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審查:聚焦組織轉型與監督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9-25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聯席審查「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會議聚焦於將現有財團法人轉型為行政法人,以強化國家視聽文化資產的典藏、專業治理及公共監督。討論涵蓋組織定位、董事會組成、利益迴避、績效評鑑與業務範圍劃分等關鍵議題。多項條文經修正後通過,部分保留待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核心議題為將現有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轉型為行政法人,以強化國家視聽文化資產的典藏、修護與推廣,並確保其公共性、專業治理及財務運用彈性。
- 討論亦涵蓋其業務範圍、組織架構、監督機制以及與其他文化機構的權責劃分。
相關爭議
- 利益迴避範圍:鄭運鵬委員質疑草案第15條援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對「關係人」的定義過廣,恐導致業界專業人士不願擔任董監事;文化部鄭部長雖認同問題,但指出《利衝法》規定嚴格,修法困難;主席段宜康則認為若各組織法都放寬,將使《利衝法》形同具文。
- 董監事續聘與政府代表比例:段宜康委員質疑草案中董監事續聘人數上下限及政府代表比例設計,認為可能導致民間董事更替受政府代表留任影響,彈性不足且不合理,並與文策院規定形成對比。
- 業務範圍與疊床架屋疑慮:蔣乃辛委員質疑中心業務範圍擴展至「視聽」與「行銷推廣」,恐與文策院、影視司、影視局業務重疊,造成權責不清;文化部鄭部長強調中心著重文化保存,文策院著重產業促進,並同意修正法條文字以明確區分。
- 公有財產捐贈爭議:財政部國產署及管碧玲委員質疑草案第26條中「捐贈」公有財產的處理方式,認為會使公產移轉為行政法人自有財產,法律關係複雜且缺乏管制,建議改為「無償提供使用」;文化部鄭部長解釋動產(如影像資產)若不捐贈,法人無法處分或授權,此條文最終保留待協商。
- 績效評鑑機制:鄭運鵬委員建議第21條關於績效評鑑的方式、程序等不應在法條中綁死,應授權文化部自行訂定辦法,以給予行政法人更多運作彈性,文化部鄭部長同意此修正。
- 吸引專業人才意願:周春米委員關切董監事無給職且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嚴格規範,恐難以吸引具才華、能力的專業人士參與,影響中心運作;文化部鄭部長認同並表示將與法務部討論《利衝法》的適用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國影中心資源不足且與文化部其他單位功能重疊,轉型行政法人可能是較好方式。
- 關切新莊場館搬遷時程(預計110年完工)、未來編制(3年內擴充至120人)及場館規劃(新莊主場館、片庫結合電影博物館)。
- 強調中心為花錢單位,應明確定位,不應以自償率作為唯一績效標準,並關切預算擴編(預計3年內逐步擴增至至少3億元)。
- 建議應推動影視音作品的法定送存制度修法,以強化典藏。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樂觀其成國影中心升格為行政法人,但關切其監督與規範機制。
- 質疑草案第15條關於董監事利益迴避範圍過廣,援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可能導致只有學者和退休文官願意擔任,不利業界專業人士參與。
- 建議第21條績效評鑑機制不應在法條中綁死,應授權監督機關自行訂定辦法,以避免內部衝突和運作困擾。
- 指出文策院、災防中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等行政法人利益迴避規定為二等親,相較國影中心草案更具彈性。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肯定中心轉型行政法人,強調其公共性,並應利用國家力量推動文化資產再利用。
- 建議文化部應全面盤點台灣電影文化資產,並提出相關保存計畫,於1個月內提交報告。
- 強調應進行電影及視聽資產的權利盤點與文化加值,以活化台灣電影智慧財產。
- 關切中心是否有足夠專業能力與人力支應電影、電視、廣播等專業領域,避免落入外行領導內行的官僚體制。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鼓勵並肯定文化部推動國家電影文化中心法制化為行政法人,認為是任內政績亮點。
- 強調劇本是電影產業的基礎,呼籲中心應提供劇本人才發展平台,並認為台灣電影在劇本內容上仍有很大成長空間。
- 指出台灣電影產業人才供給稀少,呼籲文化部應致力重建影視產業生態系,提升產製量。
- 建議在利益迴避條款中,應考量藝術領域的特殊性,如家族傳承,可能導致關係人存在,應給予子法制訂相對寬鬆的空間,或採個案迴避機制。
- 質疑第26條公有財產「捐贈」的必要性,認為「無償使用」已足夠,可將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肯定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計畫,但提醒文化部應將楊梅富岡機廠納入鐵道園區規劃,以豐富其功能。
- 指出富岡機廠佔地廣大(52公頃),設有觀光機廠使命,且交通便利(本身即為火車站),具有當代火車修復與觀光推廣潛力。
- 建議文化部與交通部及台鐵就富岡機廠的活化與觀光功能進行評估,並召開地方說明會或公聽會。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行政法人董監事續任規定不一,且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與文策院的董監事組成要求(政府代表比例)似乎邏輯相反。
- 指出國影中心草案中政府代表名額(不得逾三分之一)和續任規定,可能導致民間董事更替受政府代表留任影響,彈性不足且不合理。
- 要求人事總處檢討現有行政法人董監事規定,使其有合理邏輯,並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適用問題表達疑慮,認為若各機關都可自行鬆綁,將使該法形同具文。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樂觀其成國家電影中心法制化,但要求釐清業務範圍。
- 質疑中心名稱從「電影」擴展到「電影及視聽」,且業務範圍包含「行銷推廣」及「協助政府執行電影及視聽文化發展相關業務」,恐與文策院、影視司、影視局業務重疊。
- 建議應在設置條例中將「視聽」的定義明確寫清楚,並劃分各單位權責,避免未來因文字模糊導致業務衝突。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樂觀其成行政法人化,但關切實際執行成效,特別點出北流、南流等流行音樂中心在組織運作上的問題。
- 要求文化部應迅速瞭解並介入北藝中心、北流等場館因硬體延宕、行政怠惰等問題,確保其營運組織能如期運作。
- 針對臺北市政府藝文活動補助及招標辦理須知草案中「不得違反善良風俗、不得辱罵特定政治立場」的規定,表達強烈反對,認為藝文應由市場機制而非政府把關,呼籲文化部應明確表態支持自由創作及言論自由。
- 強調台灣電影產業的價值在於自由創作空間,這是中國永遠無法追上的。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感謝文化部對優人神鼓火災的關心與協助,並關切藝文團體在急難救助及保險方面的問題。
- 指出優人神鼓獲文化部核定補助1,500萬元,並建議文化部協調新北市文化局,從文資角度給予修復支持。
- 關切藝文團體難以投保火險或文資保險的問題,呼籲文化部應積極與金管會等相關機關協調,催生相關保險產品,並將防災和保險納入文資管理維護事項並給予補助。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感謝文化部將客家話列為國家語言,並肯定其對客家文化主體性的重視。
- 支持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從財團法人轉型為行政法人,認為此舉可強化其公共性、專業性、財務運用彈性及公眾監督。
- 詢問改制為行政法人是否能幫助電影典藏、保存、研究、展示及社會教育功能推展,以及改善財務運用。
- 認為改制後設有設置條例,將使公設財團法人的監督密度更高,輔以國會監督,可強化監督及公共使用目的性。
- 提出修正動議,明確規定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解散後,其權利義務由本中心概括承受,以利組織改制。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第26條將「受託典藏運用之電影及視聽資產屬公有財產者」納入規範,以明確軟硬體財產的會計及財務處理。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樂見中心轉型為行政法人,認為其具備公共任務、專業化需求、不適合傳統行政機關或民間組織處理、公權力行使程度低等特點。
- 關切董監事無報酬且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嚴格規範,恐難以吸引專業人才參與,影響中心運作。
- 詢問董監事下聘用的專業人才是否受《利衝法》規範,以及如何約束規範他們。
- 質疑第21條績效評鑑機制,認為除解聘董監事及影響經費核撥外,應有更具體、積極的措施來處理績效未達標的情況,並建議未來應針對不同行政法人採取個案化的評鑑方式。
- 質疑第16條但書的增訂是否與文策院設置條例不同,並要求法務部釐清其涵蓋範圍。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詢問國家電影中心轉型行政法人的原因及目前面臨的困境。
- 關切中心與文策院或文創院之間的權責區隔,特別是草案第一條提到「推廣及促進電影、視聽及文化發展」,恐與產業鏈發展混淆。
- 強調韓國影視產業蓬勃發展,期待台灣能有更多好的影視作品,並呼籲即使是歷史劇也應融入性別觀點、現代知識,避免複製傳統思想。
- 關切獨立導演或獨立製作缺乏資金的問題,希望政府能提供更多前端的輔導與補助,而非僅是錦上添花。
相關人員回應
鄭麗君 文化部部長
- 國家電影中心轉型行政法人旨在回應民間20餘年倡議法制化,強化影像資產公有化、徵集能力及組織專業永續發展。
- 中心典藏範圍擴大至廣義視聽(film, audiovisual, TV, radio),符合國際趨勢,且實務上已在執行相關典藏工作。
- 新莊場館預計110年完工,未來規劃結合片庫與電影博物館功能,預計3年內組織編制擴充至120人,預算逐步擴增至至少3億元。
- 認同中心定位應以文化保存為主,自償率不應是唯一績效標準,收入將來自授權、場館營運及票務等。
- 同意將逐步研議推動影視音作品法定送存制度修法,但需待組織轉型、擴大規模並強化典藏制度後。
- 認同利益迴避範圍過廣可能導致業界專業人士不願擔任董監事的問題,已與法務部討論《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修正可能性,並尊重委員會的決定。
- 強調中心與文策院職責明確區分:中心側重文化保存與資產活化,文策院側重產業促進與發展,兩者目的不同,且文化部組織法正在審查中,整體體系不會衝突。
- 表示文化部支持藝文創作,不宜以政治指導內容,對於地方政府藝文補助辦法中限制言論自由的條款,將尊重公民社會討論,並可提供函釋。
- 說明文化部已啟動災後緊急協助機制,核定補助優人神鼓1,500萬元,並將協調地方政府從文資角度給予修復支持。
- 承諾將與金管會等相關機關協調,催生藝文團體文資保險產品,並鼓勵地方政府將防災與保險納入文資管理維護事項,並提供補助。
- 認同台灣電影產業近2年有成長,並透過票房透明化、獎補助、投融資(文策院)及前端IP開發等措施,重建影視產業生態系,促進多元發展及國際化。
蘇俊榮 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 《行政法人法》本身並未訂定續聘人數上限或政府代表比例的規範,各法人可依自身需要訂定,以維持彈性。
- 行政法人的董監事屬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規範的範圍。
- 關於董監事下聘用的專業人員,其權利義務關係依內部契約規範,不適用《公務人員服務法》。
- 尊重國有財產署對公有財產管理的看法,認為應在該基礎下設計條文以求圓融。
余雅雯 法務部專門委員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嚴格,除非其他法律有更嚴格規定,否則原則上仍回歸《利衝法》規定。
- 《利衝法》第十四條在去年修正後已施行,對特殊類型交易行為予以放寬,新增但書規定,讓符合特定、公開、可監督的交易行為不違反《利衝法》。
吳雅華 財政部國產署組長
- 質疑草案第26條公有財產「捐贈」方式,認為將公有財產移轉為行政法人自有財產,會使法律關係複雜,且行政法人處分自有財產缺乏管制。
- 建議改採「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由國家保有所有權,法人擁有管理權及收益權,以簡化權責,避免營運主體角色錯亂。
- 指出目前條文僅排除《國產法》第28條及第60條,未排除地方公有財產處分規定,導致地方公有動產仍無法透過捐贈方式移轉。
相關後續
- 第三條部分條文(業務範圍)經討論後,文化部同意修正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文字,並將管委員提出的增訂第七款納入,該條文保留待文化部整理修正動議後再處理。
- 第十五條(利益迴避)第三項「本條例所定關係人範圍,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規定」刪除,修正後通過。
- 第十六條(特定交易行為禁止)倒數第二行修正為「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者」,修正後通過。
- 第二十一條(績效評鑑)採鄭運鵬委員修正動議,刪除評鑑小組組成規定,授權監督機關訂定辦法,並修正文字錯誤,修正後通過。
- 第二十五條(資產及負債概括承受)採鍾孔炤委員修正動議,明確規定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解散後,其權利義務由本中心概括承受,修正後通過。
- 第二十六條(公有財產使用)因國產署與委員對「捐贈」方式有疑慮,文化部將再整理文字,該條文保留待黨團協商。
- 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6801
- 卷/期/冊
- 108/68/1
- 發布日期
- 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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