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委員會聚焦走私菸、鉅款案、洗錢防制與公益信託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9-25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第4次全體會議,主要針對總統專機走私菸案、高鐵鉅款遺失案及洗錢防制措施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會議討論範圍廣泛,包括國有土地違規使用、銀行理專盜用客戶資金、公益信託避稅爭議,以及高鐵與臺鐵寵物運輸規定等。多位立法委員對政府官員的報告與處理方式表達不滿,要求相關部會加強調查、改進措施並提交書面報告,部分議題將送院會協商或持續研議。
討論事項一
「108年7月總統專機違法走私菸品案相關調查、處分及改善作為」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針對總統專機違法走私菸品案,要求財政部、金管會、總統府、國安局、法務部調查局及交通部等相關單位,就事件調查、處分及後續改善措施進行報告。
- 討論重點涵蓋高鐵遺失鉅款案的處理機制、巨額現金提領的通報與調查、如何防堵規避洗錢防制與相關稅賦行為,以及國有農地遭非法占用等議題。
相關爭議
- 高鐵鉅款遺失案的處理爭議:高鐵董事長江耀宗因對300萬元現金遺失案的細節說明不清、態度傲慢,引發多位委員強烈不滿,質疑其處理程序及對社會大眾的交代不足。
- 分次提領現金與洗錢防制: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對媒體表示「分次提領沒有問題」的言論,被多位委員質疑是為特定政治人物護航,與洗錢防制精神相悖,並引發媒體報導真偽的爭辯。
- 國有土地非法占用與官商勾結疑慮:黃國昌委員揭露紐約家具設計中心長期非法占用國有農地,並質疑財政部、國產署及經濟部涉嫌包庇,將違法行為合法化,要求徹查背後關說。
- 總統專機私菸案裁罰過輕:林德福委員質疑財政部關務署對華航僅裁罰15萬元,未依菸酒管理法追究漏稅責任,認為處分不符合比例原則,且有「高高舉起、輕輕放下」之嫌。
- 政治獻金來源不明與洗錢:余宛如委員質疑國民黨主席吳敦義承諾給予韓國瑜4,000萬元競選經費的來源不明、收受方式不清,且未見相關單位立案調查,與陳明文300萬元案的處理形成雙重標準。
- 公益信託淪為富人避稅工具:王榮璋委員指出部分公益信託存在資產累積過高而公益支出過低的問題,批評金管會自律標準不足,且財政部對其租稅優惠規定較財團法人寬鬆,形成避稅漏洞。
- 銀行理專盜用客戶資金:施義芳及江永昌委員對金管會防範銀行理專挪用客戶資金的成效提出質疑,認為現行措施未能有效遏止案件發生,且對總行高層的究責不夠明確。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高鐵對300萬元現金遺失案未報警且處理程序不透明,認為該現象不正常。
- 要求8家銀行總經理針對陳明文委員分次提領現金是否涉嫌洗錢,於1週內申報並書面答復財委會。
- 要求財金公司提供相關交易資料給金管會,以便依法處理。
- 批評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在媒體餐敘時對分次提領的言論,質疑其護航特定個案。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揭露紐約家具設計中心長期非法占用國有農地,並質疑財政部、國產署及經濟部涉嫌包庇。
- 要求財政部解釋為何2010年已認定非法使用卻未強制拆除,並質疑公務員公文書登載不實。
- 質疑將長期非法占用國有農地委託經營給廠商的合法性,要求查明誰同意及是否有立法委員關說。
- 要求財政部政風處於1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並承諾將所有證據提供給台中地檢署。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在媒體上關於陳明文委員分次提領現金「沒有問題」的發言,指其言論與媒體報導不符且未澄清。
- 批評蔡碧仲次長近期言行「官威大」,暗示其為政治服務而非專業,並預測其將升任法務部長。
- 質疑高鐵對300萬元現金遺失案的處理程序,特別是為何不需查明現金來源即歸還。
- 引用兆豐銀行對分次提領累積超過90萬元即需通報的規定,反駁蔡碧仲「分次提領沒有問題」的說法。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就陳明文委員300萬元現金事件的媒體發言不當,認為會造成「有關係就沒關係」的觀感,影響社會對政府的信任。
- 詢問金管會主委,規避通報與洗錢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如何杜絕規避通報的行為。
- 批評總統專機私菸案中,財政部關務署對華航僅裁罰15萬元,未依菸酒管理法追究漏稅責任,認為處分過輕且不符比例原則。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確認陳明文委員300萬元現金案已由嘉義地檢署偵辦中,並表示陳委員已提供帳戶及監視器等資料配合調查。
- 解釋陳明文委員的300萬元現金是從保險箱取出,分次提領並非為該筆款項,且已向媒體解釋是給小孩投資生意用。
- 質疑國民黨主席吳敦義提供韓國瑜4,000萬元競選經費的來源,詢問法務部是否有立案偵辦財產來源不明罪。
- 要求澄清分次提領現金是否構成洗錢嫌疑,強調洗錢需以不法金錢為前提。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質疑張善政前院長收取郭台銘先生500萬元政治獻金是否涉及洗錢防制法,要求法務部與調查局標準一致,不可雙重標準。
- 關切銀行理專挪用客戶資金案件頻傳,要求金管會檢討銀行內控管理缺失,並考慮實施銀行星級評鑑。
- 建議金管會將臺股逐筆交易制度與零股交易制度同步接軌,並縮短零股交易的撮合時間,以避免假單過多問題。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批評公益信託成為富人避稅天堂,質疑金管會自律準則效力不足且不溯及既往,無法解決現有問題。
- 建議修法刪除所得稅法中公益信託受託人必須為信託業的限制,放寬至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並將免稅標準與財團法人規定一致。
- 質疑衛福部在財政部調查未完成前即核備葉慈公益信託財報的適當性,要求財政部說明對稅務調查的影響。
- 呼籲行政院版信託法公益信託專章應處理富人利用公益信託進行金錢遊戲的問題,並按基金總額分級要求公益支出比例。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質疑高鐵董事長江耀宗對高鐵遺失物處理流程、特別是鉅額現金(300萬元)遺失案的細節不熟悉,批評其官威大且態度傲慢。
- 指出銀行對超過50萬元現金提領需登記,而高鐵對300萬元現金遺失卻無特別處理,顯示與民眾認知落差大。
- 建議高鐵應鼓勵拾金不昧的清潔人員,依民法規定給予報酬(十分之一),並要求高鐵提高警覺。
- 質疑高鐵董事長對遺失人身分保密的必要性,認為媒體已公開報導,應向大眾說明。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肯定金管會「媲美星港財富管理新方案」的雄心,旨在吸引境外資金回流並讓台灣金融業提供更多投資商品。
- 詢問新方案是否允許DBU提供OBU商品,主要針對銀行、證券業,不含保險業,並將開放專業投資人及高資產客戶投資。
- 提醒金管會應先了解台灣投資人海外投資的主要商品類型(如債券、境外保單),確保新方案能有效對症下藥,避免資金繼續外流。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質疑吳敦義主席提供韓國瑜4,000萬元競選經費的來源、性質(捐贈、募資或借貸)及其是否進入政治獻金專戶,要求法務部、金管會及財政部釐清潛在的稅務與洗錢問題。
- 批評法務部洗錢防制辦公室對4,000萬元案未立案調查,與300萬元案處理形成雙重標準,要求積極處理並給予時程承諾。
- 詢問金管會主委對境外資金匯回台灣投資金融商品現行管理方案的成效,以及為何需再推出新的「媲美星港財富管理新方案」,要求提供報告說明兩者邏輯與差異。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指出陳明文委員300萬元現金遺失案因當事人未報案、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言論及與特定人士關係,引發媒體大幅報導與社會質疑。
- 嚴厲批評高鐵董事長江耀宗對事件細節(如誰報失、如何確認失主)一問三不知、態度高傲,認為其嚴重失職,要求其立即釐清並向社會交代。
- 要求警政署副署長說明高鐵站務人員將現金送至派出所是否算報案,釐清警方在此案中的角色。
- 強調官員在立法院備詢必須充分準備並誠實回答,不可反質詢,否則就是「爛官」。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關切永豐金控提告前總經理張晉源案,質疑此為對吹哨者的報復行為,要求金管會積極介入調查並確保吹哨者權益不受侵害。
- 批評金管會對永豐金控解任前副總經理王幗英的處置未能有效糾正,導致吹哨者持續飽受煎熬,呼籲強化吹哨者保護機制。
- 質疑高鐵與臺鐵對旅客攜帶寵物乘車的規定過於嚴格且不一致,建議檢討並推動寵物友善車廂,例如允許寵物推車上車或提供寵物座位。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多次要求法務部次長蔡碧仲正面回答是否曾向媒體發表「分次提領50萬元以下現金不需申報」的言論,指責其否認事實且未要求媒體更正。
- 質疑蔡碧仲次長因曾任陳明文委員律師,其言論有瓜田李下之嫌,要求其保證對此案嚴查到底,以維護司法公正。
- 指出即使分次提領金額未達50萬元,若有刻意規避申報意圖,銀行仍應視為疑似洗錢態樣進行通報。
- 建議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研議將高鐵、臺鐵等公共運輸工具上發現大筆現金的案件納入通報機制,以防範潛在犯罪行為。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對銀行理專挪用客戶款項案件的懲處進度緩慢,特別是針對總行高層的究責不明確,要求說明具體處置時程。
- 質疑玉山銀行理專盜用案中,「自首」的認定,認為向銀行而非偵查機關通報不應視為自首,並關切金管會對舊案與新案的裁罰標準。
- 質疑兆豐銀行參與純網銀投資案中,金管會「金金分離」原則導致銀行專業人員無法派任董事,影響官股銀行對純網銀的監督與責任,要求金管會檢討相關規定。
- 詢問兆豐銀行對純網銀的持股是否會合併報表,以及在無控制力情況下如何發揮洗錢防制與風險控管作用。
孔委員文吉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在質詢時反質詢、態度不佳,要求其尊重立法院議事規則。
- 質疑蔡碧仲次長對媒體報導其言論的澄清前後不一,並詢問其為何不對假新聞提告。
- 質疑蔡碧仲次長從花蓮代理縣長回任法務部次長的安排,暗示其背後有特定有力人士(如陳明文委員)支持,並批評其在花蓮代理期間的人事調整與政風查辦爭議。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質疑300萬元現金案中,金管會、法務部及洗錢防制處未能釐清資金來源與流向,批評官員僅以法規搪塞,未能回應民眾疑慮。
- 指出一次性提領300萬元需通報,若分批提領則有疑似洗錢疑慮,詢問相關單位是否接獲通報或進行調查。
- 批評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在議事場合對委員不尊重,認為其態度傲慢。
- 要求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說明,若金融機構有違法未通報情況,將如何懲處。
相關人員回應
蘇建榮 財政部部長
- 表示公益信託捐贈應有普遍性原則,特定對象捐贈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了解。
- 說明財團法人支出比例60%可免稅,公益信託目前無此規定,未來將與法務部研議。
- 承諾將追查紐約家具設計中心違法占用國有農地案,已要求政風處調查,並表示台中地檢署已主動偵查。
- 同意放寬公益信託受託人限制,允許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擔任受託人,並配合信託法修正檢討所得稅法。
- 表示即使衛福部核備葉慈公益信託財報,財政部仍可依稅務法規進行稅務調查與課稅。
- 說明總統專機私菸案中,關務署針對保稅倉庫擅自移動裁罰15萬元,運輸私菸部分已移請桃園市政府財政局依菸酒管理法裁罰,最高可罰600萬元。
- 指出私菸若經法院判決沒入,則無追繳關稅或菸酒稅問題。
- 表示多次提領現金主要屬金管會權責,財政部若接獲通報會監控是否有稅務問題。
- 表示拾得遺失物非財政部主管業務。
顧立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金融情報中心由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負責,金融機構對50萬元以上或疑似洗錢交易需申報,並有保密義務。
- 表示金融同業公會訂有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並有財政部提供租稅規避及逃漏稅態樣供金融機構參考。
- 承諾將持續督導金融機構加強內控、落實執行防制洗錢措施,並將防制洗錢列為金融檢查重點,對違規進行裁罰。
- 解釋公益信託持股透明行動方案,要求申報實質控制力,並請信託公會擬具公益信託最佳實務準則。
- 表示在疑似洗錢交易態樣中,若有故意分次提領且可疑,即使未達50萬元仍需申報。
- 回應銀行理專挪用客戶資金案,已要求銀行總稽核及總經理落實「三道防線」,並訂定「理專十誡」逐一檢視分行,將追究督導人員責任。
- 表示臺股零股交易預計明年第三季後實施,將採分盤、10分鐘撮合方式,初期將區隔盤中零股與整股交易,考量風險、成本及避免影響個股價格形成。
- 回應「媲美星港財富管理新方案」旨在讓OBU平台穩健商品在DBU同步放寬,滿足高資產客戶理財需求,吸引境外資金,主要針對專業投資人,暫不含保險商品。
- 表示已針對永豐金控提告吹哨者張晉源案,要求永豐金提供詳細書面說明,並強調不得對吹哨者進行不利處分。
- 指出金融機構對洗錢防制有規範,若有大額通貨或疑似洗錢交易態樣,應向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通報,而非金管會。
陳明堂 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主任
- 說明洗防辦主要任務為統籌洗錢防制政策、風險評估及督導APG相互評鑑工作,並表示台灣在APG評鑑中取得「一般追蹤」等級,獲得國際肯定。
- 表示洗防辦不參與個案調查,對「巨額現金提領之通報機制」及「如何認定並防堵意圖規避洗錢防制措施」等執行面問題,尊重各權責機關意見。
- 回應公益信託修法,法務部已擬定公益信託專章預告完畢,預計10月份報行政院,將特別注意是否藉此洗錢。
- 表示4,000萬元政治獻金案目前未立案,因無人告發且無特定犯罪前提,但會後將了解是否已有檢察機關依職權立案。
- 解釋洗錢防制法前提是「不法金錢」且為「清洗」目的,需符合構成要件,不能單憑看到錢就認定是洗錢。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說明洗錢防制法規定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或疑似洗錢交易需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遺失查察非洗錢防制法規範範圍。
- 表示洗錢防制法第14條及第15條涉及刑事責任調查,是否構成犯罪為檢察官與執法機關職責,本部不介入。
- 回應媒體報導其關於分次提領現金言論,強調從未接受任何平面或電子媒體採訪,稱報導為媒體自行編造,並已澄清。
- 表示針對4,000萬元政治獻金案,檢察機關可依職權立案,會後將了解是否有檢察機關偵辦。
- 解釋洗錢防制法需以「不法金錢」為前提,並有掩飾、隱匿等清洗行為才構成犯罪。
- 表示即使分次提領金額未達50萬元,若刻意為規避申報,銀行行員應依判斷準則列為疑似洗錢態樣申報,但強調不介入個案判斷。
- 承諾針對4,000萬元政治獻金案,會督促檢察機關積極了解並在一週內給予交代。
- 表示陳明文委員300萬元案已繫屬嘉義地檢署積極偵辦中,檢察官將釐清事實,本部不介入個案。
- 解釋拾得遺失物依民法規定,拾得人可請求不超過十分之一的報酬,但鐵路人員拾獲則依鐵路法歸公司所有。
陳文瑞 交通部路政司司長
- 說明鐵路機構拾獲遺失物依鐵路法尚無通報規定,鐵路人員拾獲一年後歸鐵路機構所有,民眾拾獲六個月後歸拾得人所有。
- 表示未來洗錢防制相關作業如有需鐵路機構配合事項,將依法進行監督宣導。
- 回應高鐵及臺鐵寵物運輸規定,目前無寵物推車搭乘規定,但臺鐵局已參與公眾參與協作會議,將參考國外作法及民眾建議進行檢討。
江耀宗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表示高鐵拾獲遺失物依鐵路法及民法訂定處理程序,非危險物品無報案程序,會進行檢視、建檔、入庫並上網查詢,遺失人來電協尋後依程序領取。
- 回應300萬元現金遺失案,列車於12時10分到達南港站,清潔人員拾獲登機箱交站務同仁,送派出所清點後入庫,失主來電協尋後領取。
- 拒絕透露遺失人身分及細節,表示已進入司法程序,基於偵查不公開及旅客隱私無法說明。
- 表示高鐵每年遺失物達8萬多件,對鉅額現金遺失無特別數據統計,公司對金額無分界,均依一致程序處理。
- 說明高鐵車廂環境考量,對攜帶寵物種類及容器大小有規範,導盲犬可允許上車,但寵物推車目前不行,腳踏車需分解後放置行李區。
黃昱程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 說明財金公司經營跨行資金移轉帳務清算服務,未經手通貨或現金交易,非洗錢防制法規範主體。
- 表示為配合公務機關調查金流,財金公司可依法提供檢警調跨行交易資料。
- 說明跨行提款單次限額2萬元,每日累積6萬至50萬元;跨行轉帳約定單次限額200萬元,每日累積3萬至3,000萬元;跨行匯款單次限額5,000萬元。
- 表示若為跨行電子交易,財金公司會留存交易紀錄可供調查;若為通貨現金在銀行內領取,則無資料。
李宏錦 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處長
- 確認法務部調查局報告中「規避登記之防制機制」內容正確,金融機構發現分散交易行為應依防制洗錢計畫判定是否可疑交易。
- 表示分次提領是否疑似洗錢需視個案事實判定,但其為一種「態樣」。
- 說明一次領現金300萬元需通報,但依洗錢防制法規定不能揭露金融機構申報資訊。
- 表示若洗錢防制處收到相關資料,會送給偵辦的權責機關(如嘉義地檢署)處理。
- 指出分散交易本身就是一個可疑的表徵和態樣。
曾國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署長
- 解釋紐約家具設計中心占用國有地案,因國有地被私有地包覆,執行拆除有困難,故一直以收取補償金列管。
- 說明簽訂委託經營契約是配合經濟部商業司基於工廠輔導合法化需要,提供申請人進行都市計畫變更,但目前已確認無法變更且為實質違建。
- 表示簽約時主要是看能否輔導合法化,若日後有違規將依法執行。
陳世卿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總經理
- 說明銀行對提領金額不大通常不詢問,超過20萬元會關懷提問防詐騙,常客則不提問。
- 表示提領50萬元以上現金就一定要登記。
張兆順 兆豐金控董事長
- 澄清兆豐銀行沒有洗錢,被罰57億元是因為制度未跟上FATF新規定,而非洗錢行為。
- 表示兆豐銀行對分次提領累積超過90萬元(4次)即需通報,且系統會自動檢測,再依個案調查認定,此為嚴謹的洗錢防制態樣。
- 說明兆豐銀行投資純網銀為銀行認股,股款繳足時間依銀行進度而定。
- 解釋兆豐銀行對純網銀投資採權益法,因無控制力故不合併報表,實質控制力在中華電信。
- 表示金管會「金金分離」考量導致銀行專業人員無法派任純網銀董事,此為評估時未考慮到的變化,目前正在想辦法解決。
許慈美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局長
- 說明葉慈社會福利基金專戶的調查尚未完成,受託人國泰世華銀行主張修改章程,衛福部已核備其106年度財報。
- 表示主管機關對公益信託有課稅疑義時會通報稽徵機關,國稅局可依稅務法規進行調查,不受衛福部核備影響。
蔡蒼柏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說明警政署訂有「受理遺失物報案作業程序」,各分駐(派出)所可受理,並依「辦理拾得遺失物作業規定」辦理失物招領。
- 表示高鐵站務人員將現金送至鐵路警察局南港所是「借用派出所駐地清點」,而非「報案」,警察單位未受理此案報案。
- 說明警政署會配合法務部調查局,偵處可疑洗錢交易金融情資,協助調查規避洗錢防制措施及其他洗錢行為。
相關後續
- 財政部關務署需於2週內預告修正「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71條、第73條至第75條等條文,以因應總統專機違法走私案後續檢討。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相關部會需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委員郭正亮、吳志揚、李彥秀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
- 財政部政風處需於10月16日前完成紐約家具設計中心占用國有地案的調查報告。
- 財政部將於10月15日前通知紐約家具設計中心限期改善,若未改善將解除契約並要求拆屋還地。
- 曾銘宗委員要求8家銀行總經理於1週內申報陳明文委員分次提領現金是否疑似洗錢,並書面答復財委會。
- 曾銘宗委員要求財金公司於1週內將相關交易資料提供給金管會主委,以便依法處理。
- 金管會將要求永豐金控提供詳細書面說明,釐清提告吹哨者張晉源案的動機與正當性。
- 金管會將給予施義芳委員1個月時間,針對零股買賣問題製作一份報告,並送交財政委員會與研究室。
- 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將於1個月內將信託法公益信託專章總整理後報行政院。
- 余宛如委員要求法務部針對國民黨4,000萬元政治獻金案,於1週內積極了解並給予交代。
- 王育敏委員要求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研議將公共運輸工具上發現大筆現金的案件納入通報機制。
- 江永昌委員對純網銀議題的質疑,主席費鴻泰委員表示將於下下週安排專案報告,讓其充分發言。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6901
- 卷/期/冊
- 108/69/1
- 發布日期
- 2019-10-17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