席。會議聚焦於私菸案的調查、處分與改善措施,多位委員質疑總統府秘書長與華膳董事長缺席、責任歸屬、懲處公平性及歷史陋習追溯。行政部門則就案情摘要、裁處情形、精進作為及金流等進行說明與回應。最終決議相關部會需提交書面報告,並將修正運輸工具通關管理辦法。

討論事項一

108年7月總統專機違法走私菸品案相關調查、處分及改善作為 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總統專機違法走私菸品案,聽取相關部會就案情調查、違失人員處分、未來改善措施及海關監管制度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
  • 討論內容涵蓋私菸案的法律定位、責任歸屬、歷史陋習追溯、金流查核及通關禮遇制度檢討等面向。

相關爭議

  • 總統府秘書長陳菊及華膳董事長葉菊蘭未列席備詢,遭主席及多位委員嚴厲譴責迴避國會監督,總統府副秘書長則解釋依憲政慣例不應邀進行專題報告。
  • 私菸案的法律定位與責任歸屬:多位委員認為是「總統府走私」,高層應負責;行政部門則強調尊重檢調調查結果,並區分侍衛室行政與勤務責任,且總統府政務及機要人員無人涉案。
  • 「機邊交貨」起始時點與責任:華航及檢察官起訴書指出「機邊交貨」始於2016年3月馬政府時期,但有委員質疑此說法為推卸責任,總統府對「超買」與「走私」的定調也引發爭議。
  • 懲處公平性:多位委員質疑懲處僅針對低階軍官(如吳宗憲少校被重罪起訴),高層無人負責,不符公平正義;國安局則回應是依證據辦案,並非只辦軍人,且涉案主管職務已調整。
  • 華航調查報告與責任追究:交通部林部長對華航報告「不是很滿意」,黃國昌委員質疑華航報告內容不實、高層未下台,且初期發布假訊息,要求華航道歉並追究責任。
  • 私菸數量與金流追查:委員質疑網路預購的41條菸及機上銷售的138條菸去向未明,以及吳宗憲預繳600多萬元的金流來源與銀行通報機制,質疑金管會洗錢防制不力。
  • 歷史案件追溯:多位委員要求調查局應追溯馬政府時期歷次專機大量購菸及機邊交貨的違法行為,調查局表示只要資料還在,都會由北檢統一指揮偵辦。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嚴厲譴責總統府秘書長陳菊及華膳董事長葉菊蘭迴避國會監督,不負責任。
  • 主張私菸案的法律定位是「總統府走私」,主體為總統府侍衛室。
  • 質疑總統府行前規劃會議主持人應對此紕漏負責。
  • 認為吳宗憲少校僅奉命行事卻被重罪起訴,高層卻無人負責,不符公平正義。
  • 強調「機邊交貨」從蔡政府才開始有,與施副秘書長說法相左。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指出「機邊交貨」始於2016年3月馬英九總統任內的「久安專案」,當時總統府秘書長為曾永權。
  • 質疑調查局在7月19日已知情,卻等到7月22日總統回國才攔車查緝,有「養案」做大新聞之嫌。
  • 認為應一併追究歷屆涉及相同事件的人員責任,而非只辦現任者。
  • 確認總統府政務及機要人員無人涉案,且檢察官偵查結果亦同。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指出私菸數量暴增與菸捐稅高達59元有關,有利可圖。
  • 嚴厲譴責總統府秘書長陳菊有權無責,將責任推給國安局,臉皮厚重。
  • 質疑總統府派車單簽核流程未達秘書長層級,以及公務車載運走私品是天大醜聞。
  • 批評財政部對華航僅輕罰15萬元是輕放,且部長們不敢明確定義為「走私」。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對交通部林部長及華航謝董事長的調查報告表示不滿意,質疑華航高層為何未下台,且發布不實訊息。
  • 追問網路預購的41條菸及機上銷售的138條菸的購買者姓名與數量。
  • 質疑黃湘媚33條菸的去向與處置,以及財政部為何至今未依法沒入或裁罰。
  • 指出總統府發言人曾稱無私菸從專機運下,與檢調調查結果不符,要求總統府道歉。
  • 質疑調查局為何未扣押涉案公務車輛,以及兩天後才歸還的車輛去向未明。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檢察官起訴名單是「超完美切割」,只找軍人開刀,高層政治人物無人涉案,對此感到不服氣。
  • 批評財政部與交通部部長不敢明確稱此案為「走私」,是跟隨總統「超買」的定調。
  • 質疑關務署長謝鈴媛未向上級報告即同意查緝總統專機相關案件。
  • 質疑吳宗憲月入數萬元卻能預繳600萬元,銀行未通報洗錢,金管會洗錢防制不力。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澄清台灣政府負債比優於南韓及已開發國家,並符合公共債務法規範,反駁在野黨質疑。
  • 支持稅捐稽徵法修法加重逃漏稅刑罰,並提出三項利民措施。
  • 質疑稅捐稽徵法草案中「重大情節」未明定,建議明確化認定標準。
  • 關切納稅人未收到通知而產生滯納金問題,建議財政部可考慮簡訊提醒等數位化方式。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質疑華航專機自2010年起菸品銷售數量即超逾千條,遠超飛機載客量與個人攜帶量,要求交通部追究並移送檢調調查追溯期內案件。
  • 質疑財政部對華膳公司僅裁罰15萬元,是否為高高舉起輕輕放下或有包庇之嫌。
  • 確認對華膳的裁罰非終點,後續仍將依菸酒管理法移請桃園市政府處罰,且自然人部分亦會追究行政責任。
  • 確認貪污治罪條例的刑罰與罪責比海關緝私條例重,反駁輕放重犯的說法。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以八掌溪事件及八八風災為例,譴責總統府秘書長陳菊面對私菸案不負責、不辭職,與前朝官員勇於負責的態度形成對比。
  • 嚴厲批評總統府「有事軍人幹,出事幹軍人」,只懲處低階軍官,高層無人負責。
  • 質疑1萬0,009條私菸僅罰華膳15萬元,買菸者至今未罰,是因碰到總統府而不敢罰。
  • 追問吳宗憲600多萬元購菸款的金流來源與銀行,批評華航董事長對此一無所知,金管會洗錢防制不力。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要求財政部完整說明私菸案的行政處罰,包括針對法人及自然人的後續裁罰,並呼籲發新聞稿讓社會大眾了解。
  • 質疑總統府行政調查僅針對本次事件,未追溯歷年專機違法私菸情況,並應配合檢調調查歷任政府的違法樣態。
  • 要求調查局追查馬政府時期「機邊交易」模式的建立者,以及在機邊交易模式出現前,如何將大量私菸運上飛機再運回,認為這些都是違法行為,應一併偵辦。
  • 強調處理此案應有一貫態度,對歷年違法行為皆應嚴肅追究。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要求總統府澄清外界關於總統抽菸、私菸經費來自「小金庫」及特勤人員轉贈香菸等不實謠言。
  • 確認總統府政務官或機要人員無人涉案,並說明總統府已提出通關禮遇、特勤指揮系統及懲處等3項改善作為。
  • 確認總統府警衛室主任林國欽及陳逸夫已回軍,並質疑國安局懲處存在官階大小不公的問題。
  • 指出馬政府時期「久安專案」是第一次機邊交貨,且刑法追訴期達30年,要求調查局依法追查馬政府時代的私菸案,不能縱放。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詢財政部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內容,特別是「重大情節」的定義(個人逃漏稅1,000萬元、營利事業5,000萬元以上)。
  • 質疑加重刑期(6個月以上10年以下)是否有效遏止逃漏稅,並關切過去法院輕判的案例。
  • 關切加重罰金至1億元是否能有效追回欠稅,並指出目前仍有近千億元欠稅金額及高重複比例的欠稅大戶。
  • 質疑吳宗憲購菸款從台灣銀行兩個戶頭匯入玉山銀行,要求金管會釐清這些帳戶是原帳戶還是新開帳戶,以判斷其蓄意性。
  • 質疑金管會以函令要求保險公司清查應付未付保險金,是否逾越保險法與民法的請求權時效規定,並要求金管會與財政部協調稅務處理及定義「窮盡一切方法」尋找受益人的標準。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要求各部會積極配合調查私菸案,讓案件公開透明,重建國人對政府的信任。
  • 質詢交通部林部長對華航處理私菸案不滿意的原因,並要求各部會「把螺絲拴緊」,徹底說明。
  • 質詢金管會顧主委關於「幽靈保單」的現況、成因及金額,並確認目前已清理至29億元。
  • 支持金管會將幽靈保險金從獲利轉為準備金,以鼓勵保險公司積極尋找受益人。
  • 建議保險公司系統與戶政系統連線,並考慮為幽靈保險金設立保留比例,讓保險公司有安全空間運用多餘準備金。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質疑總統府、國安局、調查局及交通部等單位對私菸案的調查結果,認為至今仍無法給社會公平交代。
  • 質疑國安局邱局長關於吳宗憲上校所稱「上級長官交代」的說法,並追問指使者為何未水落石出。
  • 質疑吳宗憲申請轉污點證人為何被否決,是否為避免案情擴大,不符常理。
  • 質疑總統府定調「超買」有帶風向、指導辦案之嫌。
  • 嚴正要求交通部林部長糾正華航初期「胡扯」與「搪塞」的應變風氣,並持續追究華航高層責任。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感謝主席排定專案報告,以釐清私菸案真相,並特別感謝總統府施副秘書長列席,認為符合憲政慣例。
  • 指出特勤系統的指揮官為國安局長,應負責後續調查、內部改革與管理。
  • 強調特勤系統相關規定與責任歸屬並非民進黨主政下制定,但內部管理與監督確有疏漏。
  • 認為私菸案從2005年至今,不論哪一黨執政時期皆有發生,應全面追查交代清楚。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質疑蔡總統護短私菸案,將「走私」引導為「超買」,且上層無人負責,只有基層被懲處。
  • 質疑交通部林部長為何在私菸案中扮演主導角色,而非僅限於行政責任追究。
  • 指出華航承攬專機任務次數遠多於長榮,且每次任務皆虧損,質疑華航是否被迫配合高層指令。
  • 批評財政部關務署對華航僅輕罰15萬元,未能依菸酒管理法或海關緝私條例嚴懲,是為華航開脫。
  • 強調私菸案是國安危機,要求總統府秘書長陳菊出面說明,並承諾避免未來發生類似走私行為。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質疑調查局為何近年未查獲走私香菸判刑案例,僅查緝毒品,並釐清私菸案適用菸酒管理法而非懲治走私條例。
  • 指出私菸與市價的價差主要來自菸稅,約每條600元,導致高額圖利空間。
  • 批評一般民眾攜帶超量菸品會被刁難,而總統府專機卻走私萬條,凸顯「大細漢差真多」的不公感。
  • 質疑華航謝董事長對私菸案事前不知情,且未主動檢舉,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並要求華航承諾未來不會再配合走私。
  • 呼籲各單位人員應勇於吹哨檢舉不法,互相監控,避免總統專機再出事。

相關人員回應

施克和 總統府副秘書長

  • 陳菊秘書長有既定行程,且依憲政慣例總統府秘書長除預算審議外不應邀進行專題報告。
  • 總統府並非違法私菸案的犯罪主體,政務及機要人員無人涉案。
  • 行前會議由外交部相關司長或國安會秘書長及外交部長主持,與本案無直接關聯。
  • 總統府侍衛室的行政業務由秘書長督導,但特勤勤務依特勤條例歸國安局指揮。
  • 總統府針對私菸案已配合司法調查、進行行政調查、內部檢討及人員處置,並非不負責。
  • 「機邊交貨」模式始於2016年3月馬英九總統任內的「久安專案」。
  • 總統府已提出3項改善作為:檢討通關禮遇、統整特勤指揮系統、加強違法樣態懲處。
  • 澄清檢方起訴書已說明金流,無所謂「小金庫」問題,且總統沒有抽菸。

蘇建榮 財政部部長

  • 關務署依據調查局情資,與臺北關組成聯合專案查緝小組,於國賓通道攔截查扣私菸9,797條。
  • 華膳空廚因帳冊登載不實、未修正裝機數量、擅自移動貨物等違反保稅倉庫管理規定,被裁處最高罰鍰15萬元,並追溯過去違規行為共處罰60萬元。
  • 法人(華航、華膳)部分,因菸品已在境內保稅狀態,無「輸入私菸」行為,故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1項移送桃園市政府財政局審認核處「運輸私菸」。
  • 自然人部分,涉刑責者依刑事優先原則暫緩行政罰,未涉刑責者待行政調查結果再由權責機關裁罰,超量攜帶者將依菸酒管理法裁處每條500元。
  • 已強化海關對保稅菸品監管措施,建立菸酒電子化警示系統,並規劃飛機用品移動管理電子化制度。
  • 研議提高自主管理業者罰則上限,強化法令遵行義務。
  • 檢討通關禮遇制度,未來不具國賓禮遇資格者行李均依規定查驗,並訂定「國際機場禮遇人員入境行李物品通關作業程序」。
  • 台灣中央政府負債占GDP比例優於南韓,且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將遵守公共債務法規範,不會超限。
  • 稅捐稽徵法修法將加重重大逃漏稅刑罰(6個月至10年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至1億元罰金),並將「重大情節」定義為個人逃漏稅1,000萬元、營利事業5,000萬元以上。
  • 本稅部分應加計利息,滯納金、罰鍰則不加計利息,並將納入草案第19條明定。
  • 菸品走私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而是適用菸酒管理法,最重可處1,000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銷毀。

邱國正 國家安全局局長

  • 國安局於7月23日成立「0722專案小組」徹查,並配合臺北地檢署偵辦進行行政調查。
  • 經清查統計,目前有76人涉案(總統府侍衛室49人、國安局25人、憲兵警衛大隊2人),共訂購7,977條私菸,迄未發現上級長官、政務官或機要人員參與或指示。
  • 已調整職務32人,其中9人遭起訴,1人緩起訴,懲處係考量個人權益與紀律維護,待司法偵結釐清情節輕重後辦理。
  • 已加強法紀教育並策頒「國家安全局特勤單位指管關係暨督輔導作法」,由副局長編組對總統府侍衛室及永和官邸實施督輔導。
  • 已重新檢視組織架構,建立雙輔考機制,並將個案納入教育訓練題材,培養協調能力與團隊默契。
  • 將恪遵一般旅客通關流程並嚴格實施查驗,加強內部管控機制,並指導隨行組長全程督檢特勤侍衛人員。
  • 特勤中心指揮官為國安局長,負責專案特勤任務,承諾後續將持續調查、改革與管理。
  • 否認有高層長官交代吳宗憲買菸,強調是依證據辦案,不切割,且涉案人員位階不低,並非只辦軍人。

呂文忠 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 本案係新北市調查處接獲檢舉,於7月15日核准立案,並與關務署臺北關合作查緝。
  • 7月22日會同臺北關人員攔查公務車,當場緝獲免稅菸品,並移送臺北地檢署偵辦。
  • 本案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8月23日就被告吳員等13人提起公訴、對徐員等6人做成緩起訴處分,並對曾員等2人做成不起訴處分。
  • 對於委員質疑為何7月15日已知情卻等到7月22日才動作,解釋當時菸品存放於保稅倉庫,違法性未明,並無「養案」意圖。
  • 吳宗憲轉污點證人申請由檢察官決定,調查局尊重檢察官決定。
  •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公用運輸工具裝載違禁品,最重可處無期徒刑,追訴期可達30年。
  • 過去涉違法部分,目前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統一指揮偵辦,只要資料還在,都會展開追查。

林佳龍 交通部部長

  • 案經媒體報導後,立即要求華航提出行政檢討報告,並強調究責無上限,督促華航公布自2005年起30次專機任務的菸品銷售數字。
  • 華航已處分羅雅美資深副總經理等5位主管人員,華膳空廚亦懲處3名業務主管。
  • 華航已提出6大檢討改善措施,包括專機菸品不開放預購、落實機上交貨、加強督導華膳空廚、追究機邊交貨主管責任及加強員工法治教育。
  • 對華航的調查報告「不是很滿意」,因部分內容涉及司法調查無法公布,且華航初期應變不及格、提供不正確資訊。
  • 強調「機邊交貨」始於2016年3月馬英九總統任內的「久安專案」,因菸品數量大導致超重,難以運上飛機。
  • 交通部透過航發會持股華航,對華航進行行政督導,並要求華航誠實面對,持續檢討及究責,證據到哪裡,責任就到哪裡。
  • 認為私菸案的動機與後果,甚至比「走私」更嚴重,但尊重檢察官起訴罪名。

謝世謙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本公司於7月22日展開內部調查,並配合檢調偵查作業,避免干擾司法程序。
  • 回溯2005年4月後之專機售賣資料,顯示2005年至2019年間共承攬30次專機任務,菸品銷售數字如報告所示。
  • 「機邊交貨」始於2016年3月13日「久安專案」,已約談當時副總經理及經理,相關資料已移送檢調。
  • 已宣布未來專機菸品比照一般客機不開放預購,菸品裝載數量參考旅客總人數可攜帶量,並落實機上交貨,嚴禁機邊提領。
  • 已追究本案相關主管與人員行政責任,5位主管調離主管職,5位人員行政懲處。
  • 澄清網路預購9,274條菸中,黃湘媚購33條,其餘41條部分有在飛機上購買的,且黃湘媚的菸仍在倉庫未取走。
  • 吳宗憲購菸款659萬4,290元是透過信用卡刷卡支付,資金流向玉山銀行而非直接匯給華航。
  • 專機任務經外交部標案競標,華航有獲利,並非賠本生意。
  • 承認公司應變不及格,但強調未說謊,因檢調要求資料不能對外洩漏,承諾未來不會再發生類似情形。

安隆祺 華膳空廚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 葉菊蘭董事長因另有公務未出席會議。
  • 黃湘媚的33條菸品仍在倉庫,未被取走。
  • 照片中塑膠袋裝的東西是黃湘媚受委託所買的免稅物品,並非菸品,價值數萬元。
  • 承諾華膳空廚未來不會再配合運輸、掩埋或隱藏不法物品。

顧立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吳宗憲購菸款是透過玉山銀行信用卡刷卡支付,金流經查尚符合洗錢防制相關規定。
  • 吳宗憲預繳的600多萬元款項,分別從台灣銀行南門分行及營業部匯入,總匯款金額為670萬元,但匯款帳戶是否為新開戶尚待查明。
  • 台灣「幽靈保單」應付未付保險金從108億元已清理至29億元,主要因保戶搬家或資料錯誤導致無法送達。
  • 金管會要求保險公司積極清查應付未付保險金,因這些款項已是保險公司承認並準備給付的,不應以請求權時效為由拒付。
  • 保險公司應設法找到受益人,並透過與戶政事務所合作等方式,落實內部管理。
  • 對於保險公司將請求權時效消滅的保險金列為收入,若未來實際支付,仍可列為費用支出。

謝鈴媛 財政部關務署署長

  • 海關對華膳空廚因保稅貨物非法移動等違規行為,已依海關緝私條例處罰15萬元。
  • 菸品是否構成走私,需依菸酒管理法認定,已移請桃園市政府財政局處罰。
  • 曾與調查局副局長確認私菸案件是否涉及總統副總統應驗貨物,因涉及機密未向上級報告,事發當天早上才向部長報告。
  • 去年高雄港曾查獲806萬包海運轉口私菸,均已沒入銷毀,並依菸酒管理法裁罰輪船公司或貨主。

周廣齊 國家安全局特勤中心副指揮官

  • 涉案的5輛貨車中,2輛由總統府交通科核派,2輛由國安局特勤中心留職主官核派,1輛由永和警衛室核派。
  • 涉案車輛在遭查獲後,經臺北地檢署處理,於當天晚上由原單位(永和警衛室)開回永和官邸停車場,並未如派車單所示於星期一歸還,延遲兩天未做說明。

邱淑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局長

  • 吳宗憲的購菸款項是從台灣銀行南門分行及營業部匯到玉山銀行,再透過玉山銀行刷卡支付。
  • 銀行已依照洗錢防制相關規定進行通報機制,但因保密義務不便說明細節。

李慶華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 過去稅捐稽徵法第41條的處罰通常為輕判,約二、三個月有期徒刑。
  • 修法後,針對重大逃漏稅案件,刑度拉高至6個月以上10年以下,罰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旨在遏止逃漏稅。

相關後續

  • 財政部關務署應預告修正「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71條、73條、74條、75條等條文。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相關部會應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黃國昌委員要求今日下班前提交的報告則從其所定。
  • 委員郭正亮、吳志揚、李彥秀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86801
卷/期/冊
108/68/1
發布日期
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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