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暨所屬機關109年度預算審查與考銓制度改革討論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10-17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及考試院暨所屬機關109年度預算,並聽取業務報告。會議聚焦於法律扶助效能、公務人員權益保障、考試制度公平性、退撫基金管理與資安防護等多項議題。委員就約聘僱人員資遣費、民選首長請假規範、考選洩題事件、文官職等彈性、政務人員法主導權及專技考試範圍等提出質詢,相關部會承諾研議改善並提交報告。部分預算提案經討論後部分凍結或改為主決議,多項預算凍結案獲准動支。
討論事項一
審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書」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9年度業務計畫與收支預算,並討論其在辯護人在場權、扶助律師酬金、原住民陪偵專案及勞工訴訟扶助專案上的運作與挑戰。
- 核心問題包括提升法律扶助效能、確保偵查程序合法性、保障當事人權益、合理化扶助律師酬金,以及因應新法規對勞工扶助專案的衝擊。
相關爭議
- 辯護人在場權:一般民眾及原住民放棄律師陪同偵訊比率高,基金會需研擬解決方案以提升權益保障。
- 扶助律師酬金:自基金會成立15年來酬金標準未隨物價調整,且例外酌增金額有限,可能導致繁雜案件酬金過低或簡易案件過高,有失彈性。
- 原住民陪偵政策:原住民放棄律師陪同偵訊比率高達近9成,需通盤檢討原因並研議宣導與改善方法。
- 勞工訴訟扶助專案:勞動事件法上路後,若將工會集體訴訟納入扶助範圍,恐新增案量,需重新評估預算及勞動專科律師是否足夠。
- 強制辯護案件資源排擠:擔憂有資力當事人承接強制辯護案件會排擠法律扶助資源,建議司法院應審酌資力進行初步篩選。
立法委員發言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會同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研擬解決方案,提升辯護人在場權,改善當事人放棄律師陪同偵訊比率過高的問題。
- 提案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研擬修正相關法規命令,使扶助律師酬金計付辦法更加細緻具體,以合理核給酬金。
- 提案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通盤檢討原住民陪偵政策高放棄比率原因,並積極研議政策宣導與具體改善方法。
- 提案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偕同勞動部持續評估調整勞工訴訟扶助專案,以因應勞動事件法上路影響。
- 提案建議司法院所屬法院審理強制辯護案件時,應審酌當事人資力做初步篩選,避免排擠法律扶助資源。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會同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研擬解決方案,提升辯護人在場權,改善當事人放棄律師陪同偵訊比率過高的問題。
- 提案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研擬修正相關法規命令,使扶助律師酬金計付辦法更加細緻具體,以合理核給酬金。
- 提案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通盤檢討原住民陪偵政策高放棄比率原因,並積極研議政策宣導與具體改善方法。
- 提案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偕同勞動部持續評估調整勞工訴訟扶助專案,以因應勞動事件法上路影響。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會同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研擬解決方案,提升辯護人在場權,改善當事人放棄律師陪同偵訊比率過高的問題。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會同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研擬解決方案,提升辯護人在場權,改善當事人放棄律師陪同偵訊比率過高的問題。
- 提案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研擬修正相關法規命令,使扶助律師酬金計付辦法更加細緻具體,以合理核給酬金。
- 提案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通盤檢討原住民陪偵政策高放棄比率原因,並積極研議政策宣導與具體改善方法。
- 提案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偕同勞動部持續評估調整勞工訴訟扶助專案,以因應勞動事件法上路影響。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研擬修正相關法規命令,使扶助律師酬金計付辦法更加細緻具體,以合理核給酬金。
- 提案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通盤檢討原住民陪偵政策高放棄比率原因,並積極研議政策宣導與具體改善方法。
- 提案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偕同勞動部持續評估調整勞工訴訟扶助專案,以因應勞動事件法上路影響。
- 提案建議司法院所屬法院審理強制辯護案件時,應審酌當事人資力做初步篩選,避免排擠法律扶助資源。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研擬修正相關法規命令,使扶助律師酬金計付辦法更加細緻具體,以合理核給酬金。
- 提案建議司法院所屬法院審理強制辯護案件時,應審酌當事人資力做初步篩選,避免排擠法律扶助資源。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業務計畫、收支預算、本期餘絀、轉投資計畫、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投資、國庫增撥基金額均照列。
- 通過4項決議,要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會同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研擬辯護人在場權解決方案,並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通過決議要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研擬修正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通過決議要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通盤檢討原住民陪偵政策高放棄比率原因,並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通過決議要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偕同勞動部持續評估調整「勞工訴訟扶助專案」,並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通過提案,要求司法院所屬法院審理強制辯護案件時,應審酌當事人資力做初步篩選,無資力者始轉介法律扶助基金會承接。
- 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考試院及其所屬機關(考選部、銓敘部、保訓會、國家文官學院、退撫基金監理/管理委員會)的2020年度預算案,並聽取各單位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報告。
- 討論內容涵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的監理與運用、國家考試制度的精進與改革、公務人員保障與培訓業務,以及相關人事法規的研修,旨在提升文官體制效能與保障公務人員權益。
相關爭議
- 約聘僱人員權益:鍾孔炤委員質疑約聘僱人員缺乏資遣費保障,即便服務多年,認為銓敘部應研議突破現行制度。
- 民選首長請假規範:鄭運鵬委員針對民選首長(如高雄市長韓國瑜)請假競選的法制模糊提出質疑,認為應明確規範請假原則。
- 祖父母喪假天數:鄭運鵬委員批評考試院增加祖父母喪假天數的提案,認為不符社會現實與「簡葬厚生」政策方向,且被行政院打槍。
- 地方公務員職等僵化:蕭美琴委員指出中央與地方職等落差及文官體制僵化,導致偏遠地區人才流失,不利地方發展,要求銓敘部積極檢討彈性調整方案。
- 消防特考洩題案:黃國昌委員強烈質疑考選部對消防特考洩題案的消極態度,批評其未主動行政調查,僅配合司法程序,且對過往輕縱洩題典試委員的懲處不滿。
- 政務人員法主導權與行政權擴張:王育敏委員質疑行政院要求主導政務人員法修法,侵犯考試院法制權,並擔憂行政院擴權、濫權任用親信,以及政務官未遵守行政中立。
- 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出席率:管碧玲委員批評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特別是部會首長)出席率過低,影響監理實效,要求考試院改善制度。
- 專技人員考試範圍:段宜康委員質疑考選部舉辦過多專技人員考試,認為部分考試應回歸其他部會或專業機構辦理,如保險代理人考試應由金管會而非考選部負責。
立法委員發言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約聘僱人員薪資結構與基本保障不足,特別是缺乏資遣費,要求銓敘部研議突破現行制度,承諾於12月底前提出研議報告。
- 批評銓敘部對人事問題態度保守,要求研議資遣費問題應有時間表,並能有實質突破。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質疑民選首長請假競選缺乏明確法制規範,提出三種請假原則選項(完全尊重、長假送議會同意、長假送上級同意),要求銓敘部研議。
- 批評考試院增訂祖父母喪假天數為多此一舉,不符現代社會需求,且與「厚生簡葬」政策相悖,認為考試院此舉是形式主義且被打臉。
- 建議將喪葬假節省下來的日數與預算用於生育補貼,以符合國家政策與社會需求。
- 提案要求考試院及其所屬機關檢討勞務承攬人力改為臨時人員聘用之可行性,以避免假承攬真僱傭問題。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要求銓敘部通盤檢討中央與地方機關職務列等,以縮短城鄉差距,吸引優秀人才至偏遠地區服務。
- 主張應鼓勵中央與地方公務人才流通,避免中央政策與地方需求脫節,並為地方發展所需專業人才提供升遷空間。
- 批評銓敘部對職等調整建議的保守態度,認為應更積極、彈性地考量地方特殊需求,而非僅從結構穩定性看待。
- 建議保訓會檢討委任升薦任訓練與考試比重,應更彈性考量實務經驗與解決問題能力,而非僅側重筆試成績,以適才適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考選部對107年消防三級特考典試委員洩題事件的消極處理,批評考選部未主動行政調查,僅配合司法程序,且對典試委員洩題行為的懲處過輕。
- 指出考選部應依職權積極調查考試舞弊,而非等待刑事判決,並應檢討2014年洩題案後未有實質改進,導致弊案重演。
- 要求考選部應就洩題事件進行自我檢討,並於下週向考試院院會提出檢討報告,以維護國家考試公平性。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要求主導「政務人員法」修法,侵犯考試院憲法賦予的法制權,認為此舉可能導致行政權獨大、架空考試院。
- 批評政府在政務人員任用上(如「口譯哥」趙怡翔案)不顧考試院專業意見,並擔憂政務官未遵守行政中立,出席競選活動。
- 要求考試院捍衛憲法五權分立原則,確保「政務人員法」主導權回歸考試院,並避免政治力干預法案審理。
- 質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第77條(再任私立學校停止領受月退休金)被大法官宣告違憲,要求銓敘部說明該條文來源,並提醒考試院應維持專業獨立性。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民選首長請假制度不合理,認為公務員請假規則對民選首長形同虛設,且人民罷免權受限而首長請假權卻無限制,要求銓敘部研究改善。
- 批評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出席率過低,特別是部會首長,導致決策體功能不彰,要求考試院透過院際協商解決。
- 指出高普考錄取不足額問題嚴重,特別是工程、建築等類科,要求考選部、銓敘部及人事行政總處共同研究解決方案,以吸引優秀人才進入政府部門。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指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中原住民公務人員自願退休年齡與年資規定不合理,導致條文形同虛設,要求銓敘部研議調整。
- 建議將警察、警消人員的退休撫卹制度從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中抽離,單獨制訂於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要求銓敘部主動與內政部警政署協商。
- 要求銓敘部恢復民國84年公文規定,將原住民公務人員參與豐年祭公假從1日放寬至3日,以符實際需求。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要求離婚配偶分配年金請求權協議書須經公證的規定,認為已超出法律授權範圍,且實務上難以執行,要求銓敘部檢討修正。
- 關切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公民投票行政中立規範不足的問題,要求銓敘部儘速提出修正草案送考試院審議。
- 建議檢討考試委員人數及職權,認為應全面檢討考試院的功能定位,使其更專注於考試公正性,而非過多干預政策,避免權責不清。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詢問總統是否有請假前例及應如何請假,並質疑民主國家是否有總統請假競選的前例。
- 質疑考試院委員出國考察頻繁且重複性高(如日本、美國),效益不明,要求考試院說明成效並避免觀感不佳。
- 要求考試院具體說明我國公務人員出國考察受國際打壓的實際案例與影響。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考選部對「專門職業與技術人員」考試範圍的認定標準,認為考選部舉辦過多考試,部分應由其他機關或專業團體辦理。
- 舉例質疑保險代理人等考試由考選部辦理,但精算師卻由學會辦理,認為考選部應檢討考試權責劃分。
- 認為考選部應主動檢討哪些考試可授權或委託民間專業機構辦理,而非將所有業務攬於自身,以符合職場所需及提升效率。
相關人員回應
李逸洋 考試院副院長
- 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出席率低是因機關代表(包括部會首長、地方民選首長)兼職多,難以親自出席,但會努力道德勸說及院際協商改善。
- 中央部會代表通常為專業處長級人員且發言積極,地方代表則多為人事處長,專業背景較不符且較少發言,未來將努力加強地方代表的專業性。
- 考試委員出國考察是獨立行使職權,旨在學習先進國家制度、與國際接軌,但常因國際壓力導致行程受阻或取消。
- 考試委員出國考察項目和主題每年不同,並有報告上網公告供檢閱,會後將針對考察重複性高及效益問題提出書面報告。
周弘憲 銓敘部部長
- 約聘僱人員權益近年有所增加(如給假、撫卹金、適用勞退條例),但資遣費因其一年一聘性質非屬勞工,不適用勞基法。
- 承諾將鍾孔炤委員關於約聘僱人員資遣費的意見帶回研議,並在12月底前邀集相關機關進行討論。
- 地方民選首長請假依《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及省市政府首長差假處理要點》辦理,屬報備性質,無准駁問題;委員建議將帶回參考。
- 針對蕭美琴委員提出之地方公務員職等僵化問題,表示職務列等調整需綜合考量職責、業務性質及機關層次,但會將委員意見納入未來通盤檢討。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中,原住民自願退休年齡降為55歲,但任職年資維持25年,承諾將研議其合理性與調整空間。
- 承諾將主動與內政部警政署協商,研議將警察人員退休撫卹制度從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中抽離,單獨制訂於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 承諾將研議恢復民國84年公文,放寬原住民公務人員參與豐年祭公假至3日。
- 解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規定離婚配偶分配年金請求權協議書需公證,是為避免未來爭議,但若實行有弊病可研議修正。
- 針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公投行政中立規範不足問題,表示目前正協洽各機關意見,希望儘早提出修正草案,並可考慮先以解釋方式應急。
許舒翔 考選部部長
- 107年消防三級特考洩題事件,考選部於去年7月接獲地檢署通知後,配合司法調查,但未主動進行行政調查,因無調查權且事證不明確。
- 表示洩題事件與2014年不同,上次因事證明確且當事人承認故決定重考,此次因檢察官起訴書仍待查證,故未立即重考。
- 承諾將針對洩題事件進行內部檢討,分析洩題科目與考生分數關聯,並於下週向考試院院會提出完整檢討報告。
- 表示未來在專技人員考試認定上將從嚴,需有職業主管機關法律明確規定才辦理,並承諾檢討過去由考選部主動辦理的考試。
- 承諾將檢討考選部主辦的專技人員考試範圍,評估是否可委託民間專業機構辦理,以符合職場所需。
- 針對監所管理員和建築工程類科錄取不足額問題,表示已在命題、閱卷上做改善,並將持續努力,但認為部分原因涉及任用端(升遷、待遇)。
- 說明監試法宜修不宜廢,已與監察院協調,未來監察委員只擔任典試委員會監試委員,可接受不擔任分區監試委員,草案預計下週預告並於月底前提報考試院審議。
郭芳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
- 回應蕭美琴委員關於委任升薦任訓練考試比重問題,表示已朝情境式題目與專題研討增加配分方向改進,未來會繼續精進。
- 承諾將持續檢討配分比重,並在紙筆測驗中導入情境式答題,以提升教學效果和適才適所。
- 針對鍾孔炤委員的預算凍結提案,懇請改為主決議,並承諾在2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確保達成委員要求。
李繼玄 考試院秘書長
- 考試院是五權憲法下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與行政院之間基於五院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則。
- 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主張將考試委員人數減少至13人,以維持運作效能。
- 關於「口譯哥」趙怡翔任用爭議,表示其為聘用人員,適用外交部特別管理條例,將再查證對文官體制侵害的反映情況。
- 考試委員出國考察經費編列極少,且包含同仁參訪及國際會議費用,將同意凍結15萬元,並提出書面報告。
- 考試委員實地參訪機關費用編列29.1萬元,同意將參訪紀錄公開上網,但希望段委員同意少凍結預算。
- 勞務承攬人力改為臨時人員聘用問題涉及全國各機關政策,由行政院人事總處負責,考試院將配合研議並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後續
- 考試院主管歲入第7款增列100萬元,照案通過。
- 考試院歲出第5款第1項第2目第7案凍結60萬元,解凍條件為將考察或成果紀錄公開上網。
- 考試院歲出第5款第1項第3目第10案改為主決議,要求考試院儘速提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修正草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
- 考試院歲出第5款第1項主決議第16案、第17案、第18案及第20案均照案通過,第19案做文字修正後通過。
- 銓敘部歲出第5款第3項第2目第29案至第31案凍結50萬元,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並修正相關文字。
- 銓敘部歲出第5款第3項主決議第32案至第35案,除第35案做文字修正外,其餘各案均照案通過。
- 保訓會歲出第5款第4項第2目第36案改為主決議,並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保訓會歲出第5款第4項主決議第37案及第38案均做文字修正後通過,並要求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歲出第5款第6項第39案主決議修正文字後通過。
- 考選部主管109年度考選業務基金收支部分,第3案主決議照案通過。
- 銓敘部主管109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部分,主決議修正文字後通過。
- 考試院、考選部及銓敘部主管之109年度預算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考試院「議事業務」凍結50萬元、「法制業務」凍結10萬元,以及考選部「考試業務研究改進」凍結30萬元之108年度預算凍結案,均准予動支。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8101
- 卷/期/冊
- 108/81/1
- 發布日期
- 2019-11-1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