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商「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9-10-14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研商「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處附屬單位預算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推薦案。針對消防法修正,朝野立委聚焦於消防人員退避權之構成要件與明確授權、資訊權之落實,以及重大傷亡事故調查會之組織與適用範圍(不限於火災),並達成共識修正通過相關條文。另針對國營事業預算提案期限及原民會基金會董監事推薦比例達成協商結論。
討論事項一
研商「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研商消防法修正草案中涉及消防人員之退避權、搶救必要資訊、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消防人員重大傷亡災害事故調查會之組成與適用範圍,以及防火管理人遴用等關鍵條文。
相關爭議
- 退避權啟動條件與授權:討論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時,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之認定標準應採列舉式、概括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抑或明定於法律本文及立法理由。
- 事故調查範圍:內政部與消防署主張事故調查會應侷限於火災搶救事故,時代力量與國民黨等黨團則主張應擴大至所有災害搶救、訓練或執行勤務所致之重大傷亡事故。
- 調查會成員組成:朝野一致同意應將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納入事故調查會成員,避免球員兼裁判。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認為消防法審查會條文經過朝野充分討論,但針對退避權、資訊權與調查權的文字應更周延,並希望儘速完成立法以保障消防安全。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支持退避權正式入法,但強調法條規範應避免掛一漏萬或相互矛盾,以免造成現場無法執行。
- 主張事故調查會應循既有體例,且災防法已有相關機制,不宜過度擴大消防署之調查權限。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主張應在兼顧人民生命財產與消防人員安全下取得平衡,並建議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明確機制以認定危險性救災行動之樣態與情境。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主張應明確定義高風險救災行動,並將入室搶救等情境明文化以保障基層安全。
- 主張事故調查應涵蓋所有殉職樣態,且調查會成員應納入基層消防相關團體代表。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指出火場瞬息萬變,救災指揮官需要綜合判斷各種狀況,若將過多樣態直接列入法條恐延誤救災效率,應由主管機關妥適規範。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批評審查會條文過於模糊,若未明確定義危險性救災行動,將使消防人員生命的損失再度被合理化。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主張應由專業消防署明確說明退避權啟動時機點與危險性救災行動之定義。
- 堅持事故調查會應納入基層消防人員等第三方參與,且範圍應擴及非火災之災害事故。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認為消防人員本屬公務人員,其懲處依公務人員服務法處理,無須特別增列排除條文,以免製造困擾。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認為應賦予消防人員主動行使退避權的權力,且重大傷亡事故調查會之範圍應擴及各類型災害事故與訓練勤務。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主張退避權之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應有法律明確授權,並在立法理由中例示重要情狀以供遵循。
- 主張消防法規定的災害搶救職務若發生重大傷亡,應一併納入調查會範圍。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分享職安法與醫糾法經驗,主張事故調查應有除錯與不問責機制,且重大傷亡應連結職災預防法之住院標準。
相關人員回應
陳宗彥 內政部政務次長
- 說明災害現場變化快速,第一線人員與指揮官需有一定的衡量空間,相關作業準則與規範將隨時檢討並納入立法說明。
陳文龍 內政部消防署署長
- 指出消防搶救法規及行政規則均以救災安全為前提,各級搶救人員本即可依現場狀況衡酌退避。
- 說明火災因公殉職約占75%,針對事故調查會範圍與基層人員代表納入持開放與配合態度。
相關後續
- 消防法第二十條之一增訂第二項,明定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時,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其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 消防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修正為不限於火災,擴大適用於災害事故,並增設災害事故調查會,納入基層消防團體代表。
- 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將「得命」修正為「應」。
- 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相關章名配合修正通過,並列入3項立法理由。
- 附帶決議3項交由內政部帶回依督促方向進行文字修正後再行確認。
討論事項二
研商「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
核心議題
研商營業及非營業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提案之截止時間。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建議將附屬單位預算提案截止時間延至星期五,以給予充分作業時間。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請各黨團於108年10月18日下午5時前,將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提案送交財政委員會彙整。
討論事項三
研商各黨團推薦代表組成「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案
核心議題
研商原民會文化事業基金會董監事審查委員會之各黨團推薦名額與繳交期限。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依政黨比例由民進黨黨團推派7人、國民黨黨團推派4人、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推派1人代表組成。
- 推薦名單請於108年10月24日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7201
- 卷/期/冊
- 108/72/1
- 發布日期
- 2019-10-2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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