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情工與特勤條例修法審查:聚焦間諜罪刑、情報查核與國安戰略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10-02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審查「國家情報工作法」與「特種勤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聽取國安局業務報告。會議重點討論情報人員忠誠查核時程、間諜行為刑度加重、情報蒐集範圍擴大至關鍵技術產業、以及特勤系統管理權責釐清。委員們就中國對台滲透、經濟打壓、非傳統國安議題及情治單位情報蒐集能力提出質詢。最終,多項修正條文在協商後通過,部分預算凍結案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一
邀請國防部部長嚴德發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及處理國防部主管預算凍結案
核心議題
- 國防部部長嚴德發就業務概況進行報告並接受質詢。
- 審查並處理院會交付的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國防部主管的 5 案預算凍結案及討論事項的 14 案預算凍結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批評國安局在國際事件預測上常失準,情報工作不及格。
- 質疑國安局在總統府侍衛室等特勤單位管理上的權責不清,建議修法明確化。
- 認為國安局長應具備更宏觀的國家安全戰略思維,涵蓋氣候變遷等非傳統安全議題。
相關人員回應
嚴德發 國防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邱國正 國家安全局局長
- 回應私菸案後,國安局與侍衛室關係將從虛線轉為實線,將介入管控與督檢,但人事管理權仍屬總統府。
- 認同國家安全應涵蓋政治、經濟、心理、軍事四大支柱,並將不遺餘力推動國家安全工作。
- 表示國安局在情報蒐集方面會持續努力,不斷改進,且已掌握外部資訊。
相關後續
- 國防部業務報告及詢答結束,委員所提口頭及書面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國防部於 2 週內以書面答復。
- 國防部主管的 5 案預算凍結案及 14 案預算凍結案,經報告完竣後,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邀請國家安全局局長邱國正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及處理國家安全局主管預算凍結案
核心議題
- 國家安全局局長邱國正就國家情報工作暨國家安全局業務概況進行報告並接受質詢。
- 審查並處理院會交付的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國家安全局主管的 4 案預算凍結案及 1 案預算凍結案。
相關爭議
- 國安局情報蒐集能力與時效性:委員質疑國安局對私菸案、何韻詩潑漆案、校園連儂牆衝突等事件的事前情資掌握不足,以及對中國大陸介選、經濟施壓等議題的情報分析能力。
- 國安局特勤系統管理權責:委員對私菸案後國安局改革特勤制度的具體方案、指揮鏈與修法必要性提出質疑,認為不能僅靠人治,須有制度管理。
- 非傳統國安議題的重視:江啟臣委員批評國安局報告內容僅重傳統安全議題,忽略氣候變遷等非傳統國家安全議題,認為其戰略思維不夠全面。
- 中共對台滲透與打壓:多位委員關切中共透過假訊息、媒體操作、政治代理人、毒品走私等方式對台進行滲透與干擾,以及在外交、經濟上對台施壓,質疑國安局的應對策略與現行法律的嚇阻力。
- 民眾個資保護與情治機關權限:許毓仁委員質疑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公文可調閱 LINE 使用者資料,擔憂侵犯人權,要求國安局調查劍橋分析公司在台個資外洩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肯定國安局在國安五法健全後,退將赴中參與慶典減少的效果。
- 強調法制重要性,應大幅提高共諜犯罪成本,避免輕判。
- 建議將關鍵技術產業納入情報機關蒐集範圍,以防經濟間諜行為。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批評國安局在國際情報蒐集方面不及格,常失準。
- 質疑國安局長對國家安全戰略思維的界定,認為應超越軍人角色,涵蓋非傳統安全議題如氣候變遷。
- 呼籲國安局應提出特勤管理規則的修法,明確侍衛室等單位的管理權責,而非僅靠人治。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安局與調查局在私菸案情資分享上的問題,認為應改進情資通聯。
- 建議國安局應加速特勤制度改革,不能僅以內規調整,應考慮修法建立制度。
- 呼籲國安單位應適時澄清或說明媒體上公開的中國干擾台灣資訊,以增強民眾信心。
蔡適應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安局對香港反送中運動延伸至台灣的相關情資掌握不足,如何韻詩潑漆案與校園連儂牆衝突。
- 懷疑中國籍學生在台衝突事件背後可能有中國政府的滲透或監督,並將毒品走私視為潛在的滲透行為。
- 支持將資電作戰部納入情工法規範,並要求國安局加強對兩岸毒品打擊的調查。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關切國安局評估年底前可能再斷交 1 至 2 個邦交國,並詢問是否有系統性斷交的風險。
- 擔憂中國大陸可能進一步限縮兩岸經貿措施,包括縮減航班、暫停貨幣清算、限縮金融往來及取消 ECFA。
- 要求國安局應提醒各部會預作準備,不能坐以待斃,以因應中國潛在的經濟打壓。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嚴正譴責統促黨潑漆暴力事件,要求國安局與警政署加強維安與防禦機制。
- 詢問國安局對中國「極限施壓」的最可能情況評估,包括武力犯台的可能性。
- 質疑國安局報告中「拉白打綠」的政治操作,要求澄清具體證據,並關切中共在台政治代理人問題。
- 要求國安局調查牛津大學網軍報告及劍橋分析公司在台個資外洩事件,並質疑警政署調閱 LINE 資料的合法性。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安局對私菸案託人買菸者的懲處過重,與總統府處理標準不一。
- 批評國安局在總統大選維安預算編列上的不專業與資源濫用,特別是車輛採購而非租賃。
- 認為國安局報告不專業,對國際關係著墨甚少,且對台灣國防戰略缺乏深入分析,未能向全民說明國防預算承受度。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詢國安局對旺旺中時集團接受中國資金補助案的調查進度,認為其刊載廣告作為新聞已構成國安問題。
- 指出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媒體收受中共資金進行宣傳的罰則(10 萬至 50 萬元)不足以嚇阻國安問題。
- 強調中國人在台進行政治遊說若無罰則,構成嚴重法律漏洞,呼籲國安局積極推動相關修法以補強國家安全防禦機制。
相關人員回應
邱國正 國家安全局局長
- 表示將介入特勤單位督管,但修法將來考慮,目前先以內規調整。
- 承諾對中國介選、滲透等資訊持續掌握,並會告知相關部會採應對策略。
- 坦承對私菸案情資掌握有待加強,將努力改進情治單位間的通聯。
- 對中國經濟施壓與斷交風險,表示任何情況皆有可能,國安局會持續觀察徵候並提供情資給相關部會。
- 對媒體收受中共資金刊載廣告為國安問題表示認同,並坦言現行罰則有待強化,將與陸委會協調推動修法。
- 對中國人在台政治遊說無罰則問題,同意法規有嚴重漏洞,並表示贊成積極推動修法。
- 對委員提出的非傳統安全議題、網軍報告、個資外洩等問題表示將了解或持續注意。
王處長 國家安全局第三處
- 解釋中共黨政軍人士來台統計數字差異,源於對「黨政軍」範圍定義不同,有承認黨政軍身分者與泛黨政軍團體兩種統計口徑。
邱豐光 內政部移民署署長
- 表示若中共黨政軍相關人士曾迫害人權、傷害法輪功或在台有違規違法行為,將不准其入境。
- 確認若中國籍學生在台有毆打他人、破壞連儂牆、攻擊他人等違規違法行為,離境後將不允許再次入境。
葛廣薇 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事務組組長
- 說明中共黨政軍人士來台申請案會提聯審,且移民署系統會過濾曾有違規違法者。
- 指出不僅現任黨政軍,曾任黨政軍若有疑慮也會提聯審。
蔡蒼柏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表示若有遊行或校園紛爭相關訊息或報案,將立即處理並追查幕後支持者。
林淵城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政監
- 確認刑事局有公文可調閱 LINE 使用者資料,但需進一步討論其適用範圍與合法性,並將於會後向委員報告。
相關後續
- 國家安全局主管的 4 案預算凍結案及 1 案預算凍結案,經書面報告後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 委員羅致政、何欣純及呂玉玲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 2 週內以書面答復。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補充資料者,請相關單位 2 週內以書面提供。
討論事項三
審查「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旨在強化國家情報工作、防制境外敵對勢力滲透,並提升情報人員權益與保障。
- 主要討論內容包括情報人員安全查核時程、情報蒐集範圍、間諜行為刑度加重及追訴權時效等議題。
相關爭議
- 情報人員安全查核時程:羅致政委員提案將安全查核提前至第一試錄取後實施,以避免情報人員訓練期間資訊洩漏;考選部則擔憂此舉可能影響考試公平性、增加查核資源浪費、與現行典試法制衝突,並引發應考人行政救濟問題。
- 資通電軍指揮部納入情報機關:馬文君委員對將資通電軍指揮部(具攻擊手段的戰鬥單位)納入「情報機關」範圍表示疑慮,認為可能影響其招募人才及對人員的法規限制(如加重刑責、安全查核、退伍管制)。國防部建議以「視同情報機關」方式納入。
- 間諜行為刑度與罰金:趙天麟委員等提案加重間諜行為刑度至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將部分罪刑的追訴權時效改為終身;法務部建議罰金應與刑法體例一致(200 萬元以下),並對終身追訴權時效的適用範圍(僅限於最重刑度罪行)提出考量,以避免輕罪也納入永久追訴導致失衡。
- 情報蒐集範圍:趙天麟委員等提案將「關鍵技術產業」納入情報機關蒐集範圍,以應對經濟間諜行為。主管機關同意納入,但建議以例示規定方式處理,並在說明中闡明其具體內涵。
立法委員發言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情報人員忠誠查核時程提前至第一試後,以防訓練期間情報人員身分或情資曝光。
- 建議國安局應研議提高情報人員勤務加給及工作獎金,並比照國軍提供醫療及就養優惠,以慰勉辛勞並留住人才。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提高間諜行為刑度,包括無期徒刑及終身追訴權,以嚇阻中共滲透並符合國際規範。
- 建議將「關鍵技術產業」納入情報機關情資蒐集範圍,以維護經濟安全,防範經濟間諜。
- 強調國安六法修法目的在於健全國安防護網,而非選舉或恫嚇。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條文用語,將「殘廢」等歧視性用語改為「身心障礙」,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
- 支持行政院提案,並對法案條文無其他意見。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質疑將「資通電軍指揮部」納入情報機關的適當性,認為其為戰鬥單位,可能影響招募及人員權益。
- 擔憂修法後加重刑責、安全查核及退伍管制,會對資通電軍指揮部人員造成困擾,影響招募意願。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建議考選部應在考試簡章中明確說明安全查核時程,並保證查核結果不影響考試成績,以維護考試公平性。
- 對於永久追訴權時效,建議應確保其適用範圍與刑法體例一致,避免輕罪也納入永久追訴。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指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媒體收受中共資金刊載廣告的罰則過低,無法有效嚇阻國安問題,呼籲修法強化。
- 強調中國人在台進行政治遊說若無罰則,構成嚴重法律漏洞,要求國安局積極推動修法補強國安防禦機制。
- 呼籲國安局積極補強法規漏洞,以應對中共在民主選舉中的介入、干擾和滲透。
相關人員回應
邱國正 國家安全局局長
- 同意將情報人員忠誠查核提前至第一試後實施,並承諾確保個資保密及救濟機制。
- 對加重間諜行為刑度及將關鍵技術產業納入情報蒐集範圍表示肯定與支持。
- 表示將與考選部協調,確保安全查核程序不影響考試公平性,並在說明中闡明相關細節。
- 對資通電軍指揮部納入情報機關一事,建議以「視同情報機關」方式處理,並考量招募問題。
- 對永久追訴權時效的適用範圍,尊重法務部建議,傾向先限縮於最重刑度罪行。
劉約蘭 考選部副司長
- 對提前進行安全查核表示擔憂,認為可能影響考試公平性、增加查核負擔、與典試法制衝突,並引發行政救濟問題。
- 建議維持原條文,或在修法說明中明確安全查核結果不影響考試成績,並釐清救濟歸屬機關。
- 強調考選部支持國安政策,但希望國安局能考量實務運作障礙。
謝處長 國家安全局
- 解釋提前安全查核是為避免實務訓練期間出現安全疑慮,例如曾發生合格人員配偶為陸籍人士的問題。
- 強調國安局會確保個資保密,且查核結果的救濟由國安局處理,對考試流程影響最小。
- 建議考選部配合,讓安全查核回到 99 年以前的作法。
馬英漢 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指揮官
- 建議將資通電軍指揮部以「視同情報機關」方式納入情工法,而非直接列為情報機關,以避免影響其戰鬥單位性質及人員權益。
- 表示僅部分從事情報工作的單位會納入規範,範圍認定由主管機關與國防部核列。
趙主任 國家安全局
- 同意將「關鍵技術產業」納入第七條第三款作為例示規定,並將在說明中闡明其具體內涵。
- 對第二十八條安全查核提前實施,強調其有助於反制敵對勢力滲透,並將在考試須知中說明查核程序及救濟途徑,確保查核結果不影響考試成績。
張春暉 法務部參事
- 建議第三十條罰金應與刑法體例一致,將「300 萬元以下」改為「200 萬元以下」。
- 對永久追訴權時效的適用範圍,建議可限縮於最重刑度(如無期徒刑)的罪行,以符合國外立法例及比例原則,避免輕罪也納入永久追訴。
- 提供刑法在刑度級距和罰金標準上的參考意見。
相關後續
-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一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經逐條審查完竣。
- 第三條修正通過,將「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以「視同情報機關」方式納入。
- 第七條修正通過,將「關鍵技術產業」納入情報機關蒐集資訊的第三款範圍。
- 第二十八條修正通過,將情報人員安全查核時程提前至第一試錄取後,並將相關說明納入應考須知。
- 第三十條第三項修正通過,罰金改為「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下」。
- 第三十條之一修正通過,加重間諜行為刑度。
- 第三十一條修正通過,將刑期調整為「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三十二條修正通過,刪除第三項沒收規定,並將第二項罰金提高至「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下」。
- 第三十二條之一修正通過,將追訴權時效終身適用於「涉犯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前段之罪者」。
- 通過王定宇等委員所提附帶決議,建請主管機關研議提高核心情報人員勤務加給及福利措施。
- 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併案擬具審查報告報請院會審議,院會審議前須進行黨團協商,並推派趙天麟委員做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審查「特種勤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主要為規範特種勤務的執行、人員組成與管理,並保障特勤人員權益。
- 核心討論內容包括修正條例用語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以及特勤人員因公受傷、失能或死亡的慰助與照護。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十四條,將「失能」改為「身心障礙」,以符合聯合國身心障礙權利公約精神,並消除歧視性用語。
- 贊成行政院版本,並對法案條文無其他意見。
相關人員回應
趙主任 國家安全局
- 建議第一條依照委員提案版本通過,但將「本法」改為「本條例」。
- 建議第七條與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依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相關後續
- 特種勤務條例第一條、第七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修正草案經逐條審查完竣。
- 第一條修正通過,將「本法」改為「本條例」。
- 第七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修正通過,主要為文字修正,其中第十四條將「失能」改為「身心障礙」。
- 特種勤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併案擬具審查報告報請院會審議,不須黨團協商,並推派趙天麟委員做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7101
- 卷/期/冊
- 108/71/1
- 發布日期
- 2019-10-2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