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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消防法及軌道技術研究與驗證中心設置條例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9-10-24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研商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草案、消防法修正草案及財團法人軌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草案。針對戰機採購草案,朝野對條文達成共識並修正通過多項附帶決議;對於消防法則因退避權與重傷定義之立法理由字句引發爭議而暫時保留;軌道中心條例則在交通部說明設置必要性與驗證機制後,獲得與會各黨團大致理解與支持。

討論事項一

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草案之條文與相關附帶決議。

相關爭議

  • 預算上限與匯率變動:討論經費上限及因匯率變動影響超過上限部分改以總預算編列之法制用語。
  • 工業合作與維修中心:親民黨與國民黨分別提出提高產業工合比例、爭取亞太維修中心及明訂零組件在地生產等附帶決議,引發朝野對比例過高或綁定過嚴之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關切先前 F-16 性能提升方案執行延後之原因與交貨期程。
  • 要求新式戰機採購應包含工業合作方案並爭取臺灣成為亞太維修中心。
  • 質疑特別預算增列匯率變動條款之必要性與預估標準。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提出親民黨團附帶決議,要求零組件在臺灣生產及維修,且工業合作比例應達 70%。
  • 強調考量國防機密與國防自主,民間與國防部之合作及驗證有其必要性。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質疑親民黨團附帶決議中規定工合比例達 70% 是否過高且可行。
  • 強調應配合國防產業發展法,將民間產業能量帶上來。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擔憂附帶決議將 70% 比例寫得太死會影響美方談判變數,並認為工合比例應具彈性。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針對時代力量黨團所提每年應就採購特別預算與工業合作進度提出專案報告之附帶決議進行說明與堅持。

相關人員回應

嚴德發 國防部部長

  • 說明 F-16 性能提升案初期雖遇問題,但已增加人力並承諾於 112 年如期完成。
  • 確認美方發價書草案已獲得,總價不超過 80 美元,期程為 112 年至 115 年。
  • 表示樂意配合親民黨提出之 70% 工合需求,並朝爭取亞太維修中心方向努力。

劉任遠 國防部參謀長

  • 說明目前工合額度為國防工合 50%、產業工合 50%,若經外商評估有價值可彈性調整。
  • 建議修正時代力量黨團附帶決議中關於國內承接單位相應準備之文字。

相關後續

  • 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草案除第四條依法制局建議文字修正外,其餘條文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 親民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國民黨團所提附帶決議經修正後通過。
  • 確認後續法案與總預算之院會處理時程。

討論事項二

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消防法有關退避權與事故調查報告等修正條文及立法理由。

相關爭議

  • 退避權立法理由:針對第二十條之一「危險性救災行動」之認定標準與是否明定包含「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產生文字與認知爭議。
  • 重傷定義:針對第二十七條之一事故調查範圍中有關「重傷」之定義應參酌刑法或職安法規範引發激烈爭辯。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堅持第二十條之一立法理由中必須明確納入「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作為退避權之核心底線。
  • 質疑消防署在第二十七條之一立法理由中未針對「重傷」下定義,將導致適用範圍遭刑法嚴重限縮。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擔憂若將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完全排除,恐無法兼顧火勢蔓延時對鄰近人民生命財產之保障。
  • 主張立法理由文字應審慎考量,必要時應透過表決處理。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災害調查報告「不以處分或追究搶救人員責任為目的」之執行方式與追責依據。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認為母法條文已經明定「無人命危險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立法理由不需過度爭執。
  • 指出內政部與部分委員私下協調修改說明欄文字之程序並不符朝野協商慣例。

相關人員回應

陳宗彥 內政部政務次長

  • 坦承內政部在處理後續協商理由的程序上確實有瑕疵並向各黨團道歉。
  • 建議回歸原朝野協商之立法理由基礎進行文字討論。

陳文龍 內政部消防署署長

  • 說明第二十條之一將「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納入授權訂定標準之考量。
  • 說明重傷定義若未另訂則回歸刑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

相關後續

  • 消防法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一之立法理由因各界意見分歧而保留,後續由內政部重新溝通並擬定適當文字。
  • 陳靜敏委員等人所提附帶決議經修正後撤案或通過。

討論事項三

財團法人軌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財團法人軌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之必要性、財務規劃與驗證機制。

相關爭議

  • 建置必要性與經費缺口:立委質疑設置該中心所需之高額硬體建置經費、每年財務缺口及人事費用偏高之合理性。
  • 與現有產業之競合及國際接軌:質疑是否與國內現有法人或車輛製造商功能重疊,以及未來取得國際認證之可行性與時程。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驗證中心業務量、所需專家待遇及與國內現有車輛製造公司之業務重疊性。
  • 建議應優先扶植國內現有產業及學研單位,而非另立財團法人。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以車安中心過去驗證能量不足之案例為鑑,質疑軌道中心每年財務缺口與人事成本是否合理。
  • 要求交通部明確說明國內何時可開始驗證及多久能取得國際驗證機構認可。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擔憂軌道中心成立後驗證產業界會否產生與民爭利或產業捐贈比例影響公信力之問題。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強調建置國家級驗證機制以避免國內軌道產業長期依賴外國驗證之重要性。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支持設置軌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認為有助於本土軌道產業研發與國際接軌。

相關人員回應

胡湘麟 交通部鐵道局局長

  • 說明設置中心旨在建立國內軌道標準、扶植本土零組件供應鏈並降低維修成本。
  • 預估硬體設備於 110 年初整備完成後即可開始提供驗證服務,並需約 9 年時間逐步與國際接軌。

王國材 交通部政務次長

  • 說明財務缺口規劃透過高鐵平穩基金等來源支應,並強調該中心對國內軌道產業根基之關鍵性。

相關後續

軌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原則獲得朝野理解,交由院會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88001
卷/期/冊
108/80/1
發布日期
2019-11-11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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